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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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宇投资集团筹资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
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性筹资和债务性筹资两种方式。权益性筹资是
指公司权益所有者投入的筹资;债务性筹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
偿还资金的筹资,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
筹资。
1.3集团财金中心投资银行部是集团及其二级公司筹资管理的主导部门。
1.4本制度规范了公司筹资管理的流程。
1.5本制度使用范围:光宇投资集团及全资、控股二级公司。
2筹资原则
2.1筹资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2.2以“投”定“筹”,筹资时机、规模和组合,必须依据和适应投资的需要。
2.3要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
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2.4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2.5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致力于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3权益性筹资的管理
3.1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
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金中心审核,并经集团董事局批准
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在集团董事局同意的条件下经
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3.2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
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
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集团总部备案。
3.3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3.4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4债务性筹资的管理
4.1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
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
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4.2集团控股企业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须报集团审批,并
由集团财金中心投资银行部指导,企业财务部具体执行。
4.3集团总部及控股企业融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须先经集团董
事局同意方可执行。
4.4未经集团同意,集团下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4.5未经集团同意,企业不准为集团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集团二级公司间不
得擅自相互担保。
5附则
5.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已颁布和今后颁布的所有规章制度的管理。
5.2本管理制度自制定之日起试运行,三个月后正式实行。
5.3本管理制度属第二级制度;集团融资人员和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
掌握。
5.4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光宇投资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