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再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8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8篇民事再审申请书篇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XX因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1、撤销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2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
联系电话:13520__(请自填)9979。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
陈金传、吴万秀等与孙木钳、孙金銮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金传,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胡国雄,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吴万秀,女,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代理人:胡国雄,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木钳,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林伟平,广东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金銮,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林伟平,广东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东莞市东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金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伟平,广东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金传、吴万秀因与孙木钳、孙金銮,二审上诉人东莞市东阳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粤检民抗字(2014)1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辉、姚莲出庭履行职务。
陈金传、吴万秀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周雄,孙木钳、孙金銮、东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伟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9月18日,陈金传、吴万秀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称:陈金传、吴万秀为东阳公司的股东,持有东阳公司100%股权。
2009年11月2日,陈金传、吴万秀与孙木钳、孙金銮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东阳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孙木钳、孙金銮,并于2009年11月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
上诉人甘立全与被上诉人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甘立全与被上诉人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5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忠王忠竹刘翠成【审理法官】冯忠王忠竹刘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立全;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当事人】甘立全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当事人-个人】甘立全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代理律师/律所】杨砚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邓嫄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砚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邓嫄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砚邓嫄蜀【代理律所】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甘立全【被告】李佳艺【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上诉人主张本案借款约定了利息,其应当举证责任。
对本案借款逾期利率的认定,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法定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一般代理法定代理人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传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院再审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借条上的“甘立权"是否与本案原审原告甘立全系同一人,即甘立全是否系适格的原告;二、本案借款本金金额;三、借贷双方是否就本案借款约定利息;四、本案借款是否应当认定为王守春、李佳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文书(9种判决书格式)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二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通过分析主要证据加以确认;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
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民事再审案件判决书案例范文
民事再审案件判决书案例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再审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告):[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告):[被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再审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因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原审案号]民事判决,向[上级法院或者有权再审的机关名称]申请再审。
[上级法院或者有权再审的机关名称]于[再审裁定作出时间]作出[再审裁定案号]民事裁定,指令/提审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再审称:“法官大人啊,您看之前那个判决可真是让我冤死了。
原来的判决里,[具体指出原审判决中存在的错误,例如对事实认定不清的部分,像‘明明当时我有证人能证明那东西不是我弄坏的,可原审法院根本没好好听证人说话,就判定是我干的,这多不公平啊’;或者对法律适用错误的部分,如‘那个法律条款根本就不是那么用的,我查了好多资料,它不能像原审那样套在我的案子上啊’]。
所以我恳请法院这次一定要重新审查清楚,还我一个公道啊。
”本院再审查明:[详细叙述再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这部分要写得清楚明白,像讲故事一样。
例如“在再审期间,我们重新调查了当时的情况。
原来啊,那天发生事情的时候,旁边有个监控摄像头,之前原审的时候竟然没人发现这个关键证据。
我们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事情的真相是[根据监控录像得出的事实情况]。
而且我们还重新询问了当时在场的一些人,其中[证人名字]之前因为害怕得罪人没说实话,这次在我们的耐心开导下,他说出了真实的情况,他说[证人陈述的真实情况]。
”]本院认为:在这个案子里,事实的真相就像拼图一样,一块一块地被我们找齐了。
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
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2、体现的意志不同。
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3、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4、适用的条件不同。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予以认可时适用的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文书。
5、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不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较为简单;内容扼要;民事判决书的格式较为复杂、且内容详实。
