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渔船船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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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 国家职业标准

渔业船员 国家职业标准

渔业船员国家职业标准渔业船员是指在渔船上从事渔业作业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他们主要负责驾驶渔船、操作渔具、进行渔业生产等工作,是保障渔业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力量。

为规范渔业船员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关的国家职业标准。

一、渔业船员的基本职责1.负责驾驶渔船:渔业船员需要掌握船艇的驾驶技术,熟悉航行规则和导航知识,能够安全、稳定地驾驶渔船,确保渔业作业的正常进行。

2.操作渔具:渔业船员需要了解不同种类的渔具,包括渔网、渔具设备以及渔捞工艺,能够正确、熟练地操作和维护渔具,并掌握有效的渔捞技术。

3.进行渔业生产:渔业船员需要根据渔情和季节,选择适宜的渔场和渔区,合理组织渔业作业活动,确保渔获量和渔业效益。

4.保障渔船安全:渔业船员需要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确保渔船平安无事地从事渔业作业,避免事故和人员伤亡。

5.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渔业船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渔业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

二、渔业船员的职业标准内容1.职业技能要求:包括船舶驾驶技术、渔具操作技能、渔业生产管理技能等方面,要求渔业船员具备相关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

2.职业道德要求:要求渔业船员具备敬业精神、责任心、纪律性、勤奋好学、团队合作等职业道德素养,做到诚实守信、遵守规章制度。

3.安全要求:要求渔业船员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了解渔船的防护设备和紧急处理措施,能够正确应对突发情况,并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4.环境保护要求:要求渔业船员具备环保意识,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进行污染渔业资源的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职业培训要求:要求渔业船员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适应渔业科技发展的需要。

三、渔业船员的职业发展路径1.初级船员:从事渔船驾驶和渔具操作工作,具备基本的渔业技能和经验。

2.中级船员:在初级船员的基础上,具备更加丰富的渔业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指导渔业作业。

渔船船员工作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渔船船员队伍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提高渔船作业效率,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船员及其管理单位。

三、船员管理职责1. 船长负责渔船的全面管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对船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2. 大副协助船长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的工作安排、考勤、培训等。

3. 轮机长负责渔船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操作,确保渔船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4. 其他船员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好渔船的各项工作。

四、船员岗位职责1. 船长岗位职责(1)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2)制定渔船生产计划,合理调配船员,确保渔船作业顺利进行。

(3)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4)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渔船设备完好、船况良好。

2. 大副岗位职责(1)协助船长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船员的工作安排、考勤、培训等。

(3)监督船员执行渔船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规定。

3. 轮机长岗位职责(1)负责渔船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操作。

(2)确保渔船动力系统正常运行,保障渔船安全生产。

(3)组织船员进行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4. 其他船员岗位职责(1)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渔船的各项工作。

(2)严格执行渔船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规定。

(3)积极参加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五、船员培训与考核1. 船员培训(1)新船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关证书。

(2)在岗船员应定期参加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2. 船员考核(1)船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2)年度考核由船长负责组织实施,对船员的工作表现、安全生产等进行综合评价。

(3)专项考核根据需要组织,主要针对船员的某项技能或知识进行考核。

六、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生产任务、技术革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国务院令第49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用工正文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洋捕捞渔船船员岗位职责

海洋捕捞渔船船员岗位职责

海洋捕捞渔船船员岗位职责海洋捕捞渔船船员分甲板部船员和轮机部船员,甲板部船员岗位有船长、大副、二副、渔捞长、渔捞员、炊事员,轮机部船员岗位有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轮机员,其职责如下:一、船长职责1、船长是全船的领导人,对生产、生活、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对外有权代表本船进行各项工作的联系,模范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港航法规。

2、掌握本船结构性能,主辅机及各种机械、设备、仪器的概况。

督促各职能部门或有关个人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3、拖网渔船在生产作业及航行中,头船船长应将生产意图及时通知二船船长。

