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福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以及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负责本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的实施以及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推荐考核等具体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行政区域内市级示范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省、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
第四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按年度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第五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在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基础上,由施工企业申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推荐考评.第七条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公布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创建条件第八条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3000万元以上且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九条纳入施工安全监管范围的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施工企业申报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市管项目)提出申请.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市管项目)所属监督科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房屋建筑工程上部结构开始3个月内(且形象进度不超过主体的3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始3个月内(且已完成工程量不超过总工程量的30%)提出审查意见。
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市延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 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背景介绍建筑施工是改善人们生活和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其安全与否关系到参与建筑施工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
为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提高施工安全水平,国家推出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以规范和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规定要求:1.施工企业合法资格1.1 施工企业应具备有资质的人员和必要的施工经验1.2 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施工登记证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2.1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职责2.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2.3 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强宣传教育3.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3.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3.2 通过信息化手段定期评估和监测安全生产数据4.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1 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明确奖励措施4.2 对不合格施工企业进行处罚4.3 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事件应急机制5.安全培训5.1 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5.2 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培训合格安全管理人员5.3 在建筑施工中落实安全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考评标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A、B、C三类。
A类为合格等级,B、C类为不合格等级。
A类1.施工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施工过程中,无事故、事变发生,施工质量达到要求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达到合格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B类1.施工单位存在一定安全生产隐患,未造成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未达到合格标准,但尚未影响施工质量C类1.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已经发生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完全不达标,严重影响施工质量考评过程按照规定要求和考评标准进行考评。
从施工单位的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效果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
考核和评价结果以A、B、C等级进行分类。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 查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符合 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和 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高处作业、临时 用电、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
监督与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
不定期抽查
采取抽查、暗访等方式,对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不 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 的问题。
总结与反馈
总结经验教训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为 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内容。
安全管理体系应定期进行自查和 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安全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新进人员进 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在岗人员进 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 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 方面的内容,并注重实践操作 和案例分析。
持续改进与提升
定期评估与反馈
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 定期评估和反馈机制,对考评结果进 行分析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之处,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培训与宣传
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加 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申请与受理
建筑施工企业向考评机构提出 考评申请,考评机构对申请进 行受理和审核。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稿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规模以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数据为准)。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22
建筑施工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次及以上 停工整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23
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24 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不予核发安
A
正确
A
正确
A
正确
B
正确
A
正确
B
正确
错误 错误 错误 错误 错误 错误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建七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建六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建七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建九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二建十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二建十筑三施条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建七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建八筑条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考试题库题目编写格式(判断题)
题目答案 题目选项A 题目选项B 出题依据
A
正确
A
正确
B
正确
A
正确
A
正确
A
正确
A
正确
B
正确
A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3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西政报》【年(卷),期】2017(000)015【摘要】晋建质字[2017]10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40-4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7【相关文献】1.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文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规模以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数据为准.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表1-1中签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附表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没有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表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企业未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记分.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表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详附表1-4.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周期内与项目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二项目自评机构自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季度监督检查情况;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第十六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申请及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归集的资料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表1-5,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八条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核实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及“不合格”.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考评周期内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项目考评主体责令全面停工改正或3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全面停工改正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下同考核记分达100分及以上的.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第十四条提交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的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的均评定为合格.项目考评主体对“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不合格评定的依据.第二十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表1-6,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项目考评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二十一条项目考评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闽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省厅将及时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评选,数量从严控制.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每个年周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将前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表2-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五条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全省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具有二级法人分支机构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应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为重点考评内容,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四个月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表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表2-3.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近三年与企业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情况;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年周期自评情况;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企业年周期考核记分情况.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企业考评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第二十八条归集的资料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表2-4,简称企业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企业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第三十一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场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企业考评主体应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做出复核决定.企业考评主体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第三十二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表2-5,以下简称企业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企业考评告知书中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第三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对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档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二级达标”、“三级达标”及“不达标”.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一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2起以上5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近三年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达40分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近三年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达40分及以上的.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企业考评主体的考评结果;未提交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第三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考评结果,省厅将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标准及考评办法.“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一级达标”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考评,数量从严控制.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项目考评主体撤销原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发现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第三十八条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限届满,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减少10分及以上的,视同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可评定为“基本合格”,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否则,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视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第三十九条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或逾期未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若要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重新申请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方可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无在建项目的,按照初次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理.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自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可视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四十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重新考核合格的,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第四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第四十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中项目考评周期是指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起至工程项目完工止.企业考评中的年周期是指自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一年;近三年是指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效日至有效期届满日前四个月的时间段.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信息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规定申报登记;本细则采用的惩戒信息均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0号申报登记的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即工程项目为2015年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和2015年3月1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细则进行考评.但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考评时,以企业自评为基础,重点考核2015年3月1日以后至企业申请考评之日企业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以及企业在该时间段所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和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情况;考评标准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附表: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1-2.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1-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1-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1-6.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2-2.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2-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2-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示书2-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为让大家了解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相关消息,下面,为大家提供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国发〔xx〕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开展平安开展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xx〕40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平安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建立企业和工程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平安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平安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监视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平安监视机构详细实施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那么。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工程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实施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3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 乡 管理机构应 当定 期对项 目安全 生产标
主体 责任 ,规范 建筑施工 安全 生产标 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建筑 准化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检查及 整改 准化考评 工作 ,根 据 《国务 院关于 进 施 工安全 生产 标准化考 评工作。
一
( 四 )项 目发生生产 安全 责任事 辖 区域 内本 年度 拟 竣 工 项 目数 量 的 标准化考评 。 故情况 ; ( 五 )住房城 乡建设 主管部门规
1 0 %。
第 二十 四条
和项 目安 全生产 责任制 ,制定安全 管 工作 。 责建筑施工项 目安全生产标 准化 考评
工作。
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 ,监控危 险性较 大 分 部分项 工程 ,排 查治理 安全生产 隐
患 ,使人 、机 、物 、环始 终处 目考评
第十 二条
项 目考评 主体应 当对
况( 包括限期 整改 、停工整改 、通报 项 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 良标准。 批评 、行政处 罚、通报表扬 、表 彰奖 励等 );
第二十三条
企 业考 评主体应 当
安 全 生 产 标准 化 评 定 为 优 良的 对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 可证在有 建筑施工项 目数 量 ,原则上不超过所 效 期内的建筑施工企 业实施安全生产
建 筑 施 工 企 业应 当建 已办理施工安全 监督手续并取 得施工
状态 ,形 成过程 控制 、持 续改进 的安 立健全 以项 目负责人 为第一责任人 的 许 可证 的建筑施 工项 目实施 安全 生产 全 管理机 制。
项 目安全 生产 管理体 系 ,依 法履行 安 标准化考评 。
( 四) 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规 管部 门或其委托 的建筑施 工安全监督 定 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 条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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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建筑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国
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施工安全水平,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总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管理
的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提高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考评内容。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施工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施工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等方面。
考评内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确保考评内容的全面性和时效性。
三、考评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考评标准,对施
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安全技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考评标准将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和风险情况进行科学制定,确保考评的公正、客观和科学性。
四、考评程序。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包括申报备案、资料审核、现场检查、评审
评定等环节。
考评程序将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确保考评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可靠。
五、考评结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根据考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对合格的
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对不合格的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监督。
考评结果将作为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考评工作
的公正、客观和科学进行。
对于违反考评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考评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附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
确保其适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需要。
同时,建筑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考评工作,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共同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
总而言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施
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施工安全水平,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和支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施工环境,为建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