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评估遴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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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苏科技规〔2018〕360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本厅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18〕360号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项目指南及申报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4日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皖政办〔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5日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重大基地”)建设与管理,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大基地申报、评审、认定、评估等管理行为,并指导重大基地建设。

本办法所称重大基地是指在相对集中的区域,汇集产业配套完备、创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支持重大基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形成梯次推进、滚动发展的良好格局,不断提升重大基地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和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条重大基地按照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方式进行管理。

重大基地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竞争择优、扶优扶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冀科平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冀科平函〔2024〕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省科技厅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2023年度综合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估(一)评估对象除2023年新建平台、需参加本次建设任务验收的平台外,已纳入管理序列或批准筹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参加本次评估(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内容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对参评平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的建设绩效,按照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材料由绩效评估基础数据和补充报告两部分组成,绩效评估基础数据为2023年全年度汇总数据,总结报告为2023年平台组织管理、条件建设和代表性成果产出等方面的重点说明(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2)。

(三)评估流程1.提交材料。

平台依托单位通过“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人入口登录,在“科研平台”——“平台绩效”——“月度绩效填报”栏目填报并完善2023年12月份月度绩效报告,填报数据为2023年全年度汇总数据,以此作为绩效评估基础数据。

在月度绩效附件页面上传绩效补充报告和相应佐证材料(填报明白纸见附件3,绩效补充报告模板见附件4),依托单位于2024年5月28日17:00前完成审核,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遴选评估标准(中医临床版)

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遴选评估标准(中医临床版)
不足的,酌情扣分。
2
专科设备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满足临床需 求的,酌情扣分。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比 医师队伍职称结构
专科 人才队伍 建设情况
医师队伍年龄结构
专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发展 情况
开展名老房中医治 疗率
医疗水平与 服务能力
中药收入占药品收 中医特 入比例 色优势 发挥情 优势病种中医诊疗
科研与教学
近3年新技术、新 项目应用情况
2 每开展1项得0.2分,最多得2分。
承担临床教学情况 、举办地市级以上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 目情况 教学培 训情况 专科护理人员中医 药知识和技能岗位 培训情况
专科接收进修人员 情况
合计
承担本科以上教学或住院医师规培任务的,得2 4 分;近3年举办地市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牵头建设专科联盟的,得1分;对口支援医院(专 3 科)2个以上的,得1分;技术推广3项以上得1分

近3年专科平均每 百名卫生技术人员 科研项目经费
3 ≥30万元得3分,每减少1万元,扣0.2分。
科研创 近3年专科科研课 新情况 题、科研成果、学
术论文情况
1.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1项3分,省级科研项 目1项2分,厅级科研项目1项1分;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得3分,二等 10 奖每项得2分、三等奖每项得1分; 3.发表sci论文每篇1分,中文核心期刊每篇0.5 分,省级期刊每篇0.3分,最多得3分; 4.获得专利、专著每项得1分,最多得3分。
至少制定实施3个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和1个优势病 6 种临床路径,每少1个扣1分;方案和路径要素不
全或不够完善,酌情扣分。
3 专科应用的中药制剂少于3种的,每少1种扣1分。
优势病种中医护理 方案制定实施情况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评选实施方案模版(二篇)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评选实施方案模版(二篇)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评选实施方案模版__重点学科建设是高校学科建设的重点,是高等教育建设和发展的龙头,是体现和反映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带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效益提高的有效途径,是高校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及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的窗口。

我院在重点学科建设的工作中,药理学获得了自建省级重点学科,标志着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突破。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努力实现学院-年发展规划纲要和科研发展规划提出的到年我院建设个省级重点学科和个院级重点学科的目标,决定按照省级重点学科的标准和要求,对我院的重点学科建设立项进行评选。

一、评选原则和基本思路__按照“突出重点,重在建设、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立项评选,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改革和发展,改变我院重点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重点不够突出、管理不力、效益不明显的现状。

加大改革力度,实行优胜劣汰、稳步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以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标准为依据,以出效益、出成果为目的,集中有限资金,着重扶持个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为最终实现-年学院发展纲要建设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申请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__申报的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原则上设在二级学科上,鼓励跨院系组建学科,院级重点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__一申报学科应具有较强的特色和优势,通常具有-个研究方向,紧密结合我省、我市教育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申报学科经过建设有望建成在我省有重大影响的学科。

