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评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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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评价准则

一、用直接判定法进行评价

可直接判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包括:

1法律法规有要求的情况

——已违反或接近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要求的,如排放超标;

——虽未超标,但当地政府高度关注或强制监测的;

——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限期替代的物质,重污染工艺,大耗能装置。

2异常或紧急状态下可能产生严重环境影响的。

3相关方有合理投诉的。

4对相关方能够施加影响且环境影响严重的。

二、用公式Z=Y+P+C对其余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Z=Y+P+C

其中:Z—环境因素重要性的总分值

Y—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

P—环境影响的发生频率

环境因素重要性的总分值Z≥6时,即可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重要性的总分值Z<6时,应考虑Z值,以便确定相对重要的环境因素。

注:①环境影响包含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资源消耗、有毒有害化学品、臭氧层破坏、电磁辐射、光热辐射、恶臭、其它等。

②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具体是指:

很严重—影响到整个公司甚至涉及到公司外;

严重—公司内可处理或污染物排放量大;

一般—部门内可处理或污染物排放量小;不严重—影响小或作业者可以处理;

很轻微—影响很小或根本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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