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管理案例)中信国安信托案例财务问题探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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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案例)中信国安信托案例财务问题探讨(修

改)

中信国安信托案例浅谈------财务角度

一、委托人的财务处理问题:

1、初始投资时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因该信托计划期限3年以上,而且金额确定,并且短期内委托人不会出售,所以委托人投资后建议将其纳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科目,初始投资时财务处理如下:

借方:持有至到期投资---信托计划××金额

贷方:银行存款××金额

2、每年度信托收益分配时

由于本信托产品是预期收益,不像投资债券,利息率是定的,所以建议企业在购买本信托产品时不要将预期收益纳入初始投资投资成本核算,只要当信托计划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或扣除一定费用后)收到资金后,再对该信托收益进行确认,账务处理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

贷方:投资收益

3、关于税务处理问题

(1)营业税

首先,我们看下相关产品征税情况:

第一:银行存款利息不交营业税,严格上讲利息收入不在营业税范畴(金融企业除外)

第二: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一般上来说,债券利息收入不在营业税范畴内(金融企业除外),但是由于买卖债券(有价证券)差价收入要交营业税,而在很多情况下债券差价收入中包含了债券利息收入,所以导致在卖出债券时某些情况下债券利息收入也交了营业

税,就目前来说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于金融债等其他债券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征收较为混乱,各地的执行不一致。

第三: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收入,不属于营业税范畴

由于购买我们信托产品是投资理财产品所以区别于银行存款;又由于我们信托产品是预期收益,不像债券利息是固定的,所以区别于金融债券;又由于该我们信托产品特殊性,其预期收益又基本可以保证,而且并不一定按期分红,所以又区别于证券投资基金。但是我们产品跟上边三种情况类似,既然他们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我建议企业在财务处理时可以暂不计提

另外,如果在信托终止前,委托人将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出现溢价收入,这个溢价收入不等同于信托收益分配,参考营业税法规中有关买卖有价证券差价收入缴纳营业税条款,这部分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在转让信托受益权之前,信托计划先将信托收益进行分配,然后委托人平价转让,就不会产生差价收入

(2)所得税:所得税是必须要交的

另外后边介绍中也会涉及到相关税务问题

二、项目公司成立涉及财务问题

1、公司成立时出资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我们目前采取的方式是信托计划用货币资金全资成立项目公司,然后由国安公司将其资产注入,目的是为规避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能超过70%的规定。因为如果先由国安公司单独以实物资产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将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如果由国安公司自己补上30%货币资金出资下限,国安公司也不愿意,所以出现另外两种方式:一是我们正执行的,二是公司成立时共同出资,因为国安注资后所占股份也不到20%,也就是说如果项目公司成立时就将国安资产注入也不违反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另外,先出资后增资在程序上、时效上及费用上都比较麻烦,所以我建议共同出资比较好

由于国安公司出资资产为股权,并且为非全资子公司,所以出资前注意一定不能违反公司法七十二条款之规定

注:我这边有一个疑问,因为国安公司出资后只占股份20%,是不是国安公司出资资产价值较小,无法与我们信托出资规模相比,怎么能保证我们资金安全呢?而且资产价值不好,无法给项目公司带来收益,怎么样保证我们信托收益呢?除非一种情况,国安公司资产注入只是一个幌子,资产注入及成立项目公司只是作为我们设立信托计划,给国安公司融资的平台,而我们信托本金安全及收益实现由国安公司及中信集团另行处理

2、公司成立账务处理(共同出资为例)

借方:货币资金------------------------------指信托以股权投入资金(扣除发生少许费用)长期股权投资-------------------------指国安公司出资的实物资产(评估后)

贷方:注册资本------------------------------指实际出资额

资本公积----------------------------公司成立时相关费用或公司成立前银行存款利息

应付款项-------------------------------信托计划股东借款

3、出资时各自所占股份计算:

由于该信托计划特殊性,所以测算思维及方式会不一样

首选,国安所持有的其他股权要经过评估,新设公司不涉及到原股东权益作价溢价问题,所以经评估后的国安所持有的股权的价格即为国安公司出资额,评估后这个金额是确定的,假如为x

第二,我们募集规模是确定的,假如是y,然后公司成立后双方各占比例也是确定的,假如信托持股(80%以上)为z,国安公司持股(20%以下),为什么股权比例这样安排,后边在国安公司影响中会讲到。现在我们要算的是我们的募集资金多少作为股份,多少作为股东借款,也就是我们的出资额和借款金额各应该是多少

第一步:总的出资额=国安公司出资额/除以国安所占股份比例,因为国安出资额是评估后的股权资产是定的,我们依此倒推总出资额

第一步:我们出资额=总的出资额-国安出资额

第三步:我们的股东借款金额=总的募集规模-我们的出资额

三、项目公司成立后问题

1、项目公司成立后除了资金周转外没有其他实际行为,管理比较简单,每年编制财务报表进行正常披露

2、成立信托计划最终目的是向融资方贷款,那么整个项目公司完成注资后以什么样的方式将资金转入融资方呢

第一种方式:企业之间互相往来,双方协议,最好不要涉及到利息问题,因为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要缴纳5%营业税

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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