二船船长要服从头船船长的领导并及提出合理化建议。

4、进出港口,狭窄水道,船只密集海域,恶劣天气,抛起锚或当值人员叫请时,应亲自驾驶或在场指挥。

5、根据生产和渔场,渔获物的变化,及时指导渔捞长和大副检查调整网具。

6、与大副、二副轮流担任航行、带网值班工作。

督促检查锚泊,停泊值班,并认真记好航海日志。

7、对海损、作业事故,有现任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

遇难弃船时,船长应最后离船。

8、坞修期间协同验船部门和厂方详细检查船体,制订坞修计划,并督促执行,检查验收。

19、每航次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行为应提出改正意见,消除隐患,切实搞好生产安全。

二、大副职责1、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协助船长做好各项工作,船长离船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有责代理船长职务。

2、负责对渔船助航设备、船舶证件、船员证书和技术文件的使用保管,办理进出港签证。

3、与船长轮流担任航行、带网、锚泊、停泊值班,并记好航海与渔捞日志。

4、负责网具装配,高速的技术指导。

亲自率领船员进行渔捞操作。

进出港、靠离码头时,负责指挥甲板人员系解缆,起抛锚等工作。

5、模范遵守海上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船员严格执行。

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操作训练。

6、会同船长安排和领导甲板人员的工作。

发生海损或渔捞事故,与船长共同设法妥善处理。

7、坞修期间协助船长做好坞修计划,检查计划进度和修船质量,并亲自带领船员做好船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渔船安全生产制度

渔船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包括捕捞渔船、养殖渔船、运输渔船等。

第三条渔船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船长负责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渔船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船长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渔船全体船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六条渔船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渔船所属企业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上岗的船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船员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渔业安全生产知识、船舶操作规程、救生设备使用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四章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十条渔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船舶安全技术检查包括:船舶结构、动力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十二条船舶维护保养应按照船舶技术说明书进行,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渔船所属企业应建立船舶安全技术档案,记录船舶安全技术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

第五章作业安全第十四条渔船作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渔船作业时,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事故。

第十六条渔船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确保遇险时能够及时救助。

第十七条渔船作业时,应加强瞭望,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渔船发生事故后,船长应立即组织船员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员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船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渔业作业的渔业船员,包括船长、船员等所有在船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渔业船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渔船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渔船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当积极学习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危机处理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渔业船员应当遵守船长和船员的指挥,服从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对渔船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渔业船员在工作中有意见或建议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向船长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做出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渔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渔业船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规定,确保渔船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渔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渔业船员在工作中的安全。

第九条渔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体结构完好,设备设施正常运转,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条渔船应当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提升船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渔船安全运营。

第十一条渔船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保障渔船和船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渔船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档案,记录渔船的安全情况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为安全管理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第三章渔业船员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三条渔船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渔船各项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指导渔业船员正确操作。

第十四条渔船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确保船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能够正确操作各种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渔船应当建立安全作业制度,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保障渔船和船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渔船应当加强对渔业船员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渔船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渔船安全管理制度

渔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渔船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渔业生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渔船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船长负责制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渔业管理部门应设立渔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渔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船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渔船符合安全要求;3. 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4. 处理渔船安全事故,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5. 向上级部门报告渔船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渔船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维护第七条渔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是否完好;2. 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3. 船舶消防、救生、通讯设备是否正常;4. 船舶防污染设备是否齐全有效;5. 船舶航行、作业、停泊时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八条渔船所有人应确保渔船安全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渔船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条渔船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渔船船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渔船船长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领导能力,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渔船船员应当遵守船舶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渔船发生事故,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救助,并报告渔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渔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渔船所有人、船长、船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渔船员管理制度

渔船员管理制度

渔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船员的管理,保障船员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渔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渔船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包括但不限于远洋渔船、近海渔船等。

第三条渔船员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船员招聘与考核、船员薪酬与福利、船员培训与教育、船员工作时间与休息、船员安全保障等。

第四条渔船员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渔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五条渔船船主、船长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对船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确保渔船的平稳运行和渔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渔船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机构为船员管理委员会,主要由船主、船长、船员代表等组成,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渔船员的相关事务。