__二申报学科必须具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稳定的研究队伍有名以上学科带头人,他们应是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具有很强的研究创新能力的岁以下教授或岁以下副教授;并且学术梯队中应具有素质较高,学术潜力大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拥有年龄岁以下副教授或博士-名,岁以下讲师或硕士-名。

__三申报学科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在科研立项方面,要求近三年来,承担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级项以上科研项目,或项以上厅级科研项目,或是横向科研经费达万元以上;在科研成果方面,近三年来,获得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正式出版有本学科的专著、教材,有国内外权威性检索系统收入的论文,或者是在国外高水平学术期刊和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达篇以上;培养人才的水平在本学科领域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山东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青科发政〔2016〕12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管理和评估工作。

根据《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了《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16年9月29日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青科发政字〔2009〕18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评估工作以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靠专家、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评估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在评估周期内的整体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从而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发展。

第三条实验室在年度绩效评估的基础上,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自行开展或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六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省科技厅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条成立评估专家组。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业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八条审查评估材料。

省科技厅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收取、审核实验室提交的评估材料。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采取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方式,引导带动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省财政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团队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6•【字号】鄂政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0〕8号)精神,深入开展省级重点项目提速提效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省级重点项目对全省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实行差异化重点保障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动态管理(一)分类申报。

每年10月底前,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前期推进项目、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三类,将拟纳入省级重点计划的项目清单(含外资项目)集中报送省发改委,同时申报全年配套用地、用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二)严格遴选。

省级重点项目划分为重大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民生保障等四个领域,总投资规模分别不低于5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社会民生保障领域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前期推进项目应明确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项目审批(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等关键前期要件的时间节点;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应完成可研批复、核准或备案手续,明确具体开工时间及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续建项目应明确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拟竣工时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动态调整。

省级重点项目计划每年年初确定,年中调整一次。

前期推进项目连续3个月无前期工作进展的(除要件已报国家待批复外),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超出预计开工时间3个月仍未开工的,续建项目年度投资完成率低于时序进度30%的,或者上述三类项目累计3个月未开展调度的,在年中计划调整时取消其省级重点项目资格,同步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理学类)
(理学类)
注:遴选新增重点学科时,二级指标“学校配套经费落实使用情况”按零分计,分数计入二级指标的“管理制度”。

(人文社科类)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人文社科类)
注:遴选新增重点学科时,二级指标“学校配套经费落实使用情况”按零分计,分数计入二级指标的“管理制度”。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工、医、农学类)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工、医、学类)
遴选新增重点学科时,二级指标“学校配套经费落实使用情况”按零分计,分数计入二级指标的“管理制度”。

双湖县政府预算公开 .doc

双湖县政府预算公开 .doc

谢谢观赏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评估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通〔2007〕207号各市州教育局、职业技术学院、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06〕22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建设基本要求)的通知》(湘教发〔2006〕10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评估遴选科学、公平、公正、客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评估遴选办法》,现予印发,请在相关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评估遴选办法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谢谢观赏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评估遴选办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06〕22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建设基本要求)的通知》(湘教发〔2006〕103号)和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省级重点项目遴选评估的科学、公平、公正、客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指导思想评估遴选工作遵循以下指导思想:1、着眼于职业院校建设重点领域、体现建设导向,建立职业院校骨干体系,为职业教育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着眼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项目建设推动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就业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

3、着眼于调动各级政府和学校举办者的积极性,以省级建设项目拉动对职业院校的投入,加快职业院校建设步伐,推动我省职业院校整体水平的提高。

4、着眼于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统筹,增强优质职教资源的辐射和服务功能,提高职教资源的建设和使用效益,评估遴选项目充分考虑中高职、城乡职教资源共享。

5、着眼于为我省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区域经济服务,在项目立项上,分专业大类确定项目立项数,向技能型紧缺人才领域和区域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倾斜。

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遴选评估标准(护理版)

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遴选评估标准(护理版)

3.开展出院随访比例≧90% 得1分。
专科辐 射情况 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近
3年)
1.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和医疗救治
4
、对口支援、援外、援疆援藏和政府交办的 其他事项完成情况等得1分。 2.年度帮扶医院数量超过3家,帮扶主要内
具体列出工作开展情况相 关资料
容反映相应护理技术水平得1分。
接收进修人员培训情况 (近3年)
专利申请 人力资源配置
职称结构
2
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得 0.5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得0.2分。
逐项列出(另附页)
1.全院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达到0.8:1得1
2
分。 2.全院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达到
提供全院护士/病区护士/ 实际开放床位数量
0.6:1,符合一项得1分。
1.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护士比例分别为5%、 提供全院高级职称/中级
附件4
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遴选评估标准(护理版)
评价指标
分数
评分标准
备注
上一年度全国三级公立医
1.综合医院考核等级为“A+”3分,达到“A