扩展资料:民事判决书分三类1、一审判决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2、二审判决书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3、再审判决书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民事再审案件如何写判决书
民事再审案件如何写判决书⼀些案件有时候是需要进⾏再审的,那么对于再审的案件⼜是应该如何进⾏审理以及如何进⾏判决?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对于再审的相关案件有所相关的了解。
民事再审案件如何写判决书判决书范本1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10号。
法定代表⼈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4⽇⽣,汉族,××市××研究所⼯⼈,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房过渡,遂将本市⼩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新居,故诉请被告⽴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了拆迁并于1992年5⽉4⽇与被告订⽴拆迁补偿协议。
嗣后,因被告⽆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10⽇将本市⼩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
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
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
再审民事判决书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的写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的写法改革再审民事判决书,提高再审民事判决书的质量,是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判监督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
在实践和探索过程中,普遍认为难写的是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部分。
对此,笔者结合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略抒管见。
一、对存在争议的事实,特别是原判认定错误的事实、没有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了哪些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无一遗漏地列明。
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是审判公开、公正的必然要求。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或者请求,需要用证据来证明;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
故有的学者认为,审判和诉讼的实际内容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活动;有的学者指出:“审判是一种把一片一片证据拼在一起的工作。
”再审民事判决书不仅应作为裁判的载体存在,更应成为裁判权公开、公正行使的有力证明,因此,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是完成这种证明的起点,是审判公开、公正的起点,是再审民事判决书必须完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严格执行《若干规定》为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提供了可能。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上述规定的执行使民事再审判决书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变得轻而易举。
证据的列明应体现再审特点。
再审对事实的认定是在原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可在进行必要的交待后直接予以认定,而不必列明有关证据。
除该部分事实外,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导致改判的、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不论是新证据还是旧证据,不论原审判决是否采信,不论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是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也不论本次判决是否采信,再审民事判决书均应无一遗漏地列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2011) 辽审一民再申字第0005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兵,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石匠沟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富,男,1942年12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石匠沟组。
申请再审人赵忠兵因与被申请人赵永富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朝中民权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忠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民事判决书( 2011) 辽审一民提字第1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兵,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石匠沟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富,男,1942年1 2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石匠沟组。
申请再审人赵忠兵因与被申请人赵永富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朝中民权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辽审一民再申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忠兵原审诉称,1995年1月1日,我同原北票市宝国老镇老西沟村民委员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由于我是孤儿,承包后未从家中居住,现赵永富在通往我家的道路上栽了权,同时还在我承包的西山承包地上栽了树,侵犯了我的经营管理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赵永富铲除在通往我家路上及承包田内所栽的树木,恢复原状。
再审案件法律文书模板(3篇)
第1篇一、再审民事裁定书(一)首部1. 标题:再审民事裁定书2. 案号:×××××××××民再××××号3. 当事人信息:(1)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3)法定代表人(如有):姓名,职务。
(4)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二)事实与理由1. 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4)其他应当再审的情形。
2.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判决结果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四)裁定事项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五)尾部1.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 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再审民事判决书(一)首部1. 标题:再审民事判决书2. 案号:×××××××××民再××××号3. 当事人信息:(1)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3)法定代表人(如有):姓名,职务。
(4)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二)事实与理由1. 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4)其他应当再审的情形。
不服民事再审判决的申诉书范文
不服民事再审判决的申诉书范文# 民事再审判决申诉书。
申诉人:[申诉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请求撤销[具体再审判决案号]民事再审判决书,并依法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事实与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啊,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冤屈。
这再审判决啊,就像一场让我摸不着头脑的闹剧,我这心里是一百个不服啊。
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
1. 再审判决说[阐述再审判决中您认为错误的事实认定部分],这可真是大错特错啊。
实际情况是[详细说明您认为正确的事实情况],就像白天和黑夜一样分明,可这判决就硬是给弄混了。
