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自检自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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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四、注册登记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 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 4 —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 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企业厂区平面图。

竹木草出境自检自控制度

竹木草出境自检自控制度

自检自控管理制度为使产品满足客户需求,产品质量符合进口国强制性的法规标准要求,避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对本公司加工出口的产品所需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特制定本自检自控制度。

1 适用范围1.1 公司内使用的毛竹、硫磺等原辅材料;1.2 公司制作的样品、成品等。

2 责任部门自检自控计划由质检部根据进口国及客户对产品的要求,本公司的产品类型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 具体内容3.1 原材料管理3.1.1要求毛竹供应商提供竹木材砍伐证和竹木材运输证,保证材料来自合法途径,在竹木材进厂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并收集归档。

3.1.2 在毛竹购销合同中注明毛竹进厂前必须进行清根除叶处理,防治携带泥土虫卵等有害生物,从源头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厂。

3.1.3 所有竹木材到厂后必须经质检人员按照原料验收标准查验是否携带病虫害、杂草及霉变情况,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厂。

3.2 硫磺的管理3.2.1要求硫磺供应商必须按照我国及进口国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每年提供相应合格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承诺书,确保辅助材料符合安全卫生项目。

将供货方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产品核对、与标准核对等核查,核查合格后归入合格供应方档案。

(2)质检人员对进厂的硫磺,应按照相应的原料验收标准进行外观、数量等的检验,合格后存放入库并作相应记录。

(3)质检人员按照我国和进口国及客户对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对上述辅料每年委托相关技术中心进行相应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验证,发现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溯其制作的其他所有产品,对产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检测验证,发现不合格时立即上报总经理,采取召回、赔偿或者技术处理等补救措施。

(4)对公司首次使用的新材料,必须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批准批量采购。

4 成品管理(1)质检人员每年选择代表性的成品样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验证,若发现验证不合格的,应立即查找原因,追溯产品来源及去向,对确认不合格的产品采取召回、赔偿或技术处理等措施;同时对下一步的产品生产采取更换材料、更换设计等措施,并重新取样检测验证合格后方可生产出口。

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自检自控计划

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自检自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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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自检自控计划

出境竹木草制品自检自控计划

自检自控计划一、目的:保障出口框条从原料、加工、储存、运输环节符合检验检疫及产品质量要求。

二、原辅材料的自检计划1、质量自检自控计划原料名称检验项目(按GB/T11718-2009《中密度纤维板》依据验收)检验时间检验单位和工具备注18/15厘密度板1、目测板材是否携带病虫害、杂草及霉变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厂;入厂时检验,批批检验企业自检:以供应商提供检验报告为主,以目测为次,同时使用千分尺、测湿仪、钢卷尺等量具测量2、将供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数据与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方可以入厂,核对要求如下:①密度要求在0.65-0.8g/cm3,板内密度偏差±10%;②静曲强度≥22MPa,内结合强度≥0.45MPa;③吸水厚度膨胀率≤12%;④甲醛释放量≤5mg/100g或<0.11PPM,达到P2或以上等级。

3、对不符合以上1-2点要求的板材立即拒收,并上报总经理,对核查合格的厂商归入合格供方档案。

2、防疫管理自检自控计划原料名称检验项目检验时间检验单位和工具备注18/15厘密度板1、依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企业标准:杜绝不允许出现霉变等细菌性生物;不允许夹带虫卵、害虫、活体生物、生物尸体及粪便等入厂时检验,批批检验企业自检:以目测为主,同时使用手持放大镜、毛刷、镊子、样品袋、手电筒、照相机等三、生产过程中的自检自控计划1、质量自检自控计划(按出口美国P2板要求,我司的材料必须在甲醛释放量≤5mg/100g或<0.11PPM这个前提条件下选购,进行加工的成品必须在良好的环境下,注意成品的含水率及虫害、杂草及霉变情况)工序名称检验项目检验时间检验方式备注分条工序↓造型工序↓1、生产过程中挑出不合格的框条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乱放;日检至少一次企业自检生产部负责2、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如含水率超出规定范围的)时立即停止加工生产并立即上报总经理,采取召回或技术处理等措施,并追溯其制作的产品,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记录;四.原材料及产品存放区1、产品质量自检自控计划原料名称检验项目检验时间检验方式备注18/15厘密度板1、相对独立存放2、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并且粘贴原料采购信息。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4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01•【文号】国质检动函[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提高出境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4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木制品检验另文规定)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狠抓源头,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一)充分认识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种类繁多,加工工艺千差万别,生产企业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出境竹木草制品多次因发现活虫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而被输入国家或地区通报,甚至采取暂停进口等措施,给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失。

