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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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名医评选方案

青年名医评选方案

青年名医评选方案
简介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医疗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在一线城市和重点医院,涌现了一大批具有丰富医疗经验和鲜明个性的年轻医生,他们在诊治疑难病症和救治危重病人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是医疗事业中的佼佼者。

为了鼓励年轻医生进一步提升医疗技能和崭露头角,同时也为了展示我国医务人员的精神风貌和先进事迹,我们现提出本青年名医评选方案。

参评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岁的医生,包括中、高级职称的医生;
2.在所任职单位或所在领域有较为突出的表现和贡献;
3.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评选流程
提名阶段
1.参评单位或个人提交年度青年名医提名申请;
2.评选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名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名医,进入评审阶段。

评审阶段
1.评选委员会对进入评审阶段的名医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包括个人医疗水平、领域影响力、医疗成绩等方面;
2.根据评审结果,评选出每个领域的5名获奖医生;
3.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进行相关宣传活动。

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由医疗专家、权威人士、各类医疗机构代表等多方面人士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评选工作,制定评选方案和评审标准;
2.对参评对象进行评审和考核;
3.对评选结果进行公布。

结论
本评选方案旨在发掘和表扬我国优秀的青年医生,鼓励他们在医疗事业中不断勇攀高峰,同时也为医学界的高质量、高水平、高标准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我们相信,在青年医生的共同努力下,医疗事业必将迎来更加光明的未来。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推荐表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推荐表
初 选 工 作 专 家 组 意 见
(专家组主任)签字: 年月日
初选部门推荐意见表
(字数限 1000 字以内)
初 选 部 门 意 见
(初选部门)盖 章 年月日
附件 3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推荐表
初选部门(盖章)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隶属 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要求, 由单位、专家组及初选部门填写; 2.初选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及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直属单位; 3.可添加纸张填写更多本表要求范围内的内容。
单位综合推荐意见表
(字数限 1000 字以内)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所在单位)盖 章 年月日
单位主管部门意见表
(字数限 1000 字以内)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单位主管部门)盖 章 年月日
专家组推荐意见表
由初选工作专家组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价(包括主要贡献、成果及 科学道德评价,字数限 1000 字以内)

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制度

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制度
公开征求意见
在修订和完善制度的过程中,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06
案例分析与应用
成功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高校引进优秀海外青年人才计划
背景
该高校为提升学科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海外优秀青年人 才,制定了一系列引进计划。
做法
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提供丰厚的待遇,建立完善的选拔机制,对符 合条件的人才进行选拔和培养。
05
实施与监督
组织机构与职责
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制度,并监督制 度的实施。
评审委员会
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确保选拔的公 正性和公平性。
公示与反馈渠道
为申请人提供公示和反馈渠道,确保选拔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监督机制与违规处理
内部监督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选拔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防止不正当行为。
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制度
2023-11-06
contents
目录
• 制度概述 • 选拔程序 • 培养与管理 • 激励与保障 • 实施与监督 • 案例分析与应用
01
制度概述
定义与目标
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制度是一种针对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选 拔、培养和管理的制度,旨在选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创新 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人才,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持续的人才支持 。
选拔标准: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工作中 取得过突出成绩;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遵守组织的规定 和要求。
02
选拔程序
推荐与申报
推荐条件
01
推荐单位需根据选拔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
行申报。

优秀中青年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优秀中青年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优秀中青年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为实施“人才兴院”发展战略,提高我院在省内、国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加速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坚持公平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遴选一部分优秀中青年人才,进行高起点、高水平、高层次的重点培养。

投入专项资金,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激励和支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经过一两个周期的重点培养,使他们具备冲刺学科前沿的实力,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和一定的知名度。

经过若干年的培养和发展,使其一部分人成为省内、国内医学界有一定影响、医德高尚、学术造诣精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以带动医院整体水平向现代化医院迈进。

对选出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实行三年培养周期,每年考核一次,动态管理。

二、选拔条件(一)必备条件1.医德高尚,谦虚好学,爱岗敬业,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熟练的技术水平,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新进展,并对本学科的发展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潜质。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医教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近五年来至少具备以下4项条件中的3项:1.获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的、获市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2位的、获市级科研成果三等奖第1位的。