我当时[举例说明当时的实际情况,比如有什么证据或者证人可以证明],那些证据就像明晃晃的大灯泡一样摆在那,可这判决就跟看不见似的。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
2. 还有啊,[再审判决中另一个错误的事实认定部分],这完全是无中生有啊。
我都不知道这是从哪冒出来的说法。
我就好比一个无辜被冤枉的路人,平白无故被安上了莫须有的罪名。
比如说,[举例反驳这个错误认定],这事儿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可这判决就硬往我身上套,您说我冤不冤啊?二、法律适用问题。
1. 再审判决依据[列出再审判决依据的错误法律条款]来判我输,这就好比拿着菜谱去修汽车,完全不搭调啊。
在我的这个案子里,明明应该适用[您认为正确的法律条款]才对。
您想啊,如果按照正确的法律来,结果肯定就不一样了。
这就像把猫当成狗来养,能不出乱子吗?2. 法律是公正的尺子,可这再审判决把这尺子都用歪了。
[进一步阐述正确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比如相似案例或者法学理论等],按照正常的法律理解和司法实践,都应该是朝着我这边的,可这判决就像是故意跟正确的方向背道而驰,我真是想不通啊。
第二讲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民事)
4、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应写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 诉,将解除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写明裁定的 执行效力和被申请人享有的复议权利,分 别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 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A、案号注意事项
• 1、第一审: • 案号为(2009)海民初字第1号;(2009) 京中民初字第1号;(2009)京高民初字第1号 中 高 • 2、第二审: • 案号为(2009)京民终字第1号 • 3、再审: • 案号为(2009)京民再初字第1号, (2009)京民再终字第1号
B、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书写
案件由来部分的书写
• 3、再审: • (1)本院决定再审的: • 某甲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 4月30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5日,本院以 (2009)海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 号民事裁定, 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 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事人到庭参 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 某甲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 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 月5日,原审被告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经 原审被告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
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 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 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0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永利。
委托代理人:邓群。
委托代理人:张思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镜璞。
委托代理人:张兆鑫。
委托代理人:孙靖。
申请再审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中铁十九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8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铁十九局的委托代理人邓群、张思琦,重庆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兆鑫、孙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一审查明:2003年8月22日,重庆金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作为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山大道西延段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管单位,与重庆建工集团签订《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发包给重庆建工集团承包。
在《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工程造价计价原则》中,双方对未定价的材料、立交桥专用材料、路灯未计价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约定为“金凯公司、经开区监审局审定后纳入工程结算"。
中铁十九局经金凯公司确认为岚峰隧道工程分包商,并于2003年11月17日与重庆建工集团签订《单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主要约定,重庆建工集团将金山大道西延段岚峰隧道工程分包给中铁十九局,合同价暂定80000000元(最终结算价按照业主审计为准);第6条资金管理6。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与再审审查走过场(陈永康给区委书记、区长的投诉信之一)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再审审查“走过场”——陈永康给区委书记、区长的投诉信之一信访人:陈永康,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412号。
电话:。
信访反映的主要情况:在审理陈永康与居民小组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洪德琨等法官违法办案,纵容和支持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硬是把国家所有的土地说成集体所有的土地,把农村土地承包说成转让集体土地。
法院认定的“《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当事人走上诉、再审申请等法律程序,仍然不能纠正错判的案件。
法院的审判监督不起作用。
信访的诉求:党和政府加强对法官的群众路线教育。
中共同安区委陈琛书记、同安区政府黄国彬区长:本人陈永康,于2004年与村民小组签订《协议书》,有偿使用本小组的池塘的土地。
该土地于1998年被厦门市政府规划为建设用地。
2006年实行“村改居”,当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
村改居以前,本人将该土地用于种植木瓜、香蕉,养殖鸡鸭;村改居以后,才开始在该土地上搭盖铁皮屋、做建材生意。
2012年,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
小组长诉称,小组把池塘的土地卖给被告陈永康,陈永康在该土地基建了厂房、店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土地买卖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其诉讼请求为:确认2004年8月1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腾空返还土地。
法院认定,该《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审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协议书》无效,土地腾空返还”,((2012)同民初字第934号)。
陈永康提起上诉。
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厦民终字第58号)。
陈永康提出再审申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4)闽民申字第143号)。
很明显,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陈永康不服。
其理由是:一、《判决书》错话连篇,语意不清,东拉西扯。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判决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再……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
×××(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调解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再审称,……(写明案外人再审申请、事实和再审的法定事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冬梅、刘芳东等与张超、孙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
