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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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一、概念
对海商法的定义因广义和狭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对海商法进行定义,而狭义的海商法则常常指海商法典。
我国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海上运输关系:指以海上运输为目的,当事人在海上运输和其他相关作业中所发生的横向民商事关系
主要包括三类:
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如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船舶污染
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相应法律关系:如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2、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类:
船舶物权关系:如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
有关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法律关系:如船员的任用及其职责
与船舶运营有关的合同关系:如船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三:海商法的范围
1、船舶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
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事项”的范围
适用于海商法的“事件”要求是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并非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就一定由海商法调整
3、“水域”的范围
依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在水域上适用于海洋和沿海。以“海船能到达的水”为标准来区分“海与非海。
但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部分可用海商法。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1、古代海商法—萌芽阶段
汉谟拉比法典: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但只适用于内河水域。
罗得法: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和腓尼基人已开始在欧、亚、非三洲从事海上贸易,其在航海活动中形成的习惯经日久的汇集即形成了后人称为“罗得法”的习惯法。
2、中世纪海商法
在中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不断发展,在欧洲相继编篡了适用于不同区域的三大海法
奥列龙海法:法国大西洋沿岸
康索拉朵海法:地中海沿岸
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
3、近代海商法
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81年颁布的《海事赦令》。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又将
该“赦令”的内容收入,成为商法典的第二编。
此后,许多国家都制定颁布了海商法。
4、现代海商法
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
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
特点:
冲突范围缩小,日益走向国际化
承运人责任逐步加重
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5、我国海商法
近现代以前:海禁政策
近现代:大清商律中有海船法的内容
国民党政府也曾于1929年制订了海商法。
建国后: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海商单行法规,并批准参加了一些国际公约。
特点:
广泛吸收国际立法
立法内容上具有超前性
第二章船舶
一、船舶定义
广义: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1、人为设计制造的构造物
2、包括水中和水面航行
3、能够发生位移
狭义: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可航性: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具有实际航行能力。★关于水上飞机问题
2、吨位要求
3、目的要求
4、区域要求
在海商法一些具体制度里,船舶的范围会有所不同,如在船舶抵押和留置制度里,包括建造中的船舶。在船舶碰撞里,船舶一方可以是内河船、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
1、船舶是动产,但有不动产性
2、船舶是物,但做拟人化处理:如有名称、国籍、住所、生存期
3、船舶是合成物,但做单一物处理
4、船舶是国家领土的延伸
三、种类:本国船和外国船、海船和非海船、客
四、船舶的国籍
国际上关于船舶国籍取得的三种做法:
1、船舶所有权制度
2、船员要求
3、船舶建造地要求
我国:1、所有权条件:在国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的船舶;依本国法设立的,主要营业场所在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和事业法人船船
2、船员要求:中国藉船舶的船员由中国公民担任
意义:
悬挂国旗航行权
沿海运输权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方便旗船问题:
外国人所有的船舶在本国登记,并挂登记国国旗航行的船舶,称方便旗船,所挂的旗称方便旗
五、船舶物权
(一)所有权
1、国有船舶所有权主体问题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2、船舶所有权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关于船舶登记的对抗主义
(二)船舶抵押权
1、设定:
抵押人对船舶有处分权
抵押标的符合要求
问:建造中的船舶能否抵押?
船舶灭失后的保险赔偿款能否优先受偿?
船舶的租金能否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进行登记,登记对抗要件
2、抵押权实现:依法拍卖
3、受偿顺序: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
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4、海商法对船舶抵押人的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三)优先权
1、定义: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
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性质之争,通说为担保物权
3、特征:
法定性、依附性、秘密性、优先性、强制性
4、优先权的标的:产生优先权的当事船舶,不包括姐妹船
5、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