各局要高度重视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验检疫质量。

(二)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以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和溯源管理等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对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储运和出口等全过程安全质量把关与控制。

(三)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一)的要求,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并将名单上报总局备案。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制度 格式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制度 格式

第45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简化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建立以出口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评价为核心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综合采用企业体系评审、生产过程检查和出口抽查等官方验证结果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分类管理,以及出境竹木草制品的风险分析和分级。

本管理实施细则所称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所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分类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指南。

(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对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和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四、注册登记(一)注册登记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出口竹木草制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2.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3. 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4. 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5.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6.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二)注册登记受理与考核1. 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附件1)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企业厂区平面图。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第一章:引言1.1 背景本管理手册是为了指导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卫生防疫管理,确保产品安全、员工健康,防止疫情传播,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制定。

1.2 目的本手册旨在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卫生防疫管理措施,提高生产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3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生产场所卫生管理2.1 生产场所清洁 1、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洁地面、墙面等,并保持通风畅通。

2、定期检查排水系统,防止积水滋生细菌。

2.2 垃圾处理 1、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定期清理垃圾并及时处理。

2、垃圾存放区应干燥通风,定期清洁消毒。

第三章:人员卫生管理3.1 员工健康管理 1、员工入职前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2、员工应按时接种疫苗并定期健康检查,有疾病者需暂缓上岗。

3.2 个人卫生 1、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帽子、口罩等。

2、勤洗手、戴手套,减少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第四章:生产工艺卫生管理4.1 食品安全管理 1、采购原材料前应查验合格证明,并注意存储条件。

2、生产过程中应保持原料、成品的整洁,防止交叉污染。

4.2 生产设备卫生 1、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设备表面无明显污染。

2、定期维护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第五章:应急措施5.1 突发事件处理 1、建立应急预案,遇突发事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2、加强员工应急演练,提高员工自救能力。

5.2 疫情防控 1、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2、发现疫情可疑症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及时隔离患者。

结语本手册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卫生防疫管理措施,希望企业严格遵守,做好预防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员工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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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
n 4、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定期检测有毒
有害物质:初次采购/首次使用时,每
种原辅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机
构的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报告,也可由
企业送检(油漆每种颜色都必须检测,
人造板若材质相同,则可检测一种规
格)。企业的成品在初次出口时也必须
n 2、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包括:记录异常 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分析原因、 采取纠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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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
n 3、若异常情况导致不合格产品,则对 不合格产品有严格的标识、隔离措施, 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不合格产品, 必须在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口。
n 相关文件: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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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
二、企业出口报检时,应要求贸 易关系人向各辖区检验检疫机构 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
n (1)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 n (2)厂检单; n (3)产品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
和标准的要求的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 件); n (4)CNAS认可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和 阻燃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 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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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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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 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 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控制以及溯源管理 为核心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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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年度考核自查表.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年度考核自查表.
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定期检测有毒有害物质
原料进库和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各种验收、检测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厂房、设施是否进行改造和扩建,是否及时申报
厂检员是否更换,并及时报告
检验检疫日常监管中存在影响检疫质量的重大隐患
企业退货或索赔情况
企业认证情况
有无抽检不合格问题
是否实现电子监管






附件: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年度考核自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注册登记号
产品种类
年出口量
厂检员名称
及人数
考核内容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的防疫制度运行良好
原料把关验收控制措施运行良好
成品、半成品安全质量控制制度运行良好
产品能实现有效溯源
厂检员履行职责情况良好
异常情况报告和纠偏制度运行良好
成品仓库区域划分明显,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堆放与地面和墙面有一定距离,批次清楚
厂区定期进行杀虫、杀菌及灭鼠等防疫工作
除害处理记录完成、真实
原料验收、防疫消毒、清扫等记录完整、真实






油漆、胶合板、纤维板等原辅料进厂能进行验证和检测
原辅料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对发现的不合格原料进行原因调查分析和整改

检查人员: 审核 年 月 日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一、引言本手册旨在帮助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的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卫生,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本手册将从员工卫生健康、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原材料卫生检验、生产设备清洁消毒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和要求。

二、员工卫生健康管理1.所有员工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进行手部清洁消毒。

2.确保员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发现疾病及时隔离治疗。

3.提倡员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戴口罩等。

三、生产车间卫生管理1.生产车间每日必须开展全面清洁消毒工作,特别是生产设备表面和地面。

2.车间内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确保无异味和空气流通。

3.定期清理垃圾,避免积聚产生异味和细菌。

四、原材料卫生检验1.检验所有进货原材料是否具备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2.原材料入库前必须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3.严格杜绝使用过期或受污染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五、生产设备清洁消毒1.生产设备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洁消毒,特别是食品接触部位。

