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管理案例)中信国安信托案例财务问题探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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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钻石理论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以中信国安为例

基于钻石理论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以中信国安为例

2022年1月第25卷第2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Jan.,2022Vol.25,No.2基于钻石理论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以中信国安为例徐静静,金晓玲(沈阳建筑大学,沈阳110000)[摘 要]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证监会加大了对财务舞弊的惩罚力度,但是与舞弊获得的高额利益相比,舞弊的违法成本依然很低。

财务舞弊行为频繁发生,破坏了资本市场环境,打击了投资者信心,财务舞弊治理迫在眉睫。

文章以中信国安为例,运用钻石理论探究其财务舞弊的动因,根据动因提出治理措施。

 [关键词]钻石理论;财务舞弊;中信国安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2.02.016[中图分类号]F832.51;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2)02-0049-030 引 言中信国安连续7年造假,造假金额超过10亿元,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是什么原因和造假手段让一个上市公司连续7年造假不被发现呢?近些年来,我国的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但是财务舞弊行为频繁发生。

文章通过运用钻石理论对中信国安舞弊的过程进行了回顾,对财务舞弊的手段进行了分析,探究中信国安财务舞弊案背后的原因,并提出防范财务舞弊行为的措施[1]。

1 中信国安案例回顾中信国安是一家主营业务为卫星通信、网络工程、信息传输、有线电视、移动通信的A股上市公司。

2020年5月16日,中信国安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被立案调查一年后,中信国安终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发现,中信国安披露的2009年至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超10亿元;《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等。

因此,中信国安被处以60万元罚款。

2 中信国安财务舞弊手段分析2.1 虚增销售收入青海中信国安于2009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实际执行的利率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为准)。

信托公司 司法案例

信托公司 司法案例

信托公司司法案例
以下是一个涉及信托公司的司法案例,供参考:
案情简介:某信托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信托合同,约定由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和管理。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信托公司出现了违约行为,导致客户的投资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

客户遂将信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信托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人职责,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信托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受托人职责,导致客户遭受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托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受托人职责,导致客户遭受损失,因此判决信托公司赔偿客户的损失。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建议在涉及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信托业突出风险及典型案例

信托业突出风险及典型案例

信托业突出风险及典型案例一、信托业突出风险。

1. 信用风险。

这就像是你把钱借给一个不靠谱的朋友,你满心期待他能按时还钱,结果他却耍赖。

在信托业里,信托公司把钱投给企业或者项目,如果这些企业经营不善或者项目黄了,那可就麻烦了。

比如说一些传统制造业企业,可能因为市场竞争太激烈,产品卖不出去,资金链断了。

那信托公司投给它的钱就可能收不回来。

这时候,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就可能拿不到预期的收益,甚至本金都有损失。

2. 市场风险。

市场就像个调皮的孩子,一会儿高兴一会儿哭。

股票市场波动的时候,那些投资了股票的信托产品就跟着坐过山车。

比如说2008年金融危机的时候,股市暴跌,很多含有股票投资成分的信托计划净值大幅缩水。

还有房地产市场,如果房价突然下跌,那些和房地产相关的信托项目也会受到影响。

就像盖房子的开发商,房子卖不掉,资金回不来,信托公司的投资就被困住了。

3. 流动性风险。

这就好比你把钱存到了一个定期的“小盒子”(信托产品)里,结果突然有一天你急需用钱,想把钱拿出来,却发现这个“小盒子”有个很严格的开锁规则,不能马上给你钱。

信托产品有固定的期限,有些项目的资金回收时间比较长,但是如果投资者突然都想要赎回,信托公司可能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满足需求。

比如说一些长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托,钱都投进去搞建设了,一时半会儿收不回来,这时候如果遇到大量投资者赎回,就会出现流动性风险。

4. 操作风险。

这个风险就像是在厨房做饭的时候,不小心切到手或者把盐当成了糖。

信托公司内部管理如果出现漏洞,就可能导致操作风险。

比如员工在交易的时候下错了指令,本来应该买A股票,结果买成了B股票。

或者在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的时候没有好好调查,被企业提供的虚假信息骗了,以为这个项目前景很好就投了钱,结果发现是个大坑。

二、典型案例。

1. 安信信托案例。

安信信托曾经可是信托业里的一个“明星”,但是后来却陷入了巨大的危机。

它的问题主要是信用风险集中爆发。

它大量投资了一些房地产项目和实体经济项目,这些项目很多都出了问题。

信托案例分析范文

信托案例分析范文

信托案例分析范文信托是指将财产交由信托公司管理,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详细分析信托的应用和作用。

