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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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办法

公园管理办法

公园管理办法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管理,保护公园环境,保障公众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公园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园设施管理第一节公园基础设施管理第二条公园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绿化、景观、休闲设施等各类设施,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第三条公园道路应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保证通行顺畅,设置标识牌和标线,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公园绿化应注重生态环保,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加强绿地保护,推广绿色种植技术。

第五条公园景观应充分挖掘区域文化特色,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和文物,注重景观维护和景区宣传工作。

第六条公园休闲设施应齐全、完善,满足不同需求的公众需求,同时加强设施安全监管,预防意外事件发生。

第二节公园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园卫生管理应落实日常清洁、定期保洁以及临时清理的责任,加强卫生巡查和监管。

第八条公园设立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加强对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工作,提倡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公园卫生管理应加强对厕所、餐饮场所等公共设施的卫生监管,确保公众的健康安全。

第三章公园活动管理第一节公园活动组织第十条公园活动应提前进行规划和准备,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公园活动组织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机关进行活动备案,并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维持和后期清理工作。

第二节公园活动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公园活动期间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线,保证公众安全。

第十三条公园活动组织者应提供安全设施和急救设备,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公园活动应加强安全巡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公众安全。

第四章公园秩序管理第一节公园游客行为管理第十五条公园游客应自觉遵守公园规定,爱护公园环境,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六条公园游客不得损害公共设施和其他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携带或使用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公园游客应保持文明礼仪,不得喧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等活动。

公园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公园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公园公园管理条例一、公园应加强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色彩、外形与园容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游乐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符合有关规定;(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使用有效;(三)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

二、公园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及市的有关规定。

三、公园应加强车辆管理。

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使其行驶和停放不影响游览和安全。

四、公园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禁止向公园或在公园内排放影响公园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噪声。

五、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园内举办规模较大或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公众活动,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一般性公众活动,应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园管理人员应当文明管理,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服务证上岗,恪守职责,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二)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七、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三)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四)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五)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的;。

公园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公园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公园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公园环境,提升公园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公园管理目标。

本办法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公园管理体系,保障公园环境的优美和清洁,提供良好的游览和休闲环境,促进公园文化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公园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园,包括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

三、公园管理主体。

1. 公园管理委员会,成立公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园管理规划、管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 公园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环境卫生、植物保护、设施维护等。

3. 公园服务人员,配备专业的公园服务人员,提供游客咨询、导览等服务,保障游客的安全和舒适。

四、公园管理措施。

1. 环境保护,加强对公园植被和野生动物的保护,禁止乱砍滥伐和捕杀野生动物行为。

2. 设施维护,定期对公园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的安全和便利。

3. 清洁卫生,加强对公园环境的清洁和卫生管理,保持公园的整洁和美观。

4. 安全管理,加强对公园游客的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巡逻和安全监控。

五、公园管理效果评估。

1. 定期对公园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公园环境、游客满意度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2. 建立公园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园管理工作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公园管理责任。

1. 公园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公园管理工作的协调。

2. 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公园管理工作,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3. 公园服务人员负责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公园的良好形象。

七、公园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根据公园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办法,不断提升公园管理水平,保障公园环境的优美和清洁。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公园管理委员会提出并经批准后执行。

以上就是公园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努力,打造更加美丽的公园环境。

公园管理制度有关文件

公园管理制度有关文件

公园管理制度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的环境质量和良好秩序,保障公园内广大游客的安全和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园是人民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的场所,公园管理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园内环境整洁,绿化良好,设施完善,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参观体验。

第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经常对公园内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减少因设施设备损坏造成的事故发生。

第二章公园使用权第五条公园使用权属于社会公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凭有效证件进入公园游览。

第六条公园管理单位有权对公园内游客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有权拒绝对公园内违法、违规、扰乱公共秩序或损害公园设施的人员进入。

