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改[2008]92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20

【实施日期】2008.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920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请示》(安邦发〔2008〕101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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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情况

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情况 据统计,截至2004年12月8日,共有40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75个营业机构(含筹建)。40家公司中,寿险公司有23家,财险公司有14家,再保险公司有3家。分别有3家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2家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的同时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保费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中资保险公司增速的2到3倍。到今年上半年,外资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7.1%;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51.2%。而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只有23%;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只增长了6.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得到长足发展,保险市场年均增长超过30%。不过,调查也显示,目前我国只有不到10%的人购买了保险,在上海、北京和其他大城市尽管购买保险的人口比例要高一些,但是在中小城市,这一比例就要低很多,百姓还没有形成购买人身保障的意识。简单一个10%加上中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得出的结果是:我国保险市场必将不断成熟并有一个光明的发展前景。 2010-2015年中国保险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随着中国保险业进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从四川汶川大地震到百年盛事北京奥运、从交强险制度实施到房地产投资解禁、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到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从养老社区投资到新农合建设、从农险覆盖面扩大到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启动……保险业正在努力提高科学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能力,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和保障民生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如今,保险业站在新起点,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正在成为新兴的保险大国。 2008年,保险业积极参与抗击突如其来的两场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历史罕见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保险业务较快增长,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损失补偿功能逐步发挥。2008年截至11月底,全国实现保费收入9150.5亿元,同比增长42%。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2159.1亿元,增长17.5%;人身险保费收入6991.4亿元,增长51.8%。2008年前11个月,保险业赔款和给付支出已达2675亿元,同比增长32.7%。在抗灾救灾中,保险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分别为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支付赔款55亿元和10亿元。 2009年,保险业积极应对各种严峻挑战,战胜种种困难,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年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财产险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保费收入2875.8亿元,同比增长23.1%。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8261.5亿元,在上年增速较高的基础上同比增长10.9%。全年赔付3125.5亿元。 2010年以来保险业发展保持了良好的势头,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也发生了积极变化,总体上呈现“快中趋稳、稳中向好”的特点,经营效益不断提升,业务实现较快增长。2010年1-9月,全国保费收入11299.1亿元,同比增长31.7%。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信用证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含附加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国内信用证开立、转让、保兑、议付、卖方押汇、福费廷(含二级市场交易)、应收账款债权资管计划等服务。信用证开证行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信用证受益人、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受让人或可对应收账款债权主张权利的其他当事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信用证在保险单中列明,并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遵循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规定。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投保人下列风险引起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损失,由保险人按本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破产,指投保人破产、停业或者被接管。 (二)投保人拖欠,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投保人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三)投保人无理拒付或拒绝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投保人无任何理由地在规定时间内拒绝对即期信用证付款,或拒绝对远期信用证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五条在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风险情况下,被保险人为实现被保险信用证应收账款债权所支出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信用证无真实贸易背景; (二)信用证被依法确认为虚假或无效; (三)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单据被依法确认为虚假或无效。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故意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风险已经发生,仍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四)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 (五)信用证项下银行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 (六)因国家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致使投保人无法继续履行付款责任; (七)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八)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九)地震、海啸、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投保人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交单索款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信用证约定的应付金额,具体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对于在保险人未足额收到保险费前发生的风险,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004302安邦共赢2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一年期)条款