案例背景:小明是大型企业的股东,他拥有该企业10%的股权。

由于一些原因,小明需要将自己的股权进行转让。

然而,他又不希望一次性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一些买家,而是希望将股权分批转让,以分散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选择信托来管理和运用自己的股权。

信托解决的问题:1.分散风险:小明通过信托将股权分批转让给多个受托人,可以有效分散风险,避免因一次性转让而导致的风险集中。

2.增加流动性:信托公司可以将小明的股权进行分割,逐步转让给买家,从而增加了小明的股权的流动性。

3.降低交易成本:由于信托公司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可以提供更好的交易服务,降低了转让股权的交易成本。

信托方案:小明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运用。

信托公司将股权分割为多个份额,每个份额对应一定比例的股权。

信托公司会与小明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执行过程:1.小明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中应包括信托财产的内容、受益人的权益、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小明将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股权分割为多个份额,并与买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信托公司将买家支付的转让款项收入信托账户,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买家的份额分配给买家。

4.信托公司定期向小明提供股权分配和转让的情况,保持委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当小明希望完全退出股权时,信托公司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剩余的股权转让给买家,并将剩余的转让款项支付给小明。

信托的优势:1.高度灵活: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能够灵活应对不同的财产管理需求。

2.高度专业:信托公司通常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和投资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财产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财务报告分析(3篇)

信托公司财务报告分析(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行业作为连接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桥梁,其业务规模和影响力日益扩大。

本文将对某信托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揭示其财务状况、盈利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情况。

一、公司概况某信托公司成立于XX年,注册资本XX亿元,总部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

公司主要从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业务,是国内知名的信托金融机构。

二、财务报表分析1. 资产负债表分析(1)资产结构从资产负债表来看,该信托公司总资产为XX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占比XX%,非流动资产占比XX%。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负债结构该信托公司总负债为XX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占比XX%,非流动负债占比XX%。

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3)所有者权益该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为XX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XX%。

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2. 利润表分析(1)营业收入该信托公司营业收入为XX亿元,其中,信托业务收入占比XX%,其他业务收入占比XX%。

信托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信托资产管理费、信托贷款利息收入等。

(2)营业成本该信托公司营业成本为XX亿元,主要包括信托资产管理成本、信托贷款利息支出等。

(3)利润总额该信托公司利润总额为XX亿元,净利润为XX亿元。

3. 现金流量表分析(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该信托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XX亿元,主要来自信托业务收入、信托贷款利息收入等。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该信托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XX亿元,主要用于购买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该信托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XX亿元,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支付股利等。

三、财务指标分析1. 盈利能力指标(1)净资产收益率(ROE)该信托公司ROE为XX%,表明公司盈利能力较强。

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与成本控制

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与成本控制

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与成本控制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信托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承担着为客户提供专业信托服务的重要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良好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是信托公司成功运营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探讨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与成本控制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有效的方法和策略。

二、财务管理的重要性1. 实现经营目标:良好的财务管理有助于信托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

通过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信托公司可以提高盈利能力并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

同时,财务管理还有助于防范风险,并保护信托公司及其客户的财务利益。

2. 资金规划和优化:财务管理涉及资金的筹集、投资和运用,帮助信托公司制定合理的资金规划,并优化资金的使用效率。

通过合理配置资金,信托公司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收益,降低风险。

3. 财务绩效评估:财务管理包括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帮助信托公司了解其经营状况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通过评估财务绩效,信托公司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成本控制的重要策略1. 预算管理:为了有效控制成本,信托公司应制定和执行详细的预算计划。

预算管理可以帮助公司管理支出,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

同时,预算管理还可以提供与实际情况对比的基准,以便及时制定相应的调整措施。

2. 成本分析:信托公司应进行成本分析,了解不同成本项目的组成和分布情况。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信托公司可以找出成本冗余和低效的环节,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成本分析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并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3. 供应链管理:信托公司应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进行供应链管理。

通过与供应商协商和合作,信托公司可以获得更好的采购价格和质量保证,从而降低采购成本。

同时,供应链管理还可以减少库存和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

4. 内部控制: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是成本控制的重要保障。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审计、风险管理和流程管控等。