第七条公园内的建筑、设施、园林绿化等均为公共财产,游客应当爱护公共财产,禁止破坏或污染。

第三章公园服务第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保障制度,提供文明、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在公园内为游客提供导游、问询、咨询等服务,协助游客解决问题。

第十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与公园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如休息区、卫生间、垃圾回收箱等,保证游客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章公园安全第十一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公园内安全防范,确保游客在公园内的安全。

第十二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公园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毒品等危险品,禁止在公园内吸烟、泼水、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五章公园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权责关系,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对公园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环境脏乱等问题及时整改。

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公园作为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主体,在保护和管理我国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自然保护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公园在自然保护领域的作用,促进国家公园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制定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一、总体要求1. 积极推动国家公园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现国土空间合理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管理的良性循环。

2.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分类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3. 加强国家公园和周边地区的协同管理,推动国家公园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国家公园体系建设4. 加强国家公园的规划设计,科学确定国家公园的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构建乡村振兴示范区、绿色发展示范区。

5. 遵循科学规划和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建设一批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国家公园,建立健全持续发展的生态旅游体系。

6. 提高国家公园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机制,构建以国家公园为核心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推动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三、生态修复和保护7. 实施生态修复工程,重点治理湿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恢复和建立自然生态系统。

8. 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狩猎和捕捉野生动物等行为,促进野生动植物种裙的持续增长。

9. 强化对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加强生态系统和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提高自然灾害的防范和应急能力。

四、社会参与与宣传教育10. 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参与,促进公众对国家公园的认知和理解,引导公众珍爱自然、保护环境的行为。

11. 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地宣传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12. 积极开展生态文化建设和生态民俗传承,传承和弘扬良好的生态文化传统和习俗。

五、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13.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巡视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公园管理办法

公园管理办法

公园管理办法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园环境,促进公园的合理利用,根据《XXXX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公园及其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经国家或者地方授权的公园。

第三条公园应当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公共服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公园管理职责,加强公园的巡查、监督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科学研究等活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文化素质。

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案,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园规划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园的规划方案,明确公园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建设标准等。

第七条公园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景观景点的合理布局,合理分配公园资源,提高公园的利用效益。

第八条公园规划应当包括公园的整体布局、景观设计、交通组织、设施设备等内容。

第九条公园规划应当经专家论证和公众参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园建设第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规划,合理选择建设地点,并进行土地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公园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守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标准。

第十二条公园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建造和节能减排,在建设过程中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

第十三条公园建设应当合理布局景观、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为游客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

第四章公园管理第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的巡查和监督工作,及时处理异常情况,保持公园的良好秩序。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园使用管理规定,规定公园开放时间、游客行为规范等,维护公园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安、环保、城管等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公园的安全和环境。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和游客的沟通和合作,征求各方意见,改进公园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园的建设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国土、环保、住建、规划、水务、林业、文广、体育、人防、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遵循生态、便民、求实、发展的原则,明确规划布局、功能形态、控制原则、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等内容;涉及已公布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的,应符合文物保护相关要求。

第七条公园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

第八条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园内的各类设施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进行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主要园路、广场、出入口、公共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公园配套建设健步道、绿道等设施。

第十条公园建设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再生水务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新材料和新技术。

第十一条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根据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显著的指示标志。

第十二条公园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二)健全落实公园管理制度;(三)建立并妥善保存公园档案;(四)保持公园设备设施、绿化景观和园容园貌良好,维护正常游览秩序;(五)管理公园内文化健身娱乐、经营服务等活动;(六)执行安全管理规范,保障公园经营、游览等活动安全;(七)制止破坏公园设施、景观的行为;(八)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活动;(九)其他职责。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管理,不断提高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且在全国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园。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二)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2.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3.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5.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第四条国家重点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申报国家重点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列为国家重点公园的请示;(二)公园的评价报告;(三)国家重点公园的申报书;(四)公园的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五)公园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建设档案材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国家重点公园的评审工作。