怡和印制(2012.03) 保单粘贴处 安邦共赢2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一年期)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不包括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等。 室内装潢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进行的装饰,装饰相对固定并附贴于地面、墙面四壁。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等。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的房屋; (二)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三)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四)非法占有的财产和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自身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本保险合同所称重置是指将受损标的恢复到其受损前全新时的状态,但不能有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 第十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四)同一被保险人无论购买多少份本保险,其总保险金额上限为人民币30万元。 保险期间和犹豫期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指定银行账户收到保障金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投保人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障金。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障金及支付办法 第十二条 投保人以缴纳保障金的形式投保本保险,不需另行缴纳保险 费。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人民币1万元;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保障金。 满期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四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支付过保险赔偿金,投保人均可按下列约定领取满期给付金。 第十五条 每份保险的满期给付金按如下公式计算: 满期给付金额=10000+10000×((R0+0.5%)×T0+(R1+0.5%)×T1+(R2+0.5%)×T2+……+(Rn+0.5%)×Tn )÷365 其中:R0对应相应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R1对应相应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R2对应相应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Rn 对应相应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n 次利率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T0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至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1为自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至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2为自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至人民银行第三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n 为保险期间内,自人民银行最后一次(第n 次)利率调整日至保单满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第十六条 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总给付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每一份保险满期给付金额不低于合同生效时一年期利率增加0.5%)。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给付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减少的投保份数。 退保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七条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退保或部分退保的,应凭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银行账户原件,到保险人处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后,投保人要求退保或部分退保的,保险人根据退保发生在合同生效后的退保月份,按照后附《退保给付金表》支付每份保险的退保给付金。 给付金的领取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满期给付金或退保给付金只支付给投保人。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因投保人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逾期不领取给付金,保险人仅按本合同期满日给付金额支付。

严言:解密安邦模式

严言:解密安邦模式 2015-02-02 10:28 来源:国际金融报作者:严言 1604次点击:我要评论整个2014年,“安邦”几乎成了“有钱任性”的代名词,那些关于它的“土豪行径”甚至让人觉得,与其说它是一家保险公司,还不如说它是一家投资公司。 整个2014年,“安邦”几乎成了“有钱任性”的代名词,那些关于它的“土豪行径”甚至让人觉得,与其说它是一家保险公司,还不如说它是一家投资公司。 这家在本土寿险市场位居第八的保险公司,去年以来无比强势地在全球疯狂扫货,手笔之大令人侧目。相关统计显示,“有钱任性”的安邦集团2014年“撒钱”超过400亿元,同时其注册资本也在2014年两度扩充,从120亿元增至619亿元。在国外,安邦收购比利时FIDEA保险公司100%股权,并购德尔塔·劳埃德比利时银行,此外更是一掷千金地从希尔顿手中接盘久负盛名的纽约华尔道夫酒店。而在国内,安邦同样是频频“出镜”,将民生、招行、金地等公司的股份收入囊中,持仓A股总市值超过1000亿元,一年内上了好几次头条。 10家子公司、近万亿元资产规模、619亿元资本金,实

