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完整word版)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进修生等。

第三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收费政策执行,确保收费透明、合理。

第二章退费范围第四条学生因下列原因提出退费申请的,学校应予以退还相应费用:(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审核批准退学的;(二)学生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核批准休学的;(三)学生因个人原因,经学校审核批准退学的;(四)学校因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撤销办学许可证等情况的。

第五条学生在下列情况下,学校不予退费:(一)学生入学后,未按规定时间提出退学申请的;(二)学生在休学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复学申请的;(三)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但未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的;(四)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业,但未按规定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

第三章退费标准第六条学生退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学费:学生提出退学申请时,学校应退还学生已缴纳的学费,扣除已发生的住宿费、教材费、资料费等费用。

(二)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申请时,学校应退还学生已缴纳的住宿费,扣除已发生的住宿天数产生的费用。

(三)教材费、资料费等:学生提出退学申请时,学校应退还学生已缴纳的教材费、资料费等,扣除已使用的教材、资料等费用。

第四章退费程序第七条学生提出退费申请,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校收到学生退费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学生。

第九条学生同意退费后,学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将退费金额原路退回学生账户。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民办小学学校收费退费制度

民办小学学校收费退费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小学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收费项目: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2. 学费: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制定学费标准。

3. 住宿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我校住宿条件,制定住宿费标准。

4. 服务性收费:包括校服费、床上用品费、图书费等,按照自愿原则收取。

5. 代收费:包括保险费、校车费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三、收费及退费程序1. 收费程序:(1)学校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学校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学校收取费用时,必须出具正规收费票据。

2. 退费程序:(1)学生及家长因故需要退费,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在核实退费原因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退费:①因学生个人原因退学,按照实际缴费时间退还剩余学费。

②因学校原因导致学生退学,学校应全额退还学费。

③学生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退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

四、退费时间及方式1. 退费时间:学校应在收到学生及家长退费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2. 退费方式:学校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退还学费。

五、收费管理1.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2.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程序。

3. 学校加强收费资金管理,确保收费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 学校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与处罚1. 学校设立收费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及家长对收费问题的投诉和建议。

2. 学校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学生及家长对收费问题有异议,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

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

下文是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完整内容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收、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二、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

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三、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四、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2、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后,以下同);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随着教育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民办教育学校开始涌现。

对于大多数家长和学生来说,选择民办教育学校无疑是因为其确实比公立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好,但同时也需要支付更高的学费。

因此,对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和退费规定进行全面的探究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办教育学校收费规定1. 收费标准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应该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即不得高于当地公立学校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2. 支付方式民办教育学校的学费支付方式应该以现金、网络支付、银行汇款等多种方式进行选择,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极大的便利。

3. 收费周期民办教育学校应该规定清楚学费的收费周期,并且在每个学期前提前告知学生和家长。

4. 附加收费民办教育学校只有在学生和家长的明确同意下才可以收取附加费用,例如校服费、食宿费等费用。

5. 收据开具民办教育学校应该规范开具正规的收据,确保学生和家长对于学费支付的清晰记录。

二、民办教育学校退费管理规定1. 退费原则学生和家长可以提出退费申请,无论是由于自身原因还是因为学校原因导致的退费,均应当遵循退费的原则。

2. 退费流程学生和家长在提出退费申请后,学校应该尽快协助学生和家长完成相关手续流程。

(1) 学生和家长应该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应该在申请受理后尽快进行审核,并告知学生和家长审核结果。

(3) 审核通过后,学校应该尽快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退费操作。

3. 具体说明(1) 学生中途退学的退费应该从第二个学期开始进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学期学费的50%。

(2) 由于学校方面原因引发的退费问题,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全额退款。

(3) 退费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总之,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和退费规定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学校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学生和家长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学生和家长也应该在选择民办教育学校的时候注意相关规定并了解学校的收费和退费政策,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京教民〔2009〕3 号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 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 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学生退费事宜而制定的。

2. 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全体学生和家长。

3. 退费范围包括学费、杂费、住宿费等。

4. 本制度由学校制定并公示执行。

二、退费申请1. 学生或家长需要向学校提出退费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2. 退费申请需要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生的身份证、学费收据等。

3. 学校将在收到退费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处理。

三、退费办理1. 学校收到退费申请后,将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与学生或家长核对相关信息。