2.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彻底清洁消毒,确保无残留物和细菌。

3.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且无漏水现象。

六、卫生防疫知识培训1.每季度对员工进行卫生防疫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防疫意识。

2.定期组织模拟演练,让员工熟悉卫生防疫应急处理流程。

3.经常进行卫生防疫知识考核,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结语本手册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卫生防疫管理起到指导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员工健康。

生产企业要时刻关注卫生防疫领域的最新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以上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防疫管理手册内容,希望对各企业有所帮助。

出境竹木草制品公司半成品、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出境竹木草制品公司半成品、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出境竹木草制品公司半成品、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1. 背景介绍竹木草制品是一种受欢迎的生态友好产品,广泛应用于家具、工艺品等领域。

为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半成品、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2. 目的与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实现产品合规性和客户满意度的双重保障。

本制度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公司的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过程。

3. 质量管理体系3.1 质量管理责任•确定质量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质量目标,并进行定期评审和持续改进3.2 质量计划•制定详细的质量计划,包括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标准•质量计划应与客户需求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3.3 质量控制•设立质量控制点,实施过程控制•检测关键参数,确保半成品和成品符合质量标准3.4 质量检验•设立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入库检验和出货前检验•检验样品符合要求后方可出货4. 安全管理体系4.1 安全责任•确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安全目标,并进行定期评审和持续改进4.2 安全风险评估•对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4.3 安全控制•设立安全控制点,对半成品和成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控制•定期检查和维护生产设备,确保安全生产4.4 安全培训•提供安全培训,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5. 文件控制5.1 文件编制•制定标准化的文件格式和编制要求•文件要明确包含文件名称、版本号、生效日期等信息5.2 文件审查和批准•对编制的文件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文件内容准确且符合要求•未经批准的文件不得使用5.3 文件变更控制•文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变更控制•变更后的文件应重新审查和批准,替换原有版本6. 记录管理6.1 记录编制•对生产和质量控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记录•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操作人员和结果等信息6.2 记录保留•记录应按照要求进行保留,以备查阅和追溯•记录保留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一年6.3 记录归档和销毁•记录归档后按照要求进行存储和管理•记录销毁时应确保信息无法恢复7. 培训和能力提升7.1 培训需求分析•定期进行培训需求分析,确定员工培训的重点和内容•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培训计划7.2 培训开展•实施培训计划,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应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知识、操作技能等7.3 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收集员工反馈和培训效果数据•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调整,提高培训效果8. 管理评审8.1 评审周期•定期进行管理评审,一般为每年一次•管理评审应涵盖质量和安全两个方面8.2 评审内容•评估半成品、成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确定改进措施和持续改进计划9. 符合性评价9.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半成品和成品生产过程的符合性•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符合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9.2 不合格品管理•建立不合格品管理程序,包括不合格品的处理和纠正措施•不合格品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法规和客户要求10. 改进计划10.1 缺陷管理•建立缺陷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品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分析,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10.2 持续改进•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并进行评估•定期进行持续改进的评估和调整11. 附则本制度的执行应符合相关法规和国际质量安全管理标准的要求。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法律修订2003年4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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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符合以上 1-2 点要求的板材立即拒收,并上报总经理,对
核查合格的厂商归入合格供方档案。
检验单位和工具 企业自检:以供应商提供检验报 告为主,以目测为次,同时使用 千分尺、测湿仪、钢卷尺等量具 测量
备注
2、防疫管理自检自控计划 原料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时间
检验单位和工具
备注
18/15 厘密 度板
补一次。
5、卫生清理,粉尘清理
企业自检:以目测为主, 同时使用手持放大镜、 毛刷、镊子、样品袋、 手电筒、照相机、灭杀
药剂等。
四.原材料及产品存放区
1、 产品质量自检自控计划 原料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时间
检验方式
备注
18/15 厘密 度板
1、相对独立存放 2、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并且粘贴原料采购信
工序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时间
检验方式
备注
分条工序
↓ 造型工序
1、生产过程中挑出不合格的框条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乱放; 2、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如含水率超出规定范围的)时立即停止加工生产并 立即上报总经理,采取召回或技术处理等措施,并追溯其制作的产品,对不
日检至少一次
企业自检
生产部负责

