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有关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
有关通讯费⽤的涉税问题企业⼴⼤员⼯发⽣的通讯费⽤⽀出,是⼀项既涉及企业利益⼜涉及员⼯个⼈利益的普遍花销。
⼜因其属于地税管辖范围,各地的规定⼜有差异,就显得⽐较复杂。
我们不揣浅陋,结合国家税总及各地相关政策,谈⼀下通讯费⽤的财税处理,以及税务稽查的要点和节税筹划思路。
1.通讯费⽤的涉税问题通讯费⽤⼜称通讯补贴收⼊,是指各单位以现⾦形式发放或⽀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等费⽤的个⼈通讯补贴(包括以报销⽅式⽀付的个⼈通讯费⽤以及发放含通讯费⽤性质的⼯作性补贴)。
由于是企业发放给个⼈的补贴,属于前者的费⽤⼜属于后者的收⼊,所以,通讯费⽤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所得税的计缴问题。
(1)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关于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总和各个地区都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件规定,企业发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依据这个⽂件,京地税企[2003]6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付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论采取何种⽀付⽅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限额为平均每⼈每⽉300元。
⼭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13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给职⼯与取得应纳税收⼊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标准,我省统⼀规定为每⼈每⽉200元。
办公通讯费⽤的发放范围由企业根据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规定范围、规定标准内实际发放的办公通讯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办公通讯费⽤的,应进⾏纳税调整。
其他省市也出台相关扣除标准,差别就在于“物价”上,北京允许扣除300元,⼭西允许扣除200元,其实就是考虑地区的物价之差。
关于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
关于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我们都知道有的公司如果要求员工上早班或者晚班的时候,可能就会根据具体的情况给员工相应的交通补贴,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欢迎阅读!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交通补贴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所以,交通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上应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应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如有地方性政策规定交通补贴扣除标准的,具体还需要结合地方的规定来确定。
另外,根据相关的规定,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
交通费补贴是否属于工资发给个人交通费补贴也属于工资,要交个税的。
提供发票那就变成费用了。
按福利费处理的话,会占用企业的福利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单位对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交通补贴无论是否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都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按照超过5000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全国“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文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 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云南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 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3〕145号)
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 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 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 知》(豫财税政〔2015〕82 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 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 〕 121号)
补贴收入,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标准
可能已作废
一般企业交通补贴需缴纳工资、薪金所得 公务员: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内容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我省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另增加200元 的通讯补贴费用扣除。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国家统一规定的减除费用 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范围包括:我省发放的“三项补贴”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 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伙食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或医药费包干、边 疆津贴等各项津贴、补贴收入以及通讯补贴收入。 三、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得再扣除200元的通讯补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有关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我市继续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执行。公务用车改革 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 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 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 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 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 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 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 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 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 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 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 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 众团体、事业单位。 一)应税收入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发放给个人的所有工资、奖金(含目标奖、年终双薪、单项奖、月 奖、季度奖等)、补贴(含“阳光补贴”、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等)、津贴等所有收入,无论是否列入工 资表内还是表外,也无论以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发放,均应并入应税收入范围计算扣税。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如何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
如何合理规避个⼈所得税个⼈⽉收⼊每个⽉超过了5000元,就需要收个⼈所得税了。
有些⼈的⼯资刚刚好过5000元,7000元都不到,就要出⼀笔个税。
那么如何合理规避个⼈所得税?店铺⼩编为你介绍些途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积极利⽤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资薪⾦所得,计⼊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不需缴纳个⼈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纳税⼈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2、利⽤年终奖⾦实现避税,将年终双薪计⼊年终奖计征个税可节税。
发放年终奖要找到⼀个恰到好外的临界点。
如果将“第13个⽉⼯资”当作年终奖发放,则要把具体的⾦额除以12个⽉,这样的话,可以⼤⼤减少缴税额度。
此种情况也有例外,如果(年终奖/12)和〔(年终奖+双薪)/12〕两者不处于同⼀税率档的,可能筹划失败。
“年底双薪”与“年终奖”在计税⽅式上有明显区别。
后者可以将奖⾦平摊到全年各⽉后再计税。
⼀般情况下,“年终奖”的计税额会⽐“年底双薪”少⼀些,员⼯收⼊越⾼,这⼀差异越明显,但“年终奖”在⼀年内最多只能计发⼀次。
3、巧⽤公积⾦避个税根据个⼈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薪阶层个⼈每⽉所缴纳的住房公积⾦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是不⽤纳税的。
同时,职⼯⼜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的。
所以,⼀般职⼯提⾼公积⾦缴存还是有⼀定空间的,⼯薪纳税⼈巧⽤公积⾦避税是合理可⾏的。
需要强调的是,利⽤个⼈缴纳补充公积⾦进⾏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是纳税⼈要在所在单位开⽴个⼈补充公积⾦账户;⼆是纳税⼈每⽉缴纳的补充公积⾦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取,固化了个⼈资产。
4、职⼯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领取的离职补偿⾦在当地员⼯年平均⼯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5、职⼯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资发要交税。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可以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通讯费用的标准。
通讯费用是指个人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电话费、上网费等费用支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将通讯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包括电话费和上网费两部分。
首先是电话费。
对于纳税人因工作需要产生的电话费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这些电话费包括固定电话费和手机通讯费。
固定电话费是指纳税人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的固定电话所产生的费用,而手机通讯费则是指纳税人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的手机进行通讯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这些费用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纳税人的税负。
其次是上网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工作需要通过网络进行。
因此,纳税人为了工作需要支付的上网费也可以作为通讯费用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进行税前扣除。
这些上网费用包括宽带费、移动网络费等。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这些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减少纳税人的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并非没有限制的。
国家对于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在享受通讯费税前扣除的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同时,纳税人在享受通讯费税前扣除时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费用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综上所述,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一项优惠政策,旨在减少纳税人的税负,鼓励纳税人积极投入工作。
纳税人在享受通讯费税前扣除时,需要了解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合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一定的参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有些公司会给员⼯发放交通费、通讯费,每个⽉拿到的这笔交通费、通讯费补贴的数字也不⼩,它是跟⾃⼰的⼯资⼀起发放。
在发⼯资的时候超过了个税征收标准,那么,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要不要扣缴个税?需要。
