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_7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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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和退费行为,维护学校、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教育项目的收费和退费管理。

第三条我校收费和退费工作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收费合法合规,退费及时、准确。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四条收费项目及标准1. 学费: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费标准。

2. 代收费:包括教材费、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收费标准应明确、合理。

3. 其他费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收费公示1. 我校应在校园内、官方网站等公共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2. 收费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

第六条收费管理1. 我校收费工作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收费。

2. 收费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遵守收费纪律,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3. 收费票据管理:收费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管理,收费人员应按规定开具、保存收费票据。

第三章退费管理第七条退费条件1.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等情况,可申请退费。

2.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疾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申请退费。

第八条退费程序1. 学生提出退费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退费申请,确认退费条件。

3. 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办理退费手续。

4. 退费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学生。

第九条退费标准1. 学费: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退学,可退还已缴纳学费的90%。

2. 代收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退还相应费用。

3. 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退还相应费用。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学校设立收费退费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收费退费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收费退费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最新整理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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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收费的;(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前言民办学校退费制度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地管理学校的退费事宜而制定的,它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主要介绍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一、退费标准退费标准指学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退费,以及退费的额度。

其中,学校应明确以下内容:1.学生退费的条件:通常包括在校期间出现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停学、学校无法履行教学任务等情况;2.退费金额计算方式: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实验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规则;3.退费时间和渠道:学校应指定学生可以退费的时间和退费的渠道,以及学生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二、退费申请流程学生提交退费申请后,学校应及时处理。

退费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学生填写退费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学生提交的退费申请材料,确认学生是否符合退费条件;3.学校财务部门结合退费标准计算退费金额;4.学校将审核结果和退费金额告知学生;5.学生确认退费信息无误后,学校将退费款项打入学生指定账户。

三、退费规定除了明确退费标准和流程外,学校还应制定相关退费规定以及在退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具体包括:1.学校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学生及家长充分宣传退费流程和规定;2.学校应严格按照退费标准计算退费金额,不得超过标准;3.学生在退费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要及时处理;4.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退费期限内进行退费申请,否则将不予受理;5.学校应保护学生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6.学校应及时处理退费事宜,不得拖延。

四、退费管理的意义民办学校的退费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信誉度,加强学生和家长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同时,对于推动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良好的退费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使学校具有竞争优势,在吸引更多学生就读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结语退费管理制度是促进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学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退费管理制度,并不断优化完善。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机构的收费和退费行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各类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

二、收费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退费办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培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

第七条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应当开具合法票据,票据内容应当与实际收费项目相符。

第八条培训机构可以采取预收费方式,但预收费不得超过三个月(或 60 课时)的培训费用。

三、退费管理第九条学员在培训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费用。

第十条学员在培训期间提出退费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剩余未培训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因学员个人原因提出退费的,按照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办理。

但合同约定的退费比例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培训课程未完成一半的,退还剩余未培训费用的 50%;2、培训课程已完成一半以上的,退还剩余未培训费用的 30%。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学员退费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

第十二条如学员与培训机构对退费金额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双方协商解决;2、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退费管理,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合法、合规、合理原则;3. 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原则;4.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原则。

二、退费范围第四条本制度中退费范围包括:1. 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杂费等;2. 学校代收代付的其他费用;3. 学生自愿退学的,按照本制度规定退还相应费用。

三、退费程序第五条学生提出退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退费申请书;2.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 学生缴费凭证;4. 相关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

第六条学校收到退费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审核通过后,学校应按照以下程序退还费用:1. 学校财务部门核实退费金额;2. 学校财务部门开具退费凭证;3. 学生凭退费凭证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4.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约定时间将退费金额退还给学生。

四、退费标准第八条学生退费标准如下:1. 学生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费用;2. 学生在开学后至学期中途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照以下比例退还费用:(1)开学后一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90%;(2)开学后二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80%;(3)开学后四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70%;(4)开学后六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50%;(5)开学后八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30%;3. 学生在学期中途退学的,学校不予退还费用;4. 学生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学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民办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民办学校退学退费行为,明确退费范围、程序、标准和责任,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第二章退费范围第四条学生因以下原因退学,学校应退还其缴纳的费用:(一)因家庭经济困难退学的;(二)因学校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的;(三)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四)因其他原因退学的。

第五条学生在报名时已缴纳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均纳入退费范围。

第三章退费程序第六条学生提出退学申请,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收到退学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

第八条学生与学校签订退费协议后,学校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学生缴纳的费用。

第四章退费标准第九条退费标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已缴纳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如下:(一)学生退学时间在学期中途,退费标准为:实际学习时间占学期总时间的比例乘以已缴纳费用;(二)学生退学时间在学期末,退费标准为:实际学习时间占学期总时间的比例乘以已缴纳费用,扣除教材费等已发生费用。