合格的产品进行记录;
物、生物尸体及粪便等;
3、不允许出现白蚁; 4、喷洒灭蚊灭蝇药物及卫生清理;
灭杀白蚁由专业机构每季 度一次,防蚊、蝇喷洒药物 视情况而定,通风处每年修
补一次。
企业自检:以目测为主,同 时使用手持放大镜、毛刷、 镊子、样品袋、手电筒、照
相机、灭杀药剂等。
五、销售及装运环节自检自控计划
1、 产品质量自检自控计划 区域名称 检验项目
少2次
企业自检
仓库部负责
框条强度,甲醛
释放量,含水量, 质检部负责
弯曲强度
2、 防疫管理自检自控计划 区域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时间
检验方式
备注
生产加工 区
1、不允许出现霉变等细菌性生物; 2、不允许出现虫卵、害虫、活体生物、生物尸体及粪便等; 3、专业灭杀白蚁; 4、喷洒灭蚊灭蝇药物;
灭杀白蚁由专业机构每季 度一次,防蚊、蝇喷洒药物 视情况而定,通风处每年修
检验时间
检验方式
备注
销售环节 装运环节
了解境内及出境地产品质量相关标准:如需检验,送经 CNAS 认 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按照生产批次装货发运:出口产品,及时办理报检、报关等相关 出口手续。装运时,禁止野蛮装卸。登记物流车辆信息。
视客户及检验检疫要求而 定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视客户及检验检疫 要求而定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2、 防疫管理自检自控计划 区域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时间
检验方式
备注
销售环节 装运环节
了解境内及出境地产品质量相关标准:如需检验,送经 CNAS 认定 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申请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检验集装箱体内是否有杂物、有害活体生物及生物尸体;是否有新 鲜土壤用户霉变物品,箱体是否漏水,保持箱体内地板干爽、清洁
1、依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2、企业标准:杜绝不允许出现霉变等细菌性生物;不允许夹带虫 卵、害虫、活体生物、生物尸体及粪便等
入厂时检验,批批检 验
企业自检:以目测为主,同时 使用手持放大镜、毛刷、镊子、 样品袋、手电筒、照相机等
三、生产过程中的自检自控计划
1、质量自检自控计划(按出口美国 P2 板要求,我司的材料必须在甲醛释放量≤5mg/100g 或<0.11PPM 这个前提条件下选购,进行加工的成品必 须在良好的环境下,注意成品的含水率及虫害、杂草及霉变情况)
自检自控计划
一、目的:保障出口框条从原料、加工、储存、运输环节符合检验检疫及产品质量要求。
二、原辅材料的自检计划
1、质量自检自控计划
原料名称 检验项目(按 GB/T 11718-2009《中密度纤维板》依据验收)
检验时间
1、目测板材是否携带病虫害、杂草及霉变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 入厂时检验,批
入厂;
息。
按采购及生产批次验证,18 厘 /15 厘密度板按不同供应商分 别张贴采购信息(详见:原材
料验证证明及堆垛标识牌)
仓库管理员,按照 生产批次管理登记
仓库管理 员
2、防疫处理自检自控计划 原料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时间
检验方式
备注
18/15 厘密 度板
1、不允许在包装箱内外及仓库出现霉变等细菌性生物; 2、不允许在包装箱内外及仓库出现虫卵、害虫、活体生
批检验
2、将供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数据与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方可
以入厂,核对要求如下:
18/15 厘密 ①密度要求在 0.65-0.8g/cm3,板内密度偏差±10%;
度板 ②静曲强度≥22MPa,内结合强度≥0.45MPa;
③吸水厚度膨胀率≤12%;
④甲醛释放量≤5mg/100g 或<0.11PPM,达到 P2 或以上等级。
视客户及检验检疫要求 而定 每个集装箱必查
视客户及检验检疫 要求而定 企业自检
六、厂区及办公区域防疫自检自控计划 区域名称 检验项目
厂区
卫生状况,包括杂草ຫໍສະໝຸດ 生活垃圾、废旧物品等办公区域 卫生状况,包括废旧办公用品、生活垃圾
检验时间
每月一次 每月一次
检验方式
企业自检 企业自检
备注
切 45°角 ↓
包装 入库
成品
3、生产工人要认真填写生产工序的移送和交接记录;
4、成品必须由质检人员批批检验合格方可进行包装,对包装过程实施监督, 并填写成品检验记录;
1、按生产批次号及规格整齐堆放。
日检至少一次
1、定期检查厚度、外观质量、尺寸、含水率; 2、理化性能
1、每批次企业自检 2、型式检验每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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