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精选推荐
海商法概述第一部分重·点与难点(本章重点) 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船舶关系船舶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1.船舶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如锚链、罗经、海图、消防救生设备等。
海商法上的船舶与一般意义上的船舶不同,主要包括:(1)具有在海上航行能力的船舶,不包括在乎水航行的船舶;(2)以商行为为目的的船舶,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3)20吨以上的大、中型船舶,不包括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原则上,只有海商法上的船舶才适用海商法,但也有一些例外。
船舶是合成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但各国法律中通常对船舶行拟人化及不动产化的处理,目的都是为了国家对船舶管理和法律程序上的便利,为了更好地保护船舶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2.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飞秘密性、从属性、优先性的特征。
《海商法》第22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五种海事同时也规定了它们的受偿顺序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海损事故后,负有赔偿责任的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责任。
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海损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一定程度上规避因海上航运所导致的特殊风险。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是对一次事故各类债权赔偿总额限制,与海损事故赔偿责任具有同时性。
4.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的规定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债权。
换言之,有权限制赔偿责任的人,并不是对所有的海事赔偿请求均可以进行限制,而是仅对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其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才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海商法概述.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实际上就是船舶优先 权的转移。船舶优先权可随海事请求权的 转移或代位而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
例如:保险公司赔偿了人身伤亡保险,人身伤亡 这一海事请求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该海事请求 具有的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保险公司因而取 得船舶优先权。
同理,如果是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不能及时 支付船员工资,承租人为完成货物运输任务,代 为出租人垫付了船员工资,则在船员工资请求权 转移给承租人时,担保该项请求权的船舶优先权 也同时转移给了承租人。
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律准许的期间内, 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
4、提单证据效力问题 海牙规则:提单所载内容仅是承运人收到该
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维斯比规则:当提单已经转给诚实行事的第
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占有提单相当于占有货物——公信力
《汉堡规则》
注重货主的利益,相当于对海牙规则另起炉 灶。
1、船舶所有权 2、船舶抵押权 3、船舶优先权 4、船舶留置权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 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的最基本的权 利。船舶所有权可以为自然人所有,也可 以为法人所享有。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主要表现方式:建造和订造 (实务中亦称订购)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享有所有权、抵押权或 者光船租赁权的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该机关审查,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 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取得船舶国籍和航行权;确定 船籍港;确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3、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是指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 有的权利。
海商法
3、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程序: ① 船舶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② 船舶抵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③ 同一船舶上数个抵押权的,按登记的先后 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 受偿。 4 、抵押权的消灭: 原因: a 、船舶灭失。 b、 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c 、抵押船舶被强制拍卖。
船舶优先权 1、概念: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 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 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a 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 b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c 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 d 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而行使
(二)海上拖航合同 1、概念: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指承拖方用拖 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 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2 、种类:
依据拖航的海域,海上拖航合同可分为沿 海拖航合同和远洋拖航合同。 依据拖航费的计收方式,海上拖航合同可 分为日租型拖航合同和承包型拖航合同。
3、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另,我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海商法是近代以来才发展起来的,现行《海商 法》于1992年11月7日子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期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海商关系的基本法,对于 促进中国海运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海商法的冲突规范 1 、海商法律冲突:指涉外海商法律关系涉及 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有关国家 的海商法对该海商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所 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实质就是海商法适用上的冲突。 2、 海商法的统一:指为避免海商法的法律冲 突而使各国海商法的规定趋于一致。
3、 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① 船长、船员及其他船上在编人员依法或依 合同所产生的工资等相关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 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二)海商法的法律特性
• 3. 法律关系复杂性
• (1)参与主体多元化
• (2)权利和义务内容复杂 • 如:贸易术语 CIF中,卖方既可以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
,也可以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海商法的价值理念 1. 实质公平——最典型的商法
2. 衡平原则——国家之间、海运各方 主体之间、海商制度之间
3. 保护海运业——海运业是高风险、
高投入的行业
自学章节
第四节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第五节 海商法的适用效力
所适用的习惯法的汇集,
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 船长。船员。海难救助 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之 权能等。在大西洋一带
影响广泛,为欧洲海商
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海商法
法国海商法:路易十四1681年颁布《海事条例》, 是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商法典,内容涉及船员、船舶、 运输契约、海事司法、国家对海岸和港湾渔业的管理 等。1807年拿破仑把《海事条例》的私法部分纳入 《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部分。
海商法的萌芽
是法国大西洋海岸一带 商人海事法庭的判例和 康苏拉度原意为“裁 判官”,该法又称为 《海商裁判例》,它 收集了14世纪流行于 地中海沿岸的海事判 例、习惯和学说,内 容丰富,体系完整, 被称为当时最完备的 海事法,对以后的欧 洲航运界影响深远。 在瑞典哥特兰岛上的 维斯比城编纂并因此 得名。它主要继承了 奥列隆海法、阿姆斯 特丹法、波罗的海汉 萨城镇吕贝克法的传 统,盛行于波罗的海 沿岸及北海南岸,德 国、瑞典等波罗的海 沿岸国家海商法受其 影响较大。
德国海商法:立法体例照搬 了法国商法典的。1861年 《德国商法典》第五编
英国的海商法:14世纪《海事黑皮书》、1734 年《船舶所有人责任法》、1855年《提单法》、 1894年《商船法》、1906年《海上保险法》、 1924年和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商法第一讲 海商法概述_OK
海上运输关系
船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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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运输关系: (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旅客 承拖方——被拖方