通过内部控制,信托公司可以减少财务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成本效益。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财务金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以中信国安为例卢政兵(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摘 要:自我国证券市场开放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日益泛滥。

财务造假这一现象,不仅阻碍了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更是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本文以中信国安为例,分析中信国安财务造假的动因和手段,并阐述对公司、投资者、国家的影响,最后从三个方面提出针对财务造假的对策和建议,旨在减少财务造假问题的发生,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921/ki.1009-2994.2021-08-0056-027一、中信国安事件简介(一)公司介绍中信国安成立于1997年, 公司于深交所上市,一经上市,就吸引了大量市场资本的投入,这些资金为公司后续的开拓与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依托着京津冀城市区的城市互联与市场互联,公司发展一片欣欣向荣。

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依托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由于国家政策的扶持,大量的资金投入了信息网络服务行业,导致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供需饱和,公司开始在其他领域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期望通过产业布局和业务多元化维持企业发展,其中主要包括资源领域和高科技开发领域。

(二)案例简介2020年5月16日,中信国安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5月17日立案,次日公司股价复牌即跌停,而后的几个交易日,股价继续下挫。

2021年3月3日,中信国安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1年6月3日,中信国安正式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行为被发现。

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为完成销售专题会议的10亿元销售目标,采用预售方式来完成虚假业绩,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这6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亿元。

管理会计在信托财务中的应用探讨

管理会计在信托财务中的应用探讨

管理会计在信托财务中的应用探讨一、管理会计与信托财务融合概述相较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起步较晚,最早的管理会计理念起源于20世纪初的英、美等发达国家。

随着经济发展,对于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以及企业预算管理有了较高的要求。

因此,管理会计的职能逐渐显现。

2014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指出,力争5-10年左右形成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体系,我国的管理会计建设提起日程。

借鉴于近100年的历史经验,管理会计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具有一套适用的管理工具。

管理会计的方法来源于工作中的实践,针对工作中实际遇到的现实问题,探索其解决方式,在现实中寻找理论工具。

不同于财务会计仅专注于财务如何记账,管理会计的关注面扩展到了公司业务,甚至公司总体管理。

因此管理会计成了财务与业务的联系枢纽,也成了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管理会计职能主要设置于公司层面的计划财务部门,作为公司层面财务与业务融合的枢纽。

信托行业由于其表外属性,在公司层面计划财务部门之外,另外设置信托财务部门,以核算信托产品的账务,以对表外账务实现记账以及管理。

信托财务部门的管理会计职能尚未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本文将着重探讨信托财务部门管理会计职能的现状,并为相关体系建设提供建议。

二、信托财务管理会计现状(一)信托行业财务的特殊性及现状由于信托财产属于表外资产,信托产品属于独立核算的主体,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应与其分开核算。

因此,信托公司需要设置两个财务部门,分别为核算公司固有资金账务和信托资金账务。

固有资金账务类似于传统金融企业,以公司为主体进行账务处理,并最终形成财务报表。

信托资金账务则以每个信托项目为主体,对其资金进行单独建账,因此其资金独立于公司报表,为表外资金。

这既是信托资金的独立性要求,也是内部控制的一种制度架构。

目前,信托财务方面的管理会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针对信托财务相关工作,大部分信托公司仅仅设立了传统财务会计及出纳相关岗位,信托财务相关的管理工作局限于财务记账,管理会计的缺失使得信托产品的账务缺少统一的分析与管理。

信托涉及法律案例(3篇)

信托涉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信托公司被告:王某案由:财产权信托纠纷基本事实:王某与XX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XX信托公司管理。

合同约定,王某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但不得要求信托公司返还信托财产。

在信托期限内,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且擅自处置信托财产。

XX信托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擅自处置的信托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信托合同的效力问题;2. 王某擅自处置信托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XX信托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擅自处置的信托财产。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信托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XX信托公司签订的财产权信托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因此,该信托合同合法有效。

2. 王某擅自处置信托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在信托期限内擅自处置信托财产,违反了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归受益人所有,受益人有权请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XX信托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擅自处置的信托财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归受益人所有,受益人有权请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

”王某擅自处置信托财产,侵害了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因此,XX信托公司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擅自处置的信托财产。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擅自处置的信托财产,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五、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上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王某作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擅自处置信托财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财产权信托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信托合同的效力问题信托合同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信托关系的成立。

