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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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 着提单、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 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 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 害方与油污受害方的法律关系。
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
形式上
海上运输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 海上旅客运输
与船舶有关的关系
船舶物权 租船租用 海难救助 船舶碰撞 船舶保险
实质上—包括有关海上事务的一切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
海商法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 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 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 的发展,制定本法”。
烟酒等用品之归属,乙公司可否对此也主张权利? 4、甲公司是否已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 5、如何认定2000年4月4日发运的“风帆”轮的辅
机及同年10月22日发运的主机设备的权利归属?
某渔业公司于1995年9月自某船公司处购得某冷 藏运输船并开始经营该船。购船后,渔业公司为 正常经营该船,在物质上、程度上作了大量准备 工作,包括为该船更换一台副机、购置一部鱿鱼 钩机、配备适任船员、为该船投保渔船险等等, 并以拥有此船为条件同国外某公司共同投资兴办 了一家水产品加工公司。购船时渔船公司曾向船 舶登记机关征询过有关船舶过户事宜,登记机关 因此类船舶属特殊船舶,经营此类船舶需交通部 批准而未予办理登记,渔业公司在此之前即曾向 交通部提出了经营此类船舶的申请。
1997年3月,某船舶工业公司因与该船卖方(即 某船公司)的合同纠纷而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船, 渔业公司以该船之所有权已从某船公司处合法转 让给自己为由提出异议。而此时交通部关于渔业 公司可以经营该船的批文仍未下发至船舶登记机 关,该船的所有权转移自然也就未能得到登记。 于是某船舶工业公司主张某船公司与某渔业公司 (即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间就该冷藏运输 船所有权的转让不能对抗自己(即第三方)对该 船的权利主张。下列情况,对某船舶工业工业公 司之主张有何影响?
(七)公示性
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性,是指船舶抵押权 的享有和变动具有可为公众所知的性质。 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八)意定性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是指船舶抵押权 须经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才可以设定。 这是相对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言的一种特性。 对此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 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据此,设 定船舶抵押权,当事人不仅需要缔结合同, 而且还需要缔结书面合同。
我国《海商法》的具体适用范围
海域的范围: 《海商法》第2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
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 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 货物运输”。
船舶的范围: 《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 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 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 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三)物上代位性
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 代位物上。
《海商法》第20条明确规定:“被抵押船 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 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 他债权人受偿”。
(四)特定性
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作为船舶抵押权 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 债 权均须是特定的。
(2)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在转让方 面的从属性。《海商法》第18条明确的规定:“抵 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再者,《担保法》 第50条还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 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昀担保”。因此,船舶抵押权, 不得在其担保的债权未转让时而单独转移或另作其 他债权的担保。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 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 事赔偿责任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 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1、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围绕船舶国 籍、船舶航行、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 船舶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 间的关系。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指承运人、实际承运 人、和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之间,船舶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关船舶运输的法律 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关系,是指船舶所有人、船 舶经营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关船舶 运输的法律关系。
海商法调整的两大社会关系
(3)消灭上的从属性。船舶抵押权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全部消灭 而消灭。对此,我国《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是: “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舶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 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 言之,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 被担保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 船舶抵押权人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 保债权的全部。我国《海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 分割而受影响”。
(1)某船舶工业公司在提出上述主张之时, 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并不知晓,直到 提出后方才了解此事;
(2)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 事不仅知晓,而且以某种方式明示或默示 地表示接受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对其的 约束,但事后与卖方产生合同纠纷,又提 出上述主张;
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 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 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 权利”。
2、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 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 或者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3、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 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 关当局的关系。