第十条学校在退费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退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退费管理制度,明确退费责任,确保退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退费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退费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对退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是指学校针对学生退费事宜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对维护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声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退费申请条件在民办学校的学生需要退费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退费申请表:学生需要填写退费申请表,注明退费原因,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2.退费手续费:学生需支付一定的退费手续费,退费手续费的比例按照学校的具体规定执行。

3.未开课退费:学生在未开课的情况下申请退费,可按照学校的规定全额退费,不扣除任何费用。

二、退费流程在确定是否符合退费条件后,学生需要完成以下退费流程:1.提交申请:学生需要向所在学校的教务处或者学生处提交退费申请,并提交退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审核确认:学校教务处或者学生处接收退费申请后,要进行审核确认。

审核确认的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3.退费处理:审核确认无误后,学校退费部门开始处理学生退费事宜。

退费处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

4.退费通知:学校通过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学生退费结果。

三、退费标准学生退费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未开课或开课未满1/3时,应退还学费的90%。

2.开课1/3以上未满1/2时,应退还学费的80%。

3.开课1/2以上未满2/3时,应退还学费的50%。

4.开课2/3以上时,不再退费。

四、其他规定在退费流程中,学校还需要注意以下规定:1.学校不得在退费流程中收取除退费手续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2.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学的,应当在退学时告知学校,学校不负责退学费用。

3.对于退费申请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的培训投诉处理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应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出申诉裁定。

五、结语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学校应当合理制定退费制度和退费标准,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同时,在退费流程中,学校也应当做好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退费工作的公正、透明。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退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退费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学生退费范围:
1.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休学等情况,需申请退费的;
2.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经学校批准退费的;
3.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审核批准退费的。

第五条退费标准:
1. 学费、住宿费等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已缴纳的费用按比例退还;
2. 学生在退学、转学、休学期间,已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教材费、杂费等)不予
退还;
3. 学生因故退学,已缴纳的报名费、考试费等不予退还。

第六章退费程序
第七条学生申请退费,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1. 退费申请书;
2. 退费原因证明材料(如病历、户口簿等);
3. 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第八条学校收到退费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告知学生退费结果。

第九条学生退费成功后,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退费款项退还给学生。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民办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收费和退费行为,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实验费、辅导费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退费条件、退费流程、退费比例和退费时间等,确保退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退费条件第四条学生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退费:1.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核实后,可申请退费;2. 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学,并提供书面申请;4. 学生因学校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学业,如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质量不达标等;5. 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继续学习。

第五条学生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费:1. 学生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业,但未申请退学;2. 学生未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考试、考核,但未申请退学;3. 学生因个人原因擅自离校,未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退费流程第六条学生申请退费,需提交以下材料:1. 书面退费申请;2. 身份证明;3. 退费原因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收到退费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学生审核结果。

第八条审核通过后,学校财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并将退费金额退还至学生原支付账户。

第四章退费比例第九条退费比例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 学生未参加任何课程,全额退费;2. 学生已参加部分课程,退费比例为已参加课程总费用的50%;3. 学生已参加全部课程,不予退费。

第五章退费时间第十条学生申请退费,应在学期开始前或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学校收到退费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本退费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学生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学时的费用退还标准和流程,确保退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保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册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在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或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就读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退费。

三、退费条件
1. 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退学;
2. 学生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就读;
3. 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或停办相关课程;
4. 其他依法应当予以退费的情形。

四、退费标准
1. 学费:根据学生就读时间,按学期计算退还剩余学费。

已上课程不予退款,未上课程按比例退还。

2.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未住宿天数予以退还。

3. 教材费及其他费用:已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如无损坏可退还相应费用;如有损坏,需扣除相应赔偿费用后退还。

五、退费流程
1. 学生或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说明退学原因;
2. 学校审核退学申请,确认是否符合退费条件;
3.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退费标准计算应退费用;
4. 学生或家长与学校签署退费协议,明确退费金额和时间;
5. 学校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退款。

六、注意事项
1. 学生在申请退学前应咨询学校相关部门,了解具体退费细则;
2. 学生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 退费申请一经批准,学生将不再享有在校期间的一切权利和服务;
4. 学校保留对退费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的权利。

七、附则
本退费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学生退费事宜而制定的。

2. 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全体学生和家长。

3. 退费范围包括学费、杂费、住宿费等。

4. 本制度由学校制定并公示执行。

二、退费申请1. 学生或家长需要向学校提出退费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2. 退费申请需要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生的身份证、学费收据等。

3. 学校将在收到退费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处理。

三、退费办理1. 学校收到退费申请后,将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与学生或家长核对相关信息。

2. 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退费的计算与处理。

3. 学校将在收到退费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将退款金额转至学生或家长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学校将及时通知学生或家长退费结果,并提供退费凭证。

四、退费规定1. 退费期限:学生或家长可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退费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 退费计算:学生退费按照已上课程的学费、杂费以及住宿费的剩余时间进行计算。

