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件
海商法课件
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英国1855年《提单法》(Bill of Lading Act) 1894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971/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SA) • 现代海商法:CMI《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IMO《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UNCTAD/UNCITRAL《汉堡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 约》(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鹿特丹 规则》
第三季度 第三季度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三、海商法中船舶的概念
• 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 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 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 • 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 如海上钻井平台。 • 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 • 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定义与各章规定所适用的船舶是有差 距的。
阅读书目: 1、杨良宜编著:《期租合同》,大连海事大学 出版社,2007年版。 2、杨良宜编著:《程租合约》,大连海事大学 出版社,1998年版。 3、杨良宜著:《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杨良宜等著:《仲裁法》,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5、司玉琢主编:《海商法》,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8年版。 6、胡正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9年版。
海上运输与拖航
பைடு நூலகம்
经典:海商法课件
三、海商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 我国《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国际公约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国缔结或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除外。” 3、国际惯例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判例 在我国不属渊源
1. 航运实务丛谈/杨良宜著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这套书要 看四本: 《国际贸易法》《期租合约》《承租合约》《海事法》
2.《海上货物运输法》 尹东年、郭瑜 人民法院出版社 3. 提单法律制度研究/郭瑜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 金康合约, NYPE合约 46'/93'(英文版),安特卫普
规则 5. 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6. 海商法/吉尔摩著,吴焕宁、杨召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
•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和提供证件,经 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 行为。
• 我国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海事局 。 • 船舶登记的意义:
(1)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并接受该国的保护和监督。 (2)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只有从登记完 毕之时起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 、巴塞罗那海商 判例集 、维斯比法 ) (2)近现代各国海商法 • 在中世纪欧洲三大海法的基础上,近现代 欧洲各国的海商法形成了不同的法系。 (3)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以及在货运领域 的不统一、瓦解趋势和统一进程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及海商中的主 要法律关系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 。包括: • 船舶关系 • 因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损害发生的合同外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危险、特殊风险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商法学》第五章海商.ppt
者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而 不承担违约责任。
• 就近条款。
(四)海运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确保船舶 适航、管理货物、不做不合理绕航、依约 卸货、交货。
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收取运费、 租金、亏舱费、滞期费;对货物的留置权。
• 电信类船员包括:报务主任、报务员。 • 事务类船员包括:管事、大厨、服务
员、船医等。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 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 的人担任。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 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 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国际航行船舶应有船长、大副、二副、 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个1人;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船票为合同形
式,国内船票不记名,上船前为有价证券,
国际船票实行实名制。
(三)海运合同的解除
Hale Waihona Puke •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应承担一半运费、装货费用、卸货费用以
及与装卸货有关的其他费用;开航后,托运 人解除合同的,应承担全部费用。
• 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
• 班轮运输过程中,船期表为要约邀请行为,
托运单为要约,提单为承诺。
• 航次租船合同应为书面要式形式。 • 多式联运过程中,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
据为合同形式,属:货物收据、多式联运合同、 提货凭证。
• 定期租船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多用“中租
1980”)。
• 光船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多用
“Barecon 89”)。
3、提单的种类
海商法PPT课件
• 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 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 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 • 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
如海上钻井平台。 • 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 • 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定义与各章规定所适用的船舶是有差
NVOCC
• 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 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 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 活动。
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英国1855年《提单法》(Bill of Lading Act) 1894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971/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SA) • 现代海商法:CMI《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IMO《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UNCTAD/UNCITRAL《汉堡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 约》(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鹿特丹 规则》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五、船舶国籍和船舶登记
• 国籍取得的条件 要求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所有。如:日本、瑞 士、苏联、罗马尼亚。 要求船舶所有权必须有1/2以上属于本国人所有。如: 法国、意大利、希腊、荷兰、其他北欧国家。 要求在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的同时,还要求船 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必须是本国人。如:英国、巴西、 智利、西班牙。 此外,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丹麦、瑞典等国 还要求船长等高级船员为本国人。
