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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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激活城市资源的基本属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立足土地经营、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深化和发展城市投融资企业,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投融资宏观调控,引导和集聚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主体,充分整合利用城市国有资源、资木、资产、资金(以下简称“四资〃),组建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封闭运行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系,力争三年内建成效益最佳、纳税最多、苏北地区一流的县级城市建设投融资实体企业,实现城市建设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整合提升与适当增设相结合原则。

一方面,抓好现有投融资平台整合升级,进行实体化转型;另一方面,综合投融资需要,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建新

的城市投融资企业,完善体系建设。

(二)封闭运行原则。

确立城市投融资企业城市投资建设主体、资产经营主体、融资承债主体地位,按照各投融资企业的职能,实行封闭运作、独立运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

(三)风险防范原则。

城市建设投融资企业对争取的各级专项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交叉使用挪作他用;各投融资企业不得对外担保、借款;互相之间担保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四)“三个平衡〃原则。

按照市场化经营原则,建设投融资企业在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岀量三个方面保持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五)市场化管理原则。

完善建设投融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适用市场化经营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坚持效率优先,提高项目回报率和企业盈利能力;建立市场选择经营者的用人机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构建城市建设投融资新体系

根据我县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围绕金融服务、城市资产运营和产业投资三大板块组建堰都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构建新型城市投融资体系。

(一)城市资产运营。

通过对现有投融资平台企业实体化转型和新设、兼并实体企业,加强对城市有形和无形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提升城市功能。

(二)金融服务。

通过组建金融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创投基金、典当公司、租赁公司,构建和运作金融服务平台体系,开展金融服务业的投资和经营。

(三)产业投资。

充分发挥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载体职能,通过运营和管理自主创新资金,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直接参与相关产业投资,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产业功能。

五、强化和完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系建设

(一)调整政府项目投资主体。

政府及其部门由城市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营性业务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调整为授权城市建设投融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不变),建立项目运作机制。

(二)划转城市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

将全县城市有形、无形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及部分收益权划转给城市建设投融资企业,以壮大其总资产增大现金流,增加净收益,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绿化、公园、污水处理、地下管网、土地、楼堂管所等有形资产和出租车营运权、广告发布权、停车经营权、探矿权出让、地热经营权、商标使用权、地下管网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三)增加国有资木金投入。

政府扶持投向各种经营实体的专项资金、产业发展资金均要作为资木注入城市投融资企业,以强化企业的信用基础和现金流;集团公司成立运行后,县政府增加货币注册资木金1亿元,每年5千万元,于2016年前出资到位;集团公司各项投资项目积极向县政府申请税费奖返、财

政补贴和政府购买产品、服务等支持政策,使其增加盈利能

力,促其快速发展壮大。

(四)完善土地经营。

赋予城市投融资企业土地开发、经营职能,建立与城市规划、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通过项目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争取金融支持,引进社会资本,推进城市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经营工作。城市土地开发、经营收入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城市建设投融资企业主要收入。

(五)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加快存量债务分类处理,积极争取中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增强项目运营能力,营利及各类收入列入政府统一管理,继续偿还存量债务,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木合作模式解决后续资金来源。

(六)做实已设立投融资公司。

组织对现有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企业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盘清家底、调实资产,为实体化、市场化运营夯实基础。

六、拓展城市建设投融资企业融资能力

围绕我县城市建设总体目标和总体规划,制订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不断创新融资的方式与途径,增强城市建设投融资企业的融资能力。

(一)创新项目融资。

对经营性的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转让产权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回收资金。对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政府回购、财政补贴、收费收入支持、特许经营权授予等方式,公平选择投

资者和经营者。对涉及大量机器、设备采购的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

取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资金投入问题。积极采用BOT

(建设-运营-转让)、TOT (转让-运营-转让)、PPP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和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市建设项目的融资创新。

(二)争取间接融资。

进一步发挥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优势,为重点项目提供融资便利。积极争取政策性贷款,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开发银行的信贷支持。完善城市投融资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扩大银行对城市投融资企业的授信范围,增加授信的积极性。

(三)扩大直接融资。

创新直接融资方式,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途径,灵活运用企业债券、信托计划、基金等融资手段,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城市投融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和其他方式做大做强。积极争取城市投融资企业的债券发行。

(四)开拓土地储备融资。

强化财政、国土、规划与城市投融资企业联合运作,制定土地储备融资计划,通过土地储备项目申请金融机构项目资金支持,拓展城市投融资企业融资渠道。

(五)盘活存量资产。

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资产重组,采用转让、出售、出租等多种方法,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经营思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资产处置及资产变现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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