2. 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退费的计算与处理。

3. 学校将在收到退费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将退款金额转至学生或家长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学校将及时通知学生或家长退费结果,并提供退费凭证。

四、退费规定1. 退费期限:学生或家长可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退费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 退费计算:学生退费按照已上课程的学费、杂费以及住宿费的剩余时间进行计算。

3. 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制定的退费政策执行退费事宜。

4. 学生或家长需要在申请退费前已清偿学费、杂费和住宿费等。

五、特殊情况下的退费处理1. 学生因病、休学等原因,无法继续入学的,学校将按照学校制定的规定进行退费处理。

2.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就读的,学校将进行个别协商,给予适当的退费优惠。

3. 学生退学的,学校将视情况追讨剩余学费等。

4.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等原因,被开除的,学校将不予退费处理。

六、学生权益保障1. 学生或家长有权利要求学校提供详细的退费政策和办理流程。

2. 学生或家长有权知道自己的退费申请是否被受理以及处理进展情况。

3. 学生或家长有权要求学校提供退费凭证。

4. 学校将保护学生或家长的个人信息,严禁泄漏。

七、监督与措施1. 学校将建立健全退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2. 学校将加强内部监督,确保退费事宜的公平、公正、透明。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范文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范文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范文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机构的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退费申请第一条学生和家长需向办学机构书面提交退费申请,包括退费原因、退费金额、退费方式等信息。

第二条学生和家长可在任何时间提出退费申请,但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办学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条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学的,申请退学退费。

第四条学生因办学机构原因被辞退的,申请退学退费。

第五条学生退学后申请转学的,办学机构应按学生原有的学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予以处理。

第六条学生退学后申请休学的,学费按休学期间学费的50%计算。

第七条学生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学费按照实际已完成的学习内容比例进行退费处理。

第八条学生因升学、留学等原因无法继续在办学机构就读的,可以申请退费。

第九条办学机构应当对学生及家长提出的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

第三章退费方式第十条学生和家长申请退费时,可以选择以下退费方式:1. 银行转账:办学机构将退费金额转入学生和家长指定的银行账户。

2. 支票:办学机构开具支票,学生和家长到指定银行兑换。

3. 现金:学生和家长到办学机构领取现金退费。

第十一条学生和家长申请退费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学生证、退学证明等。

第十二条学生和家长使用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退费时,需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和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学生和家长使用现金方式退费时,需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退费申请书。

第四章退费流程第十四条学生和家长提出退费申请后,办学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办学机构应当在接收退费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学生和家长。

第十六条学生和家长接到退费审核通过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办学机构领取退费款项。

第十七条学生和家长领取退费款项时,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退费通知。

第十八条学生和家长未及时领取退费款项的,办学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方式将款项转入学生和家长指定的账户。

民办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前言随着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展,民办学校成为了一种备受欢迎的教育形式。

然而,学费管理一直是民办学校经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证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营,制订一套科学的收退费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收费管理收费基本原则1.收费应当公开、合法、透明,不得搞不正当竞争行为。

2.收费项目必须合理。

收费项目的内容应当与学生的个人情况对应,不得对学生进行强制收取或者未经学生同意的附加费用。

3.收费应当实行标准化、一般化、统一化。

不同年级、不同班级学费应当有统一标准,并且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予以执行。

收费程序1.学校应当及时制定每学年的收费计划,明确学生、家长需缴纳的各项费用。

2.学生必须提交学籍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相关证件。

只有获得学校的确认后,才能开始缴纳学费。

3.学生或家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

未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当及时处理,如果无法处理,学生不得在规定时间内入学。

4.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家长及学生的咨询、疑问等问题。

收费公示学校应当定期公示收费标准及其构成,并且公示形式应当简单明了,便于家长和学生了解每科目收费标准,以便家长和学生按时按量缴纳各项费用。

退费管理退费制度1.学生因故不能入学或者中途退学,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处理学生的退费事宜。

退费的标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经过家长和学生双方协商后的够水准。

2.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退费程序,尽快完成退费事宜。

3.学校应当将退费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学生以及学生的家长。

退费申请流程1.学生退学后必须认真填写《退费申请书》。

2.学校应当尽快审批《退费申请书》。

如果符合退费标准,则可安排妥善处理退费问题。

3.学校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退费款项退还到学生或学生的家长指定的账户。

结尾以上是民办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这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学校的收费和退费程序,保证学生家长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当然,对于全社会来说,我们也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确保民办学校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民办小学退学费管理制度

