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部门职责DOC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介绍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介绍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3年9月,2000年2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02年6月设立西北首家国家级出口加工区——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2006年12月,成为全国首批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的国家级出口加工区;2010年2月被国家工信部批准为首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是国务院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新定位。
同时,根据西安城市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经开区将通过建设千亿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统筹科技资源改革为契机,构建特色鲜明、功能复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综合经济体,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新中心。
2009年,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颁布,国家将加快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建设,着力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
西安将成为国家重要的科技研发中心、区域性商贸物流会展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以及全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基地。
作为关中—天水经济区目前规模最大、资金密集、技术含量最高的制造业聚集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充分依托泾渭新城着力打造商用汽车、兵器科技两大千亿产业集群和中心区作为西安城市新中心的运营中枢作用,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构建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区域服务支撑、集聚辐射和创新引领功能,全力打造“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核心产业区,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新中心。
自1993年建区以来,已初步发展成为一个外向型的现代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目前累计入区企业8000余家,外资企业100余家;36个世界500强投资项目——英国BP、罗尔斯•罗伊斯,瑞士ABB,德国西门子、博世、蒂森克虏伯,法国塞维、阿尔斯通、瓦鲁瑞克、达能,美国可口可乐,日本日立、三菱、朝日,荷兰喜力等;16家大型中央企业——中国兵器集团、北车集团、中钢集团、中航集团、中交集团等;60余家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台湾顶新、香港金威、江苏雨润、陕重汽、西部超导、金风科技、西部钛业、启源装备等。
董琪,董淑玲,梅洛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董琪,董淑玲,梅洛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7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爽左昆程淑芹【审理法官】刘爽左昆程淑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董琪;董淑玲;梅某某;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董琪董淑玲梅某某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董琪董淑玲梅某某【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夏青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青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青【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董琪;董淑玲【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6日,上诉人董琪作为被拆迁人在《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上签字,签订日期写的是“2012年11月9日"。
拆迁人一栏空白,也没有拆迁人单位盖章,只有赵鹏、梁宏在经办人一栏签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只有上诉人董琪单方签字,该协议不成立,原审认为上诉人可以提起行政协议之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的房屋被征收,至今未得到合理补偿,其可以依法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与郑志强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与郑志强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陕71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博侯斌左昆【审理法官】张博侯斌左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郑志强【当事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郑志强【当事人-个人】郑志强【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马晨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张某某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范冰洁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晨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张某某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范冰洁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晨张某某范冰洁【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被告】郑志强【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二上诉人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二是案涉破坏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为被上诉人请求确认被告强制破坏案涉房屋行为违法之诉,应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被告。
二上诉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其免责的举证责任,即应当提供证明其是否对涉诉房屋实施了破坏行为以及由谁实施了该行为的证据,否则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上诉人未经涉案房屋权利人允许,亦未与被上诉人达成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对其未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了破坏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确认上诉人破坏被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基本原则共同被告反证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高小英,焦妮娜,娄里娥等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小英,焦妮娜,娄里娥等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4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衡飞玲柴苗陈泉池【审理法官】衡飞玲柴苗陈泉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建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焦妮娜;阎桂英;娄里娥;杨利平;秦彩玲;高小英【当事人】徐建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焦妮娜阎桂英娄里娥杨利平秦彩玲高小英【当事人-个人】徐建华焦妮娜阎桂英娄里娥杨利平秦彩玲高小英【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景文婷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景文婷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景文婷【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建华;焦妮娜;阎桂英;娄里娥;杨利平;秦彩玲;高小英【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更新时间】2021-10-25 01:13:4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30日,被告黄文兵向原告张志斌借款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
在黄文兵出具条据时,黄文兵并在该借款条据上书写了李锦星。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涉诉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志斌与被告黄文兵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黄文兵偿还借款本金之诉应予支持。
被告黄文兵在庭审中辩解,给原告借款条据事实属实,但其未收原告50000元,50000元现金是李锦星收的,是李锦星让自己给原告写的借款条据,所以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邓茜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邓茜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衡飞玲柴苗陈泉池【审理法官】衡飞玲柴苗陈泉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邓茜;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邓茜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邓茜【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张丽媛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范甜甜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张丽媛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范甜甜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军张丽媛范甜甜【代理律所】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邓茜【被告】西安市鄠邑区庞光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本案原告邓茜诉请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履行法定职责,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否具有针对特定主体邓茜进行拆迁安置的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容及标准、邓茜的权利是否因户主签署行政协议而丧失等均属于待证事实。
