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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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一、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

(一)历史发展概况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公私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新中国一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就设立了劳动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各地方劳动部门设劳动保护处、科,作为劳动保护工作的专管机构。政府许多产业部相继在部内的生产或人事部门设立了专管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各级工会中设立了劳动保护部,工会基层组织一般设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督。

1950年10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都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

1956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规定,劳动部在自己的权限内,有权发布有关劳动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这些命令、指示和规章,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还规定,劳动部负责“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领导劳动保护监督机构的工作,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事故并且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1955年4月25日天津国营第一棉纺厂发生的水管锅炉爆炸,死伤77人,直接财产损失36万多元。鉴于这种情况,国务院于同年6月批准在劳动部建立国家锅炉检查总局,于1956年1月开始工作。大跃进中,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受到严重挫折,机构被精简合并。1963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各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

1970年,国计委成立劳动局(原劳动部精简为劳动局划归国家计委领导),恢复了劳动保护工作。

1975年,在邓小平同志主持下,治理整顿工作走上轨道,劳动保护工作的治理整顿也获得了进展,国务院设立了国家劳动总局(即国家计委劳动局扩编为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恢复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家劳动总局分设了劳动保护局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1981年,为加强对矿山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又成立了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1983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劳动人事部任务与职责》中规定,劳动人事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指示,研究拟定有关劳动保护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综合管理劳动保护、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提出劳动保护规划要求,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改善劳动条件,推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劳动人事部设劳动保护局、矿山安全监察局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1985年1月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人组成。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全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

1988年,劳动人事部分开设立劳动部和人事部时,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规定:新组建的劳动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劳动部将劳动保护局更名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仍保持矿山安全监察局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1993年,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撤销,在劳动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局、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局。

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成立安全生产局。

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

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与劳动保护工作关系密切的工伤保险、劳动保护争议与仲裁等,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199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又增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碳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国家煤碳工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的牌子。

2000年12月,为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国务院决定设立国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现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能不作调整。

2001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担任,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劳动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能虽然已经调整由其他部门负责,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也发生了变化,但是为了了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发展历程,我们也需要将这些国家机构的职能变化简要地作一些介绍。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能是:研究拟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等项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是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拟定有关法规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推动劳动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工作;协同地方政府加强劳动保护干部队伍建设,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1.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职能:

(1)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组织拟定劳动保护条例、规章和标准。

(3)对厂长进行劳动保护培训和考核发证。

(4)监察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的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5)对特种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仪器仪表负责安全技术鉴定和审核发证。

(6)参与对职业危害严重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事业单位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参加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对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对责任者的处分发生歧时,提出结论性意见。

(8)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提请有关单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法的责任人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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