海商法课件
海商法课件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述一、中国是既是航运大国,同时又是贸易大国海:海和与海相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商:商业性的航海活动狭义:即指海商法典广义:即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二、中国《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海上运输关系(有关船舶运输的关系,体现为合同关系)2.船舶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船舶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
】3.海上运输和船舶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关系: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三.适用范围海上运输即远洋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1.水域:指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2.船舶: 海商法所指船舶:20总吨以上的动力船舶、和50总吨以上的非动力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非海商法所指)3.事件:船舶、船员、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上拖航、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事件(海商法涉及的范围)第二节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一、1.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部门)2 .是国内法,但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民法特别法(与民法的区别)调整的关系不同民法:人身财产关系海商法:债权债务关系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和行政关系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民法:严格责任制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海商法:除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组织。
对船舶性质看法不同民法:动产海商法:作为不动产看待二.中国海商法的特点1.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融入国内立法2.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3.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合同关系有130个条款,16个强制性,114非强制性条款第三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公元前9C《罗得法》Lex Rhodia中世纪——私人编篡海事惯例时期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康索拉度法Lex Consolato维斯比海法Laws of Visby此外,英国的海事黑皮书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164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海事赦令》Ordonnance de la Marine1893年,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1894年,英国《商船航运法》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897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5
• “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第三人 4)船舶所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 鼓励海运业的发展 三、内容 1、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2、所有权人的权利 1)占有—把握或控制船舶的能力 • 一般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实现 • 租船情况下该项权能受到限制,其实是以收益权
能的形式实现所有权。 2)使用—基于船舶的用途而进行事实上的运用 • 船舶使用价值的体现 • 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权能也不是由所有人直接的行使及于船舶的全部,不 因船舶的分割或转让、主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 或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 CMC.Art.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
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 章建筑--担保法解释#48)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15
• 二 抵押登记
•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 a.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 建设用 地使用权;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17
质权若干问题
•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 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担保法解释 第88条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2、质权人曾进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 第87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
海商法完整版教学ppt课件全套教程
• 二、海商法的法律特性
• (一)海商法具有明显的相对独立性; • (二)海商法是以船舶使用作为调整中心的法律规范体
系;
• (三)海商法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并存的法律
部门;
• (四)海商法是国际性很强的国内法; • (五)海商法是适用综合调整方法的专业性法律规范体
系。
第四节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 一、船舶登记
• (一)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 (二)船舶登记的内容 • (三)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 • (四)船舶所有权登记 • (五)船舶国籍登记 • (六)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七)光船租赁登记
• 二、船舶国籍和船旗
• (一)船舶国籍
1.海商法对于船舶适用船舶国籍制度的意义十分重要; 2.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
第四章 船员
• 关键术语:
船员 船员的资格 船员劳动合同 返回原港请求权 船 长 谨慎注意的义务 处置紧急情况的职责
第一节 船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一、船员的概念
• 1.船员应当依法履行注册手续,并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
(船员服务簿);
• 2.船员应当受聘或者受雇于船舶权利人; • 3.船员应当服务于船上。
(二)中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
1.海上运输组织法 2.海上运输法 3.海上损害赔偿法 4.海难救助法 5.海上保险法
•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一、海商法的概念
• (一)认为海商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 • (二)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 • (三)认为海商法是海法的一个部门法; • (四)认为海商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门; • (五)认为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
• 一、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含义和名称的使用
海商法课件(完整版)(精品课件).ppt
何规定? (Article 19) 6. 船舶抵押期间,对抵押船舶的转让有什么规定? (Article 17) 7. 对船舶抵押权的转让有什么要求? (Article 18) 8. 船舶抵押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海商法(广义)通过哪些具体规范来调整 “船舶关系”
7
船舶的国籍-意义
公海:自由航行权 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权(the Innocent Passage) 国际航行海峡:过境通行权(the Transit Passage) 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非经准许,不得进入)
本国领海与内海:沿海运输权
16
船舶担保物权
▪ 船舶留置权
1. 何为船舶留置权(Article 25)?普通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有什 么区别?
2. 谁的船舶可以作为留置权的标的?哪些债权可由船舶留置 权加以担保?