第七条渔船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船员合同中明确列明相关内容。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考核第八条渔船在招聘新船员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歧视船员的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种族等。

第九条渔船招聘新船员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聘广告、招聘会等方式进行,不得私下找关系或贿赂。

第十条渔船对新船员进行考核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降低标准,也不得给予特殊对待。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渔业技术操作证书、救生技能证书、船员工作证书等,否则不得招聘。

第十二条渔船在招聘新船员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船员的岗位、薪酬、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

第三章船员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渔船员的薪酬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渔船员的薪酬应当按时发放,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十五条渔船员的福利待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同时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渔船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享受休息时间和带薪休假,不得超时工作或强制加班。

第四章船员培训与教育第十七条渔船应当定期进行船员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航海知识、渔业技术、应急救援等。

第一节 船舶部门职责分工与船员基本职责

第一节 船舶部门职责分工与船员基本职责

事务部 管事
大厨 服务生
二厨
管理级
按功能分 操作级
支持级
FOUR KEY MAN
船长 MASTER/CAPTAIN
CAPT.
大副 CHIEF OFFICER
C/O 或C/OFF
轮机长/老轨 CHIEF ENGINNEER C/E
大管 SECOND ENGINNEER
2/E
甲板部 DECK DEPARTMENT
C/E 2/E或2ND/E 3/E或3RD /E 4/E或4TH /E NO.1 OILER FITTER WIPER E/C OFF E/C
甲板部主要职责
甲板部 Deck department
主要负责船舶航行、船体保养和船舶营运中的货物积载、 装卸设备、航行中的货物照管; 主管驾驶设备包括导航仪器、信号设备、航海图书资料和 通讯设备; 负责救生、消防、堵漏器材的管理第一副船
Chief (first) officer 长,是船长的主要助手。
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
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值班时间0400~0800、1600~2000;
主管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其他运输管理工 作;
负责编制甲板部所属设备的年度、航次维修保养计划;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大副在船首瞭望、指挥;
大副指挥系 固集装箱!
大副指挥货物的装卸!
水手长的主要职责
水手长 bosun
在大副领导下,具体负责木匠 和水手工作;
做好锚、缆、装卸设备的养护 维修工作;
带领水手做好油漆、帆缆、高 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
船艺工作。
木匠的主要职责
木匠(carpenter)
执行木工及有关航次维修和保养工作;

渔船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渔船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内部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渔船经济效益,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渔船,包括渔船船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渔船内部设立船员大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渔船内部重大事项,如渔船作业计划、安全管理、福利待遇等。

第四条渔船船长为渔船最高负责人,负责渔船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人员管理、船舶维护等。

第五条渔船大副负责协助船长管理渔船,具体职责包括航行、驾驶、船员调配、物资管理等。

第六条渔船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操作,确保船舶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渔船安全员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演练等。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八条渔船船员应具备相应的渔业从业资格,持有有效证件。

第九条船员应参加渔船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船员应遵守渔船规章制度,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船员应爱护渔船设施设备,合理使用渔船资源。

第十二条船员因工作需要离船,应提前向船长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三条渔船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

第十四条渔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渔船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渔船作业时,船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福利待遇第十七条渔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渔船应保障船员的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合理的膳食、住宿等。

第十九条渔船应定期为船员提供健康检查,保障船员身体健康。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二十条船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渔船安全事故或损失,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船员违反本制度,影响渔船正常作业,船长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渔船船长负责解释。

福建渔业船员规章制度最新

福建渔业船员规章制度最新

福建渔业船员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渔业船员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福建省内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员。

第三条所有渔业船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听从船长指挥,服从岸上指挥,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当保障渔船、装备的安全,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第五条渔业船员在海上工作期间,应当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乱扔垃圾,不得捕捞禁捕品种。

第二章渔业船员的职责第六条渔业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渔业知识和技能,保证船只正常作业。