2.论文:被SCI、ISTP收录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篇以上的或在本专业统计源期刊及国外有影响的杂志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3篇以上的;3.著作: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1部以上有影响的学术专著且任副主编以上的。

4.业务技能:业务技能熟练,在临床工作中能积极开展、引进、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社会与经济效益的。

(三)对有培养潜质的年轻的学科带头人可适当放宽以上条件。

三、选拔程序:(一)个人提出申请,根据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论文、学术专著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今后工作的设想和目标。

山东省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鲁”、“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卫生系统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卫生科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省卫生厅决定实施“山东省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选聘和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简称山东省卫生高层次人才1020工程),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杰出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是指从2003年起五年内每年选聘10名左右国内外知名度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德才兼备的杰出学科带头人,通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带领所在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快速发展,力争达到全国领先水平,追踪国际先进水平,提高我省卫生系统在全国乃至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力,力争使部分专家尽早进入院士行列,成为国内知名的医学专家。

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与杰出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相衔接,是指从2003年起五年内每年选拔20名左右学术水平较高、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中青年人才作为培养对象,通过对其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专业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促进其快速成长,成为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

4、近五年以首位人员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技术效益者;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纵向科研经费累计30万元以上或获得纵横向科研经费累计60万元以上(所涉及经费以相关文件及资金往来凭证为准,下同)。

国外申请者应主持过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

5、近五年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两位)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以首位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奖励类别同国家奖)一等奖或首位人员获得两项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2)以第一作者在SCIENCE、NATURE或CELL上发表1篇以上的研究论文;(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影响因子0.5以上)上正式发表论著10篇以上,而且被SCI、SCIE、EI、ISTP收录论文5篇以上;(4)以第一主编出版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专著中的主要学术观点为本人的研究成果),专著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物,有统一标准书号ISBN及CIP号;或主编全国统编高等学校教材2部。

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做好我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X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县管拔尖人才)是指被县委、县政府授予“X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在我县工作的(含直接引进的)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及X 省重点领域顶尖人才直接纳入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行列管理。

第四条县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县管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业绩突出,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被专家和社会认可的优秀人才。

同时,截止申报之月,过去3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县级以上先进水平,并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得到县内同行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技术难题,为我县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省级及其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等奖项人员;获国家专利奖,实施后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部、省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奖;获“X省技术能手”、或“X省农村优秀人才”及其相应称号者。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条件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条件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条件随着国家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对于中青年专家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各自领域取得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设立了“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选活动。

对于这一荣誉的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并掌握,以便更好地参与其中。

首先,申报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年龄和学术背景条件。

一般来说,国家对于中青年专家的年龄界定为35至45岁之间,这个年龄段正是专业技术人员才华横溢、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

此外,申报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成就,包括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学术成果、专利等。

这些条件的严格限定,也正是为了确保评选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申报人员需要在自己的领域取得突出的学术成就和贡献。

这包括在科研成果、技术发明、学术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创新成果和影响力。

同时,申报人员还应在学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

在评选过程中,这些具体的学术成就将成为申报人员的重要依据和评判标准。

此外,申报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责任感。

在当今社会,专业技术人才不仅需要在学术领域有所建树,更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因此,国家对于“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评选也会考察申报人员在社会公益、科普宣传、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影响。

在这一方面,申报人员应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贡献力量。

最后,申报人员还需要在学术道德和规范方面做到清廉自律。

这包括在学术研究和成果申报中遵守学术规范,不夸大成果、不抄袭剽窃、不伪造学术证据等。

同时,申报人员还应在学术交流和团队建设中发挥正面的示范作用,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

这些学术道德和规范将直接关系到申报人员的学术信誉和评选资格。

在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时,我们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上述条件和标准,做到心中有数,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要抓住机会,积极参与评选活动。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管理试行办法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管理试行办法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管理试行办法【法规类别】科技人员【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7.12.24【实施日期】1987.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12月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专家”),是我国科技干部队伍中的优秀人才,是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骨干力量,原则上由国家统一管理,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代管。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有突出贡献专家的管理,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包括工、农、医)、生产、教育、管理等领域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从事承包、租赁、领办科技实业或乡镇企业的各类科技人员。