3. 船舶留置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 其它
1. 各船舶担保物权的行使有何异同? 2. 各船舶担保物权优先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灭(Article 29 Article 26)?
15
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1. 何为船舶抵押权(Article 11-1)?谁可设定船舶抵押权(Article 12, Article 16) ?
2. 船舶抵押权设定有何形式上的要求(Article 11-2) ? 3.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有什么意义?未经登记船舶抵押合同是否
17
船舶优先权特点
1. 法定性:由法律规定,而不通过双方合同规定(海 商法 Article 21)
2. 优先性:此为设立优先权的目的:随担保的主债权产生而产生
海商法完整版教学ppt课件全套教程
海商法
(第五版)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 关键术语
海事习惯法 海商法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的法 律渊源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海商法适用的水域范围 海商法适用的船舶范围
第一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 一、海商法语义探源
• 二、海商法的起源——海事习惯法
• (一)奥列隆判例法(Lex Oleron) • (二)康苏拉度海法(Lex Consolato) • (三)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
•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海商法
• (一)法国海商法 • (二)德国海商法 • (三)英国的海商法 • (四)美国的海商法
• 四、我国的海商立法
• 五、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 国海商法的统一,表现在经过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致力于统一
海商立法的国际组织。
• 其次,各国海商法日益重视设立冲突规范,而且,趋向于订立双边
冲突规范,作为确定准据法的法律根据。
• 此外,为了解决各国海商法的冲突,有些民间机构还制定了相应的
国际惯例或者格式合同,供海上运输活动的参加者予以选择适用。
第二节 海商法的内容和调整对象
• 一、海商法的内容
(一)各国海商法的基本内容
1.船舶 2.船员 3.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4.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海上保险制度
• 从海事权利与海事义务的构成来看,海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有单务性和双务性之分。
• 从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角度分析,海事权利和海事义务有
区别于一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特性。
第五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一、行为
• (一)法律行为 • (二)合法的非表意行为 • (三)侵权行为 • (四)行政行为 • (五)司法行为
《海商法》课件
商法学
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三) 旅客的义务 (四)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四节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
一、船舶租用合同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定期租船合同
(三)光船租船合同
(四)船舶租用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商法学
三、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一)船舶损失的赔偿
(二)船上财产损失的赔偿 (三)人身损害的赔偿 (四)船舶碰撞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商法学
四、船舶碰撞的管辖权和国际公约
(一)船舶碰撞管辖权 (二)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商法学
第六节
一、海难救助概述
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商法学
2. 船舶的法律地位
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商法学
(二)船舶登记
1.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国籍登记 3.船舶抵押权登记 4.光船租赁登记
商法学
(三)船舶所有权 1.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2.船舶共有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四)船舶抵押权 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商法学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概念和种类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和效力
其实,世上最温暖的语言,“ 不是我爱你,而是在一起。” 所以懂得才是最美的相遇!只有彼此以诚相待,彼此尊重, 相互包容,相互懂得,才能走的更远。 相遇是缘,相守是爱。缘是多么的妙不可言,而懂得又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否则就会错过一时,错过一世! 择一人深爱,陪一人到老。一路相扶相持,一路心手相牵,一路笑对风雨。在平凡的世界,不求爱的轰轰烈烈;不求誓 言多么美丽;唯愿简单的相处,真心地付出,平淡地相守,才不负最美的人生;不负善良的自己。 人海茫茫,不求人人都能刻骨铭心,但求对人对己问心无愧,无怨无悔足矣。大千世界,与万千人中遇见,只是相识的 开始,只有彼此真心付出,以心交心,以情换情,相知相惜,才能相伴美好的一生,一路同行。 然而,生活不仅是诗和远方,更要面对现实。如果曾经的拥有,不能天长地久,那么就要学会华丽地转身,学会忘记。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岁月匆匆像一阵风,有多少故事留下感动。愿曾经的相遇,无论是锦上添花,还是追悔莫及;无论是青涩年华的懵懂赏 识,还是成长岁月无法躲避的经历……愿曾经的过往,依然如花芬芳四溢,永远无悔岁月赐予的美好相遇。 其实,人生之路的每一段相遇,都是一笔财富,尤其亲情、友情和爱情。在漫长的旅途上,他们都会丰富你的生命,使 你的生命更充实,更真实;丰盈你的内心,使你的内心更慈悲,更善良。所以生活的美好,缘于一颗善良的心,愿我们都能 善待自己和他人。 一路走来,愿相亲相爱的人,相濡以沫,同甘共苦,百年好合。愿有情有意的人,不离不弃,相惜相守,共度人生的每 一个朝夕……直到老得哪也去不了,依然是彼此手心里的宝,感恩一路有你!
