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评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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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评价准则
一、用直接判定法进行评价
可直接判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包括:
1法律法规有要求的情况
——已违反或接近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要求的,如排放超标;
——虽未超标,但当地政府高度关注或强制监测的;
——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限期替代的物质,重污染工艺,大耗能装置。
2异常或紧急状态下可能产生严重环境影响的。
3相关方有合理投诉的。
4对相关方能够施加影响且环境影响严重的。
二、用公式Z=Y+P+C对其余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Z=Y+P+C
其中:Z—环境因素重要性的总分值
Y—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
P—环境影响的发生频率
环境因素重要性的总分值Z≥6时,即可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重要性的总分值Z<6时,应考虑Z值,以便确定相对重要的环境因素。
注:①环境影响包含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资源消耗、有毒有害化学品、臭氧层破坏、电磁辐射、光热辐射、恶臭、其它等。
②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具体是指:
很严重—影响到整个公司甚至涉及到公司外;
严重—公司内可处理或污染物排放量大;
一般—部门内可处理或污染物排放量小;不严重—影响小或作业者可以处理;
很轻微—影响很小或根本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