安信信托2020年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安信信托2020年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0 1,771.51
0 69,269.61
0 0
100.00 -26,732.14
-
0
8.66 534.94
-
0
338.48 39,612.63
-
0
-
0
100.00 -126,392.1
6
-
0
-2.00 338.03
-
0
-148.18 36,581.81
-
0
-
0
100.00
-0.27
-28.94
-
3.营业成本控制情况
安信信托2020年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一、资产结构分析 1.资产构成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资产构成表(万元)
2018年 数值 百分比(%)
2019年 数值 百分比(%)
2020年 数值 百分比(%)
总资产
流动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
非流动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无形资产
3,153,620.1 9 0
内部资料,妥善保管
第 2 页 共 25 页
4.资产的增减变化原因
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资产总额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149,269.84万 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34,083.8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增加3,466.9万元, 应收利息增加2,246.67万元,无形资产增加470.4万元,共计增加 189,537.67万元;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资产总额减少:固定资产减少340.62 万元,在建工程减少1,020.04万元,共计减少1,360.66万元。各项科目变 化引起资产总额减少86,154.97万元。
-
310,085.82
312,206.73
312,206.73

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防控措施20XX年6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个财产收益权信托合同纠纷案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纯高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表面是财产收益权信托法律风险,实质是无法兑付到期信托计划的信用风险,其在信托合同签署、抵押权效力、资金监管账户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对金融机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一、案件背景20XX年9月11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签订《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由昆山纯高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其拥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以下简称基础资产)收益权作价6.27亿元交由受托人安信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

该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优先受益权规模2.15亿元,由社会公众(以下简称案外投资人投资取得,安信信托负责将案外投资人投资于优先受益权的资金交付给昆山纯高,监督其将资金用于支付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未付工程款和调整财务结构;一般受益权则由昆山纯高持有,未经安信信托同意不得转让。

因房地产交易中心不接受信托合同作为主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又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昆山纯高作为借款人向安信信托申请信托贷款,金额不超过2.3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开发和后续建设及财务结构调整。

该贷款本金分三次偿还,贷款利率10%,同时规定了有关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于是形成了《信托合同》与《贷款合同》两份主合同。

该案还涉及以下主要法律文本:1.《抵押协议》两份及对应他项权证: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提供抵押担保。

2.《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安信信托对昆山纯高房屋销售资金进行监管。

特别约定,为保证全部优先受益权按时、足额分配,昆山纯高保证并承诺信托专户内最低现金余额,若任一时间节点未获满足,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否则昆山纯高即构成违约。

中信信托法律纠纷案件(2篇)

中信信托法律纠纷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成立于1988年,是我国首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近年来,中信信托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因信托产品违规、违规操作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中信信托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审理结果及启示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6年,原告王某通过中信信托购买了某信托产品,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

该信托产品由中信信托发行,期限为3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

然而,在信托产品到期后,原告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本金及收益。

经调查,原告发现中信信托在产品发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其无法收回投资。

三、争议焦点1. 中信信托是否违规操作?2. 中信信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原告王某的投资损失如何计算?四、审理结果1. 法院认定中信信托在产品发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构成违约。

2. 法院判决中信信托向原告王某支付本金及收益共计1100万元。

3. 法院支持原告王某要求中信信托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启示1. 信托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确保信托产品的合规性。

2. 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了解信托产品的风险,谨慎投资。

3.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托行业的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六、案例分析1. 中信信托违规操作的原因本案中,中信信托在产品发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操作:(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导致产品风险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2)未按规定披露产品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充分了解产品风险;(3)未按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导致信托资金被挪用。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中信信托在产品发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投资损失计算本案中,原告王某的投资损失为1000万元本金及收益共计1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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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案例)中信国安信托案例财务问题探讨(修改)中信国安信托案例浅谈------财务角度一、委托人的财务处理问题:1、初始投资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

因该信托计划期限3年以上,而且金额确定,并且短期内委托人不会出售,所以委托人投资后建议将其纳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科目,初始投资时财务处理如下:借方:持有至到期投资---信托计划××金额贷方:银行存款××金额2、每年度信托收益分配时由于本信托产品是预期收益,不像投资债券,利息率是定的,所以建议企业在购买本信托产品时不要将预期收益纳入初始投资投资成本核算,只要当信托计划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或扣除一定费用后)收到资金后,再对该信托收益进行确认,账务处理如下:借方:银行存款贷方:投资收益3、关于税务处理问题(1)营业税首先,我们看下相关产品征税情况:第一:银行存款利息不交营业税,严格上讲利息收入不在营业税范畴(金融企业除外)第二: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一般上来说,债券利息收入不在营业税范畴内(金融企业除外),但是由于买卖债券(有价证券)差价收入要交营业税,而在很多情况下债券差价收入中包含了债券利息收入,所以导致在卖出债券时某些情况下债券利息收入也交了营业税,就目前来说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于金融债等其他债券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征收较为混乱,各地的执行不一致。