周生杰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生杰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陕71行终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伟张博侯斌【审理法官】曹伟张博侯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生杰;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周宋寨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周生杰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周宋寨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周生杰【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周宋寨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马晨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晨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晨【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周生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周宋寨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2018年9月5日中共西安高新区工委、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后附《西安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托管雁塔区、长某某、鄠邑区XX镇(街)所辖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目前长安、鄠邑普遍存在的房屋没有宅基地证等遗留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坚持产权置换与按人安置相结合原则,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重新认定:集体经济成员每人为70平方米居住用房,10平方米经营用房&hellip。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料
1、定义2、特点3、评价指标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hina National High-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全称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国家高新区”、“国家级高新区”,属于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科技工业园区,特点是依托于智力密集和开放环境,依靠科技和经济实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资源、资金和管理手段,通过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实现软硬环境的局部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集中区域。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必须具备国家科委《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认定工作由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手续是,兴办者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定后报省、市科委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性政策。
如享受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证,经批准可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享受外贸经营权,可通过银行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可优先纳入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以自行制定产品试销价格或自行定价,可以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五年内企业交税收新增部分可用于开发区建设,安排劳动就业和招收职工时可得到优先考虑等,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优惠政策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也会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及招商等。
特点1、占城市的GDP总量大,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贡献大;2、GDP增长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2003年增长率为34.56%;3、合同外资总额增幅、进出口总额增幅等数值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名单北京市(1)(1)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海市(2)(1)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市(1)(1)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河北省(4)(1)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市(1)(1)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苏省(13)(1)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徐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5)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9)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1)宜兴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12)泰州医药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13)扬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省(10)(1)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9)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省(9)(1)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7)肇庆市大旺高新技术开发区(8)江门高新技术开发区(9)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南省(4)(1)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安徽省(3)(1)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浙江省(4)(1)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省(4)(1)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省(5)(1)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辽阳高新技术开发区(5)营口高新技术开发区陕西省(4)(1)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4)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北省(3)(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四川省(2)(1)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省(4)(1)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株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湖南省益阳高新区福建省(3)(1)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省(3)(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黑龙江省(3)(1)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西省(1)(1)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省(1)(1)海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南省(1)(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省(1)(1)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肃省(3)(1)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银川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蒙古自治区(2)(1)呼和浩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回族自治区(1)(1)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海省(1)(1)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计:99家。
西安高新托管实施方案
西安高新托管实施方案西安高新区托管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西安高新区”)作为西安市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核心区域,承载着大量的科技创新资源和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提升服务水平,西安高新区决定制定并实施托管实施方案,以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二、托管实施目标。