张冬梅、刘芳东等与张超、孙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4【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2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维华于国俊刘伟【审理法官】常维华于国俊刘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冬梅;刘芳东;赵伟;张超;孙海波;山东邹平开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冬梅刘芳东赵伟张超孙海波山东邹平开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冬梅刘芳东赵伟张超孙海波【当事人-公司】山东邹平开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绍蕊山东祥度律师事务所;王潇帅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绍蕊山东祥度律师事务所王潇帅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绍蕊王潇帅【代理律所】山东祥度律师事务所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冬梅;刘芳东;赵伟;山东邹平开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张超;孙海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的还款数额是否正确;2.赵伟将涉案房屋出售的行为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的还款数额是否正确;2.赵伟将涉案房屋出售的行为是否适当。
涉案房屋邹平市会仙三路南侧开发区高层公寓B幢西单元2601号房屋(实际为2××3号),赵伟提交短信记录打印件一份、案外人张某1银行交易明细一份及李某与张某1的证人证言,要证明其已经将涉案房屋的款项通过李某和张某1支付给第三人,其中首付款96800.80元,还多付了46199.2(实付143000元),证人张某2对刘芳东与李某、张某2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其签名无异议,刘芳东与李某、张某2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对房款27万元如何支付给刘芳东,张某1称已经忘记,从李某转款数额上来看与欠付刘芳东房款数额相当,赵伟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缴纳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一审判决赵伟向刘芳东、张冬梅支付房屋首付款96800.80元并无不当。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用)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用)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用)(××××)×民××号申请再审人(原审的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原审的诉讼地位):……。
原审第三人:……。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或(×××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指令(或指定)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受指定再审的不写“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月××日,原审原告×××起诉至本院(或×××人民法院)称,……(简要写明原审原告的起诉理由,请求)。
×××(原审被告)辩称,……(简要写明被告的答辩情况)。
本院(或×××人民法院)原审查明,……。
本院(或×××人民法院)原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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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家治,男,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康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加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咏梅,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家治与海南康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康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
康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9月1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作出(2012)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判)。
陈家治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琼民申字第19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琼检民监(2014)4600000017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2014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4)琼民抗字第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2014年12月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国党、李星浩出庭支持抗诉。
申诉人陈家治、被申诉人康润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咏梅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3月1日,陈家治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陈家治与康润公司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2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10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50000元;三、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000元;四、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共计5个月的工资25000元及2010年10月部分工资2957元;五、康润公司依法补缴陈家治2009年12月至2010年10月共1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六、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加班29天的工资13333.04元;七、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0344元;八、本案诉讼费由康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康润公司是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园林工程、土石方工程等。
康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加强,其同时也使用"李南"这一名字。
2010年2月1日,陈家治应聘到康润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
2010年6月30日,陈家治的工资暂定为5000元/月。
2010年10月,陈家治在康润公司出勤16天半,迟到4次,旷工5天半。
2010年10月21日,陈家治向康润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报告》,以康润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为由,向康润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康润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71650元。
2010年10月29日,陈家治从康润公司自动离职,并于当天与康润公司员工高援朝、庄婷婷办理了工作交接。
陈家治在康润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家治领取了在康润公司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陈家治离职后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康润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住房公积金,并于2011年8月10日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省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与本案一审诉求的第一项至第七项一致。
该委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裁决书》,裁决:一、陈家治与康润公司自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0月2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工资15000元;三、驳回陈家治的其他仲裁请求。