第三: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收入,不属于营业税范畴由于购买我们信托产品是投资理财产品所以区别于银行存款;又由于我们信托产品是预期收益,不像债券利息是固定的,所以区别于金融债券;又由于该我们信托产品特殊性,其预期收益又基本可以保证,而且并不一定按期分红,所以又区别于证券投资基金。

但是我们产品跟上边三种情况类似,既然他们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我建议企业在财务处理时可以暂不计提另外,如果在信托终止前,委托人将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出现溢价收入,这个溢价收入不等同于信托收益分配,参考营业税法规中有关买卖有价证券差价收入缴纳营业税条款,这部分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在转让信托受益权之前,信托计划先将信托收益进行分配,然后委托人平价转让,就不会产生差价收入(2)所得税:所得税是必须要交的另外后边介绍中也会涉及到相关税务问题二、项目公司成立涉及财务问题1、公司成立时出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我们目前采取的方式是信托计划用货币资金全资成立项目公司,然后由国安公司将其资产注入,目的是为规避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能超过70%的规定。

因为如果先由国安公司单独以实物资产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将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如果由国安公司自己补上30%货币资金出资下限,国安公司也不愿意,所以出现另外两种方式:一是我们正执行的,二是公司成立时共同出资,因为国安注资后所占股份也不到20%,也就是说如果项目公司成立时就将国安资产注入也不违反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

另外,先出资后增资在程序上、时效上及费用上都比较麻烦,所以我建议共同出资比较好由于国安公司出资资产为股权,并且为非全资子公司,所以出资前注意一定不能违反公司法七十二条款之规定注:我这边有一个疑问,因为国安公司出资后只占股份20%,是不是国安公司出资资产价值较小,无法与我们信托出资规模相比,怎么能保证我们资金安全呢?而且资产价值不好,无法给项目公司带来收益,怎么样保证我们信托收益呢?除非一种情况,国安公司资产注入只是一个幌子,资产注入及成立项目公司只是作为我们设立信托计划,给国安公司融资的平台,而我们信托本金安全及收益实现由国安公司及中信集团另行处理2、公司成立账务处理(共同出资为例)借方:货币资金------------------------------指信托以股权投入资金(扣除发生少许费用)长期股权投资-------------------------指国安公司出资的实物资产(评估后)贷方:注册资本------------------------------指实际出资额资本公积----------------------------公司成立时相关费用或公司成立前银行存款利息应付款项-------------------------------信托计划股东借款3、出资时各自所占股份计算:由于该信托计划特殊性,所以测算思维及方式会不一样首选,国安所持有的其他股权要经过评估,新设公司不涉及到原股东权益作价溢价问题,所以经评估后的国安所持有的股权的价格即为国安公司出资额,评估后这个金额是确定的,假如为x第二,我们募集规模是确定的,假如是y,然后公司成立后双方各占比例也是确定的,假如信托持股(80%以上)为z,国安公司持股(20%以下),为什么股权比例这样安排,后边在国安公司影响中会讲到。

现在我们要算的是我们的募集资金多少作为股份,多少作为股东借款,也就是我们的出资额和借款金额各应该是多少第一步:总的出资额=国安公司出资额/除以国安所占股份比例,因为国安出资额是评估后的股权资产是定的,我们依此倒推总出资额第一步:我们出资额=总的出资额-国安出资额第三步:我们的股东借款金额=总的募集规模-我们的出资额三、项目公司成立后问题1、项目公司成立后除了资金周转外没有其他实际行为,管理比较简单,每年编制财务报表进行正常披露2、成立信托计划最终目的是向融资方贷款,那么整个项目公司完成注资后以什么样的方式将资金转入融资方呢第一种方式:企业之间互相往来,双方协议,最好不要涉及到利息问题,因为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要缴纳5%营业税财务处理:借方:其他应收款贷方:货币资金这种方式优势是快捷方便,劣势是对于项目公司来说属于关联交易(如果融资方是中信),因为没有利息收入,那么涉及到交易是否公平,另外,公司刚成立就将几乎所有货币资金转出,有抽逃注册资金嫌疑(尽管我国法规对抽逃注册资金定义不明确,但惩罚措施非常严厉)。