1. 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满足企业多样化的需求;2. 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3.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托管实施内容。
1. 提供场地托管服务,为企业提供办公场所、生产场地等基础设施支持;2. 提供财务托管服务,包括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审核等;3. 提供人力资源托管服务,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薪酬发放等;4. 提供法律法规托管服务,协助企业处理法律事务、合同起草等;5. 提供市场营销托管服务,协助企业进行市场调研、推广等。
四、托管实施方式。
1. 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委托其提供托管服务;2. 设立专门的托管服务部门,由区内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3. 制定托管服务标准和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托管实施保障。
1. 加强对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2. 定期对托管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3. 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托管服务内容和方式。
六、托管实施效果评估。
1. 根据企业满意度调查结果,定期评估托管实施效果;2. 统计企业在托管实施后的发展情况,包括营业额、利润等指标;3. 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托管实施方案,确保其持续有效。
七、总结。
西安高新区托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支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升效率,推动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们将不断完善托管服务内容和方式,确保托管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的政府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的政府机构政府办公厅(参事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旅游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信息化办公室的电子政务职责。
(二)将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日常文书处理和事务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围绕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动态,负责《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长专线办公室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八)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承办市人大、市政协提出需要市政府办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办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
西安高新区管理运行体制的基本内容
西安高新区管理运行体制的基本内容1、领导体制西安市委、市政府成立了高新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参加。
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制定高新区的发展思路和长远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解决重大问题;二是排除外部的各种干扰,保证高新区新体制、新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次创业以来,市委市政府更加支持高新区的发展,市委、市政府直接研究决策和协调解决高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职责权限市政府赋予管委会市级经济管理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权,如规划建设、土地开发、项目审批、财政管理、市政管理、市容管理、进出口业务以及劳动人事等,在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开放运行”,保证高新区能够成为“市场化改革的试验区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2003年,西安市人大制定并经省人大批准颁布实施了《西安市开发区条例》,用地方立法授权的方式保障高新区管委会的上述管理权限。
3、管理职能管委会尽可能依照“市场经济改革中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对政府的要求”确定管理职能,机构设立和职责范围不与行政区及政府管理部门比照,尽可能减去与园区发展关系不大、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管理事务,真正实现了“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内部只设一套机构,现有2室、15局,员工 150人,对口市上60多个部门。
改变了政府过多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弊端,真正把工作的重心放到园区环境营造和为企业发展服务上来,尽可能调动和发挥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性。
企业真正成了经济发展的主体,做到了产权明晰、责任明确、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主发展,以此实现了技术知识商品化、科技人才社会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
4、人事管理除管委会领导由市委、市政府任命外,其余岗位实行职务聘任制、劳动合同制、岗位工资制、工作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同时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保证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以竞争择优汰劣机制保证人员的高素质和精干高效。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孙静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孙静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9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建军刘爽左昆【审理法官】李建军刘爽左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孙静【当事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孙静【当事人-个人】孙静【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乔春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陈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李金平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春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陈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李金平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春怀陈伟李金平【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孙静【本院观点】结合一审判决和上诉人高新管委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诉强制拆除决定的可诉性;二、被诉强制拆除决定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一审判决和上诉人高新管委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诉强制拆除决定的可诉性;二、被诉强制拆除决定的合法性。
一、关于被诉强制拆除决定可诉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据此,强制拆除决定具有可诉性。
本案中,被上诉人孙静对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不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周秀芳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秀芳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昆刘爽辛晶【审理法官】左昆刘爽辛晶【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秀芳;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周秀芳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周秀芳【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吕智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智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智平【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秀芳【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证明不予受理回避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认可。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周秀芳自愿撤回第2项上诉请求。