现这一切,安邦只用了不到五年时间。几乎所有人都在纳闷:一家最初注册资本仅为5亿人民币、一年前还名不见经传的保险公司,凭什么能够实现如此迅速的崛起? 力推投资型财险 在资本市场上长袖善舞的安邦保险,让业内人士大呼“有钱就是任性”,那么在“卖保险”这一“看家本领”上,安邦的表现究竟如何? 从原保费收入来看,安邦的业务并不出色。截至保监会发布的2014年11月的最新数据显示,其财险原保费收入为46.14亿元,人寿原保费收入482.08亿元,和谐健康险保费收入仅有1.11亿元。 在新兴保险公司纷纷谋求集团化之即,安邦意识到,保险公司仅靠“卖保险”无法令其真正“发家致富”,因此亦开始一改单机构运作格局,走上扩张之路。事实上,安邦在短期内迅速实现扩张,最离不开的是雄厚资金的支撑。资料显示,安邦保险集团的前身为安邦财险,2004年由上汽集团联合中石化等数家央企设立,注册资本仅为5亿元。因股东雄厚的资本实力,成立后的安邦财险接连增资,2009年时已至51亿元,并将业务触角延伸至了寿险和健康险领域。2012年,安邦保险集团成立,旗下拥有寿险、财险、健康险等多家子公司。 一位财险公司高管透露,2014年安邦销售的投资型财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角度入 手,以时间为线索,介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并阐述我国现在保险业的现状。 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发展历史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史 (一)中国保险业的开端。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加强了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的侵略。外国保险公司纷纷登陆中国,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外国保险公司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持有的政治特权扩张业务领域,利用买办招揽业务,垄断了早期的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了巨额利润。 面对外商独占中国保险市场,每年从中国掠夺巨额利润,致使白银大量外流这一严峻事实,中国人民振兴图强、维护民族权利、自办保险的民族意识被激起。在此情况下,1865年5月25日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创立。义和公司保险行,是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其成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 提到保险业就不得不提到航运业,保险与贸易两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在上海成立,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轮船航运企业,也是现在的招商局集团的前身。它不仅是中国现代航运业的起点,也可以说是中国保险业的源头之一。轮船招商局自创办之日起就深刻明白保险对于航运业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法,早期依附于外商航运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听命于上司,为了击垮轮船招商局,对其所属船舶百般刁难。收取高额保费、对中国本土产的船只不保等限制。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派,为适应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先后创办了“保险招商局”、“仁和水险公司”和“济和水火险公司”等官办保险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并坚持与外商保险公司进行斗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当然,洋务派在保险业方面的努力不能改变外商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二)建国前在夹缝中生存发展的民族保险业。 到民国初期,中国民族保险业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民国初建需要刺激工商业的发展以稳定政权;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欧美列强卷入战争,无暇东顾,大大减缓了洋商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服务对象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非被保险人原因突发停电、停水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殴打、侮辱或虐待服务对象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服务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二)被保险人与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签订服务合同的; (三)服务对象或其送养人不遵守养老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签署的服务合同的义务的; (四)被保险人超出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 (五)服务对象突发疾病的; (六)进入被保险人机构时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如实告知情况,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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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集团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安邦保险集团介绍 安邦保险集团是中国保险行业第8家集团公司,目前拥有财产险、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投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多种业务,包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子公司。 安邦一直秉承“一个客户,综合服务”的服务理念和“凭借智慧,遵循规律;随需而变,马上就办;简单高效,团队合作;互联支持,共赢未来”的经营理念,始终坚持“以创新求发展”的经营思路、“客户第一、速度第一”的业务方针、“以国际化为标准”的企业理念,积极引入国际化专业管理团队,谋求企业长期、稳定、和谐的发展。安邦集团化的发展将充分发挥综合运营的平台化优势,整合多种资源,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全面、更多层次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安邦保险崇尚“水文化”、“家文化”、“互联网文化”的企业文化;注重客户增值、员工增值、股东增值的价值理念;并在发展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身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成为卓越的企业公民。 安邦保险集团发展规划 安邦保险将发展成为保险全业务的国际领先服务集团,致力于成为全球十大综合金融集团之一。一个客户,综合服务是公司的服务宗旨,创新化发展、科学化管理、差异化服务、严控运营成本、强化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是公司优质服务的体现。 未来发展规划是:构建以保险、投资为支柱的业务体系,均衡发展,以保险带动综合金融,用综合金融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务加快发展。以保险为核心,合理规划、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确保集团利润实现可持续稳定增长。 安邦保险集团的三大战略:产寿联动,车险联动,银保联动。 安邦保险集团优势 客户为先 一切以客户为主导 客户增值为第一宗旨 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论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历经十几年的谈判,2001年中国终于加入了WTO,入世后的中国在迎接机遇与挑战的过程中,经济蓬勃发展,保险业,作为金融方面的一个重要领域,也在得到不断的完善。 回首入世前与入世后近十年间的中国保险市场,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中国保险业的不断进步,但同时也看到仍需不断完善。入世前,我国保险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保险市场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状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而其中,国有独资的人保、中国人寿则几乎占去保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占去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人保占去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82%。国有独资保险高度垄断。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保费仅占GDP的百分之一点几,远低于当时西方国家的8%—10%,世界排名仅占80位左右。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当时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四、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不高,保险从业人员中真正受过系统保险专业教育又有保险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又懂得精算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级人才更是毛凤鳞角。五、保险市场还未形成完整体系,保险市场相对来说两头大中间小,即保险主体与保险市场发展很快,而中介组织发展缓慢。 六、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和保险监管亟待加强。 入世后,中国的保险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克服以往缺陷,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加快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步伐,提高市场开放程度等方面都有很大提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垄断格局打破。保险市场经历着由寡头垄断到多方竞争的过渡阶段。目前,中国共有保险公司一百多家(包括许多外资公司),以往的国有保险公司几家独大现象也得到了改善。二、发展迅猛,保险业务总量持续增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02年以来,保险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16%左右,2009年,全年保费突破一万亿。三、经营逐步规范。近年来,保险公司的经营逐渐规范化、现代化,产寿险分业经营,电脑和网络在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普遍运用已初见端倪。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家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发展,在抓住机遇扩大规模的同时又抓好管理,以期适应长期的发展和竞争。四、.中介机构不断发展。代理人队伍不断扩大,并已开始通过经纪人进行销售的方式,其他各种提供保险服务的咨询、公估机构也在增多。五、监管体系不断健全。《保险法》得到修改,相关配套法律的出台,监管体系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监管机构、同业公会和公司自律的三级监管架构得到形成。保监会、行业协会等的成立在规范市场,改善市场环境等方面也取得了成效。 在保险业得到一些改善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所存在的问题:一、保险市场结构仍然分布不均衡,从总部设在辖内的保险公司数量来看,东部地区占了绝大多数;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数量来看,东、中、西大体持平;从保费总量看,东部占了将近一半,中、西大体持平。二、保险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风险发生后,理赔方面不及时,态度傲慢,纠纷不断等问题时常出现。三、消费者保险意识也许得到提高。例如,我国的农村消费者对保险认识不足,思想意识相对落后,

