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实施细则.doc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1、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是哪里颁布的,如果能具体到哪个文件最好,谢谢各位,很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是是各省或行业发布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是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
安监总办〔2014〕49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84 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中央在鄂及省属重点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并经2014年9月2日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22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三)企业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来源: 观典律师事务所作者:rising 发布时间: 2015—04—24 10:5222次浏览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具体实施企业考评工作。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管、区(县)管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五条项目考评由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监督评分两部分组成.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组”),制定工作计划,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自评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每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项目自评结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和财产安全。
一、考评依据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考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主要依据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导则》等。
二、评审内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主要包括:领导责任、组织架构与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与测试、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培训与教育、职业健康与防护、应急预案与演练、安全投入与防火防爆等方面。
三、考评方法1. 文件审查: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规章制度等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现场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其安全设备、场地环境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访谈询问:与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工进行面对面的访谈,了解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评估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
4. 统计分析: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数据,如事故发生率、事故死亡率等,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其安全生产水平。
四、考评结果根据考评结果,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等级评定,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等。
考评结果将作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级别较低的单位进行整改,以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考评周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一般具有周期性,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评,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专项考评。
六、考评结果的利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结果将作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依据,用于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评选安全生产标兵等。
同时,考评结果也将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引导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2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21〕111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安委〔2021〕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生命至上”理念,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21〕47号)的要求,把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基础性、长效性、本质性”的重点工作。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1),以建筑施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1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健全完善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2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1)及有关规定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路、严格监管,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实现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组织领导为大力推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厅成立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绿峰任组长,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莫兰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标准定额处、行政审批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相关人员组成。
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实施办法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全省危险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完成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在达标考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通过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落实企业安全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过程控制,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2009年底,完成对中央和省属在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完成对市属以下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考评工作。
二、工作程序1、申报三级企业先由企业自评,按照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程序和流程(附件2、附件3),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安监局提出申请,县(区)安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兰州市安监局提出申请;- 1 -2、市安全监局组织对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进行考评。
申报三级企业《申请书》的填写、需提交的文件以及县(区)安监局受理企业的申请和对企业现场考评的程序方法,参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申请与考评规定执行。
3、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由市安监局颁发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等级证书。
四、工作安排(一)自评阶段2009年6月30日前,各相关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安全标准化自评小组进行自评。
(二)申报阶段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企业自评后,形成自评报告,向考核机构提交书面考核申请。
(三)审核发证阶段2009年8月1日至9月30日,考核机构收到企业的考核申请后,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报告,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
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安监局要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开展标准化达标工作的认识,采取有力的组织措施,加强达标评级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安全标准化工作纳入重- 2 -要议事日程,按照《规范》要求,积极开展达标活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规模以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数据为准.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表1-1中签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附表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没有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表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企业未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记分.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表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详附表1-4.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周期内与项目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二项目自评机构自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季度监督检查情况;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第十六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申请及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归集的资料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表1-5,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八条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核实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及“不合格”.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考评周期内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项目考评主体责令全面停工改正或3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全面停工改正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下同考核记分达100分及以上的.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第十四条提交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的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的均评定为合格.项目考评主体对“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不合格评定的依据.第二十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表1-6,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项目考评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二十一条项目考评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闽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省厅将及时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评选,数量从严控制.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每个年周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将前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表2-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五条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全省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具有二级法人分支机构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应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为重点考评内容,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四个月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表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表2-3.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近三年与企业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情况;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年周期自评情况;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企业年周期考核记分情况.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企业考评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第二十八条归集的资料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表2-4,简称企业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企业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第三十一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场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企业考评主体应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做出复核决定.企业考评主体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第三十二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表2-5,以下简称企业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企业考评告知书中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第三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对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档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二级达标”、“三级达标”及“不达标”.