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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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从舱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我国是航运大国,因此立法者重点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海商法第四章大量借鉴了海牙维斯比规则。
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
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7.承运人的义务
(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提供、管理、维持船舶(保持状态)(特别)管货(具体)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
“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
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但承运人要求免责(除火灾外)需负举证责任
9.突出特点
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
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围,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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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但承运人要求免责(除火灾外)需负举证责任
9.突出特点
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
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旨在取代上述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区别
规则名称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我国海商法
1.承运人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2.船舶火灾免责)
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
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
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
不完全过失责任
2.最高责任限额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8.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条规定的17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同《海牙规则》。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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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航运大国,因此立法者重点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海商法第四章大量借鉴了海牙维斯比规则。
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
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7.承运人的义务
(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提供、管理、维持船舶(保持状态)(特别)管货(具体)
(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8.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条规定的17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同《海牙规则》。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
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并且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明无过失,否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5.对货物的定义
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
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6.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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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 2.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不完全过失责任2.最高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小组成员:杜珂庄林锋李德成王文涛陈育江宫清风杨步东俞璠王振林雷鸣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

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我国不完全责任.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我国港到港三、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同《海牙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维斯比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鹿特丹规则》提供、管理、维持船舶(保持状态)(特别)管货(具体)我国《海商法》(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1、《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A.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C.承运人免责:疏忽、意外等17项2、《维斯比规则》B.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C.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3、汉堡规则A.承运人责任基础:完全过失责任制B.承运人的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E.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简而言之就是维斯比对承运人最有利,汉堡对承运人最不利,中国的海商法综合了海牙和汉堡。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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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 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

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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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旨在取代上述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加入成员
75个
30个
34个
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递交了批准书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公约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或者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则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诉讼时效延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诉讼期限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在规定的1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时间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原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起,不得少于3个月。
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运人“管船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新设内容
1.明确了“喜马拉雅条款”法律地位;
2.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电子运输记录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为了彻底纠正海运关系中承运人与货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
随着《汉堡规则》的生效,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内的立法日趋复杂,而国际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领域的不统一间接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因为法律不确定性导致的诉讼成本。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及与我国《海商法》之间的区别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及与我国《海商法》之间的区别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及与我国《海商法》之间的区别摘要:"适航"一词是个非常古老的概念,是前辈航海家们经过无数次航海经验之后的总结。

①有关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首次出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要追溯到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

时至今日,虽然世界范围内各种法律早已对适航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源自英美海商法的"适航"(seaworthiness)一词还是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②。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本身是否适航适货、承运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适货的义务,直接关系到海上运输承运人是否应该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以及能否享受各种免责权利等问题。

关键词:《海牙规则》;承运人;适航义务;一、《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就国际航运界普遍对适航一词的(ship`sseaworthiness)理解,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指船舶本身的适航,即船舶抵抗海上风险的能力。

包括船体、船壳、船舶机械以及船上其他设备具备的抵抗海上常见风险的能力;另外一种对适航的理解指的是船舶是否适合装载各种货物的能力。

如摘要所述,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首次出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就是从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开始。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合理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补给船舶;3,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的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

从《海牙规则》有关适航义务的规定不难看出,在此规则下的适航义务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点是针对船舶本身来说的,要求承运人对船体、船壳以及船舶机械设备等做妥善的检查和维护,使其在硬件方面能够抵抗航次中的常见风险;第二点是针对"软件"方面来说的,即承运人应当合理谨慎的选择航次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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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 2.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不完全过失责任2.最高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

1《海商法》提单的证据力:第七十五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己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第七十六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第七十七条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2《海商法》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第五十九条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条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3《海商法》诉讼时效: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

鹿特丹规则及生效前景2009年9月23日,包括荷兰、挪威、美国、加纳和尼日利亚在内的15个国家在荷兰鹿特丹签署了该公约,所以其也称《鹿特丹规则》,但要在20个国家最终签署一年后才会正式生效。

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集大成者,不仅涉及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方面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进了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

具有下面四个优点。

公约共有96条,实质性条文88条,是《海牙规则》的两倍,《汉堡规则》的3.5倍。

该规则的目的在于统一国际海运立法,并让参与国际海运过程的各方责权更加明确,朝着新联合国海运公约的最终生效迈出了关键一步。

《鹿特丹规则》的特点1.平衡利益:《鹿特丹规则》在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的同时,重新构建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原则上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且由承运人负责举证;但在规定的免责范围内,则由索赔方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失,举证不能,便推定承运人无过失,可援引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关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索赔方完成初步举证后,承运人承担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或者货物灭失或损害与不适航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2.寻求统一:公约规定,参加本公约,必须同时退出已参加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或者《汉堡规则》(第89条);公约采取了最大限度地扩大适用范围(第5、7、82条),最小限度的网状责任制3.顺应时代:集装箱问世以后,国际货物运输发生了一场革命。

