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府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一日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六)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十一)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二)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十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六)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十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二十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十二)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二十三)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二十四)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十五)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黔府办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省贸易合作厅更名为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盐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贸易合作厅的职责;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制订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制订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商务工作。
进一步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进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形成国内外市场大流通的格局。
2.将原省贸易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3.取消原省贸易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商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9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94号)等文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外,都要依法及时主动公开,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可溯可查。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
坚持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相结合,积极创新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延伸。
积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大数据分析,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与融合,提升信息智能化、个性化服务水平。
附件:《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xls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2日——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黔府办函〔2015〕154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科学可持续发展,更多更好地借助大数据提升政府决策能力、治理能力、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秦如培(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组长:王江平(副省长)唐德智(省政府秘书长)成员:孙拥辉(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李先进(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朱江(省编委办秘书长)伍朝俊(省直目标办专职副主任)刘冲(省网信办专职副主任)赵光福(省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李爱民(省委机要局副局长)李苏其(省发展改革委正厅级干部)赵廷昌(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雷文蓉(省科技厅副厅长)康克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王瑛玮(省公安厅副厅长)刘忠平(省民政厅副厅长)晏婉萍(省财政厅副厅长)单晓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王赤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正伟(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党委书记)李程(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沈新国(省商务厅副厅长)赵晓萍(省质监局副局长)杨水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成员)史静一(省旅游局总规划师)李兵(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吕劲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黄远良(省档案局〔省地方志办、省档案馆〕副局长〔副主任、副馆长〕)余惠平(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荣(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张洪(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何灏(省信息中心主任)郭智翰(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陈杰(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韩露(中国移动贵州分公司副总经理)俞军方(中国联通贵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范晓青(中国铁塔贵州分公司总经理)徐军(省广电网络公司副总工程师)王芳(多彩贵州网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欧阳赟(云上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帆(贵州电网公司工会主席)陈少荣(贵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范元平(遵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彬(六盘水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罗晓红(安顺市政府副市长)罗建强(毕节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宗文(铜仁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贵(黔东南自治州政府常务副州长)罗桂荣(黔南自治州政府常务副州长)陈洪宛(黔西南自治州政府常务副州长)余尚贵(贵安新区管委会副巡视员)领导小组下设省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唐德智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先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8
•【字号】黔府办函[2013]113号
•【施行日期】2013.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3〕1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附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黔府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发〔2010〕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贵州省委的指示、决定,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因公出省和出国(境)访问期间,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人民政府出席外事活动。
第七条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省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省长交办事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黔府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
《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有关意见要求,坚持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及时编制或调整本部门权力运行流程图,与本部门权责清单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权责清单是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依据,作为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清单之内的权力事项必须履职尽责,清单之外不能擅自设权扩权。
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边界,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责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努力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三、实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5号)要求,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简政放权等情况,按程序开展动态调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6.08
•【字号】黔府办函〔2023〕28号
•【施行日期】2023.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3〕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职,按要求组织实施,并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省司法厅要加强督促指导,将各承办单位履行法定程序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三、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四、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黔府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3日贵州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7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切实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
一、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一)加强预期引导。
1.围绕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自主举办或参加省政府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以及经济转型发展中的亮点等,及时准确将政策意图传递给市场和企业。
加强政务舆情收集研判,针对涉及全省经济发展的误导和不实信息,客观及时、有说服力地发声,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增强各方对我省经济发展的信心。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牵头)2.按旬公开全省财政收支情况,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预判财政收入走势,主动解释说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关于全面推行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全面推行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省和市高度重视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历次纪委全会和政府廉政工作会议都对这项工作做出部署。为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推动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原则上能够公开的,要全部依法公开,不公开的是例外。
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3.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在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在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构建双向交流机制,促使公共企事业单位及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有助于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在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原则上能够公开的,要全部依法公开,不公开的是例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黔府办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行政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办事公开是指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将其依法管理、服务的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部门办事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是部门办事公开的主要场所。