3 ”2分、“B”级及以下不得分。
绩效考核等级
2.专科医院考核等级为“A”得3分。
医院整 上一年度全国三级公立医
体管理

情况
绩效考核CMI值
3
CMI值=1得2分,每增加或减少0.1,分别增 加或减少0.2分。
护理论文 科研成果
6
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者每篇得2分,CSCD 论文者每篇得1分。
逐项列出(另附页)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得4分。
5
2.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得3分,二等 奖每项得2分、三等奖每项得1分。 3.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得2分,二等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工作规程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工作规程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工作规程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规范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评审专家的选拔是保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公正、客观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科技计划项目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

通过明确评审专家资格要求、遴选程序以及专家职责与义务,可以确保评审专家的素质和能力,提高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首先概述评审专家遴选工作规程的背景和目的;其次详细介绍评审专家资格要求,包括学历和背景要求、科研经历要求以及综合素质要求;然后解释评审专家遴选程序,包括提名推荐阶段、申请资料提交阶段以及确定专家名单阶段;接着说明评审专家职责与义务,包括保密责任、客观公正原则以及准时履行职责要求;最后总结回顾评审专家遴选工作规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展望未来可能改进之处及提升措施,并提出对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体系的发展建议与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确立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工作规程,旨在建立一个严格、公正、科学、高效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以提供优质的评审专家队伍,为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明确评审专家的资格要求和职责义务,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标准化评审过程,提高评审结果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同时,通过对评审专家遴选工作进行总结与展望,可为未来的改进工作提供参考,并推动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

2. 评审专家资格要求2.1 学历和背景要求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学历和背景要求:-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在相关领域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学术素养;- 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包括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书面撰写能力。

2.2 科研经历要求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科研经历要求:- 拥有在相关领域从事科研工作或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 在该领域内发表过高水平的科技论文、获得过科技奖励等成果;- 参与过国家级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或主持项目成果鉴定。

教育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2

教育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2

教育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1500字教育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我国高职教育水平,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建设一流高职教育体系,教育部特制定《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加强高职院校和专业项目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一、遴选目标和原则1. 遴选目标本管理办法的遴选目标是突出中国特色、适应国家发展需要、能够产生社会效益的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项目。

2. 遴选原则(1)科学公正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遴选过程公正透明。

(2)创新引领原则:注重遴选的创新性和引领性,鼓励高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断创新,引领行业发展。

(3)质量导向原则: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遴选程序和要求1. 提交申请高校和专业项目需按照教育部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 初评由教育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评估申请材料的质量和符合度。

3. 考察评估初评通过后,教育部会组织对高校进行考察评估工作,了解高校的办学条件、教学设施、教师队伍等情况。

4. 遴选结果公示遴选结果将通过教育部官方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遴选文件颁发教育部将向遴选成功的高校或专业项目颁发相应的遴选文件,并予以宣传报道。

三、遴选标准和评价指标1. 高校遴选标准(1)办学条件:包括办学规模、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

(2)师资队伍:包括教师的学历、职称、教学经验等。

(3)教育教学质量:包括教学效果、学生培养质量等。

2. 专业项目遴选标准(1)专业设置与需求: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规划要求。

(2)实践教学能力:包括实验室设施、实践教学基地等。

(3)学科发展和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和学术地位。

四、奖励和激励政策1. 遴选成功的高校和专业项目将享受相关奖励和激励政策。

2. 遴选成功的高校和专业项目将得到教育部的全力支持和关注,提供相应的资金和资源。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2007、2008年度入围项目年度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2007、2008年度入围项目年度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2007、2008年度入围项目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湘教通[2009]533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2007、2008年度入围项目年度检查的通知(湘教通[2009]533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我厅《关于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申报遴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07〕114号)、《关于公布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2007年度入围项目的通知》(湘教发〔2007〕41 号)和《关于公布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2008年度入围项目的通知》(湘教通〔2008〕29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07、2008年度入围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1、2007年立项的省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重点实习实训基地、专业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培训基地、精品专业建设项目。

2、2007年立项的省级精品课程、专业带头人和示范性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项目中,在2008年年度检查中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项目(见我厅湘教通〔2009〕51号文件)。