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一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2起以上5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近三年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达40分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近三年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达40分及以上的.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企业考评主体的考评结果;未提交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第三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考评结果,省厅将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标准及考评办法.“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一级达标”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考评,数量从严控制.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项目考评主体撤销原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发现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第三十八条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限届满,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减少10分及以上的,视同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可评定为“基本合格”,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否则,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视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第三十九条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或逾期未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若要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重新申请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方可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无在建项目的,按照初次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理.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自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可视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四十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重新考核合格的,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第四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第四十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中项目考评周期是指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起至工程项目完工止.企业考评中的年周期是指自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一年;近三年是指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效日至有效期届满日前四个月的时间段.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信息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规定申报登记;本细则采用的惩戒信息均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0号申报登记的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即工程项目为2015年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和2015年3月1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细则进行考评.但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考评时,以企业自评为基础,重点考核2015年3月1日以后至企业申请考评之日企业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以及企业在该时间段所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和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情况;考评标准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附表: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1-2.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1-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1-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1-6.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2-2.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2-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2-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示书2-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6)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审、签发和修订记录,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和修订,缺一项扣1分;
7)查修订后的管理制度,无生效日期,一项扣1分
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5
1)查相关培训记录,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缺一项扣1分;
一级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考评内容
考评要点
分值
考评细则
考评评价
考评得分
一、安全目标35分
1、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
①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
5
★★★
查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发布相关文件:
1)无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或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低于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出现其中任意一项,本项不得分;
6)查修订后的操作规程,无生效日期,一项扣1分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培训;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
1)查相关培训记录,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缺一项扣1分;
2)无操作规程培训记录,缺一项扣1分;
3)随机询问从业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的了解、掌握情况,从业人员不清楚相关操作规程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一人次扣2分
2)查记录或现场抽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未印发到管理层、相关部门和班组,一项扣1分
定期考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并奖惩兑现
5
查考核指标及奖惩兑现材料、文件:
1)未进行目标考核的扣5分;
2)无考核奖惩记录,扣2分;
3)奖惩未兑现的扣2分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
标准化考核细则
本项5分。
①未建立从安全生产委员会到班组的安全管理网络扣5分。
②安全管理网络中每缺少一个部门或者车间、班组扣1分。
①查安全管理网络图及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或者组织机构图)。
②与安全管理部门交谈。
1.4
职责
30
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者领导小组与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
本项7分。
1未制定安全目标责任书,未覆盖各级组织,缺少一个部门扣1分。
2各级组织未制定安全工作计划,缺少一个部门扣1分。
3安全工作目标未量化,未对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漏掉一个部门扣1分。
本项3分。
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与准
①无制度文本,扣3分。
查文件,查资料。
则。
②未明确风险评价目的,扣1分。
2.1范围与评价方法
2.企业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含:
1)规划、设计与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与非常规活动;
10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与使用过程;
本项3分O
①查《隐患登记(治理)台帐》与《隐患整改通知书》,无台帐,扣2分。
②无整改通知书,缺1份,扣1分。
③未做到“四定”,每处隐患扣1分。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并验证的,扣1分。
查文件、资料等有关内容。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doc
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日前,陕西省省住建厅结合省实际,制定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下文是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最新全文,欢迎阅读!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xx〕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工程项目考评第七条考评主体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的专1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通过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具体实施。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细则
QW7-01-09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细则1目的1.1为了推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我站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2依据2.1《深圳市龙岗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深龙住建[2015]14号);2.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2.3《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等。
3适用工程范围3.1在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4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行为的考评内容4.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落实情况;4.2“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4.3远程视频监控措施落实情况;4.4扬尘整治措施工作开展情况;4.5“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情况;4.6其他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5监督及考评方法:5.1监督施工单位自评工作:5.1.1监督组在日常监督中,应对施工单位项目月度自评工作及企业季度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5.1.1.1《龙岗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评表》(QR7-01-09-01)中自评工作内容完成情况;5.1.1.2自评责任主体是否符合“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分包单位参与;专业工程由业主单独发包的、不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的,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的原则;5.1.1.3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是否形成检查记录,是否督促项目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2竣工考评:5.2.1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向监督组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自评材料包括:5.2.1.1《龙岗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QR7-01-09-02);5.2.1.2《龙岗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评表》(QR7-01-09-01);5.2.1.3施工企业对项目安全检查记录;5.2.1.4项目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情况证明资料;5.2.1.5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的列表清单及附件;5.2.1.6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5.2.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三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____》(铁劳〔____〕____号)的精神,规范____高速铁路土建一标段____工区现场管理工作,实现工地现场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和不文明施工现象的发生,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根据总指挥部“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工区的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实施细则。
2、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强化全员安全文明施工的教育,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1、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领导小组成立以工区经理为组长,工区副经理为副组长的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工区相关部室负责人、各队队长、工班长为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____副组长:____组员:____2、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1)规划、统筹、组织、协调、领导本工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制定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措施。
(2)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指导本工区工地的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考评。
针对安全文明施工现况,及时提出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措施。
(3)参与上级组织的检查考评工作,负责落实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
