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告知听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时机
2023年-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2019年真题)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管理说法,正确是()。
A.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B.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C.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并编码打号D.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在保障安全距离条件下,可以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答案】 B2、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负责考核的部门是()。
A.县级安全监管部门B.设区的市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C.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D.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答案】 C3、某市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事故发生3天后,重伤者因救治无效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厂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内补报该事故伤亡情况。
A.3日B.7日C.15日D.30日【答案】 B4、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某有限空间作业存在事故隐患。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下列监督管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有限空间作业存在一般事故隐患,责令停止作业B.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整顿C.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D.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答案】 C5、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浅谈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
浅谈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浅谈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摘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但如何告知却有不同的认识,在执法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
所以正确掌握《行政处罚法》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做好事先告知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该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概括地说,行政机关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告知当事人作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即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只要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就不需要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理由如下:首先,从法律规定上讲,《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实质都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告知。
因为他们的内容都体现了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只不过因为程序不一样,所采取告知形式有差别。
其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由办理此案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大部分也就是在案件承办的行政机关或监督机构办案人员的办公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是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由行政机关非办案调查人员主持召开听证会,是在正规的、准法庭审理的环境条件下来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复核。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16)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16)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6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用亲情、友情加法律手段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攻心疏导,感化调处群众纠纷属于纠纷化解方法中的( )。
A)换位思考法B)逆向思维法C)亲情疏导法D)冷却降温法2.[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的委托与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受委托的组织应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B)在委托范围内,受委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C)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无需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D)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3.[单选题]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 )有关规定执行A)《行政强制法》B)《国家赔偿法》C)《治安管理处罚法》D)《刑法》4.[单选题]某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对辖下农村社会治安的管理,决定委托无公安派出所的甲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甲乡人民政府应当以( )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A)县人民政府B)县公安局C)甲乡人民政府D)县政府法制办公室5.[单选题]关于规章的权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较大市的政府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B)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C)规章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6.[单选题]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C)警告D)没收违法所得7.[单选题]某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土地管理局统一行使数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行政处罚A)环保局的罚款权B)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C)交管局的罚款权D)工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权8.[单选题]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一、背景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为了明确听证的程序要求、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审理方式等内容,确保听证的公平、公正进行。
二、听证的定义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案件中,对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程序。
三、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1. 公告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适的刊物或途径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处罚依据等信息,以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了解并参加听证。
2. 规定期限:行政机关在公告通知中应明确出席听证会的期限,以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3. 被听证人权利:被听证人在听证会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自由选择委托代理人出席。
4. 出席人员:听证会应有行政机关的听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证人等参与人员。
5. 证据提交:当事人应在合适的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证据,并在听证会上明确说明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6. 质证、辩论和质询: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辩论和质询。
7. 笔录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会的全过程进行笔录记录,并提供给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核对和纠正。
8. 结果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通知听证会的结果,并说明接下来的处理措施。
四、听证程序的特殊情况处理1. 当事人缺席:当事人经过合理通知后无故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继续进行听证程序。
2. 代理人出席:被听证人可以委托合法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证据不实: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行政机关应当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并作出相应处理。
4. 证人出庭:如果证人在合理通知下不到场作证,行政机关可决定是否作出相应的推断。
行政处罚法单选题1
《行政处罚法》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 C )起施行。
A 、3月17日 B、4月17日 C、10月1日 D、11月1日2、行政处罚权是( B )的一项重要职权。
A、法院B、行政机关C、检察院D、地方政府3、下列哪项属于行政处罚的人身罚( A )A、行政拘留B、警告C、罚款D、责令停产停业4、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应属于( C )A、资格罚B、人身罚C、财产罚D、声誉罚5、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它只适用于( D )A、法人B、其他组织C、企业D、自然人6、国务院部、委员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具体限额由( C )来规定。
A、工商局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D、国家主席7、行政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B )行使。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行政机关D、检察院8、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 B )。
A、减轻行政处罚。
B、给予行政处罚C、要求监护人加强监护。
D、可以酌情不给予行政处罚。
9、违法行为在( B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1年B、2年C、5年D、3年10、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需告知当事人的事项是( C )A、处罚决定的事实B、处罚决定的理由C、处罚决定人D、处罚决定的依据11、根据我国目前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属于当场处罚的三个必要条件的是( D )A、违法的事实确凿B、当场处罚须有法定的依据C、仅限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D、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必须在现场。