对于融资方来说,大额资金入账,有银行走账嫌疑第二种方式:如果项目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大笔银行借款,可以代为偿还,因为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被纳入进来,该笔借款也反映在合并报表上财务处理:(1)项目公司处理借方:内部往来---某某子公司贷方:银行存款(2)子公司处理借方:银行存款贷方:内部往来----总公司(项目公司)借方:长短期借款贷方:银行存款(3)年底编制合并报表,从合并范围看,实际情况如下:借方:长短期借款贷方:银行存款(四)、国安公司面对的财务问题首先,我们认识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分为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以下情况: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情况。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如: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低于20%的,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不过会有很多例外情况)。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才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比如:持有被投资单位股份为20%-50%之间按权益法核算(特殊情况除外)然后,我们在认识下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范围指控制下的所有企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如: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接下来我们分析资产被注入项目公司后对国安公司的影响第一步,国安将拿哪些资产注入国安公司母公司有一部分实物资产比如固定资产等,效益不好,每年给公司带来一定规模的亏损,另外国安控股子公司也有一部分固定资产等,在合并后,每年给国安集团带来大幅度亏损(合并报表范围内),还有国安存在某些控股子公司,效益非常不好,每年亏损严重。

操作思路是国安公司将其旗下所有不良资产通过交换或出售等形式,转移到一亏损公司,由于同属国安集团,操作起来比较简单,然后将该亏损公司注入到项目公司账务处理:国安公司内部之间资产互转属非货币资产交换,这边不予介绍国安公司将子公司注入项目公司处理方式如下:借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公司(金额不变,股权比例变动)贷方:长期股权投资-----某某子公司注:这种做法对信托后续管理也有很大好处,如果直接将固定资产等资产注入项目公司,我们还得派专人对这些资产进行管理,如果将一独立的法人实体注入公司,我们只要保留该公司原有人员,我们只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于项目公司占被注入公司股权比例超过50%,所以按成本法核算该子公司,每年子公司盈利状况对项目公司母体没有影响,对项目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影响较大,所以每年年末项目公司需要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编制进行披露即可第二步,怎么优化国安公司财务报表先看固定资产,在剥离前固定资产每年因折旧、保养、维护等会产生大量的费用,如果该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无法弥补发生在该固定资产上的费用,那么每年因该资产的存在,会大幅降低公司净利润再看亏损的子公司,虽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但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必须被纳入进来,子公司的亏损直接大幅降低合并报表范围净利润当把不良资产转入亏损子公司,然后将亏损子公司注入项目公司后,情况是:由于亏损子公司被注入项目公司后,国安公司不再直接拥有其股权(或者少量股权),由于国安公司只拥有项目公司股权不到20%,那么国安公司实际拥有亏损公司股权比例会低于20%,这个时候国安公司对亏损公司不但以成本法核算,并且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那么亏损公司的经营亏损基本上国安公司不相干,这样一来国安公司不但甩掉沉重的亏损包袱,还优化了资产结构,何乐而不为呢另外,最重要的是信托计划解决了国安公司的融资问题如果再分析下如果信托收益由国安公司给付,涉及到的税务问题每年年度信托收益分配时(或者到期分配时),国安公司应当将该笔资金直接打至我们信托账户,因为对于国安公司来说,他的每一笔支出都要对应相应的票据,为其年度终了时该笔支出能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信托公司可以开出他需要的相应可以作为递减纳税所得额的票据,而且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该笔资金属信托专户里信托收益分配资金,也不涉及到缴纳营业税(可能是代扣代缴,一开始在委托人财务问题中已经阐述了,此信托理财收益不交营业税,所以这边也不需要信托公司进行代扣代缴了)但是如果国安公司以其他名目将信托收益转至项目公司下的公司,或者直接转至项目公司,都要面临开票和交税的问题,并且如何再将该资金转入信托账户也是个问题,即使可行,操作起来也很麻烦(五)、中信集团面对的财务问题1、关于或有负债问题或有负债这个词语是老会计制度和国家会计准则中的称谓,我们现行会计准则已将其更改,新会计准则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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