2012.4海商法课件
2. 海上保险合同
2.1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 CMC Art229 & 230: 只有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配合单证贸 易的需要)合同转让时未付清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 人对保险人负有连带支付义务。 船舶出售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否 船舶出售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则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 则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 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3.
船舶碰撞
概念: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 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 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的范畴: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的范畴:其中一条船舶必须是我国海商法第三 条规定的船舶,他船只要是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即可。 条规定的船舶,他船只要是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即可。 注意: 注意:我国海商法下的船舶碰撞包含了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直接碰撞是 常见的有接触的碰撞,绝大多数的碰撞都是这样发生的;间接碰撞是无接 触的碰撞,但没有接触却发生损害,而且一方要有航海过失。 例:一艘5000吨的海船和一艘10吨的渔船碰撞,以及一艘1000吨的海船激 起的大浪将另一艘船推到了岸边浅水区搁浅,都属于海商法调整下的船舶 碰撞。
海商法(全套217页PPT课件)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4. 特定性 5. 顺序性 6. 追及性 7. 公示性 8. 意定性 9. 限定性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 多边海事条约 – 双边海事条约
• 国际惯例 • 司法判例 • 权威学者的学说与法理主张
– 肯定说 – 否定说
第二章 船舶及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
• 一、船舶的定义 –广义的船舶: 它包括了航行于江、河、湖、海上的 一切船舶。 – 狭义的船舶:指海商(海事)法中船舶,它在内涵 上具有船舶的基本属性,但在外延上只是船舶的一 部分。狭义的船舶主要在下列三个方面受到限制: 第一,用途;第二,航行能力(航行区域);第三, 船舶吨位。 –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采用第三个条件。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 《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公约 》、《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 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规定“船舶抵押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登记 –以海船为客体 –担保性质
•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 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 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 十一条)
海商法课件
海商法课件海商法第一章海商法概述一、概念对海商法的定义因广义和狭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对海商法进行定义,而狭义的海商法则常常指海商法典。
我国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关系:指以海上运输为目的,当事人在海上运输和其他相关作业中所发生的横向民商事关系主要包括三类: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如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相应法律关系:如海难救助、共同海损2、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
主要包括三类:船舶物权关系:如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有关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法律关系:如船员的任用及其职责与船舶运营有关的合同关系:如船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三:海商法的范围1、船舶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事项”的范围适用于海商法的“事件”要求是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
并非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就一定由海商法调整3、“水域”的范围依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在水域上适用于海洋和沿海。
以“海船能到达的水”为标准来区分“海与非海。
但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部分可用海商法。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海商法—萌芽阶段汉谟拉比法典: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
但只适用于内河水域。
罗得法: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和腓尼基人已开始在欧、亚、非三洲从事海上贸易,其在航海活动中形成的习惯经日久的汇集即形成了后人称为“罗得法”的习惯法。
2、中世纪海商法在中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不断发展,在欧洲相继编篡了适用于不同区域的三大海法奥列龙海法:法国大西洋沿岸康索拉朵海法:地中海沿岸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3、近代海商法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81年颁布的《海事赦令》。
《海商法概论》课件
完善建议
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市场的发展,中国海商 法在实践中面临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例如,应加强船员权益保护、完善海上保险 制度、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同时,应 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活动,加强与其他国 家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海商法的统一和 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船舶所有人责任的形式
