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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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1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罗xx:

你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于20xx12月份在xx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地段新建厂房,地类为园地、林地,用地面积6387.2平方米,其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2.对你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额为19xx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力。

联系人:熊xx沈xx

电话:0xx7-28xx753

住址:xx市白沙大道1号

xx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3月20日

【第2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吴xx:

你(单位)20xx年5月xx日就《擅自开工建设火焙纸生产线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提出听证要求,我局决定于20xx年5月27日9时30分在xx市环保局三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由彭xx(xx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为听证主持人,廖xx(xx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科长)、骆xx(xx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钟鸣(xx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张xx(xx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主任)、陈xx(xx市环保局法规股副股长)、颜xx(政协民主监督员)、刘xx(政协民主监督员)、唐xx(xx镇福利纸厂法人)为听证员,陈x(xx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为记录员。游xx(xx市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吴x(xx市环保局监察大队副中队长)为本次案件调查人员。

如你(单位)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回避的,可在20xx年5月24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注意事项:

1.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在听证会举行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2.携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我局联系人。

联系人:陈xx电话:0xx1-23xx5102

地址:xx市环境保护局邮政编码:4xx200

20xx年5月xx日

xx市环境保护局

【第3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xx年9月4日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你公司在办理开业登记时,提供的登记材料上加盖了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20xx年7月xx日,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委托xx联科司法鉴定所对检材《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处盖印的“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

本上“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印文是否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进行鉴定。20xx年7月27日,xx联科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落款日期20xx年9月3日,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的“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同名公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xx年12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负责人宋呈龙和委托代理人李婷分别用挂号信邮寄送达了《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接通知书7日内到我局接受询问。据邮政回执单显示,宋呈龙拒签,要求退回信件,李婷于20xx年12月19日签收,但在7日内未到我局接受询问。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以及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撤销你公司于20xx年9月4日办理的xx市xx工程有限公

司xx分公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xx

联系电话:0xx2-87xx5060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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