以现⾦或发票报销形式发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件规定:个⼈因公务⽤车和通讯制度改⾰⽽取得的公务⽤车、通讯补贴收⼊,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按⽉发放的,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不按⽉发放的,分解到所属⽉份并与该⽉份“⼯资、薪⾦”所得合并后计征个⼈所得税。
公务费⽤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务局根据纳税⼈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个⼈取得的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按搜索当地规定,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什么是个⼈所得税个⼈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然⼈(居民、⾮居民⼈)之间在个⼈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也包括⾮居民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义务⼈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个⼈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的所得和境外个⼈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中占较⼤⽐重,对经济亦有较⼤影响。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要不要扣缴个税?员⼯每个⽉的经济收⼊超过了相关的标准是需要征收个⼈所得税,具体个税征收的⽅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对待。
关于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扣缴个税的具体内容,可以找店铺上的律师帮助你。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背景公务交通补贴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由政府机关雇佣的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的一种补贴措施。
该补贴旨在减轻个人的工作交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公务交通补贴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公告将阐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并对纳税人提供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南。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
此处的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三、公务交通补贴的征税原则1.公务交通补贴属于个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
2.公务交通补贴应按照个人所得的增值额进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3.具体的计税方式和税率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公务交通补贴的计税方法公务交通补贴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实际费用法和差额全额计税法。
1.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是指在纳税时,公务交通补贴按照纳税人实际使用其私人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凭证,如加油发票、停车票据等。
计算公式如下: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 (实际费用 - 起征点) × 适用税率其中,起征点为税法规定的免征额,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定。
2.差额全额计税法差额全额计税法是指在纳税时,将公务交通补贴的全额金额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进行比较,取较高者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 (公务交通补贴 - 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 适用税率五、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1.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申报平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将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重新计税的说明
文章标题:重新认识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的税收政策1. 背景介绍在过去的税收政策中,通讯补贴通常被视为免税的所得,这意味着员工在领取通讯费补贴时无需缴纳税款。
然而,在最新的税收政策调整中,通讯补贴被重新纳入免税所得之中,并将导致员工的税负增加。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政策调整的影响和原因,以及对员工和企业的影响。
2. 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的具体情况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讯补贴将不再被视为免税所得,而是需要计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这意味着员工在领取通讯补贴时,可能需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调整的背后是什么原因?是否会对员工的收入、企业的福利政策产生影响?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这一变化的影响和原因。
3. 影响和原因分析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重新计税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政府希望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有效控制税收规避和逃漏现象。
这一政策调整也可以看作是对企业福利政策的一种挑战,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通讯补贴的发放方式,以更好地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同时满足员工的需求。
对于员工来说,可能需要重新规划个人财务,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4. 对员工和企业的影响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重新计税的政策调整,将对员工和企业产生一系列影响。
员工的实际收入将受到一定影响,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财务规划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通讯补贴的发放政策,以遵循新的税收法规,同时保障员工的福利。
5. 个人观点和总结作为文章写手,我个人认为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重新计税的政策调整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这一变化旨在更好地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同时要求企业更加合理地发放福利。
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这一政策调整可能需要一定的适应期和调整期,但它将最终推动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相信政府和企业会寻求更加合理的福利政策和税收管理方式,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和需求。
6. 总结回顾重新认识通讯补贴计入免税所得的税收政策调整,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和机遇。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通讯费是指用于工作或业务需要的通讯费用,包括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上网费等。
对于纳税人来说,通讯费的扣除对减少税负具有一定的帮助。
那么,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对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纳税前扣除通讯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1. 固定电话费用,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固定电话费用作为扣除项目之一。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固定电话费用的扣除标准并不是无限制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固定电话费用的扣除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费用,但是扣除总额不得超过800元。
2. 移动电话费用,对于移动电话费用的扣除标准,也是有一定规定的。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移动电话费用作为扣除项目之一。
移动电话费用的扣除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费用,但是扣除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3. 上网费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上网费用也成为了一项常见的通讯费用。
对于上网费用的扣除标准,国家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上网费用作为扣除项目之一。
上网费用的扣除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费用,但是扣除总额不得超过1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通讯费的扣除标准是有一定限制的,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并且需保存好相关的费用发票和凭证。
总的来说,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项有利的政策,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
但是,在享受这一政策的同时,纳税人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合理合法地享受通讯费的税前扣除优惠。
以上就是对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进行详细了解。
详解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34号)的规定,自 2014年 度及以后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 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 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 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 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 〔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 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实务处理: 1.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不需要发票),可作为工资薪 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2.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按规定计算限 额税前扣除; 3.对凭票报销的实报实销交通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入成本和费用 明细,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如:差旅费中的交通费。 三、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 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 因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 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 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详解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实务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 哪些问题呢?咱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 通讯待遇,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 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 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 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 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实务处理:由此可见,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按月按标准支 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应当计入职工工资处理,即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 工卫生保健、 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 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 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由此可 见,企业支付职工交通费用,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 工福利费”范 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一、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贵州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5、湖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可以享受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额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通讯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通讯费用包括电话费、上网费、手机费等与通讯相关的支出,下面将详细介绍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适用于纳税人在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股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等所得时,可以将通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列入扣除项目。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多种类型的个人所得,为纳税人减轻了通讯费用带来的税负压力。