第七条渔业船员应当服从船长的指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船只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渔业船员应当遵守生产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带上非必要物品。

第九条渔业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章,妥善保管导航工具,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条渔业船员应当保障船上的卫生环境,杜绝污染行为。

第三章渔业船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渔业船员有权享受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权利。

第十二条渔业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渔业船员在海上工作期间,应当遵守船舶相互协助的原则,保障合作顺畅。

第十四条渔业船员有义务爱护渔船和渔具,保障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渔业船员有义务遵守航行规章,确保船只和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渔业船员进行警告、处罚、停职等处理。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的渔业船员,将给予解雇处分。

第十八条渔业船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执行第十九条福建渔业船员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渔业船员应当认真学习本规章制度,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遇到困难、问题的渔业船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相关部门将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审议并公告生效。

渔船安全生产工作手册

渔船安全生产工作手册

渔船安全生产工作手册引言渔船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渔船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对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手册旨在指导渔船船员遵守安全生产规范,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渔船在工作中避免事故和灾害发生。

第一章渔船安全管理体系1.1 渔船安全管理责任渔船船长和船员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1.2 渔船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渔船船长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渔船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1.3 渔船安全管理制度渔船船长应制定渔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规范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船船员安全教育培训2.1 渔船船员培训计划渔船船长应根据船员的工作性质和安全需求,制定全员培训计划,确保渔船船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

2.2 渔船船员安全培训内容渔船船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事故防范、紧急逃生和救生设备使用、船舶通讯技巧等。

2.3 渔船船员安全培训形式渔船船长可通过组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和在线培训等方式,提供渔船船员安全培训。

第三章渔船安全设备与应急准备3.1 渔船安全设备配置渔船船长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圈、救生衣、灭火器等。

3.2 渔船安全设备维护渔船船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渔船上的安全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3.3 渔船应急演练渔船船员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应对危险情况的应变能力。

第四章渔船作业安全管理4.1 渔船作业风险评估渔船船员在进行作业前应对作业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4.2 渔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渔船船员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如正确使用作业工具、配戴个人防护装备等。

4.3 渔船作业现场管理渔船船长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管理,确保作业环境安全整洁,并指派专人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监管。

结语本手册着重介绍了渔船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渔船船员安全教育培训、渔船安全设备与应急准备以及渔船作业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旨在提供给渔船船长和船员一个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手册。

渔业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渔业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渔业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渔业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范围和工作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订立本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渔业部门的全部员工,包含渔业技术人员、渔船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渔业部门负责人为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渔业岗位的管理、组织和引导工作。

第二章渔业岗位职责第四条渔业技术人员职责1.负责订立渔业作业计划和生产计划,确保渔业生产依照计划进行。

2.研究、开发并实施渔业技术创新,提高捕捞效率和渔获量。

3.负责渔业设备、渔具、船只的检修、维护和管理工作。

4.组织和引导渔船操作人员进行渔业作业,确保作业安全和质量。

5.定期向上级汇报渔业工作情况、生产效果和技术创新成绩。

第五条渔船操作人员职责1.负责渔船的操作和保养工作,确保船只正常运行。

2.依据渔业技术人员的引导,参加渔业作业,包含船舶驾驶、网具操作等。

3.负责渔获物的分类、捕捞记录和上岸等后续工作。

4.遵守航海安全法规和作业规程,保证作业安全和渔获质量。

5.参加渔业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政执法人员职责1.负责监督和管理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组织巡查渔业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态环境秩序。

3.引导渔船操作人员和渔业技术人员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4.参加渔业调查、评估和监测工作,供应科学依据和看法。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渔业作业计划订立流程1.渔业技术人员依据渔业资源、市场需求和公司要求,订立渔业作业计划。

2.渔业技术人员向渔船操作人员转达作业计划,解释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3.渔船操作人员依据作业计划准备船只、渔具等工具和设备。

4.渔船操作人员依照作业计划进行渔业作业,经过监督和验收后上岸。

第八条渔业设备维护流程1.渔业技术人员和渔船操作人员共同进行设备巡检,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2.渔船操作人员依据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检修。