陈家治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中,陈家治提供了其制作的康润公司2009年12月和2010年1-6月的周末值班安排表,该表记载2010年5月22日值班人陈金梅、5月29日值班人孙少华、5月30日值班人姜肖,但该三人入职康润公司的时间分别为2010年6月15日、2010年7月26日、2010年7月。
另查明,根据康润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到省仲裁委调取了琼劳仲裁字(2009)第445号仲裁裁决书、琼劳仲决字(2010)第134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庭审笔录。
康润公司拟据此证明陈家治知道《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故意拖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索取二倍工资。
陈家治质证称知道相关规定不代表有预谋,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又查明,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简称君诚公司)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即(2011)琼行终字第54号行政案件]中,陈家治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案的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问题。
陈家治提供的163网易免费电子邮箱文件往来单无法认定陈家治与康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陈家治制作的《员工履历表》所载明的"2003年11月-2010年1月,陈家治在海南宝安农场有限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陈家治"报到时间为2010年2月1日"以及陈家治制作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备案花名册》上载明的"陈家治招用时间为2010年2月1日"来看,陈家治于2010年2月1日入职康润公司,该时间与陈家治在《解除劳动关系报告》中主张康润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时间相互印证。
陈家治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康润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10月29日在陈家治提交的《离职审批交接单》作出"同意陈家治自动辞职"的意见,双方于同日办理了工作移交,故陈家治的离职时间应认定为2010年10月29日。
二、关于康润公司应否向陈家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000元的问题。
陈家治提交的《公告》未加盖康润公司的公章,无法认定系康润公司所作。
陈家治于2010年10月21日向康润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关系报告》,正式向康润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在《离职审批交接单》中,虽然康润公司部门经理高援朝的意见为"依照《公告》,给陈家治同志作出开除处理的决定办",但是该意见与康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陈家治自动辞职"的意见不一致,而康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见与陈家治在《离职审批交接单》中本人意见栏的"自动辞职"相符,可以认定陈家治向康润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因此,陈家治请求康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陈家治请求康润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该项主张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作处理。
四、关于陈家治请求康润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陈家治提交的值班安排表系其自己制作,没有康润公司领导的签字或公司的公章,且值班表中出现的陈金梅、孙少华、姜肖的值班日期在该三人入职康润公司之前,故对该值班安排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五、关于陈家治请求康润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陈家治在康润公司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其请求康润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六、关于陈家治请求康润公司支付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共计5个月的工资25000元及2010年10月部分工资2957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从康润公司提交的工资单中可以看出,陈家治2010年2月、3月、4月工资为2000元,陈家治已领取工资并签名确认,另从康润公司提交的陈家治《员工履历表》中备注栏记载的由康润公司法定代表人书写的"按每月5000元发放,暂定,李南,2010年6月30日"可以认定,2010年6月30日之后,陈家治每月工资为5000元。
本案中,陈家治、康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0月29日,根据陈家治提交的工资单,可以认定康润公司已向陈家治支付了2010年2-4月的工资。
对于10月的工资,康润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有陈家治的签名,同时也记录了该月陈家治缺勤13天,工作16天,康润公司发放陈家治工资2043.22元并无不当。
故陈家治请求康润公司支付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共计5个月的工资25000元及2010年10月部分工资2957元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七、关于陈家治请求康润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10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50000元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由于陈家治在康润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家治请求康润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有法律依据。
康润公司抗辩称陈家治在康润公司主要负责员工招聘、员工劳动关系管理等方面的事务,其利用这一特殊劳动关系故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促成向康润公司讨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出现;陈家治在入职康润公司之前已知道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陈家治、康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康润公司应与陈家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康润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康润公司提供的工资单可以认定,陈家治在康润公司工作期间,其领取的月工资分别为:2010年2-4月份为2000元、5月份为4000元、6月份为3818.18元、7月份为4000元、8月份为4500元、9月份为5000元、10月份为2045.49元。
由于陈家治在康润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陈家治请求康润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对于不超过29363.67(2000×3+4000+3818.18+4000+4500+5000+2045.49=29363.67)元的部分的请求,予以支持。
遂判决:一、确认陈家治与康润公司自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0月2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限康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家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363.67元。
三、驳回陈家治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康润公司负担。
康润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另查明,2010年6月30日,陈家治的工资暂定为5000元,2010年7月,陈家治领取了2-4月的工资6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康润公司与陈家治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一审判决确认陈家治与康润公司自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0月2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异议,应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