12、环保部门接到某一条河被污染的举报后,在不同时间段选取了河水样本进行检测,这种证据收集属于( A )A、抽样取证的方法B、间断取证的方法C、时间取证的方法D、随意取证的方法13、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C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定的行为做出的一种处罚性行政行为。
在执行行政处罚时,为了确保制度的合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和合法权利,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监督制度。
一. 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告知权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之前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并向其出示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法规、规章。
2.听证权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和内容。
听证应当在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当事人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并陈述其意见和申辩理由。
3.调查取证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相关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
4.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表达对当事人的处罚内容、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和诉讼权。
二. 监督制度监督制度是指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1.内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监督,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检查考核和督促指导等方式来保障法定程序和各项规定的执行。
2.外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还受到外部监督,主要表现为:(1)审查监督。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2)司法监督。
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进行审判,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社会监督。
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群众组织和公民通过举报、控告、评议、趣闻等形式进行社会监督。
三.存在的问题当前,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监督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中还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语句和规定缺失,不利于行政处罚的实施和执行。
2.内部监督的不充分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不够充分,不同程度存在着不实行、不力行、不公开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page]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
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
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提前几天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提前几天通知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听证条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处罚听证是一种被动听证,只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否则,不能适用听证。
听证的具体程序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____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二、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____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____至____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八、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立法的听证范围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处罚法讲义
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处罚法讲义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2、行政处罚是制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处罚的程序法定。
(2)公正公开原则一是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
二是公开原则又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处罚的法律法规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第二个方面: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处罚要公开,不能秘密进行,使受罚者本人及人民群众对处罚能够了解,以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两个作用:一是强制制裁作用。
二是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通过行政处罚使被处罚者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承担因违法而带来的不利后果,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这就是认识的转变作用。
防止将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
(4)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行政处罚法是通过赋予当事人权利的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当事人行使了这些权利就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那么行政处罚法都赋予了当事人哪些权利呢:主要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与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共计14项权利。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行政相对人正当、合法的行使权利还可以阻却行政机关不正当的行政行为。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正文:----------------------------------------------------------------------------------------------------------------------------------------------------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有关部门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行政机关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本级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听证的程序及要求。
第三章听证委员会的组成第一节组成人员听证委员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3名以上不同于案件审理人员和当事人的人员组成,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节任职条件听证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公正、廉洁的品行和专业素养,不得有与案件审理人员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不得有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四章听证程序第一节通知与告知行政机关在确定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准备阶段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前,听证委员会应当进行案件调查和资料整理工作,确保听证会能够顺利进行。
第三节召开听证会行政处罚听证会按照预定时间、地点召开,由听证委员会主持,公开进行。
第四节当事人的权利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有权请求提供证据和证人,并有权要求调取相关证据。
第五节调查与鉴定听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鉴定工作,以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节审议与裁决听证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会的结果进行审议,并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合法、公正、有依据。
第七节结果通知听证委员会应当将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和途径。
第五章监督与申诉第一节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监督机制,确保听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节申诉权利当事人对听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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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听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听证过程应当依法进行记录,并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三条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素质,并受聘任命。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自行申请辩护人参加听证。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目的、内容、程序和参加人员等事项。
第二章听证会的程序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和程序等事项。
第七条当事人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行政机关,确认是否参加听证。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事项。
第九条听证会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进行。
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开始、结束的时间,并宣布参与人员的身份。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会的程序进行说明,告知当事人如何行使听证权益、主张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等。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权陈述事实、阐述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出质证对方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或者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
第十三条听证会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并由参与人员核对签字。