民办小学退学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民办小学学费收取及退费行为,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小学阶段的学生及其家长。

三、学费收取1. 学费标准:学费标准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2. 收费方式:学费采取按学期预收、按学期结算的方式收取。

3. 收费时间: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学生家长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

4. 收费凭证:学校为每位学生开具正式的收费凭证,家长应妥善保管。

四、退费管理1. 退费范围:(1)因故需转学、休学、退学的学生;(2)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3)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申请退学的学生。

2. 退费条件:(1)学生须在学期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2)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转学证明、休学证明、退学证明等;(3)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费手续。

3. 退费标准:(1)学期内退学、休学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时间退还学费;(2)学期开始后,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时间退还学费;(3)学期开始后,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申请退学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时间退还学费,并扣除一定的管理费。

4. 退费流程:(1)学生向学校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学校审核退费申请,确认是否符合退费条件;(3)学校与家长协商确定退费金额;(4)学校开具退费凭证,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五、其他1.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费收取及退费制度,确保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2. 学校应定期对学费收取及退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学校应加强对学费收取及退费工作的宣传,提高家长对学费收取及退费制度的知晓率。

4.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费收取及退费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民办培训学校退费制度范本

民办培训学校退费制度范本

民办培训学校退费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的退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退费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包括各类培训班、课程班等。

第三条退费原则1. 公平公正:退费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2. 实事求是:退费金额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情况、学费支付时间等因素进行计算。

3. 有错必纠:对于乱收费、重复收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退还相关费用。

第四条退费流程1. 学生提出退费申请,需填写《退费申请表》,并注明退费原因。

2. 学校在收到退费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退费金额,并出具《退费通知书》。

4. 学校在收到学生学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将退费金额退还给学生。

第五条退费标准1. 在报名缴费后,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校按照以下标准退还学费:(1) 报名后未上课的,退还全部学费;(2) 上课时间不足一半的,退还学费的50%;(3) 上课时间超过一半的,不予退费。

2. 因学校原因导致学生要求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费。

3. 学校因故取消班次或课程,应退还学生相应学费。

第六条特殊情况处理1. 学生因病、意外伤害等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退费标准。

2.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助学金或缓缴学费。

第七条违规处理1. 学校工作人员违规收费的,一经发现,学校应立即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 学生恶意拖欠学费的,学校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第八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立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章退费原则第三条退费原则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退费应以学生实际消费情况为依据,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退费范围第五条学生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退费:1. 因故未入学或未按时入学;2. 入学后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休学、退学;3.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申请减免学费;4. 学校因故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等情况。

第四章退费标准第六条退费标准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注册前休学者,免缴学费;2. 注册后上课前退、休学者,学费退还23,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全部退还;3. 上课后未逾学期三分之一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23;4. 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一,未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13;5. 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休学者,所缴各费均不退还。

第七条退费计算:1. 学费退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每学期5个月计算;2. 住宿费、餐费等杂费退费按实际住宿时间、就餐次数计算;3. 已发生的教材、资料等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退费程序第八条学生申请退费,应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校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条经审核批准退费的,学校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专门的退费监督机构,负责对退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学生及家长对退费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退费监督机构反映。

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细则

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细则

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细则私立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立学校的退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私立学校的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各个学段。

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校纪校规,不得违反学校规定,否则退费相关政策将视情况调整。

第四条:退费金额、退费手续等相关细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学生手册中公示。

第五条:学生可以自愿申请退费,但需遵守学校规定的相关退费政策。

第二章:退费政策第六条:学生离校后申请退学,退费的金额按照以下规则执行:(一)在入学前一个月申请退学的,可全额退费;(二)在入学前一个月至入学后15天内申请退学的,退费金额为学费的80%;(三)在入学后15天后申请退学的,不予退费。

第七条:如需退费的学生,应在退费前提出申请,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核。

第八条:学生如需退费,学校要求其填写退费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提交。

第九条:学校收到学生退费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办理。

第三章:退费手续第十条:学生在退费前,需要完成以下手续:(一)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注明退学原因;(二)缴清所有学费和相关费用,并出示缴费凭证;(三)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等;(四)填写并提交退费申请表。

第十一条:学校在收到学生的退费申请后,将进行相关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审查通过的学生退费申请,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学校如需向学生扣除相关费用,应在学生离校前提前告知学生,并提供相应的退费明细。