再查明,2006年期间,周秀芳曾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过类似申请,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随后,高新区管委会经过研究向周秀芳进行了口头答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本案中,上诉人周秀芳曾于2006年向被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过类似申请,被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亦曾向其作出过口头答复。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田建民城市规划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田建民城市规划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5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文锋刘宇红魏国庆【审理法官】侯文锋刘宇红魏国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田建民【当事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田建民【当事人-个人】田建民【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博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博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博【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田建民【本院观点】根据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审查重点为:1.原审原告田建民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高新管委会实施本案被诉强制拆除案涉违法建筑物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高新管委会在诉讼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实施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违建行为,未依法适时发布即将强制拆除违建的公告,属于实施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违建行为时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上诉人高新管委会实施的本案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违建行为,虽然行政目的具有正当性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因该行政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合法性审查查封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经审理另查明,西安市规划局高新分局于2018年5月15日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作出西高规函(2018)6号《关于甘家寨社区违法建设认定的函》、2018年7月13日作出西高规函(2018)87号《关于甘家寨社区新增违法建设认定的函》、2018年8月13日作出西高规函(2018)129号《关于甘家寨社区违法建设认定的函》,认定甘家寨社区共计有335户违建户、总建筑面积约132240平方米。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管办详解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管办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管办是经济开发区内的重要管理部门之一,主要负责经济开发区的经济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一、部门职责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管办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负责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注册、备案、年检、投资咨询等工作,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
制定经济开发区内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监测和分析经济开发区内的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经济稳定发展。
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等方面的支持。
服务效率:经管办应尽快处理企业申请,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发展前景
随着经济开发区的不断发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管办在未来也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4. 多元化:经管办将拓展服务领域,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服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管办是经济开发区内的重要管理部门之一,承担着经济管理、监督和协调的职责。
在未来,经管办将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为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部门职责DOC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部门职责一、党工委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党工委办1、负责党工委会、中心组学习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的编印工作.2、负责高新区党组织、工会组织、团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与人大、政协的联络、协调等工作和统战工作.4、负责高新区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1、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决定,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2、究制定高新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政策和规划;3、导和监督高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4、同党工委办公室,领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5、成党工委及市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管委会办公室(对外联络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1、负责主任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的编印工作。
2、负责管委会综合文秘、机要和保密工作。
3、负责管委会综合协调、督查工作。
4、负责管委会政务活动组织和接待工作。
5、负责管委会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6、负责高新区管委会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高新区数字化园区建设工作,推行电子政务。
◆对外联络办公室1、负责管委会日常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实施;2、负责管委会重大接待和外联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3、负责完善接待工作制度、规范接待礼仪、建立接待工作体系;4、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完成大型活动及会议的有关参观、会务接待等工作;5、负责对管委会各部门、中心、直属园区管理办公务接待及对外联络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负责与定点接待的宾馆、饭店、民航、铁路等部门的联系、协调等工作;7、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纪检监察局西安高新区纪检监察局全面负责高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以及管委会和高科(集团)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廉政教育和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管委会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大厅的运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督查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在纪工委统一领导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三)负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四)负责对管委会各部门、中心、直属园区管理办、所属各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干部离任审计、专项审计以及非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等审计工作;(五)负责管委会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大厅运行管理工作;(六)负责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高新区党工委、纪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
最强 、 有极大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 。 具 面对 WT O国际规 则和《 行政许 可法》 的要求给高 新区的发展带来 了新 的挑 战。 如何更好地发挥高新区
的功 能 作 用 。已成 为 高 新 区 管 理 者 们 无 法 回避 的 问
题
和项 目审批 、劳动人 事等实行统一管理” 《 ;苏州国家 高新技 术产 业开发 区条例 》 第六条规定 “ 苏州 国家 高 新技术 产业开发 区管 理委员会是苏州 市人 民政府 的 派出机构 , 代表市人 民政府领导与管理开发区范围内 的经济 、 科技和社会事 业 , 协调各部 门和各单位在 开
委 的 活
般 定
一体 的 效 需 为 立
机制也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 中构建起来的 。 国 夏 高新区 由国务 院批准设立 或国务 院委托 国家科 门审核后报 国务 院批准设立 。目前 , 各地高新区 理体制上主要有政府委托管理( 派出机构 ) 、 型 政 莹 接管理型 、 府开发管理型三种 。目前 。 政 大多数高
国家青新区.9 2年 1 19 1月再次批准建立 2 个 国家高新区 .9 7年 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陕 5 19 西橱凌冒家农业高新区。 至此.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区共 5 3家。 0 4年. 20 国家高新区内
企 业创 造的 工 业增 加值 达 5 0 5 0多亿 元 , 占全 国 的 88 . 口总额 超 过 8 4亿 美 元 . .% 出 2 占全 国
歪 的管理 体制 属 于 政 府 委 托 管 理 型 ( 文 也 是 针对 本 廷 进行 探 讨 的 ) 型 ,其 主 要 特 征 是 成 立 以 省 市政 府
