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西高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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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西高新发〔2008〕18号第一条为了推进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大力吸引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进一步完善西安高新区的投融资体系,加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 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 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外贸部等五部委令〔2003〕 2号,结合西安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条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设立5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用于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入区发展。

第三条本政策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包括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条本政策所称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咨询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咨询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条本政策所称创业风险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六条本政策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西安高新区依法创办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八条内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直接到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注册登记,到西安高新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备案。同时,符合国家《创

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 39号有关规定的,应到省市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享受国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国外机构应依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外贸部等五部委令〔2003〕 2号,在西安高新区创办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西安高新区相关部门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重点扶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一2008年元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西安高新区新注册成立或经过变更工商及财税注册手续从区外迁入西安高新区。

(二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人民币。

(三主营业务为创业风险投资。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不投资于国家政策限制类业务。

第十一条积极扶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一符合第十条的(一(四(五款条件。

(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主要投资管理领域为高新技术产业,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存量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大力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者合作

(一愿意以货币形式出资,与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合作在西安高新区成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属于国内外知名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申请前三年,内资企业至少有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外资企业至少有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且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在申请前三年,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至少3个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不投资于国家政策限制类业务。

第十三条对符合第十二条的企业,通过优选,可以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为出资代表,与其依法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出资比例上限为合作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实际出资同合作各方实际出资同比例到位。

第十四条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按照第十二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企业当年纳税额中西安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其创业投资风险补贴。

第十五条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按照第十二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照企业当年纳税额中西安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给予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创业风险投资经营贡献奖励。

第十六条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按照第十二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对其聘用中国大陆籍者年薪15万元人民币以上,境外籍者年薪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每年奖励相当于本人年度工资性收入(不含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10%的现金。

第十七条本政策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了推进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完善园区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加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产业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 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 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外贸部等五部委令〔2003〕2号,结合西安高新区实际,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设立5亿元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大力促进西安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概念界定

本细则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包括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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