对申报的国家重点公园,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七条对已经列入国家重点公园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有效措施严格保护。

对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其风貌和格局。

第八条对已经列入国家重点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规划进行保护建设;(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三)保持园内设施设备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四)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杜绝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中央公园管理制度

中央公园管理制度

中央公园管理制度一、总则中央公园是城市中心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职责,具有重要的城市功能和社会功能。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中央公园,提高其利用率和环境品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中央公园的管理机构为中央公园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央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中央公园的管理规定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央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促进中央公园与周边社区的互动和合作;解决中央公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中央公园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组织成立,成员包括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央公园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

三、管理范围中央公园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中心绿地中的公园区域,包括植物园、动物园、游乐园、运动场馆、文化场馆等各类设施和场地。

中央公园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园的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公园内的景观设计和绿化工作;公园内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服务;公园内的安全管理和卫生保洁。

四、管理原则1.保护原则:中央公园的管理工作应以保护中央公园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为首要任务,遵循生态优先、文化优先的原则,保护中央公园的生态系统和文化景观。

2.开放原则:中央公园应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优质的休闲娱乐服务,促进公众健康、文化交流和社会互动。

3.合作原则:中央公园管理应与相关部门、社区组织和社会公众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中央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创新原则:中央公园管理应倡导创新理念,积极引入新技术、新模式,推动中央公园的发展和提升。

五、管理措施1.加强监督:中央公园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中央公园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中央公园的运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建立服务体系:中央公园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3.加强安全管理:中央公园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中央公园的安全管理,落实安保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4.开展宣传教育:中央公园管理委员会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中央公园的认识和参与度,增强公众对中央公园的保护意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公园的管理制度

公园的管理制度

公园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园管理行为,保护公园环境,提高公园服务质量,维护公园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园,包括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国家公园等各类公园。

第三条公园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确保公园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公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公众利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积极参与公园管理,共同维护公园环境。

第二章公园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包括园长、副园长、主管等。

第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园运营中的问题。

第三章公园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公园规划,包括公园的位置、面积、功能分区等内容。

第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规划进行公园建设,确保公园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规划和建设要求,合理配置公园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四章公园运营和管理第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公园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园开放时间、票务制度、游客接待等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公园植物、动物和自然景观。

第五章公园秩序维护第十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秩序管理工作,保持公园秩序良好。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内的游客行为进行管理和引导,维护公园内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公园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劝阻、警告、制止、报警等措施。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巡逻和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园内的问题。

第六章公园服务和宣传第二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各类服务设施,包括停车场、洗手间、饮水设施等。

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3.严格执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限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
4.应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有序退出高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
5.应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
6.严格执行《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国家公园
严格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等。
森林公园
严格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其中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同时执行《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
地质公园
严格执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其中地质遗迹保护区同时执行《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
环境风险防控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附件3
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
管控类别
重点管控要求
自然保护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

公园按照什么管理制度管理

公园按照什么管理制度管理

公园按照什么管理制度管理一、管理目标公园管理制度的管理目标是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保证游客游园期间的舒适和安全。

保障社会公众的休闲、娱乐和健身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促进公园的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二、管理范围公园管理范围包括公园的基础设施、绿化景观、生态环境、文化设施等。

管理范围需要覆盖公园内的各个角落,保障整个公园的管理有序进行。

三、管理组织为了实现公园管理目标,需要有专门的管理组织来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组织要有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安保人员等。

他们要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负责公园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管理规定1.进入公园的游客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植物等行为。

2.公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私自烧烤,禁止野外野餐。

3.对游客行为不端的,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和劝离。

4.保持公园的清洁卫生,保持公园内的植被和设施完整。

五、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的公园管理制度,加强公园卫生管理,保持公园的清洁卫生。

2.加强公园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对老化、损坏的设施及时修复和更新,确保游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3.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力度,对破坏公共设施、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罚。