3.渔船操作人员在使用前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渔船船员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员的管理,促进海上作业安全,保障渔船船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作业的渔船,以及其船员。

第三条渔船船员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激励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渔船船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渔业作业资格和健康体格,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渔船船员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渔船船员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渔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尊重船长和其他船员,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

第七条渔船船员应当关注海上安全和环保,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八条渔船船员应当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和权益,禁止非法招工、剥削和欺骗。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管理第九条渔船船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条渔船船员的招聘应当根据渔船性质和作业需求,确定招聘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渔船船员的招聘程序应当包括面试、体格检查、技能测试等环节,招聘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渔船船员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个人信息、培训记录、健康检查、岗位评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渔船船员的管理应当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根据船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四条渔船船员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惩罚制度,对违反渔船船员管理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渔船船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为海上作业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渔船船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和适应海上作业的能力。

第三章船员工作与生活第十七条渔船船员的工作应当遵守海上作业管理规定,服从船长的指挥和调度,配合完成渔业作业任务。

第十八条渔船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应当合乎法律规定,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渔船船员应当遵守船上的纪律和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秩序。

第二十条渔船船员的生活条件应当保障,包括饮食、住宿、医疗等方面,特别是在海上的长期作业中要给予关注和保障。

渔业船舶值班制度范本

渔业船舶值班制度范本

渔业船舶值班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渔业船舶航行作业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业船舶所有人、船长和全体船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渔业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章值班要求第三条渔业船舶应配备持有相应证书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制定船舶的航行值班规则,并报所在地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值班规则应悬挂在船舶驾驶室、轮机舱和无线电通信室内,确保船长和相应的值班人员遵守。

第五条值班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上岗前应充分休息,不得饮酒,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第六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值班制度,不得闲谈、看阅书报和擅离岗位,确保对船舶航行安全的高度关注和及时应对。

第七条值班驾驶员和轮机员在航行期间不得随意改变规定航向和车速,不得改变船长发布的有关安全航行措施。

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执行上有困难时,应立即报告船长,由其决定。

第八条值班人员应准确、清晰地传达和执行船长、轮机长的指令,受令者应清楚回令,立即执行,并汇报执行完成情况。

第三章交接班第九条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交接班程序进行交接班,确保接班人员熟悉船舶航行状态和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条交班人员应将船舶航行情况、设备运行状况、注意事项等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第十一条接班人员应在确认交接班内容无误后开始值班,如对交接班内容有疑问,应及时向交班人员询问清楚。

第四章轮机和无线电值班第十二条轮机值班人员应确保船舶动力设备、辅助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三条无线电值班人员应确保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无线电通信故障,保持与海上指挥中心、其他船舶和岸站的有效通信。

第五章应急预案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情况下的值班安排和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能够在应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执行应急预案,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渔船管理条例

渔船管理条例

渔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的管理,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渔船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渔船,以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捕捞活动的渔船。

第三条渔船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渔船登记、查验、船员管理和船舶安全监管等制度,确保渔船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二章渔船登记第四条渔船登记是指对渔船进行信息录入、资料归档的登记行为。

第五条渔船持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当地渔政部门提出渔船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 渔船所有权证书或产权证明。

2. 渔船建造或购买合同。

3. 渔船技术参数和设备清单。

4. 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身份证明。

5. 其他渔船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渔船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1. 渔船名称、类型、船体材料等基本信息。

2. 渔船注册码、船舶识别号。

3. 渔船持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4. 渔船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相关信息。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章渔船查验第七条渔船查验是指对渔船进行技术检查、证照核验的行为。

第八条渔船持有人或经营人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渔船查验,并向相关渔政部门提交查验申请。

第九条渔船查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渔船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2. 渔船是否持有有效的船舶证照。

3. 渔船是否配置必要的航海设备和安全设施。

4. 渔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条船员管理是指对渔船船员进行登记、培训和监管的行为。