其次,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具体金额。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具体金额为每月500元。
也就是说,纳税人每月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将通讯费用列入扣除项目,每月可享受500元的税前扣除额度。
这一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便利,减少了通讯费用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另外,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通讯费用的具体金额,并在申报时享受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
在填写申报表时,纳税人需要如实填写通讯费用的金额,并保存相关的通讯费用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最后,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注意事项。
在享受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讯费用必须是真实、合理的支出,不得虚报或夸大通讯费用的金额;二是要保存好通讯费用的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三是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要如实填写通讯费用的具体金额,不得随意填写或漏报。
综上所述,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是为了减轻纳税人通讯费用带来的税负压力而设立的税前扣除项目,具体金额为每月500元。
纳税人在享受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时,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好通讯费用的凭证,以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能够为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享受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标准
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申报扣除一定比例的交通费及通讯费。
这些费用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支出,对于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有着积极的作用。
那么,关于交通费及通讯费的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交通费的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支出,但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的工作地与家庭住址之间的实际往返交通费用;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并且在规定范围内。
具体而言,纳税人在计算交通费扣除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
其次,对于通讯费的扣除标准,通讯费是指纳税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为了正常进行工作和生活所发生的电话费、上网费等费用支出。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其实际发生的通讯费支出,但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通讯费支出必须是为了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支出;二是通讯费支出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出正常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在申报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时,应当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支出的有效凭证。
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不能有任何违规行为。
对于那些存在违规行为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交通费及通讯费的扣除标准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促进个人消费,对于纳税人来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遵守相关规定,不能有任何违规行为。
同时,税务部门也将加大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交通费及通讯费的扣除标准是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促进个人消费,对于纳税人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不能有任何违规行为。
同时,税务部门也将加大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
希望纳税人能够认真了解相关政策,合理申报,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通讯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而通讯费用的扣除标准,对于广大的纳税人来说,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讯费用包括手机费、固定电话费等。
对于这些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
具体标准为每月500元。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的通讯费用在500元以内,可以全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超过500元,超出部分则不再享受扣除。
其次,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设立,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通讯费用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出之一。
因此,通过设立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人的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
再次,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设立,也有利于促进通讯业的发展。
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讯费用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支出。
通过设立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可以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使用通讯服务,促进通讯业的发展,推动信息社会的建设。
总的来说,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设立,对于个人纳税人、通讯业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经济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合理利用扣除标准,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促进通讯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双赢。
出差补助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助个人所得税我们需要明确出差补助的性质。
出差补助通常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日常餐补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这些补助如果属于因公出差的实际开支,且在一定标准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超出规定标准的出差补助则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我们来看一份标准的出差补助个人所得税范本:【出差补助个人所得税范本】甲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一、出差补助项目及标准1. 交通费:按照公司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标准报销,或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2. 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住宿标准报销。
3. 餐补:按照公司规定的日补贴标准发放。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述出差补助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若出差补助超出规定标准,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计入乙方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事项1. 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出差证明及费用票据,以便甲方审核确认。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出差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3. 本范本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四、生效与解释1. 本范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范本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企业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制定出差补助政策时,应当遵循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补助标准,并在员工出差结束后,按照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工作。
这样既保障了员工的利益,也符合了国家的税收法规,体现了企业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通讯费等个税、所得税扣除
转载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从国家的规定来看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不一等因素税务总局是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订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因此各省级区域间对于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对于纳税人来说就不要在网络或者其他渠道看到外省市的标准后急于参照执行而应详细查阅本省国税、地税机关制订的标准以免因政策适用不当产生纳税风险。
部分省市对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l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gt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lt 企业会计制度gt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lt企业会计制度gt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一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包干办法的在不超过在册职工总人数每人每月50元以内含5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71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如发放现金的应计入工资总额如凭票报销的则根据发票据实扣除。
通讯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通讯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比如在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交通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员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通勤而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交通费用。