4.建立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公园内的动植物资源,做到合理开发利用。

六、管理效果通过上述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园内的环境良好、秩序井然。

公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为公园的管理提供有力保障,保障公园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发展。

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游客前来游玩,提升公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国家公园日常管理制度

国家公园日常管理制度

国家公园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源保护:国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第一、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加强对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于国家公园内的生态系统和环境质量,应当严格保护,不得损害。

相关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公园管理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公园内的生态系统和环境质量。

日常巡查: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对于违反国家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同时,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

游客管理:国家公园应当制定游客管理制度,规范游客的行为,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对于不遵守规定的游客,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宣传教育: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和文明旅游意识。

同时,应当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财务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所有经费应当用于国家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信息公开: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国家公园的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建议。

总之,国家公园日常管理制度应当以保护为前提,加强资源保护、日常巡查、游客管理、宣传教育、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国家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

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

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深圳公园发展历史

深圳公园发展历史

深圳有了三个国家重点公园 2008-12-01 09:37 深圳新闻网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李晓蕾深圳新闻网讯记者昨日从市城管局获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公布26个公园为第二批国家重点公园。

广东省被列入第二批国家重点公园名单的共有4家,深圳三个公园榜上有名,分别是深圳市仙湖植物园、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深圳市莲花山公园。

这是深圳首次有公园上榜国家重点公园。

据介绍,国家重点公园是根据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局审查推荐,按照《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批准的。

2007年2月公布了第一批20个国家重点公园,包括北京颐和园、北京天坛公园、苏州拙政园等。

目前为止,国家重点公园已达46个。

(记者王慧琼)深圳公园:美丽城市的精致插图新闻链接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且在全国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园。

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按照有关要求,对于被批准的国家重点公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其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

同时,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出让、变相买卖国家重点公园的资源,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和上市。

据市城管局统计显示,深圳去年底已建成各类大小公园440多个,总面积达38000公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公园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公园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公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12.17
•【文号】建城[2010]204号
•【施行日期】2010.1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公园的通知
(建城[2010]20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6]67号)规定,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推荐,我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现批准山西省太原市碑林公园、河南省郑州市碧沙岗公园、河南省郑州市人民公园、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公园、福建省厦门市白鹭洲公园、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龙潭公园、陕西省宝鸡市炎帝园为国家重点公园。

希望被批准的国家重点公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其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对国家重点公园进行检查和跟踪监督,切实做好国家重点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省绿化条例》《XX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XXX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较完善的服务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防灾避险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场所。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专类公园和城市郊野公园等。

第三条XXX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乡(镇)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按年度列入预算。

并整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资金建设公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建设公园。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保护、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公园的规划坚持以下原则:(一)先建园,后建房。

(二)生态优先,均衡分布。

(三)山城一体,林城相融。

第九条编制或修编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融入“公园城市”建设理念、包含公园体系规划专章,征求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二)300 米见绿,500 米见园。

(三)城市公园周边区域低开发强度控制。

(四)不适宜城市开发的山体纳入公园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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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管理,不断提高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且在全国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园。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2.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3.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
5.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第四条国家重点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申报国家重点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列为国家重点公园的请示;
(二)公园的评价报告;
(三)国家重点公园的申报书;
(四)公园的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
(五)公园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建设档案材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国家重点公园的评审工作。

对申报的国家重点公园,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七条对已经列入国家重点公园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有效措施严格保护。

对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其风貌和格局。

第八条对已经列入国家重点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保护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保持园内设施设备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四)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杜绝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国家重点公园应当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绿线管制范围。

保护利用规划由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经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出让、变相买卖国家重点公园的资源,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和上市。

已经占用国家重点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

第十一条国家重点公园的建设和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公园内除必要的保护和重点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项目和设施。

国家重点公园内的各项设施应当和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公园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国家重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国家重点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

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重点公园应当每年向建设部报告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以及实施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对保护和管理不当,已不具备国家重点公园条件的,由建设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国家重点公园称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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