• 船舶关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 抵押权人——抵押人 救助方——被救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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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 承运人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海牙规则第1 条第1 款是 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对海运承运人作的定义, “承运人包 括和托运人缔结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
(3)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 (租赁合同)、海上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4、时效
5、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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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套——民事诉讼法
海商法和合同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 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 同关系作出系统规定。而《合同法》第123条又明文规定: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 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 一种普遍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 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 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及旅客运输、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例外: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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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商法的特征 1. 国际性 2. 公法性 3. 技术性 4. 责任限制性 5. 特殊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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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基本知识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海商法是指规范国际海上贸易和海事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际贸易与运输业中关键的法律框架。
它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保障海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本文将对海商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
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指调整商业航运和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解决海事纠纷、调整海上贸易和运输中的合同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运输、运费、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
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1. 海商合同海商合同是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运合同、海洋保险合同等。
海运合同是指在船舶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运输货物的合同,其中包括租船合同、船舶运输合同、海运代理合同等。
海洋保险合同则是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关于保险赔偿的合同,主要包括海上货物保险、海难保险和海员人身保险等。
2. 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货物的装载、运输和卸载等环节。
海商法对于货物的装载与卸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无损坏。
此外,海商法还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保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3. 海洋保险海洋保险是指在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中,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保险形式。
海商法对海洋保险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标的的确定、保险责任的界定等。
海洋保险分为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海员保险等不同类型,保障所有参与海运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
4. 海运事故处理海运事故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船舶碰撞、货物丢失等。
海商法对海运事故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海上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赔偿责任的确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5. 海员劳动合同海员劳动合同是指雇佣关系中的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在海员工作中所订立的合同。
海商法 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
(一)古代海商法 (二)中世纪海商法 1. “奥列隆海法”(LexOleron) 2. “康索拉度海法”(LexConsolato) 3. “维斯比海法”(LawsofWisby) (三)近代海商法 (四)现代海商法 (五)中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 10
二、海商法的作用
Hale Waihona Puke 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梳理了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和作用,分析了海 商法的历史演变过程,对海商法在各国法律体系 中的作用进行了论述。
本节知识点
01.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02.海商法的作用
本节关键词
古代海商法;中世纪海商法;近代海商法;现代 海商法;中国海商法
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 9
一、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 6
二、海商法的特征
(一)海商法具有国际性 (二)海商法具有公法性 (三)海商法具有技术性 (四)海商法具有责任限制性 (五)海商法具有特殊风险性
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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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法
第二节
COMMERCIAL LAW
海商法的 历史发展和 作用
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 8
商
法
第三十六章
COMMERCIAL LAW
海商法概述
第三十六章 海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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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海商法是一门伴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发展起来 的古老而新兴的法律,经历了古代海商法、中世 纪海商法、近代海商法、现代海商法等历史发展 阶段。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 关系。如今,海商法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重要 的法律规范之一,它具有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 易的发展、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等方面的重 要作用。
海商法概述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特定性 顺序性 追及性 公示性 意定性
(一)从属性
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在: (1)存在上的从属性,亦即船舶抵押权的 存在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没有主债 权的存在,抵押权不能单独存在。 《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已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船 舶抵押权。 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按登记的顺序确定优先 权。 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实行同一顺序平等受 偿。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因行使而消灭 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 的“南海”轮于2001年1月向银行设定抵押贷款 融资500万人民币,约定,贷款1年。后甲经营乏 术,将船以光船租赁形式,于2001年5月租给乙 公司,租期3年。2002年2月甲公司仍不能偿还抵 押担保的债务,银行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 卖“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 司抗辩,该船已被自己从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 若改船被扣押、拍卖,必然给自己权益造成损害, 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请求。问:哪个权利应该优 先保护?