第二章条件第四条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职业道德,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经济建设、工程技术(包括工、农、医)及生产、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三)在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有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

第三章选拔程序。

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35号

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35号

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
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
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6]35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实施以来,工资晋升工作已步入规范化。

为使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奖励晋升工资工作与正常晋升工资工作协调进行,并考虑有关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现对在事业单位工作、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晋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未奖励晋升工资的,均从1995年1月起奖励晋升一档工资。

奖励晋升的工资,不影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正常晋升工资。

二、1996年度以后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批准后的本人第一个正常晋升工资年份,在正常晋升工资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晋升一档工资。

凡以前文件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企业工作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1996年4月8日
——结束——。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文件名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二、核心内容:管理期内,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个人由省政府给予科技奖金6万元,按年发放。

同时享受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省政府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最高标准的津贴或科技奖金。

入选“泰山”“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的,不重复享受省政府津贴或科技奖金。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当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职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10—20天的休养。

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

休养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符合调动政策的配偶调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

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三、享受对象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附件1
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申报表
初选部门(盖章)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隶属
姓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2016年
填表说明
1.本表须按照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要求,由申报者本人填写。

2.“培养人才情况”栏目中培养研究生人数指本人招收培养的研究生人数。

一.申报人基本情况:
二.主要学习经历(从大学起,含国内外进修情况):
三.主要工作经历(含国外研究工作经历):
四.科研情况(本人主持或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5项以内):
五.获科技奖励情况(本人主持或主要参与的科技奖励项目,10项以内):1.国家级奖项(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2.省、部级奖项:
六.代表性论文、论著情况(10篇以内):
七.国际学术会议报告(5项以内):
八.发明专利情况(5项以内):
九.国内(外)学术团体、学术刊物任职情况(5项以内):
十.学术荣誉称号及其他奖励情况(5项以内):
十一.培养人才情况:
十二.学科建设情况:
十三.业务工作情况(临床医学、中医、民族医类,近5年):
业务工作情况(药学类,近5年):
业务工作情况(基础医学类,近5年):
业务工作情况(卫生管理、人口学类,近5年):
业务工作情况(预防医学类,近5年):
业务工作情况(护理类,近5年):
业务工作情况(卫生技术类,近5年):
重要突出贡献事迹:
确认函
本人对所提供的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候选人签字:
年月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人发[2015]47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2.15【实施日期】2015.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人发〔201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直属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人才工作精神,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工作需要,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2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人才工作精神,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在全系统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开展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条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授予在卫生计生系统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以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为选拔依据。

第四条每两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

第二章选拔对象及条件第五条选拔对象必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遵纪守法,学风和医风正派,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改革、进取、创新、奉献精神。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0.15•【文号】•【施行日期】1986.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0月15日)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四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结合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专家,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作为有突出贡献,优先提高其生活待遇的推荐对象:1.在阐明医学、药学、卫生学等方面的自然现象、特点或规律做出突出贡献,获国家自然科学奖者。

2.在医药卫生应用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发明一、二、三等奖。

3.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甲级奖或其他部、委、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科技成果一等奖者。

4.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进行开拓性工作,取得创造性成果,对医学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者。

以上四条如系集体完成项目,应选起主导作用的主要完成者,即在科研设计、构思、组织完成上起关键作用的实际工作者。

5.在推广国内医药卫生重大科技成果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方面成绩卓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我国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高做出重要贡献者。

6.在防病治病工作中,职业道德高尚,有献身精神,作风严谨,诊断治疗水平先进,在国内本学科处于领先地位,或在解决临床重大的、关键性的问题上有突出贡献,或在预防保健除害灭病中有突出贡献者。

7.在医学教育中成绩显著,学术论著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鲁卫人函[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鲁卫人函〔2010〕4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和《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卫办人函[2009]1149号)要求,现将我省2010年度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名额。

各市卫生局、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山东大学口腔医院、省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推荐1名符合条件人选;省立医院集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省医科院可推荐2名人选。