第四章:退费时间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退费款项返还给学生或其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并提供相应的退费凭证。

第十六条:学校退费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签收退费凭证,并确认退费金额的准确性。

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

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

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摘要:一、引言1.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的背景和重要性2.公告的目的和主要内容二、退费政策的详细说明1.退费对象和条件2.退费金额和比例3.退费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4.退费时间和方式三、注意事项1.退费申请的有效期限2.特殊情况下的退费规定3.学生和家长应了解的相关权益四、四海瑞德教育的承诺和责任1.教育质量保障2.透明公开的退费政策3.优质的服务和沟通五、结语1.对退费政策的理解和尊重2.鼓励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和监督北京四海瑞德教育退费公告尊敬的学生和家长:为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四海瑞德教育的退费工作,特此公告如下:一、引言北京四海瑞德教育一直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服务。

我们深知教育对于每个家庭的重要性,因此十分重视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家长的期望。

为了确保学生和家长的权益,我们制定了详细的退费政策,并在本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二、退费政策的详细说明1.退费对象和条件:(1)因学校原因导致课程取消或无法正常进行的;(2)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如疾病、家庭原因等;(3)学生对课程不满意,要求退学的。

2.退费金额和比例: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天数和已缴纳学费的比例进行退费,具体金额将在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确定。

3.退费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1)学生或家长需填写退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学校收到申请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退费金额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学生或家长指定的4.退费时间和方式:退费将在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方式为银行转账。

三、注意事项1.退费申请的有效期限:学生或家长应在课程结束后30天内提出退费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2.特殊情况下的退费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如学校搬迁、停业等,学校将在提前通知学生和家长的情况下,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办理退费。

3.学生和家长应了解的相关权益:学生和家长有权了解退费政策的详细内容,并积极参与和监督退费工作的进行。

私立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

私立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私立学校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私立学校所有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学校收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收费政策。

第四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

第三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五条学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杂费、校服费、保险费等。

第六条学费标准根据学校教育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及教育部门规定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设施等因素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杂费、教材费、校服费等收费标准参照市场行情及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费流程第九条学校设立收费公示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流程。

第十条学生报名入学时,学校应向学生及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第十一条学生及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逾期未缴费者,学校有权限制其入学或参与学校活动。

第五章退费规定第十二条学生因故退学,学校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还学费:(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全额退还学费。

(二)开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退学,退还所缴学费的90%。

(三)开学后一个月至三个月内申请退学,退还所缴学费的70%。

(四)开学后三个月至六个月内申请退学,退还所缴学费的50%。

(五)开学后六个月至一年内申请退学,退还所缴学费的30%。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退宿,学校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还住宿费:(一)开学前申请退宿,全额退还住宿费。

(二)开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退宿,退还所缴住宿费的90%。

(三)开学后一个月至三个月内申请退宿,退还所缴住宿费的70%。

(四)开学后三个月至六个月内申请退宿,退还所缴住宿费的50%。

(五)开学后六个月至一年内申请退宿,退还所缴住宿费的3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京教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民[2009]3号)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民办教育的办学秩序,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办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落实责任,并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民办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办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办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1为推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的办学行为、健全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收、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收费制度报名流程免费咨询一入学测试一制定学习计划一缴钠学费一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二、收费办法1、新生入学按照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收费,具体的参照附件。

2、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材料费、资料费;3、学费应在学生收到费3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1)延迟一周做费的,学生任课老师需向学校做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催缴;2)延迟两周以上激费的,学生任课老师课时将取消课时的核算;4、收取学费必须统一开具收据单(写明报班科目、班级、实际费用、活动优惠等)。

第二、退学、退费一、机构在收费开具的收费收据作为退费的唯一凭证依据。

二、退费执行标准1、若因机构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退还剩余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学生所纳费用一已消费费用=剩余学费2、学校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学生所缴纳费用一已消费的学费一学生所缴纳费用×5%=学生所得退3、开课后中请退学或退费的情况:1)交费后至学期小组开学后的15天内,学员有特殊情况需退学的,扣除课时费后,按剩余学费总额的80%退费。

2)学期开学后的第15-30天,学员需退学的,扣除课时费后,按剩余学费总额的60%退费。

3)学期开学后的第30天,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京教民〔2009〕3号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
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
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

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

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

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