不属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
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内河船 被固定在港口的船舶 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的种类
以船舶的航海能力划分:海船和非海船。 以船舶适用目的划分:商业目的和非商业 目的船舶。 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 以船舶航行海域划分:沿海船和远洋船。
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海商法》第9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 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 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 ”。 没有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而是采 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关系1.4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种类与法律地位2.2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2.3 船舶经营管理2.4 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征3.2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条件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制度4.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4.4 共同海损的理算与分摊第五章:海上保险法5.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5.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3 海上保险的赔偿范围与限制5.4 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六章:海上侵权责任6.1 海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6.2 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责任6.3 海上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6.4 海上人身伤亡与责任归属第七章:海事诉讼与仲裁7.1 海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7.2 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7.3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7.4 海事仲裁的程序与裁决执行第八章: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定义与特征8.2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条款8.3 船舶维修合同的履行与管理8.4 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海上租赁合同9.1 海上租赁合同的种类与特征9.2 光租合同与融资租合同的比较9.3 海上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4 海上租赁合同的风险与管理第十章: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法律法规10.1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10.2 国际海事条约与协定10.3 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10.4 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与公约第十一章:船舶融资与抵押11.1 船舶融资的种类与方式11.2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11.3 船舶融资合同的履行与管理11.4 船舶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船舶买卖与转让12.1 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2 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2.3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12.4 船舶转让中的风险与防范第十三章: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13.1 船舶碰撞的法律定义与类型13.2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13.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13.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分配第十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与原则14.2 船舶吨位的计算与限制1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14.4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履行第十五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海商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典型海商法案例解析15.3 海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15.4 海商法案例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海商法的基本概念、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法、海上侵权责任、海事诉讼与仲裁、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海上租赁合同、船舶融资与抵押、船舶买卖与转让、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2021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高频考点:海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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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
船舶关系,主要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关系。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其起源可以追溯到有人类海洋运输活动之初。
我国现代意义的海商法立法活动始于清朝末年的清末修律,而新中国的第一部海商法是1992年制定,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这部法律共15章278条,内容涵盖了海商法几乎所有重要领域,是我国当前海商法规范体系的核心。
二、海商法的性质
海商法的性质如何,目前我国的通说是,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体现了这种观点。
三、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
一般来说,它包括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和适用事项等。
各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都不尽相同。
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但海商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1页共1页。
第一章海商法绪论
它包括了很多内容,有民事的、商事的、 行政的、也有刑事的内容。其中船舶优 先权、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 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因而海商 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 海商法的特点
【主要有三个特点】 1.涉外性 ; 2.技术性; 3. 特殊性
综述…
第一章 海商法绪论
一 海商法的概念 二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三 海商法的性质 四 海商法的特点 五 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一 海商法的概念
广义上: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第1 条)。 狭义上 :
仅指各国《海商法》。
二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船舶 2、适用的水域 3、调整的对象
1、适用的船舶
2、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如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
系以及海上特殊风险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如在确定船舶法律地位、船舶物权、 船舶安全以及船舶管理等方面所形成的 社会关系。
三 海商法的性质
补充:中国海商法的立法特点 1.中国海商法是一部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 基础的立法 2 .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 .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 法调整合同关系
五 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海事)条约 (三)国际航运惯例 (四)判例 (五)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
海商法概论1
第 一 章 绪 论