第十一条渔船持有人或经营人应按照规定对船员进行登记,并保存其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渔船船员应接受航海技术和渔业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渔船船员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章船舶安全监管第十四条船舶安全监管是指对渔船航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行为。

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渔船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渔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渔船所有人、船长和船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渔业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二)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渔船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四)查处渔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实施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渔船所有人职责:(一)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对渔船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渔船安全性能;(三)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和防护用品;(四)制定渔船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船长职责:(一)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全面工作;(二)严格执行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落实渔船安全措施,确保渔船航行安全;(五)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九条船员职责:(一)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正确使用渔船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条渔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渔船所有人、船长和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渔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四)渔船事故案例分析;(五)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渔船所有人应确保船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船舶公司渔船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渔船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渔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船管理工作,确保船舶设施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落实船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旗下所有渔船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渔船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

第三条渔船管理应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全面提高渔船船员的工作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船舶正常运营。

第四条渔船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渔船管理体系,实行人员、设备、安全等方面的全面监管和管理。

第五条渔船公司应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渔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渔船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六条渔船公司应设立渔船管理部门,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渔船管理部门应设立渔船管理岗位,包括渔船船长、船员、机务人员等。

第八条渔船船长应具备相关渔船管理资质,责任制度明确,承担船舶的安全操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渔船机务人员应具备相关机务资质,负责机舱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并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条渔船公司应设立安全监督岗位,负责船舶的安全监督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渔船公司应设立航行监控中心,负责监控船舶的航行情况和气象变化。

第三章渔船管理流程第十二条渔船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船舶管理流程,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渔船管理流程包括船舶作业计划、航线规划、装卸货物等。

第十四条船舶作业计划应包括船舶的出港时间、目的地、装卸货物和计划航行路线等。

第十五条航线规划应根据船舶的载重量、航行速度、水深等因素进行计划,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六条装卸货物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计划和组织,确保货物的安全装卸。

第四章渔船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渔船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渔船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的运营安全和高效。

第十八条渔船管理制度包括渔船设备管理、船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十九条渔船设备管理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船员管理应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招聘和培训船员,确保船员的专业素质。

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防止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

第三条渔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设立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渔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渔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划、计划和措施;(三)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四)对渔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五)组织开展渔船安全教育培训;(六)受理渔船安全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七)指导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渔船安全检查第六条渔船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第七条日常检查由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自行进行,确保渔船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专项检查由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点检查渔船的船体结构、设备设施、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

第九条重点抽查由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进行,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条渔船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确保渔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四章渔船事故处理第十一条渔船发生事故后,船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五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应积极参加渔船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渔船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渔船安全技术知识;(二)渔船安全操作规程;(三)渔船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四)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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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运职业学校教案青岛海运职业学校备课纸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是船舶的职务船员。

职务船员按船上不同部和职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其中,船长主管航行安全和全船重要事务,大副、轮机长分别管理甲板、轮机两个部门,其他职务船员管理本职技术工作。

各部门、各职务间既分工,有合作,构成了船上行政和技术管理的总体。

第一节船长的职责一、船长的基本职责1、船长是船舶的最高领导人,受公司的委托,负责船舶的生产、管理和驾驶。

领导全体船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公约。

贯彻执行主管部门及公司对船员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公司的生产计划和要求安全优质地全面完成捕捞生产任务。

2、定期召开船务会议,布置检查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

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薄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3、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负责保管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等重要文件,检查各种证书的有效期,及时办理申请检验或换证。

4、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并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生产和值班。

保证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5、船舶遇有或发生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公司和主管部门报告。

当危机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6、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7、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最后离船。

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8、执行渔政管理机构有关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渔政管理机构提交交通事故报告。

9、发现传染病或可疑病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听取主管部门指示。

抵达港口时,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检疫,同时,船上应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

如发生必须抢救的危急病人时,应立即电告公司和邻近的我国使领馆,或通报附近港口机构,请求医疗援助。

同时,应迅速驶往最近的有足够医疗条件的或上级指定的港口就医。

10、发生死亡事件时,应立即电告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证明材料,当船舶抵达港口时报送有关部门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我国使领馆。