3、2008年立项的所有职业教育“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检查内容1、项目建设经费落实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总投入,当地政府和学校举办者的投入比例等。

2、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包括年度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各子项目建设进展,以及项目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3、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阶段加强建设的措施。

三、检查方式1、网上审阅。

所有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均根据检查内容进行网上审阅。

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基地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基地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基地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基地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医疗保健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器械产业迅速发展,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领域之一。

为了加强我国医疗器械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建设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基地成为政府的重要任务。

然而,如何合理选取重点产业项目,成为重中之重。

一、背景介绍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基地的建设是加强我国医疗器械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任务。

该基地将集聚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和应用等一系列环节,打造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力大的重点产业项目。

通过资源集约化和协同创新,提高医疗器械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二、重点产业项目的选择原则为了保证重点产业项目的选取合理、科学,在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基地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创新性原则:重点产业项目应该具备创新性,能够在技术、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上具备突破。

创新是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只有通过创新才能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市场需求原则:重点产业项目应该满足市场需求,能够解决实际医疗问题,并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商业价值。

只有符合市场需求的项目,才能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突出优势原则:重点产业项目应该能够突出基地和企业的优势。

基地和企业在技术、资源、人才等方面都有独特的优势,应该选择与之契合的产业项目,以充分发挥优势资源的作用。

4. 产业链配套原则:重点产业项目应该与整个医疗器械产业链相配套,形成完整的产业生态系统。

项目的投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要有紧密衔接,实现产业链的高效运转。

三、重点产业项目的选取程序基于以上原则,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基地的重点产业项目应该经过以下程序进行选取:1. 初步筛选: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初步筛选出具备潜力和优势的产业项目。

这些项目应该符合市场需求,能够解决实际医疗问题,并能够满足基地和企业的发展需求。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永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公告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永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公告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永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永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公告永州市发展改革委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永州“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研究,现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委托项目永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永州市“十四五”产业园区、物流、服务业、能源、粮食产业等专项规划中期评估第三方评估。

三、评估内容对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主要指标目标实现情况。

全面评估《纲要》7个方面的主要目标进展,重点评估26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推动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评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开放、畅通经济循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展情况。

(三)重大战略任务推进情况。

重点评估建设“三区两城”“一核两轴三圈”“三个高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增进民生福祉、文化守正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等方面重大任务的推进情况。

(四)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全面评估纳入《纲要》37个专栏和重大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深入研究分析重大工程项目对扩内需、稳投资、促增长、保安全以及重大战略任务落地的支撑作用。

对项目进展是否符合预期作出明确判断,对进展不及预期的重大项目深入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十四五”后半程重大项目实施的政策建议,以评估促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五)社会公众、企业等社会各界对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的评价及建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皖财预〔2023〕153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预算评审范围第四章预算评审内容和方法第五章评审组织管理第六章评审实施管理第七章结果运用第八章实施保障第九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管理,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算评审,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直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省级预算评审要践行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强化成本绩效理念,做到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切实加强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省级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导向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本级预算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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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院校重点实习实训基地
(专业课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表
(建设基础部分)
附件25:
湖南省职业院校重点实习实训基地
(专业课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办法(建设规划部分)
一、评审说明
(一)评审要点
1、项目建设规划的完整性。

按照湘教发[2006]103号文件附件3的要求,对所有项目进行规划。

2、项目建设的水平。

所有规划项目的建设水平,都达到建设标准的要求。

3、项目建设的总体性和实施步骤。

对建设项目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建设思路、总体目标和建设特色,并分年度制定具体的建设项目的计划。

4、项目建设的保障措施。

所有建设项目都有配套的保障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5、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的可靠性。

项目建设措施要有约束力强的,符合建设要求的政府部门、学校的文件、决议、决定等作为基本依据。

6、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的可操作性。

保障措施要具有现实性,可能性,可行性。

(二)等级评定办法
1、符合下列情形的评定为A等:
(1)项目完整;
(2)建设水平达到要求;
(3)总体目标和分步实施计划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符合专业特点,符合项目建设规律;
(4)措施配套,可操作性、可靠性强。

2、对照A等要求,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强,评定为B等。

3、对照A等要求,项目建设保障措施不配套或可靠性差,评定为C等。

4、对照A等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D等:
(1)规划不完整或建设水平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
(2)总体目标不明确,建设思路不清晰,分步实施计划不科学。

二、湖南省职业院校重点实训基地(专业课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表(建设规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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