4.海商法是交通运输法的一个分支 . 这种观点认为, 这种观点认为,海商法调整的核心内容是 海上运输关系,其性质应同公路运输法、 海上运输关系,其性质应同公路运输法、航 空运输法、铁路运输法等一样, 空运输法、铁路运输法等一样,是交通运输 法的一个分支。 法的一个分支。 海商法不仅调整海上运输关系, 海商法不仅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还调整船 舶关系, 舶关系,将海商法说成是交通运输法的一部 显然不合适。 分,显然不合适。 海商法是独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海商法是独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有独特 法律体系的、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因此, 法律体系的、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因此, 将海商法看做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更为适宜。 将海商法看做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更为适宜。
第 一 章 绪 论
四、司法判例 司法判例是英美等国海商法的重要表现形 式之一。这些国家上级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 式之一。这些国家上级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 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起着法律的作用。 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起着法律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国家, 大陆法系的国家,法院的判决均以成文法 为依据,不承认判例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为依据,不承认判例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我国大陆不承认司法判例是海商法的表现形 但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借鉴作用。 式,但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借鉴作用。 此外, 此外,权威学者的海商法学说或法理主张对 立法和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立法和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 一 章 绪 论
二、海商法的发展 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 从1640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人类历 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 史进入了近代,海商法有了重大发展。 史进入了近代,海商法有了重大发展。许多 航运发达国家制定了本国的海商法。 航运发达国家制定了本国的海商法。 1.《海事条例》。法国路易十四于 . 海事条例》 法国路易十四于1681年颁 年颁 率先将海商法纳入国内法, 布,率先将海商法纳入国内法,成为欧洲第 一部综合性的海商法典, 一部综合性的海商法典,并为其后各国的海 事立法树立了典范。 事立法树立了典范。 2.《法国商法典》(1807年)、《德国商法 . 法国商法典》 年)、《 典》(1897年)。奠定了大陆法系海商法的 年)。奠定了大陆法系海商法的 基础。 基础。
《海商法概论》课件
完善建议
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市场的发展,中国海商 法在实践中面临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例如,应加强船员权益保护、完善海上保险 制度、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同时,应 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活动,加强与其他国 家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海商法的统一和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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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责任的形式
包括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例如船舶碰撞 、海难救助等。
船舶所有人责任的豁免
在特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责任可能得到豁 免,例如不可抗力事件。
船舶承租人责任
船舶承租人责任概述
船舶承租人对租船合同项下的损失和损害承 担责任。
船舶承租人责任的种类
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等不同 类型下的责任。
《海商法概论》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海商法的概述 • 海商法的主体 • 海商法的法律关系 • 海商法的法律责任 • 海商法的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
01
海商法的概述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国际性、技术性 、专门性等特点。
详细描述
海商法主要涉及海上运输、船舶管理、海事救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国际商法 的一个重要分支。由于海上运输的跨国性,海商法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同时由于 海上运输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海商法又具有技术性和专门性的特点。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构成海上侵权行为需要满 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 要件。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 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等。
04
海商法的法律责任
船舶所有人责任
船舶所有人责任概述
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运营中产生的损失和损害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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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示性
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性,是指船舶抵押权 的享有和变动具有可为公众所知的性质。 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八)意定性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是指船舶抵押权 须经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才可以设定。 这是相对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言的一种特性。 对此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 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据此,设 定船舶抵押权,当事人不仅需要缔结合同, 而且还需要缔结书面合同。
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是指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 有的权利。
1、船舶所有权 2、船舶抵押权 3、船舶优先权 4、船舶留置权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 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的最基本的权 利。船舶所有权可以为自然人所有,也可 以为法人所享有。
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以及担保的 债权数额等,均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 备的内容。
(五)顺序性
船舶抵押权的顺序性,是指船舶抵押权 的优先性的顺序。
(六)追及性
船舶抵押权的追及性,亦称追及效力,即 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押权人都追 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例如,当抵押船舶 被他人非法侵占时,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 该船舶行使其权利。
船舶的种类
以船舶的航海能力划分:海船和非海船。 以船舶适用目的划分:商业目的和非商业
目的船舶。 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 以船舶航行海域划分:沿海船和远洋船。
船舶的特点
拟人性。 多重性。优先顺序的多重性,是指同一船舶可以
同时成立若干种不同的船舶物权,船舶的物权的 优先顺序具有多重性。这种多重性的优先顺序具 体表现为:船舶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顺序;不 同种的船舶物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及船 舶留置权)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同种船舶物权 (如船舶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序。 整体性。 不动产性。 国家领土性。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主要表现方式:建造和订造 (实务中亦称订购)
继受取得。主要表现方式(二手船)购买、 接受赠与等。继受取得的方式实际上是所 有权转让(有偿转让、无偿转让)。根据 《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转让应该签订书面合同。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船舶所有权与其 主体相分离。从船舶所有人的角度来说, 也就是船舶所有权的丧失。《海商法》对 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未作任何规定。 因此,民法关于物权消灭原因的一般规定, 可以适用于船舶所有权。
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
船舶
动产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公示主义 交付转移所有权
如果不登记不发 如果不登记不能 不需要登记
生效力
够对抗第三人