二、船长开航前的职责1、根据本行次任务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提前24小时将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

2、主持航前会议,听取大副和轮机长关于出航准备工作的报告,检查各方面开航准备情况,保证船舶适航。

3、督促二副备齐并改妥所需海图、渔场图和各种航海及渔捞情况资料,制定安全经济航线;部署航行计划,说明航线特点和注意事项。

4、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以及港口文件是否备齐、有效。

5、检查船员是否全部到船,无关人员是否已经离船,是否办妥离港手续。

三、船长航行中的职责1、督促各部门落实和实施航前制定的各项计划及措施,检查值班人员值班与联系制度。

2、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位、通过船舶密集海域、危险航道、狭窄水道等区域,或者航经冰区、礁区以及遇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和其他必要的情况下,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导,必要时亲自指挥,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督促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严密观测掌握潮汐、潮流、海流、风向风力的变化,正确估计风流压差和各种航海仪器的误差,根据观测船位及时修正航向和风流压差,使船舶保持在计划航线上航行。

经常监督检查值班驾驶员测定船位,保持航迹会算的连续性。

4、发现驾驶员采取避让措施或变换航行不当时,应立即纠正或亲自指挥,直至避离危险为止;关键性的转向点的转向应亲自指挥,运用各种方法检验核实,确保本船转到新的计划航线上为止。

5、密切注意气象变化,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和气象传真,认真分析未来的天气特点,以便及早采取防风抗浪的措施和避开恶劣海区的方法。

6、督促值班人员加强瞭望、使用安全航速以及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7、接近冰区或冰区航行时,要及时收听冰区预报,督促有关人员采取防冻措施,并特别注意保护船体、推进器和舵免遭损坏。

有破冰船引航时,必须严格遵守引航规则。

8、督促大副按时检查所载货物的情况,保护货物的安全和渔货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是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9、夜间航行时,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其他重要布置明确记入“船长命令薄”。

当值班驾驶员遇有情况报告船长时,应尽快到达驾驶台,并迅速作出积极的反应。

10、督促检查和签署航海日志,保证航海日志记载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四、船长作业中的职责1、按照公司的指示,制定渔捞生产计划,决定作业渔区、捕捞对象,根据渔业资源的特点进行作业生产。

2、观察周围船舶动态,利用一切手,段收听渔情报告,掌握中心渔场,并及时把渔情信息报告公司。

3、在作业过程中根据渔区的实际情况及时指示值班驾驶员对网具进行检查、调整,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五、船长锚泊、靠泊、离泊的职责1、锚泊前,根据水深、地质和周围环境以及水文、气象等情况选择锚位。

督促值班驾驶员执行锚泊值班职责,并将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记入“船长服务薄”。

2、在锚泊或待卸渔货时,应督促大副对渔货采取措施保证质量。

3、锚泊或靠码头时,决定船员留船人数、下船时间和回船时间,有权决定临时取消船员登岸。

六、船长引航时的职责1、确保引航员登离船时安全。

2、引航员上船后,船长应主动介绍本船性能、吃水、长度、宽度等有关情况,并应保持同引航员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

因此应认真监督引航员的引航操作,如引航员操作不当,应立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终止引航员的引航工作,直接行使对船舶的指挥权,并要求更换引航员。

3、引航时,船长应亲自值班,因故离开驾驶室时,应指定驾驶员暂时接替。

青岛海运职业学校教案青岛海运职业学校备课纸第二节大副、二副、三幅的职责一、大副的基本职责1、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除航行值班和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生产作业外,在船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甲板部的工作,主管鱼货装卸、质量保鲜、运输和甲板部维修保养。

2、贯彻执行公司指示和船务会议决定,制定并落实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保证本部门工作的高效、优质、安全和部门间的良好协作。

