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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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大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布局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在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省内主要江河上游的支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地理单元、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积极稳妥推进珍稀濒危小种群物种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大熊猫等重要物种生态廊道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联通性和整体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广东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广东环境保护厅

广东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广东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 0 —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县可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建立和调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级以上市、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工作,提出评审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未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由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建立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1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区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珍贵宝藏,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区域,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分类是管理的基础。

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和重要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生态系统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野生植物保护区等。

在划定保护区的范围时,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物种的分布范围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等因素。

通过科学的评估和论证,确保划定的区域能够有效地保护目标物种和生态系统。

在管理体制方面,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

管理机构需要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生态学家、动植物专家、环境保护工程师等。

他们负责制定保护计划、监测生态状况、开展科学研究以及处理日常管理事务。

同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确保信息流通顺畅,工作高效协同。

资源监测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定期对保护区内的生物资源、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可以及时掌握生态系统的变化趋势,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内容包括物种的数量、分布、繁殖状况,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以及环境质量等方面。

监测手段可以采用传统的实地调查、样方监测,也可以结合现代的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高科技手段,提高监测的效率和精度。

科学研究对于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在保护区内开展相关研究,深入了解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物种的生态需求以及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

研究成果可以为保护措施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理论支持,促进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和精准化。

在保护措施方面,要严格限制人类活动对保护区的干扰。

禁止非法采伐、狩猎、捕捞、开垦等破坏性行为。

对于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最小化。

同时,加强对周边社区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减少人为活动对保护区的压力。

宣传教育也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按照《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

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要占补平衡,严格控制减少自然保护区的总面积,原则上不得缩小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国家或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省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省政府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大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七条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一)具有较高景观、科研价值,在保护区类型中较为稀有的自然保护区;(二)全省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全国对比意义;(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2017年发布)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粤府函[2017]371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7-12-30【生效时间】2017-12-30【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生态保护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函[2017]37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30日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请示-豫环文[2018]91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请示-豫环文[2018]91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请示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请示豫环文[2018]91号省政府:生态环境部要求6月15日前报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自然保护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必须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但我省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目前尚未界定,信阳黄缘闭壳龟和内乡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还存在范围及功能区划分不合理等问题。

我厅正在组织制定《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以及与保护区调整配套的标准和规范,近期无法印发实施。

为加快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核定调整工作,请示如下:一、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界定和功能区划分方案已通过河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

我厅已上报省政府《关于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界定及功能区划分评审情况的报告》。

提请省政府尽快批复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界定和功能区划分方案,以利于对保护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二、信阳黄缘闭壳龟和内乡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已通过保护区主管部门省农业厅和林业厅初审。

由于新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尚未出台,提请省政府尽快批准我厅召开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会议,对这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进行评审,以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妥否,请批示。

2018年4月23日——结束——。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和维护珍稀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为了更好地管理自然保护区,提高保护区的效能和管理水平,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对规定的一些具体要求。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是确保自然保护区能够顺利运行和实现其保护目标的重要法规。

首先,管理规定可以为自然保护区提供明确的管理指导,明确保护区内相关人员的职责,规定管理流程和程序,以保证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其次,管理规定可以规范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区内人员的行为符合科学、合法、规范的要求。

最后,管理规定可以为对外沟通提供参考,加强保护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1. 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应明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保护区管理员、科研人员、巡护员等。

管理机构应负责制定保护区管理计划、采取措施保护保护区内的物种、监测和评估生物多样性等工作,确保保护区的正常运行。

2. 保护措施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应指导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限制人类活动:规定保护区内人类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减少人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例如,限制采伐、挖掘等破坏性行为。

(2)物种保护:制定具体的物种保护措施,特别是对于濒危物种和珍稀物种,应制定特殊的管理措施,如设立保护区域或设立繁殖基地等。

(3)生境保护:保护区内的生境是维持生物多样性的基础,因此管理规定应明确生境保护的要求,包括对森林、湿地、河流等各类生境的保护措施。

3. 监测与评估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应要求对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可通过设立监测站、安装监测设备等方式进行,以获取生物多样性的数据。

评估可基于监测数据,定期评估保护区的管理效果和生物多样性的状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及管理导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及管理导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一总体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1、保护管理站〔点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正文:----------------------------------------------------------------------------------------------------------------------------------------------------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6年4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妥善处理与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范文自然保护区是国家对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进行长期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生态平衡、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治规章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以期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自然保护区设立与调整1.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必须经过详尽的科学研究、论证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区应充分考虑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特点和敏感性,确保栖息地的完整和保护对象的安全。

3. 调整自然保护区界线时,应兼顾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保护对象的生存和发展,并向社会公众充分征求意见。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1.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先进的管理设施,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研究和监测工作,形成科学的基础数据和信息,为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3.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应以保护为主导,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保护对象的需要,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

4. 针对自然保护区内的不同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方案,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监督与执法1. 自然保护区的监督与执法工作应建立健全,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

2.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主动公示。

3. 对于违法行为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应采取有效的执法手段,依法追究责任,维护自然保护区的安全和稳定。

四、自然保护区的社会参与1. 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应加强社会参与,形成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合力,提高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保护区内外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保护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其参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及更名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及更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国函〔200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面积的增减。