4、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 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 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主张这两批备件的权 利,未果,便诉至法院,诉称:本案双 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早已对该船的备件 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即不论是船上还是 岸上的备件均随船交付,并且根据习惯, 该轮的备件也只能用于该轮之上,因此, 甲公司应将存放于仓库中的主机备件与 辅机备件一并交付。
思考方向:
1、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 3、若双方合同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
较常见的所有权灭失原因主要表现:船舶 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船舶转 让;船舶被法院拍卖。
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海商法》第9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 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 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 ”。 没有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而是采 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船舶的种类
以船舶的航海能力划分:海船和非海船。 以船舶适用目的划分:商业目的和非商业
目的船舶。 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 以船舶航行海域划分:沿海船和远洋船。
船舶的特点
拟人性。 多重性。优先顺序的多重性,是指同一船舶可以
同时成立若干种不同的船舶物权,船舶的物权的 优先顺序具有多重性。这种多重性的优先顺序具 体表现为:船舶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顺序;不 同种的船舶物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及船 舶留置权)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同种船舶物权 (如船舶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序。 整体性。 不动产性。 国家领土性。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主要表现方式:建造和订造 (实务中亦称订购)
继受取得。主要表现方式(二手船)购买、 接受赠与等。继受取得的方式实际上是所 有权转让(有偿转让、无偿转让)。根据 《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转让应该签订书面合同。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船舶所有权与其 主体相分离。从船舶所有人的角度来说, 也就是船舶所有权的丧失。《海商法》对 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未作任何规定。 因此,民法关于物权消灭原因的一般规定, 可以适用于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特定性 顺序性 追及性 公示性 意定性
(一)从属性
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在: (1)存在上的从属性,亦即船舶抵押权的
存在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没有主债 权的存在,抵押权不能单独存在。 《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
(九)限定性
船舶抵押权的限定性,是指船舶抵押权 的行使方式的限定性。
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已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船 舶抵押权。
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按登记的顺序确定优先 权。
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实行同一顺序平等受 偿。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因行使而消灭 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海船,指具有完全的海上航行能力,并作 为海船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
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指不具备船舶的外 形和构造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 海上移动的装置。
船舶属具,指不属于船的构成部分,为了 航行或营运的需要而附属于船舶的器具。
不属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
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内河船 被固定在港口的船舶 建造中的船舶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 的“南海”轮于2001年1月向银行设定抵押贷款 融资500万人民币,约定,贷款1年。后甲经营乏 术,将船以光船租赁形式,于2001年5月租给乙 公司,租期3年。2002年2月甲公司仍不能偿还抵 押担保的债务,银行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 卖“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 司抗辩,该船已被自己从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 若改船被扣押、拍卖,必然给自己权益造成损害, 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请求。问:哪个权利应该优 先保护?
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以及担保的 债权数额等,均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 备的内容。
(五)顺序性
船舶抵押权的顺序性,是指船舶抵押权 的优先性的顺序。
(六)追及性
船舶抵押权的追及性,亦称追及效力,即 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押权人都追 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例如,当抵押船舶 被他人非法侵占时,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 该船舶行使其权利。
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是指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 有的权利。
1、船舶所有权 2、船舶抵押权 3、船舶优先权 4、船舶留置权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 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的最基本的权 利。船舶所有权可以为自然人所有,也可 以为法人所享有。
海商法的特点
涉外性 技术性和专业性 特殊性
来自百度文库商法的性质
海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海商法和民法的比较
比较点
海商法
民法
调整对象 民事、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性质
特别法
一般法
渊源 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
适用要求
优先适用
不优先适用
海商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海商司法判例
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
船舶
动产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公示主义 交付转移所有权
如果不登记不发 如果不登记不能 不需要登记
生效力
够对抗第三人
甲船务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签订《“风帆” 轮转让协议书》。约定如下:由甲方将其所属的 “风帆”轮以人民币1500万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 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 该船;该轮应严格依乙方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 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 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 签约后,甲、乙公司于2001年1月25日13点时在黄 埔港交船完毕。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 前通过其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风帆”轮的辅机备 件及主机备件,并分别于2000年4月4日由丁公司将 辅机备件以及于10月22日将主机备件先后在香港交 付运输,运抵广州后就一直存放于广州一物资供应 站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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