包括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例如船舶碰撞 、海难救助等。
船舶所有人责任的豁免
在特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责任可能得到豁 免,例如不可抗力事件。
船舶承租人责任
船舶承租人责任概述
船舶承租人对租船合同项下的损失和损害承 担责任。
船舶承租人责任的种类
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等不同 类型下的责任。
《海商法概论》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海商法的概述 • 海商法的主体 • 海商法的法律关系 • 海商法的法律责任 • 海商法的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
01
海商法的概述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国际性、技术性 、专门性等特点。
详细描述
海商法主要涉及海上运输、船舶管理、海事救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国际商法 的一个重要分支。由于海上运输的跨国性,海商法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同时由于 海上运输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海商法又具有技术性和专门性的特点。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构成海上侵权行为需要满 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 要件。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 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等。
04
海商法的法律责任
船舶所有人责任
船舶所有人责任概述
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运营中产生的损失和损害 承担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商法第一章海商法概述一、概念对海商法的定义因广义和狭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对海商法进行定义,而狭义的海商法则常常指海商法典。
我国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关系:指以海上运输为目的,当事人在海上运输和其他相关作业中所发生的横向民商事关系主要包括三类: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如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相应法律关系:如海难救助、共同海损2、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
主要包括三类:船舶物权关系:如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有关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法律关系:如船员的任用及其职责与船舶运营有关的合同关系:如船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三:海商法的范围1、船舶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事项”的范围适用于海商法的“事件”要求是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
并非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就一定由海商法调整3、“水域”的范围依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在水域上适用于海洋和沿海。
以“海船能到达的水”为标准来区分“海与非海。
但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部分可用海商法。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海商法—萌芽阶段汉谟拉比法典: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
但只适用于内河水域。
罗得法: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和腓尼基人已开始在欧、亚、非三洲从事海上贸易,其在航海活动中形成的习惯经日久的汇集即形成了后人称为“罗得法”的习惯法。
2、中世纪海商法在中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不断发展,在欧洲相继编篡了适用于不同区域的三大海法奥列龙海法:法国大西洋沿岸康索拉朵海法:地中海沿岸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3、近代海商法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81年颁布的《海事赦令》。
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又将该“赦令”的内容收入,成为商法典的第二编。
此后,许多国家都制定颁布了海商法。
4、现代海商法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特点:冲突范围缩小,日益走向国际化承运人责任逐步加重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5、我国海商法近现代以前:海禁政策近现代:大清商律中有海船法的内容国民党政府也曾于1929年制订了海商法。
建国后: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海商单行法规,并批准参加了一些国际公约。
特点:广泛吸收国际立法立法内容上具有超前性第二章船舶一、船舶定义广义: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1、人为设计制造的构造物2、包括水中和水面航行3、能够发生位移狭义: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可航性: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具有实际航行能力。
★关于水上飞机问题2、吨位要求3、目的要求4、区域要求在海商法一些具体制度里,船舶的范围会有所不同,如在船舶抵押和留置制度里,包括建造中的船舶。
在船舶碰撞里,船舶一方可以是内河船、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1、船舶是动产,但有不动产性2、船舶是物,但做拟人化处理:如有名称、国籍、住所、生存期3、船舶是合成物,但做单一物处理4、船舶是国家领土的延伸三、种类:本国船和外国船、海船和非海船、客四、船舶的国籍国际上关于船舶国籍取得的三种做法:1、船舶所有权制度2、船员要求3、船舶建造地要求我国:1、所有权条件:在国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的船舶;依本国法设立的,主要营业场所在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和事业法人船船2、船员要求:中国藉船舶的船员由中国公民担任意义:悬挂国旗航行权沿海运输权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方便旗船问题:外国人所有的船舶在本国登记,并挂登记国国旗航行的船舶,称方便旗船,所挂的旗称方便旗五、船舶物权(一)所有权1、国有船舶所有权主体问题第八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2、船舶所有权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关于船舶登记的对抗主义(二)船舶抵押权1、设定:抵押人对船舶有处分权抵押标的符合要求问:建造中的船舶能否抵押?船舶灭失后的保险赔偿款能否优先受偿?船舶的租金能否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进行登记,登记对抗要件2、抵押权实现:依法拍卖3、受偿顺序: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4、海商法对船舶抵押人的特殊要求: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三)优先权1、定义: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性质之争,通说为担保物权3、特征:法定性、依附性、秘密性、优先性、强制性4、优先权的标的:产生优先权的当事船舶,不包括姐妹船5、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6、受偿顺序:通常情况下按照法条所确立的顺序进行,即1>2>3>4>5。