第三章补充证据和提出意见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听证会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可以补充相关证据和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补充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附件附件二、听证会记录表格附件三、辩护人申请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3号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正文:----------------------------------------------------------------------------------------------------------------------------------------------------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3号1998年1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1日发布并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七)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年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作出的罚款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罚款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听证参与人的资格;(二)主持听证会;(三)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四)决定中止听证,宣布终止听证;(五)审阅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浅谈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
浅谈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浅谈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一:概述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强制性措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行政机关通常需进行事先告知,即向被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申辩及申请听证等相关事宜。
本文将从事先告知的概念、必要性、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事先告知的概念事先告知是行政机关在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之前,通过书面通知、口头告知等方式,告知其违法行为及相关情况,以确保被处罚当事人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事先告知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三:事先告知的必要性1.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事先告知可以让被处罚当事人了解自己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保障其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2. 维护当事人的申辩权事先告知为被处罚当事人提供了申辩的机会和条件,使其有权提供相关证据、辩护理由等,维护其申辩权和正当权益。
3. 确保当事人的听证权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被处罚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事先告知的存在可以让当事人在了解违法事实、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行使听证权,保障公正的处罚过程。
四:事先告知的程序1. 指定告知时限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程序中,明确告知的时限,确保被处罚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违法行为及其可能承担的后果。
2. 告知内容要全面准确行政机关在事先告知时应当将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形式和内容等信息告知当事人,确保告知内容的全面准确。
3. 提供申辩的机会事先告知中应当明确告知被处罚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的申辩材料和证据,为当事人行使申辩权提供便利。
4. 支持听证的申请被处罚当事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申请,同时告知其相关听证程序和权益。
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告知内容不全面、不准确部分行政机关在事先告知中存在告知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应加强内部培训和规范,确保告知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听证申请和受理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听证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等,并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五条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听证:(一)听证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通过官方网站、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告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二)听证组织。
行政机关应当组成听证组织,一般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持人。
听证组织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具有听证活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三)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时间确定后,书面通知当事人,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听证时间、地点、要求当事人参加的事项等。
(四)听证程序。
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应当保证听证活动的秩序和规范,各方当事人有权发表陈述、申辩、质证、辩驳、提出书面陈述意见等,听证组织成员有权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物证等。
第四章听证结论第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听证结论会议,对听证过程中的证据、陈述、申辩等进行评估、综合分析,并拟定听证结论。
第七条听证结论应当明确列示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第八条当事人对听证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听证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附件一:听证申请书范本附件二:听证通知书范本附件三:听证结论书范本附件一:听证申请书范本尊敬的行政机关:我系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遭到贵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2018年)正文:----------------------------------------------------------------------------------------------------------------------------------------------------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依照职权管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处罚,但是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时,不得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依法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相应机关,被移送的机关应当接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之间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书面形式规定委托内容、权限及相应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五)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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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告知听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时机
作者:耿振英张广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机关在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的同时就把拟作出的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这种做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
作者简介:耿振英、张广鲁,江蘇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7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该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而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在具体操作中,应当先向被处罚人告知听证权利还是先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呢?由于行政处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各个部门规章也未对此作明确规定,故各行政机关对此情况的处理各不相同,有的仅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将听证权利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一并载入听证权利告知书,有的仅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的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将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先向当事人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如果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在听证结束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理由是: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这里的“行政处罚建议”应当是调查人员根据其调查结果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而非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这里的“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也应当理解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才能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结论,而只有在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才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这里的陈述和申辩,应当理解为包含对拟作的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对拟作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否合适、量罚是否适当等进行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实施将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生产与经营利益,行政机关往往针对当事人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故法律就听证程序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充分的陈述、申辩权。
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由当事人和调查办案人员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质证、量罚的法律适用等进行辩论,听证结束后,行政主体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果行政主体仅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将听证权利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一并载入听证权利告知书,或者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或者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的方式,都有可能使听证流于形式,而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