单一的海上运输方式为多式联运所替代。

调整单一运输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公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汉堡规则》实际承运人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一种新型的责任主体——海运履约方。

促进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是制定本公约的最终目的虽然认为《鹿特丹规则》体现了“平衡利益、寻求统一、顺应时代、促进发展”的宗旨,即将开启国际货物运输的新时代,有利于将来获得世界上主要海运和贸易国家的支持,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法律统一的目标,未来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的法律将更加多元化,这对于国际货物贸易和运输创造统一良好的法律环境,但是《鹿特丹规则》的前景并不明朗,对船、货双方的利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制度创新尚需要实践检验;国际接受程度还不明朗,英国甚至明确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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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区别规则名称1. 承运人责任基础2. 最高责任限额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不完全的过失责任( 1.航行过失免责 2 .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 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 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 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 30 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汉堡规则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 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鹿特丹规则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我国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每件或每单位 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4.诉讼时效5. 对货物的定义6. 公约适用范围不同7. 承运人的义务8.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1) 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 (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1) 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 条规定同《海牙规则》。

托运人索赔,托运避免了这一缺憾。

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一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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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 2.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不完全过失责任2.最高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至?门到门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顶层设计科学合理;鹿规取消交货托运人是反科学反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顶层设计科学合理;鹿规取消交货托运人是反科学反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顶层设计”是正确的原则,很值得继承和借鉴。

司教授“第三次突破”中认为:“不能像《汉堡规则》那样,没有任何制度设计,在简单的规定两种托运人的定义,更不能像中国《海商法》那样,把两种托运人简单并列。

”“顶层设计”决定“制度设计”;两种托运人简单并列并不“简单”。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再到我国《海商法》,“顶层设计”都是正确的, “制度设计”虽有瑕疵,仍不失为“历史的进步。

路是一步一步走过来的,人类的认识不断深入。

在“保护发货人的权益”,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再到中国《海商法》,每一次都有飞跃。

1.《海牙规则》的伟大历史性功绩。

在定义“运输合同”中,规定“提单”是“物权证件”。

在定义“承运人”中,“托运人”是缔约托运人;在条文的权利义务中,提到的托运人是发货人。

提单具有物权性,是外贸和航运业发展一定阶段上应运而生,是历史形成的,是先人的一个伟大创举。

极大的推动了外贸事业和航运事业的发展。

买卖双方身在两国,相隔千山万水,不可能相互高度信任。

提单的物权性,由承运人保证,极大的增强了发货人在交货时,对收到货款、并转让提单的信心;增强了收货人支付货款、取得提单、凭单提货的信心;增强了买卖双方对贸易成功的决心;也增加了买卖双方对船方的信任。

提单物权性促成了货物运输和货款结算的分离、贸易和航运的分离。

如果没有提单的物权性,今天还会处在上门送货、上门拉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落后状态。

提单的物权性,造就了强大的国际航运业、国际结算业,国际保险业。

反过来又极大的推动了商品生产和国际贸易的大发展!《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物权证件”,奠定了保护发货人权益的基础;也奠定了海商法的基础和《海牙规则》具有的无可取代的历史地位。

是世界上第一部《海商法公约》。

2.《汉堡规则》的进步,在于比较准确地定义了“运输合同”、“托运人”和“提单”,三大功绩。

在《海牙规则》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顶层设计”科学合理;“鹿规”取消“交货托运人”是反科学反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顶层设计”科学合理;“鹿规”取消“交货托运人”是反科学反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顶层设计”科学合理;“鹿规”取消“交货托运人”是反科学反公平正义作者:夏庆生来源:《中国经贸》2019年第07期《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顶层设计”是正确的原则,很值得继承和借鉴。

司教授“第三次突破”中认为:“不能像《汉堡规则》那样,没有任何制度设计,在简单的规定两种托运人的定义,更不能像中国《海商法》那样,把两种托运人简单并列。

”“顶层设计”决定“制度设计”;两种托运人简单并列并不“简单”。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再到我国《海商法》,“顶层设计”都是正确的,“制度设计”虽有瑕疵,仍不失为“历史的进步。

路是一步一步走过来的,人类的认识不断深入。

在“保护发货人的权益”,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再到中国《海商法》,每一次都有飞跃。