3、工区经理职责:(1)本级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负全责;(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条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文明施工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3)组织制定本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的管理制度与实施措施;(4)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满足安全文明施工需要。
4、工区主管安全副经理职责:(1)在工区经理领导下工作,具体负责本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2)负责督促安全文明施工制度的落实,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3)依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人力、物资、机具、资金进行安全文明施工;(4)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与考评。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3.安全生产例会每位员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并且有会议记录。
4.记录中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题、参会人员及会议容。
1.未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的,扣2分;
2.缺少安委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的,每季度扣2分;
3.安全工作例会记录不全或不真实的,每月扣1分。
询问
抽查人数不低于企业人数的10%(不少于5人)
2.安全控制目标不低于上级下达的标准。
1.未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的,扣2分;
2.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制定不符合要求的,一项不符合扣1分;
3.没有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或指标未进行量化的,扣2分。
询问
抽查人数不低于企业人数的10%(不少于5人)
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了解本客运站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容。
3.年度计划
①根据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
5
查资料
《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
1.方案应结合企业实际;
2.应有明确的领导组织机构;
3.应有工作部署和安排;
4.方案应包含活动主题、成立相应组织、确定活动时间以及详细过程。
1.年度计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不符合企业安全管理目标要求,一项扣1分;
《跨年度专项工作方案》
客运站的中长期规划和跨年度工作方案应与客运站站级、经营围的安全管理要求相适应,与国家有关客运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要求保持一致。
1.中长期规划和跨年度专项工作方案不符合目标管理要求的,一项扣1分;
2.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与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经营业务围不相适应的,一项扣2分;
3.中长期规划未体现逐年量化指标的,扣2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4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____》(铁劳〔____〕____号)的精神,规范____高速铁路土建一标段____工区现场管理工作,实现工地现场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和不文明施工现象的发生,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根据总指挥部“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工区的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实施细则。
2、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强化全员安全文明施工的教育,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1、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领导小组成立以工区经理为组长,工区副经理为副组长的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工区相关部室负责人、各队队长、工班长为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____副组长:____组员:____2、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1)规划、统筹、组织、协调、领导本工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制定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措施。
(2)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指导本工区工地的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考评。
针对安全文明施工现况,及时提出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措施。
(3)参与上级组织的检查考评工作,负责落实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
3、工区经理职责:(1)本级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负全责;(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条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文明施工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3)组织制定本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的管理制度与实施措施;(4)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满足安全文明施工需要。
4、工区主管安全副经理职责:(1)在工区经理领导下工作,具体负责本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2)负责督促安全文明施工制度的落实,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3)依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人力、物资、机具、资金进行安全文明施工;(4)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与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1.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成员对职责不清晰的,每人次扣1分。
②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0
★★★
查资料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
《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框架图》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明确。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与企业规模不相习惯的,扣15分;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成员应包含企业要紧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要紧负责人。
1.未成立安委会或者领导小组的,扣10分;
2.成员未包含要紧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岗位每空缺1人扣2分;
3.没有明确工作职责的,扣3分。
询问
抽查人数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0%(很多于5人)
2.安全生产标责任书内容与本部门或者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不符的,每项扣1分;
3.没有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每缺1个部门或者1人,扣1分。
询问
抽查人数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0%(很多于5人)
企业要紧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员工应熟悉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责任的有关内容。
1.有关人员不熟悉本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每人次扣1分。
②要紧负责人或者实际操纵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与法律责任,并产岗位责任制》
公司文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材料的签发记录》
《安全会议会议记录》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要紧负责人应履行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1.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者任命的,扣5分;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
四阳沟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合法生产的煤矿。
第三条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分七个专业,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增设地面设施专业,各专业满分100分;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评级计分实行百分制,专业考核得分乘以该专业系数后合计,得出煤矿总分。
(一)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各专业评级系数:1.采煤:13分系数为0.13;2.掘进:13分系数为0.13;3.机电:13分系数为0.13;4.运输:13分系数为0.13;5.通风:28分系数为0.28;6.地测防治水:10分系数为0.10;7.安全管理:10分系数为0.10。
(二)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各专业评级系数:1.采煤:12分系数为0.12;2.掘进:12分系数为0.12;3.机电:12分系数为0.12;4.运输:12分系数为0.12;5.通风:26分系数为0.26;6.地测防治水:10分系数为0.10;7.安全管理:10分系数为0.10;8.地面设施:6分系数为0.06。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四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国家级: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条件。
一级:总分在90分及以上,通风专业必须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有四个达到达到一级,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总分在80分及以上,通风专业必须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有四个达到达到二级,其他专业必须达标。
三级:总分在70分及以上,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六条计分办法:1.季度专业分=动态分×50%(市监、业务处室各占25%)+季查分×50%;2.季度总分=专业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3.年度专业分=季度专业得分之和÷4;4.年度总分=年度专业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委托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填写《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一)。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二)《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二);(三)工程项目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进行自评打分表;(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材料);(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七)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三),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四)。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二)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80分以上;(三)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项目未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项目达到盟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低于70分的;(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安监机构下达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或拒不整改的;(五)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方可参评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承建的工程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的考评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告,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年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二)《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六);(三)企业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打分表;(四)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五)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六)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七)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七),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八)。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达到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3个。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四)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第三十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表》(见附表九)。
可主要根据外进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度在本行政区域承建工程项目及项目考评结果进行评定,考评结果在次年1月15日前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结果汇总表》(见附表十)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各盟市上报的考评结果,每三年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十一)。
第三十一条盟市每年度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二)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企业本年度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四)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达到盟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2个。
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本年度所承建已竣工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四)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