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面积的调整。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增减。

第四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并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和更改名称实施监督管理;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审核和功能区调整和更改名称的审批。

第五条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和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严格控制缩小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对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应当扩大有效保护的范围。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应当确保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不得对保护区内及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不得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

第六条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农垦、森工系统的自然保护区,由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其中涉及地方行政区域的,应事先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和更改名称,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或保护区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要严格控制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1•【文号】林护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通知(林护发〔2008〕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环发(2008)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必须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特别是近几年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再次进行调整,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也需严格控制。

二、积极引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当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活动影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三、科学划定。

要高度重视新建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既要充分考虑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需要,又要兼顾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遵守程序。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及保护管理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不得直接上报国务院。

如确因极特殊情况需直接上报国务院的,也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每年8月底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预评估材料到我局保护司,材料内容包括拟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更名的相关情况,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3。

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变动审批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

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变动审批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

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变动审批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变动的审核(21)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具体承办部门: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1994年12月1日发布)第十、十二、十五条;(二)《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1年10月16日发布)第九、十一条。

三、办件类别:其他四、申请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加以保护的地区;(六)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2、已建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

五、申请材料:(一)省专业主管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的请示(省专业主管部门申请的,需要附自然保护区或拟建保护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申请的,如属建立跨市县的省级自然保护区,需有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的意见;如属已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和变动,需提供有关自然保护区专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二)申报书(一式15份,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统一印制);(三)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四)总体规划(含全岛1:100万或市县区域1:20万的交通位置图);(五)自然保护区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自然生态系统或野生物物、自然遗迹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1:1万-1:5万图件资料;(六)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七)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八)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建立起来的特定区域。

在这些区域内,可以发现各种各样的植物和动物,以及其他自然景观。

为了使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达到最佳状态,需要采取合适的措施。

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1. 选址和规划自然保护区的选址应该考虑到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地形和人类活动等因素。

建立自然保护区需要规划适当的区域大小,以确保能够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

大型的自然保护区可以涵盖多种生态区域,而较小的保护区可以针对特定类型的环境进行保护。

2. 建立必要的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内,必须建立一系列设施,以便进行管理和监测。

这些设施包括游客中心、瞭望台、研究站点等。

此外,还应该建立标志和广告牌,以提示游客区域内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1. 定期检测和监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测。

这些检测通常包括生态测试,衡量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以及采集样本进行分析和研究。

如果发现生态系统存在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改善。

2. 确立管理规定和措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必须制定管理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可以从禁止采摘某些物种到限制人类活动的限制范围等。

管理规定和措施必须明确公开,以便访问自然保护区的人员理解和遵守。

3. 培训和管理员的聘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需要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必须具备有关的知识和能力,并接受培训。

管理员应该了解生态系统的工作原理,能够适当地应对环境变化和采取相关的措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是保护环境并维持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确保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任务。

1. 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种群需要保护。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必须制定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禁止捕猎和采摘某些物种,在避免干扰环境的前提下让动植物有足够的生存空间。

2. 保护自然景观为了保护自然景观,必须限制人类活动并规定游客可以如何进入和遵守规则。

必须防止过度的建设或破环,同时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

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

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

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第一章引言自然保护区是人类为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自然保护区面临着种种困境,包括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破坏以及管理不善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以确保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资源调整2.1 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平衡自然保护区的首要任务是保护生态系统和珍稀物种,但也要考虑到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手段,找到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平衡点。

例如,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特定区域,允许有限的可持续资源开发,同时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物种的多样性。

2.2 生态修复与保育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自然保护区,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和保育。

通过植被恢复、水体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手段,逐步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并保护和繁衍珍稀濒危物种。

同时,需要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生态修复的效果持久。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管理调整3.1 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支持。

我们需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行力度。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2 加强管理团队建设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团队是保护区管理工作的中坚力量。

我们需要加强管理团队的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通过培训和交流,提升管理团队的整体水平,确保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行。

第四章自然保护区社会参与调整4.1 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我们应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社会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举办科普讲座等方式,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热情。

4.2 建立合作机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需要各方的合作和支持。

我们应建立起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共同参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日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依法规范和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进一步提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功能恢复,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或自然遗迹、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区域,以及珍稀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区域内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边界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改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的原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废止。

国务院2013年12月2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豫政办[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2〕1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河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范围调换。

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调整。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增减。

第四条省环保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和名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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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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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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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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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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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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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设立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县可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建立和调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级以上市、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工作,提出评审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未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由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评审工作。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建立
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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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七条拟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依照《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申报技术指南》编制申报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建立申请: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

建设和管理年以上的市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

经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与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拟建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个或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需经该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分别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

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与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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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拟建立的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个或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需经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将拟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由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三)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

由所在地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将自然保护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第八条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同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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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同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及评审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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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公示后,由省环境保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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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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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公示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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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批准后,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跨市的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市级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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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批准后,由同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

自然保护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跨县的由地级以上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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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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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除按规定经批准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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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和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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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自然保护区调整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的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因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自然保护区内存在人口密集行政村或军事设施,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因国家或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及省重点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

省级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省重点项目,列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四)因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

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包括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市重点项目,列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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