但是当第四项关于海难救助的给付请求在时间上发生在前面三项之后,则第四项应先于前面三项受偿,即为:4>1>2>3>5并且第四项海难救助中,如果包含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则后发生的先于前面发生的受偿7、优先权的转移和消灭船舶优先权的转移1、含义。
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是指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的变更。
2、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7 条规定:“本法第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1、船舶优先权的时效届满。
我国《海商法》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船舶优先权消灭。
这一条款的第2项进一步规定,“前款第1项的1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买受人所得财产即为原始取得的干净的船舶,任何依附于该船舶之上的债务就不复存在了。
因此船舶优先权也就不复存在了。
3、船舶灭失。
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标的的担保物权,一旦船舶灭失,则优先权无法行使。
4、经过催告程序后权利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
船舶转让时,根据受让人的申请,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船舶优先权人,公告后权利人未及时行使权利的,其权利归于消灭。
5、注意的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只是担保物权的消灭,而不是所担保的海事请求权的消灭。
比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优先权的时效为1年,而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
因此,船舶优先权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即归于消灭,但是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权并不消灭留置权: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三种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优先权> 留置权> 抵押权比较三种担保物权的差异?【案例】原告所属的“桂北”号渔船在涠洲岛附近海域从事捕捞作业。
一艘名为“海龙”号的大船快速驶近并撞到渔船船尾致其倾覆。
,经查“桂北”号登记船主为蓝庆强。
8月蓝庆强将该渔船卖给刘世连。
同月10日刘世连又将其卖给原告罗文辉。
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
“海龙”号船舶所有人为被告李国庆。
船舶碰撞由被告承担所有责任。
现在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船舶损失共计10万元。
某轮A1998年8月因欠修船费被留置,1998年12月修船人申请法院拍卖,1998年12月20日法院发布公告,经权利登记,A轮同时负有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80万,已登记,受偿期限为2000年6月1日止;1998年2月欠船员遣返费5万;1998年四月欠港口规费5万;1998年6月欠人身伤亡费5万;1998年7月欠救助费5万;1998年7月欠营运中财产损害赔偿费5万。
A轮拍卖所得100万。
假定不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试分析: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及受偿金额。
第三章船员一、概念广义: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关键词是“在船上”工作。
有些人员虽然也为船舶服务,但不是在船上工作,因此不能称之为船员。
如船舶修理员,验船师等。
狭义:指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雇佣合同的人,但不包括船长。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船长与船员分开立法的方式。
我国特色:船员按照职务分为:1、干部船员: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
2、普通船员:此外的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如水手、机匠。
二、船员任用船员在任用之前,须经过考试或培训,取得船员任职资格,此外还应有海员证。
一般船员只需进行上岗培训,高级船员需要考试取得适任证书。
考试的内容按不同的职务部门,不同的船舶等级、类型、不同的航行区域规定了不同的考试内容。
考试方式分为书面考试和随船考试海员证:国际航行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身份和国籍的重要文件。
船员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规定在船员的劳动合同中。
二、船长指挥主管船舶上一切事务的人,是船员中职务最高者,船长在航行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在远洋航行中,各国法律往往对船长的职责进行专门规定。
法定职权:1、指挥和管理船舶:(1)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2)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安全。
2、准司法职责(1)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2)船长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3、公证职责。
(1)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
(2)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
(3)船长负责保管死亡证明书和遗嘱,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4、海事抢救职责。
(1)救助他船和海上人命。
(2)对本船的施救与弃船。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拖,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指挥船员尽力抢救有关文件与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