甲船务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签订《“风帆” 轮转让协议书》。约定如下:由甲方将其所属的 “风帆”轮以人民币1500万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 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 该船;该轮应严格依乙方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 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 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 签约后,甲、乙公司于2001年1月25日13点时在黄 埔港交船完毕。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 前通过其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风帆”轮的辅机备 件及主机备件,并分别于2000年4月4日由丁公司将 辅机备件以及于10月22日将主机备件先后在香港交 付运输,运抵广州后就一直存放于广州一物资供应 站仓库内。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指承运人、实际承运 人、和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之间,船舶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关船舶运输的法律 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关系,是指船舶所有人、船 舶经营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关船舶 运输的法律关系。
海商法调整的两大社会关系
海商法的特点
涉外性 技术性和专业性 特殊性
海商法的性质
海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海商法和民法的比较
比较点
海商法
民法
调整对象 民事、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性质
特别法
一般法
渊源 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
适用要求
优先适用
不优先适用
海商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海商司法判例
(九)限定性
船舶抵押权的限定性,是指船舶抵押权 的行使方式的限定性。
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已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船 舶抵押权。
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按登记的顺序确定优先 权。
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实行同一顺序平等受 偿。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因行使而消灭 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较常见的所有权灭失原因主要表现:船舶 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船舶转 让;船舶被法院拍卖。
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海商法》第9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 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 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 ”。 没有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而是采 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1)某船舶工业公司在提出上述主张之时, 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并不知晓,直到 提出后方才了解此事;
(2)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 事不仅知晓,而且以某种方式明示或默示 地表示接受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对其的 约束,但事后与卖方产生合同纠纷,又提 出上述主张;
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 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 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 权利”。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 着提单、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 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 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 害方与油污受害方的法律关系。
2、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 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 或者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3、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 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 关当局的关系。
4、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 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 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
形式上
海上运输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 海上旅客运输
与船舶有关的关系
船舶物权 租船租用 海难救助 船舶碰撞 船舶保险
实质上—包括有关海上事务的一切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
海商法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 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 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 的发展,制定本法”。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 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 事赔偿责任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 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1、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围绕船舶国 籍、船舶航行、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 船舶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 间的关系。
(2)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在转让方 面的从属性。《海商法》第18条明确的规定:“抵 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再者,《担保法》 第50条还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 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昀担保”。因此,船舶抵押权, 不得在其担保的债权未转让时而单独转移或另作其 他债权的担保。
(三)物上代位性
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 代位物上。
《海商法》第20条明确规定:“被抵押船 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 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 他债权人受偿”。
(四)特定性
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作为船舶抵押权 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 债 权均须是特定的。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主张这两批备件的权 利,未果,便诉至法院,诉称:本案双 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早已对该船的备件 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即不论是船上还是 岸上的备件均随船交付,并且根据习惯, 该轮的备件也只能用于该轮之上,因此, 甲公司应将存放于仓库中的主机备件与 辅机备件一并交付。
思考方向:
1、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 3、若双方合同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
前款所称船舶Biblioteka 包括船舶属具”。 海船,指具有完全的海上航行能力,并作 为海船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
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指不具备船舶的外 形和构造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 海上移动的装置。
船舶属具,指不属于船的构成部分,为了 航行或营运的需要而附属于船舶的器具。
不属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
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内河船 被固定在港口的船舶 建造中的船舶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 的“南海”轮于2001年1月向银行设定抵押贷款 融资500万人民币,约定,贷款1年。后甲经营乏 术,将船以光船租赁形式,于2001年5月租给乙 公司,租期3年。2002年2月甲公司仍不能偿还抵 押担保的债务,银行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 卖“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 司抗辩,该船已被自己从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 若改船被扣押、拍卖,必然给自己权益造成损害, 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请求。问:哪个权利应该优 先保护?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特定性 顺序性 追及性 公示性 意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