1.《海牙规则》的伟大历史性功绩。

在定义“运输合同”中,规定“提单”是“物权证件”。

在定义“承运人”中,“托运人”是缔约托运人;在条文的权利义务中,提到的托运人是发货人。

提单具有物权性,是外贸和航运业发展一定阶段上应运而生,是历史形成的,是先人的一个伟大创举。

极大的推动了外贸事业和航运事业的发展。

买卖双方身在两国,相隔千山万水,不可能相互高度信任。

提单的物权性,由承运人保证,极大的增强了发货人在交货时,对收到货款、并转让提单的信心;增强了收货人支付货款、取得提单、凭单提货的信心;增强了买卖双方对贸易成功的决心;也增加了买卖双方对船方的信任。

提单物权性促成了货物运输和货款结算的分离、贸易和航运的分离。

如果没有提单的物权性,今天还会处在上门送货、上门拉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落后状态。

提单的物权性,造就了强大的国际航运业、国际结算业,国际保险业。

反过来又极大的推动了商品生产和国际贸易的大发展!《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物权证件”,奠定了保护发货人权益的基础;也奠定了海商法的基础和《海牙规则》具有的无可取代的历史地位。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 2.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不完全过失责任2.最高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 2.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推定过失+举证责任的完全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毁坏、过失、延迟)不完全过失责任2.最高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

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港到港”(同维斯比规则相同)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

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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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及生效前景2009年9月23日,包括荷兰、挪威、美国、加纳和尼日利亚在内的15个国家在荷兰鹿特丹签署了该公约,所以其也称《鹿特丹规则》,但要在20个国家最终签署一年后才会正式生效。

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集大成者,不仅涉及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方面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进了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

具有下面四个优点。

公约共有96条,实质性条文88条,是《海牙规则》的两倍,《汉堡规则》的3.5倍。

该规则的目的在于统一国际海运立法,并让参与国际海运过程的各方责权更加明确,朝着新联合国海运公约的最终生效迈出了关键一步。

《鹿特丹规则》的特点1.平衡利益:《鹿特丹规则》在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的同时,重新构建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原则上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且由承运人负责举证;但在规定的免责范围内,则由索赔方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失,举证不能,便推定承运人无过失,可援引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关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索赔方完成初步举证后,承运人承担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或者货物灭失或损害与不适航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2.寻求统一:公约规定,参加本公约,必须同时退出已参加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或者《汉堡规则》(第89条);公约采取了最大限度地扩大适用范围(第5、7、82条),最小限度的网状责任制3.顺应时代:集装箱问世以后,国际货物运输发生了一场革命。

单一的海上运输方式为多式联运所替代。

调整单一运输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公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汉堡规则》实际承运人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一种新型的责任主体——海运履约方。

促进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是制定本公约的最终目的虽然认为《鹿特丹规则》体现了“平衡利益、寻求统一、顺应时代、促进发展”的宗旨,即将开启国际货物运输的新时代,有利于将来获得世界上主要海运和贸易国家的支持,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法律统一的目标,未来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的法律将更加多元化,这对于国际货物贸易和运输创造统一良好的法律环境,但是《鹿特丹规则》的前景并不明朗,对船、货双方的利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制度创新尚需要实践检验;国际接受程度还不明朗,英国甚至明确表示反对。

按照条约法的规定,签署并不等于批准,所以该规则的接受程度尚难明确。

即使其生效,其对于航运业的影响,也很难评估,如汉堡规则,实施多年来,并未对航运市场造成太大的影响。

应从定性研究转到定量研究,如对承运人责任加重,对其管理成本的增加到底会有多大,是否能被我国航运企业所接受。

让行业各企业积极参与调研;对鹿特丹规则的评估不能局限于某一个行业,同时应该兼顾不同发展层次的企业,另外,还应该考察其是否有利于增强我国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

因此,只有鹿特丹规则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的时候才能被接受公约是否能够尽快在国际上真正生效和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贸易和航运大国的态度。

要达到2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使之达到生效的条件,实现国际(海上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基本统一,还要经历一段艰苦的过程。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

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

《鹿特丹规则》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都高于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代表团在公约讨论中曾明确表态不支持上述数额的规定,并表明可以接受在《维斯比规则》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高于《汉堡规则》之规定的态度。

我国《海商法》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

(同1968维斯比规则)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

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

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

我国《海商法》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我国《海商法》“港到港”(集装箱货物)。

六、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

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

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

《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鹿特丹规则》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海牙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

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鹿特丹规则》第17条,若托运人能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内发生的,则可以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

依《汉堡规则》,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运输合同应付运费的总额,即规定了两次限制,而依《鹿特丹规则》第60条规定,只有一次限制,即为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

八、承运人免责事项发生变化。

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条规定的17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维斯比规则》同上。

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

《汉堡规则》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鹿特丹规则》延续了《海牙规则》的基本理念,但与《海牙规则》采取“开放式列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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