葛芳芝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葛芳芝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1【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泉池魏国庆周玲玲【审理法官】陈泉池魏国庆周玲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葛芳芝;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葛芳芝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葛芳芝【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凯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凯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凯【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葛芳芝【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葛芳芝是是否具备提起此次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新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葛芳芝是是否具备提起此次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上诉人认为其与葛芳环均为XX村民,且是独立拆迁户,理应获得妥善安置;被上诉人将葛芳芝作为XX庄XX号XX号的家庭成员进行安置,明显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被征收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根据《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烟庄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二条的规定,西安高新区雁塔区XX村地区安置工作的拆迁人是西安高新区鱼化区XX城中村综合改造办公室,被拆迁人是XX 村地区房屋和附属物所有权人,拆迁范围是XX村区域范围内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许金花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金花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4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苗衡飞玲陈泉池【审理法官】柴苗衡飞玲陈泉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金花;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许金花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许金花【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景文婷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徐靖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景文婷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徐靖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成武利薛慧芳景文婷徐靖【代理律所】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许金花【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是上诉人许金花认为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其房屋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书证质证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26 21:58:09许金花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陕71行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花。
委托代理人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惠春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惠春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6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昆刘爽王方【审理法官】左昆刘爽王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惠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高惠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高惠春【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何艳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马晨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艳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马晨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艳马晨【代理律所】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惠春【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系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其所有的房屋引起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赔偿案件,对于上诉人是否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条件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均持有不同意见,且在其起诉时并未提出该诉请,一审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均未对此问题予以评判,故该意见不属于本案二审审查的范围,对于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听证程序行政赔偿书证物证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判决在证据认定部分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以及被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因其内容相互矛盾,故对其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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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部门职责一、党工委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党工委办1、负责党工委会、中心组学习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的编印工作。
2、负责高新区党组织、工会组织、团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与人大、政协的联络、协调等工作和统战工作。
4、负责高新区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1、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决定,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2、究制定高新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政策和规划;3、导和监督高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4、同党工委办公室,领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5、成党工委及市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管委会办公室(对外联络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1、负责主任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的编印工作。
2、负责管委会综合文秘、机要和保密工作。
3、负责管委会综合协调、督查工作。
4、负责管委会政务活动组织和接待工作。
5、负责管委会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6、负责高新区管委会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高新区数字化园区建设工作,推行电子政务。
◆对外联络办公室1、负责管委会日常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实施;2、负责管委会重大接待和外联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3、负责完善接待工作制度、规范接待礼仪、建立接待工作体系;4、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完成大型活动及会议的有关参观、会务接待等工作;5、负责对管委会各部门、中心、直属园区管理办公务接待及对外联络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负责与定点接待的宾馆、饭店、民航、铁路等部门的联系、协调等工作;7、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纪检监察局西安高新区纪检监察局全面负责高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以及管委会和高科(集团)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廉政教育和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管委会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大厅的运行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督查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在纪工委统一领导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三)负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四)负责对管委会各部门、中心、直属园区管理办、所属各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干部离任审计、专项审计以及非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等审计工作;(五)负责管委会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大厅运行管理工作;(六)负责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高新区党工委、纪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党工委组织人事部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并实施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做好高新区干部人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市编委批复,拟订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高新区机构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高新区内设机构之间职责分工的协调工作;负责高新区编制实名制管理。