3. 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制定的退费政策执行退费事宜。

4. 学生或家长需要在申请退费前已清偿学费、杂费和住宿费等。

五、特殊情况下的退费处理1. 学生因病、休学等原因,无法继续入学的,学校将按照学校制定的规定进行退费处理。

2.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就读的,学校将进行个别协商,给予适当的退费优惠。

3. 学生退学的,学校将视情况追讨剩余学费等。

4.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等原因,被开除的,学校将不予退费处理。

六、学生权益保障1. 学生或家长有权利要求学校提供详细的退费政策和办理流程。

2. 学生或家长有权知道自己的退费申请是否被受理以及处理进展情况。

3. 学生或家长有权要求学校提供退费凭证。

4. 学校将保护学生或家长的个人信息,严禁泄漏。

七、监督与措施1. 学校将建立健全退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2. 学校将加强内部监督,确保退费事宜的公平、公正、透明。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规定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规定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规定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一章总则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某某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收费的;(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某地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激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激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夹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夹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非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非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民办学校退费管理,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非民办学校学生及家长。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退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退费范围及标准第四条退费范围:1. 学生因故退学或转学;2.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超过规定时间;3.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退费。

第五条退费标准:1. 学生退学或转学,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及缴费情况,按比例退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2.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根据请假时间及缴费情况,按比例退还相应费用;3.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退费,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相关规定退还相应费用。

第三章退费流程第六条退费申请:1. 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学校相关部门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

第七条退费审批:1. 学校领导审批退费申请;2.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办理退费手续。

第八条退费发放:1. 学校财务部门将退费金额汇入学生或家长指定的银行账户;2. 学校财务部门向学生或家长出具退费凭证。

第四章退费时间及方式第九条退费时间:1. 学生退学或转学,在办理退学或转学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应费用;2.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超过规定时间,在请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应费用;3.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退费,在申请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应费用。

第十条退费方式:1. 银行转账:学校财务部门将退费金额汇入学生或家长指定的银行账户;2. 现金发放:学生或家长到学校财务部门领取退费金额。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退费工作,确保退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校将更好地规范退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及家长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退费服务。

民办学校财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财务退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退费范围1.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休学等情况,符合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退费条件。

2.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退费。

3. 学生因学校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退费。

三、退费标准1. 学生在入学前提出退学的,应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2.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后提出退学的,根据以下情况退还相应费用:(1)开课时间在7天内(含7天)退学的,退还所缴学费的90%。

(2)开课时间在8-15天内退学的,退还所缴学费的80%。

(3)开课时间在16-30天内退学的,退还所缴学费的70%。

(4)开课时间超过30天退学的,退还所缴学费的50%。

四、退费程序1. 学生提出退费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财务部门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费条件。

3.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退费标准计算退费金额。

4. 学校财务部门将退费金额退还给学生或其监护人。

五、其他1. 学生退费时,需将学校提供的收据、发票等相关凭证一并退回。

2.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退费档案,确保退费信息的真实、完整。

3. 学校应加强对退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退费工作公开、透明。

4.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对退费制度进行适时调整。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民办学校退学退费制度

民办学校退学退费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

三、退学退费原则1. 公平原则:退学退费应公平合理,确保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2. 诚信原则:学校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退还学生费用。

3. 实际原则:退学退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住宿时间等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四、退学退费标准1. 新生退学退费:(1)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2)新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

2. 学生在学期内退学退费:(1)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2)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3. 短期、业余培训学生退学退费:(1)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2)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五、退学退费程序1. 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填写《退学退费申请表》。

2.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退学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民办学校的退费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转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的退费管理工作,包括学杂费、住宿费、餐费等各项费用的退费。

第三条学校应当依法开展办学活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退费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家长的退费申请得到及时、合理、公正的处理。

第五条学生和家长应当依据学校规定的退费程序和要求进行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学校的退费工作。

第二章退费申请第六条学生和家长在下列情况下有权申请退费:1. 学生因病、伤等原因需休学的,可申请按期退费;2. 因故离校的学生,可以申请退费;3.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费的,可以申请退费;4.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费的,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七条学生和家长在提出退费申请时,应当准确填写退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和家长的退费申请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退费处理。

第三章退费流程第九条学生和家长提出退费申请后,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审核结果,并告知退费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对于符合条件的退费申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并将退费款项返还给学生或家长。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退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退费款项的及时、安全、准确返还给学生或家长。

第四章退费原则第十三条学校在处理退费申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确保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2. 严守退费申请的程序和要求;3. 公正、公平、透明地处理退费申请。

第十四条学校在处理退费申请时,应当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学生和家长的退费申请,不得随意拖延、变相拒绝或推诿退费处理。

第五章退费监督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退费监督制度,设立退费监督部门或岗位,加强对退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某某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某地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发文字号】粤教职[2003]10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3.08.22【实施日期】2003.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职[2003]100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省直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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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

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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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第十二条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

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开课时间从军训或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

教育机构在开课前对学生的课前补课不得作为正式开课时间。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

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
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

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三章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教育机构退费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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