3、领导甲板部的全部工作,并协助船长负责甲板部的安全生产,督促二副、三副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本部门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负责甲板部船员及实习生的技术业务培训;负责航海日志、船舶垃圾记录薄的正确记载和保管,以及甲板部其他图纸、资料和文件的保管;负责甲板部人员的考勤、值班、公休等安排。

4、主管渔货装卸,熟悉本船船体结构、甲板机械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负责维护船体、鱼舱、舱面建筑、装卸设备和属具、救生消防和应急操舵装置等设备,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并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5、负责汇总本部门的维修项目,组织好监修验收和自修工作。

编制甲板部的年度、季度航次保养维修计划,交船长审批后执行。

6、督促并保证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堵漏器材以及防污器材处于良好状态;应变演习时担任现场指挥并负责将应变演习的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7、督促做好航前、到港准备工作,进出港时在船首值守,并按照船长指示指挥现场工作。

8、组织并领导甲板部门船员的业务学习,提高其业务素质。

安排甲板部门船员的休假计划并报船长审批。

9、严格遵守有关国际航运公约、规则,尤其是国际海上防污公约以及各国有关防污规定。

负责制订甲板部门的防污措施,并经常检查和督促本部门船员认真执行。

二、二副的基本职责1、二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停泊值班和渔捞生产的职责,负责向大副报批驾驶员停泊值班排班表,按照大副的指示管理渔货装卸;主管航海仪器和航海图书资料;协助船长做好航次计划。

2、主管驾驶室仪器设备,负责仪器设备的更新、添置和修理申报,并向新到任的驾驶员介绍其性能和操作注意事项。

负责海图和航海资料的改正、管理和添领,张贴驾驶室规则、驾驶和轮机联系制度以及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说明。

3、保证国旗、号旗、号灯、号型以及驾驶室求救信号、器材和设备充足有效,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保持所管库室的整洁。

管理天文钟和船钟,负责航行中跨时区拨钟。

负责填写航海报告并于航次结束后及时填报航次报告。

4、开航前,按照船长的指示备妥所需的国旗、航海图书资料,画妥航线,检查并启动有关助航设备,并将准备情况报告船长。

5、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时,在船尾值守,并按照船长指示指挥现场工作。

6、修船时,做好所管项目的自修、监修和验收工作,船舶进坞后、出坞前对测深仪等仪器的水下部分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7、做好大副指派的其他工作。

三、三副的基本职责1、三副在船长、大副领导下履行航行、停泊值班和渔捞生产的职责,主管救生、消防设备,按大副指示管理渔货装卸。

2、负责管理全船救生、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将其登记入册,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和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3、开航前按大副指示编妥船舶应变部署表及船员应变任务卡,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张挂有关救生、消防的规章和图表。

及时向新到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和具体职责。

4、负责管理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浮具及其属具备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保持清洁、完整,更换淡水、食品和电池,使其处于有效使用状态,保持各种救生信号在有效期内(属二副管理的除外)。

5、熟悉各种消防设备以及火警报警装置的操作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换剂并做好记录,确保处于良好的状态。

6、负责救生、消防设备及器材的保养、维修和更新、添置、厂修的申报。

按时向大副提出所管设备的保养计划和修理项目;修船时,做好所管项目的自修、监修和验收工作,做好大副指派的其他工作。

青岛海运职业学校教案青岛海运职业学校备课纸第三节值班规则一、对值班人员的要求1、所有值班人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职务船员担任;除航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驾驶室;2、所有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充分休息,不能因值班人员疲劳而影响航行安全;在航行期间值班人员不得饮酒;不得安排正在值班的值班人员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3、值班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遇有海难事故时,在不危及本船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进行救助。

4、值班人员应遵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港口港章的有关规定。

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污染海洋。

5、值班驾驶员、轮机员和无线电报(话)务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和如实记录航海日志、渔捞日志、轮机日志。

航海日志、渔捞日志和轮机日志记载的内容必须与船舶实际动态相符。

6、交接班时,授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上驾驶台做好接班准备。

交班人员要确信接班者头脑清醒,并适应了驾驶台的环境后,方可办理交按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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