交通补贴的发放对于员工的生活和工作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支出。
然而,在享受交通补贴的同时,员工和企业都需要了解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标准,以便合理规划和使用这一福利。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员工获得的交通补贴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的交通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这就意味着,员工在领取交通补贴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优惠。
目前,我国对于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员工每月实际领取的交通补贴金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具体标准是,员工每月实际领取的交通补贴金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公交车标准单程车费的两倍,即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税。
因此,用人单位在发放交通补贴时,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并将超出部分进行合理的税后处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和员工来说,了解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标准,有助于合理规划和使用这一福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交通补贴的发放,既能够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又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支出。
而员工则可以在享受交通补贴的同时,也能够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优惠,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总之,交通补贴作为一项重要的员工福利待遇,其税前扣除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员工则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和使用这一福利。
只有在双方共同的努力下,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交通补贴的积极作用,实现共赢的局面。
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汇编
全国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搜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规定---------------------------------------------------- (2)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3)津地税所〔2007〕18号 (6)《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7)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9)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 (10)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2001-11-8 (10)京地税企[2003]641号 (1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13)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1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15)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误餐补助收入等的规定: ------------------------------------------ 发文号税二(1994)278号标题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主题词发文单位广州市税务局所属专题发文日期 1994-07-22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是否有效有效文件正文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1994年7月22日税二〔1994〕278号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一、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目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2003-04-24][全文失效]. 4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 [2010-07-28]. 4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2009-09-24][全文废止]. 5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 [2007-11-02]. 5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 [2009-02-23]. 5 中国淘税网7.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 [2010-02-23]. 6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127号] [2003-06-27]. 6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 [2001-10-17]. 61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78号] [2009-03-06] 8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2010-01-15]. 81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 [2001-11-08]. 81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 [2002-03-18]. 91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 [2003-12-12]. 91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2003-06-18] 101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 [2004-04-16][全文失效]. 101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2003-09-10]. 101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2007-08-01]. 1120.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 [2002-02-04]. 132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47号] [2003-07-08]. 142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63号] [2003-8-14]. 142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70号] [2003-06-05] [全文失效]. 152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 [2005-03-14]. 152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 [2010-01-20] 1526.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号] [2007-02-12]. 1627.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114号] [2007-04-10] [全文失效]. 162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费和通勤费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原出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日期:2013-08-06. 1729.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沈国税函﹝2004﹞368号] [2004-11-30]. 1730.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回答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18)3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4﹞108号] [2004-05-12]. 183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71号] [2003-07-17]. 183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2009-12-09] 183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 [2009-12-15] 193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2013-07-18]. 1936.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2006-02-17]. 1937.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188号] [2003-05-26]. 2038.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琼财税[2004]780号[2004-9-21 ][全文失效]. 203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9﹞38号] [1999-06-11]. 2040.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47号] [2004-07-14][以下条款失效]. 214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陆税字〔2007〕355号] [2007-11-20]. 214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 [2006-10-23]. 224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7号] [2005-04-14] 224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征收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85号] [2006-04-29]. 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一、通讯费补贴方面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 2008.1. 7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
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交通通讯补贴缴个人税四川按20%征收(2009-09-18)昨日,针对近期媒体关注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等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刊登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正式作出回应。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征个税的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在这一点上有的媒体的报道是有误解的。
针对个税征收中的疑问,省、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均在各自政务网上进行了解惑答疑,重申有关个税征收的几大问题。
同时,税务部门强调,若还有其它不解的问题,可拨打税务热线12366咨询。
四川省未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疑问1: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如何计算个税?答复: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昨日,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9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二、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交通费补贴方面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2)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号)规定: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规定: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4.鲁地税二函[2005]1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现对部分市提出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关于地方性工资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对于各地自行确定的地方性工资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10-01-21 大地税函〔2010〕7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
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