3、制定高新区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后备干部、年轻干部等各类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党工委管理干部的考察、调配、管理和考核工作,办理干部任免、因公出国出境政治审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等手续,做好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服务工作。
5、落实高新区培训决策与部署,负责制定干部员工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培训及专项培训计划,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和制度规范工作。
6、牵头抓总高新区人才工作,负责研究制定人才规划和人才引进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高新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服务工作。
7、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高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负责高新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各类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
8、负责管委会正式在编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薪酬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日常管理;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
9、承担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督查考评办公室1、负责管委会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管委会年度任务、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要求列入计划的重要任务,分解、编制、下达管委会各部门、中心、园区管理办年度、季度绩效考核任务。
2、做好与上级考评部门对接及管委会各部门、中心、园区管理办绩效任务的检查考核管理工作。
管委会月度、季度主要指标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核实、总结及向市综合考评办的上报工作。
3、负责管委会督查督办工作,做好与上级督查部门的对接及管委会督办事项的督办工作。
4、负责管委会工作效能问责,做好管委会各单位工作效能问责事项的受理、核查和处理工作。
六、党工委宣传部1、负责对接省、市宣传主管部门和网络信息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并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大政方针和工作精神,引导并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2、负责制定高新区中长期和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高新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和重大活动的宣传策划及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以高新区名义举办的新闻发布活动。
4、负责高新区对外宣传及境内外媒体的对接、联络、协调工作,充分利用各媒体对高新区进行总体宣传和专业宣传。
5、负责管理高新区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落实国家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要求;负责高新区网络宣传及网络舆情监控、舆情引导及媒体应对工作。
6、负责高新区突发事件的媒体应对、危机公关及舆情引导工作。
7、负责审核与协调管委会各部门、中心、园区管理办的对外宣传工作和高新区通讯员队伍的建设。
8、负责高新区宣传策划中心的管理及《开发区报导》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9、负责高新区官方微博的管理以及高新区微博圈层的建立,探索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高新区。
10、负责高新区CI标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统筹高新区对外宣传品的策划和制作,全面推进高新区品牌战略的实施。
注:党工委宣传部内设高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宣传策划中心。
七、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知识产权办公室)、投资服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知识产权办公室)1、根据高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制定高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2、负责区域技术创新的全面推动工作。
3、负责高新区内企业进出口减免关税的初审工作。
4、负责高新区企业外经外贸和自营进出口权的备案。
5、负责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和复核工作。
6、负责高新区各类科技计划、产业计划的征集、审查、上报和管理工作,高新区创新基金申报服务工作、高新区企业的科研成果、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工作。
7、负责高新区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组织及协调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的商品贸易洽谈会。
8、负责高新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协调、组织和申报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负责企业境内外的融资协调工作和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工作。
9、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的工作。
10、负责高新区的产业政策落实工作。
11、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12、产业物业促进服务。
13、负责会展的协调组织工作。
14、三产服务业管理、物价管理。
15、负责高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
16、负责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发展策划工作。
17、负责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统筹、组织、协调与联络工作。
18、负责高新区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19、负责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重点专项调研及管委会课题管理工作。
20、负责政策创新、管理、汇编、宣讲和落实工作。
21、负责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鉴的编印工作。
22、负责高新区企业信息网的运行、管理和《高新区企业黄页》的编印工作。
23、负责管委会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
24、负责重要文稿的撰写工作。
◆投资服务局1、负责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2、负责组织产业项目评审和建设用地预审,调配产业项目用地。
3、负责管委会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协助督查考评办提出管委会部门年度、季度开发建设任务,督促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4、负责年度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集、筛选、申报;重点建设项目的分解、下达、督促、统计和分析上报工作;安排领导和上级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检查;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政策。
5、负责督促产业类项目的开工建设,完成企业开工计划与年度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6、负责入区企业注册过程的协调服务。
7、负责入区产业类项目与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土地、规划、配套建设、征地拆迁等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受理企业建设发展过程中的投诉与信访。
8、组织项目入区及开工专题会议,并督促落实。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制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3、依法行使区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4、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5、指导、协调全区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6、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7、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财政局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财税相关政策,制定高新区财政预算、财务会计基础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后监督执行。
2、按照财政政策和体制,编制高新区财政收支预算,负责组织预算的执行和检查,并对国家金库高新支库工作进行协调,汇审编制年度财政总决算。
3、负责高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
负责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其它应当上缴本级财政的收入及支出管理,负责高新区罚没物资上交处理工作。
预算外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4、负责高新区城建资金的筹集、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城建项目的评估论证。
负责高新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投资评审工作。
5、负责高新区外资企业的财政登记、财务管理、财政政策、涉外税收返还、年终会计报表决算审查汇总,联合年检。
6、负责高新区管委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负责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与核算等相关工作。
7、负责高新区会计事务基础管理和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内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区内会计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继续教育培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