无符合条件人选的,可以不推荐。

二、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和卫办人函[2010]1149号文件确定的选拔范围、标准条件、推荐程序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专家人选推荐工作,严格标准条件,坚持宁缺勿滥,切实将本地本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推荐上来。

所有推荐人选都要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

三、申报材料与时间安排。

各推荐部门或单位除按卫办人函[2010]1149号文件要求提供《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表》、《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推荐表》和相关科研、学术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推荐报告1份。

各推荐部门或单位务于4月20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我厅人事处,过期不候。

经我厅评审确定推荐至卫生部的候选人,除提交纸质材料外,还需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在线填写并提交《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表》。

四、其他说明。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表》、《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推荐表》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下载。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机构: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07-06-05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条件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可登陆宁波卫生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请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宁波市医学信息研究所信息部,联系电话:87326531;联系人:陈晓妍。

附件:⒈《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doc⒉《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doc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宁波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决定实施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是指从2007年起3年内选聘15名以内学术造诣较深、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科带头人,通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带领所在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快速发展,力争使学科达到全省领先水平,部分专家成为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

第三条市卫生局与入选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鼓励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坚持与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好中选好、优中拔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社会地位,为他们创造更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是当前我国经济、科技等各项事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贯彻党的知识分子工作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选拔范围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进行。

选拔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被选拔人员的年龄严格控制在55周岁以下。

二、选拔条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政治思想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或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其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有创见性、开拓性,对发展新兴学科、发展专业基础有突出贡献,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前述1、2两款中规定的三种奖励,但获奖等级低于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者,等级每降低一档,获奖次数应增加一次。

4、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享有盛誉,并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国内同行的公认。

6、长期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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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优秀的中青年专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重视学术带头人与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努力创造条件,使优秀人才尤其是中青年人才能脱颖而出”的精神,加强卫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卫生行业开展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条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授予在卫生行业作出突出贡献和杰出成就的中青年专家。

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当选名额不超过80名。

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予。

第二章选拔范围
第三条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在整个卫生行业进行。

第四条选拔对象为在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等领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被选拔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含55岁)以下。

第三章标准条件
第五条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学风
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研究员、教授、主任医师或同等职称,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项目,并为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两名主要完成者,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者;获奖等级略低者,需多次获奖。

(二)近几年在医药卫生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国内外公认,在国外有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三)在科技成果的推广、开发中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四)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或在妇幼保健领域成绩突出成绩突出并得到国内同行公认者。

(五)在卫生事业管理工作中,能根据国家卫生改革政策,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创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者。

(六)在教学方法、教材编写、高级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
卓著,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者;获得国家教育部教学成果奖者;获奖等级略低但多次获奖者;教书育人模范。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按单位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选和卫生部评审三个阶段进行。

各省每届推荐候选人控制名额数由卫生部确定。

第八条各单位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强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征求意见。

各单位报送的候选人材料,特别是对候选人成就、贡献的介绍和评价,必须依据充分,如实评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院校候选人的初选工作;省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中医类别候选人的初选工作;部属单位直接向卫生部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推荐单位要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初选,将符合标准条件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报卫生部。

第十条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候选人需填写由卫生部印制的《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推荐表》一式2份,并附有关材料(包括候选人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和著作等,每人不超过10篇),以上材料由初选部门报卫生部。

第十一条卫生部组建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通过审议候选人材料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知名专家和卫生部、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有关领导组成。

第十二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利用健康报、网络等媒体手段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两周,进一步听取意见。

公示合格者报部领导审批后当选为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第十三条当选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者由卫生部统一颁发《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书》及奖牌。

第五章培养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培养和管理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作为本部门、本地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为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在本地区形成一个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促进卫生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对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业务经费支持的力度,根据他们的实际要求,定向投入,重点支持。

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并提供经费支持。

打破论资排辈观念,积极支持他们出国研修,为他们及时掌握现代医学科技和管理信息创造条件,促使他们不断提高学术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及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多种渠道对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优
秀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报道,保持与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密切联系,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卫生部定期组织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开展学术交流与技术服务活动,加强相互的协作与交流,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十八条凡丧失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所必须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者;擅自离职或未经组织同意长期出国(出境)不归者,取消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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