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 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 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 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现在保险业的现状。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 济功能初步显现。 回顾保险业6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全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488亿元,同比增长8.0%,保险业增速继续在低位徘徊,而且增速首次降为个位数,与近20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从外部环境看,复杂严峻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通过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等多种渠道传导至保险业,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难度与压力。2012年,保险监管强调“风险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从国际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班级:投资Q1041 姓名:谭志华学号:100307025 摘要:保险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市场化机制。在发达国家,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为人们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险服务。保险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 (二)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 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三)保险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发展趋势看,保险业在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保险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行业规模迅速扩大 (二)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三)保险改革深入推进 多家保险公司成功进行了改制上市。通过改制上市,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大大增强,经营理念明显转变,为长远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基础上,保险业积极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五)保险资金运用向多领域扩展 (六)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效果 (七)保险监管与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加强 (八)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

安邦保险集团清算解散,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安邦保险集团清算解散,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导读:9月14日,安邦保险集团在官网公告称,集团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筹)。下一步,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解散,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及时组织清算。这意味着,这家资产曾达2万亿的保险巨鳄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安邦保险:从辉煌到今天的“大家保险” 据了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31日,总部设在深圳,注册资本金为370亿元。凭拥有37家分公司,1400多个服务网点。9月14日,安邦保险集团官网发布公告称,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筹)。这意味着,“安邦保险”即将划上句号,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016年下半年开始流动性收紧后,债市暴跌,年底就炸出了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牵扯到20余家机构,随后安邦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民生银行又爆出30亿虚假理财丑闻。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一旦产生信用危机,必然会引发链式反应。这也是安邦为什么会被叫停而被保监会接手变成今天的大家保险的原因。 “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见证安邦保险由盛而衰的市场人士如此感叹。 安邦从此前的高歌猛进走向黯然落幕,这一资产规模一度达到2万亿的金融集团走到今天的清算解散,一时间也是令人唏嘘和引发深思。 其实在中国的市场上,每天涌起的企业或落幕的企业也不计其数,对于更多的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上,企业的经营现状和保证长足发展更需关注,才能站稳市场地位。 而对于一个企业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专业的、为未来决策提供依据的一份综合性市场分析报告。 企业进入市场前的准备 如果你想投资实业,比起贸贸然进入市场,不如做一份专业的可行性分析,再有依据做更科学的决策。 投资实业可行性分析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度信息披露报告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描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刊载于(公司网站网址),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全文公司简介: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法定名称: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NBANG LIFE INSURANCE CO., LTD (二)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37.9亿元人民币 (三)注册地; 注册地点: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 座30层3001 (四)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2010年6月23日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区域:经保监会批准,允许在上海、江苏,北京,浙江,河北,辽宁,山东,广东,黑龙江,