第五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办事公开日常工作。
(一)承办本部门的办事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二)审核和更新本部门办事公开信息;(三)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四)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4•【字号】黔府办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是指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和土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募扶贫款物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募扶贫款物,是指在开展扶贫济困日和日常扶贫济困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是指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贫开发部门指定的合法公益性社团组织。
省级公募扶贫款物接收机构为贵州省扶贫基金会。
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捐赠款物使用计划的执行、实施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扶贫开发部门指定。
第三条公募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公募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规范捐赠款物的使用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六条公募扶贫款物主要用于解决全省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实际困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7]2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5日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规划。
结合本地政务服务实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二)便民高效,规范运行。
事项进驻彻底、授权充分,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量化服务指标,完善功能标识,高效规范运行。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完善办事指南信息,构建完善咨询投诉、服务评价机制,不断提高业务办理公开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一)术语和定义。
1.实体政务大厅。
实体政务大厅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为群众和企业集中提供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及服务的综合性场所。
市县级政府实体政务大厅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各类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综保区等地实体政务大厅名称统一规范为“××区政务大厅”;乡镇(街道)设立的实体政务大厅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务大厅”;村(居)便民服务场所名称统一为“××村(居)便民服务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黔府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3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将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承担的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黔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及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的职责。
(六)取消或停止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八)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九)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黔府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发〔2013〕7号)精神修订后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系统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类型省人民政府会议包括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厅长组成。
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黔府办函〔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标准化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4日贵州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进一步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按照“坚持需求导向、注重重点突破、强化标准引领、适应基层特点”的原则,紧扣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立足试点探索,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到2018年8月底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提供示范样本。
二、试点范围试点单位:贵阳市南明区,遵义市播州区、凤冈县,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黔西南自治州兴义市、贞丰县。
试点内容:重点围绕就业创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户籍管理、医疗卫生、涉农补贴、城市综合执法、养老服务、扶贫开发、征地拆迁等10个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在做好规定试点工作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试点内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黔府办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向广大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
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
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
二、办事公开的主体和内容(三)公开主体。
主要包括各类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附后)。
(四)主动公开内容。
1.单位简介类。
单位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服务电话等。
2.政策法规类。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毕府办通〔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向广大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将其作为为民服务、提升公共服务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纳入总体部署,统一督查落实。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主管责任,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把办事公开与班子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相结合进行考核,明确专人负责,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督促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照毕节市实施办事公开改革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附件二)分类,于2015年1月底前制定完成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具体实施方案,并督促主管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同时于3月10前牵头组织完成各主管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事项清理梳理工作,形成各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事项目录,建立健全公开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具体实施方案、梳理的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事项目录分别于2月10日和3月15日前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5]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1.19【实施日期】2005.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是我省加强政府系统自身工作制度建设、切实贯彻落实2004年7月召开的全国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报送制度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促进政务信息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和紧急重大情况的及时报告和处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保及时报送和处置紧急重大情况而制定的。
省人民政府值班室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工作原则,及时、准确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信息内容应具备时间、地点、造成损害情况、涉及范围、先期处置采取的措施、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基本要素。
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府发[2004]25号)的规定,在事发后4小时内将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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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
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4]4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4.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4〕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向广大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
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
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
二、办事公开的主体和内容
(三)公开主体。
主要包括各类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附后)。
(四)主动公开内容。
1.单位简介类。
单位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服务电话等。
2.政策法规类。
行业性政策、法律、法规;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3.服务指南类。
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提交申请
材料的示范文本等。
4.收费处罚类。
收费及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缴费办法等。
5.监督投诉类。
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6.突发应急类。
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事项的变动情况、工作方案,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服务项目临时变更等事项及相关处理措施。
7.涉民决策类。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措施和相关信息,如相关产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等。
8.其他事项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其他事项。
(五)重点单位公开内容。
1.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
围绕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以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教育收费为主线推进校务公开。
向社会公布校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评估等制度,办学资格、学籍管理办法和入学条件,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用途和使用情况,招生考试政策、计划、程序和结果,咨询服务方式,监督渠道和查处结果,保送生、特长生选拔和学生评先选优情况,各类资金和助学物资发放情况等。
2.卫生计生公共企事业单位。
围绕“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规范医药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等为重点推行院务公开。
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就诊流程、医用耗材和药品等项目信息,向患者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