湖北,河南和四川设立机构. (六)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陈萍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400-88-95569 (二)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 竞宇审字[2011]第0126号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寿险)财务报表,包括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0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安邦寿险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与展望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与展望 摘要: 中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我国的现代保险业只是20多年的进展,保险市场仍处在初级进展时期。目前我国保险业面临诸多咨询题,保险市场差不多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几家独大,不利于竞争。在制度上,爱护保险市场运行的要素和环境不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市场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够完善,保险监管亟待加大。关于一般民众来讲,他们的风险及保险意识严峻滞后。老百姓关于保险的意义和功能认识还不够、人均保险费低、保险普及率专门低、保险意识极其淡薄。对此我们必须加大宣传,增加透亮度,提升全社会的对保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而保险行业中,从业人员素养偏低、服务水平偏低。目前全球当临金融危机,这对保险行业是一个挑战,同时又是一个机遇。对此我国保险行业必须尽快进行调整,加大人员治理,尽快完善保险市场监督机制以使保险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同时蓬勃进展、繁荣昌盛。 关键词:垄断,不完善,不健全,职业素养,保险意识 正文: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能在空间和时刻上尽量减少风险而无法排除,因此了应对这种风险而产生了保险。风险是保险的逻辑起点,没有风险也就不可能产生保险。保险学的任务确实是揭示保险经济关系得以确立的条件,形式及其本质,以阐明保险经济关系的发生,进展和变化的规律性。保险学是为了研究识不风险,测定,转嫁,分散风险,最后达到减轻排除风险的目的。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明,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关系式通过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损害的一种融资方式。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它使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害,以保险人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广州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创新模式联合营销协议 二〇一二年月号

甲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 乙方: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安邦保险公司与璟众汽车销售公司在服务理念、目标客户等方面具有共通之处,双方均致力于为共同客户提供整体服务解决方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更好的满足双方共同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促进双方业务的长远发展,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合作目标 通过安邦保险车险商业险与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相关产品的融合,为双方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及丰富权益,通过双方的创新联合营销模式共同扩大双方用户规模。 第二章合作范围

2.1双方合作将安邦保险车险商业险和璟众汽车销售的汽车服务产品整合为集汽车销售、维修、保养、服务为一体的创新型联合营销模式,提供给双方的共同客户。 2.2双方联合宣传、推广创新型联合营销模式。 2.3在双方的营销渠道开展创新型联合营销,发展双方客户。 第三章合作内容 3.1 双方合作为客户投保甲方车险商业险,只要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甲、乙双方联合推出的创新型联合营销活动-购车险送璟众服务代金券。 3.1.1在活动期间,凡个人的家用车辆投保甲方车险商业险,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经甲方确认客户信息后,则甲方按照客户车险商业险标准(保费)向乙方购买相应等值金额的“服务代金券”赠送甲方车险商业险客户。 3.1.2 在活动期间,乙方以“服务代金券”形式向甲方提供服务消费凭据,该凭据仅限于在乙方或乙方指定关联单位消费使用,消费项目仅限于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保养、维修等汽车相关产品。消费凭据使用有效期为自甲方确认同意购买相应服务之日起一年之内,且仅限于投保车辆使用。 3.1.3在活动期间,甲方车险商业险用户对应乙方合约汽车服务相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若干思考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2500年前,孔子就主张“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荀子提出“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可谓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一直施行各种赈济制度。据记载,周朝已建立各级后备仓储。战国以后,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仓储制度,魏有“御廪”;韩有“敖仓”,汉代设有备荒赈济的“常平仓”,隋朝设“义仓”;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它属于相互保险的形式。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尽管我国保险思想和后备救济制度产生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从而保险业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都不具备。所以,始终没有产生商业保险。 中国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通商贸易和 经济侵略而来的。在鸦片战争前,外国商人在对华贸易中,为了应付海盗、战争和变幻莫测的海上风险,需要保险的保障。1805年,英、印商人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亦称为广州保险协会或广州保险社,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最早的保险公司。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

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来华设立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如魏源、洪仁玕、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他们纷纷著述立说,阐述各自的保险观点,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创建作了思想、舆论准备。清廷维新派发动的戊戌变法运动也为民族保险业的兴起提供了有利条件。1865年5月25日,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1865至1912年的40多年间,成立的各类华商保险公司约有35家。1912年到1925年,陆续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1926年到1936年,全国有保险公司40家,分支机构126家。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关保险立法亦为政府和社会人士所重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先后拟订了《保险业章程草案》、《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北洋政府时期,曾聘请法国顾问爱斯嘉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1917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了《保险法草案》。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保险法》。1935年5月和9月,分别公布了《简易人寿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1937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实施法》。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内地保险业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保险中心则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

我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发展趋势

我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发展趋势 一、保险密度的含义及其变化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达到4928.4亿元,保险密度379元,保险深度2.7%,与2000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1倍、2倍和提高了0.9个百分点。2006年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比上年增长14.4%。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509.4亿元,增长22.6%;寿险保费收入3592.6亿元,增长10.7%;健康意外险保费收入539.4亿元,增长19%。保险深度2.8%,保险密度431.3元。而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11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2011年,保险密度为1062元/人,较上年提高100元。保险密度区域差异仍然明显,总体呈由东部和东北地区向中、西部地区递减态势。北京、上海、天津仍然位居前三,西部地区保险密度总体水平偏低,但提升速度较快。 二、保险深度的含义及其变化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的保险深度3.4%,位列全球44位,且低于全球平均水平7.0%。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整个亚洲2009年的平均保险深度为6.1%,其中“亚洲四小龙”依然占据领先地位。中国台湾保险深度最高,达16.8%。亚洲人口最多的两个经济体中国大陆和印度,保险深度分别只有3.4%和5.2%。而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11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在保险密度提升的同时,保险深度却略有下降。报告显示,2011年,保险深度为3%,较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其中,北京和上海下降幅度最大。 如果将中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则相去甚远。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保险密度方面,早在2007年,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由此可见,要提高普通百姓的保险意识,提高保险密度和深度,加强保险保障功能,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保险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相关性 从国际保险市场发展规律和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看,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高度相关性。 ㈠首先,经济增长对保险业增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①国民经济全局发展是发展保险业的前提,为保险业提供了充足的保源。全球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各国的经济增长与其保险业的发展是正相关的:经济发展中的数量型和结构型因素,如经济增长、经济运行效率提升和所有制结构变迁,对保险业发展具有显著、积极、直接的影响;而经济发展中的质量型因素,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则较为间接和轻微;此外,从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人口结构层面上分析保险业,还可以揭示出我国保险业目前仍处于数量型扩张、深化程度不足的阶段性发展特点。 ②国民经济全局发展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保险业是政策敏感度很强的行业,有关立法、政策和制度等因素是保险业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而且社会保障政策、货币金融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因素也对保险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就财政政策而言,财政政策中的税收政策、转移支付政策对保险业的发展,包括对公司盈利、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的改进有着直接影响,因此,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和完善,关系着保险产业政策的实现以及保险业的发展。就货币政策而言,不同的货币政策,对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对新型险种的开发、保险需求的引导以及投资收益有着重要影响,对保险业来说主要是中央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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