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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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24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肖亚萍;肖志【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肖亚萍肖志【当事人-个人】练国威肖亚萍肖志【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黄剑扬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黄剑扬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泽楷黄剑扬【代理律所】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被告】练国威;肖亚萍;肖志【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对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练国威的损失及金额,除保险公司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与练国威残疾等级有关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外,其他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诉讼前,练国威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被鉴定机构以其右胫骨中段骨折,经行骨折外固定支架术后为由评定为10级伤残。

q2018最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中国联通xx分公司创新模式联合营销协议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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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创新模式联合营销协议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号甲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通信地址:邮编: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邮编:安邦保险与中国联通在服务理念、目标客户等方面具有共通之处,双方均致力于为共同客户提供整体服务解决方案。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为更好的满足双方共同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促进双方业务的长远发展,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合作目标通过安邦保险车险商业险与中国联通3G的通信产品的融合,为双方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及丰富权益,通过双方的创新联合营销模式共同扩大双方用户规模。

第二章合作范围2.1 双方合作将安邦保险车险商业险和中国联通的3G通信套餐等整合为集终端、服务、软件、通讯为一体的创新型联合营销模式,提供给双方的共同客户。

2.2 双方联合宣传、推广创新型联合营销模式。

2.3 在双方的营销渠道开展创新型联合营销,发展双方客户。

第三章合作内容3.1 双方合作为客户投保甲方车险商业险,只要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甲、乙双方联合推出的创新型联合营销活动-购车险送联通代金券。

3.1.1在活动期间,凡个人(团体)客户的非营运(营运)车辆投保甲方车险商业险,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经甲方确认客户信息后,则甲方按照客户车险商业险标准(保费)向乙方购买相应等值金额的“服务代金券”赠送甲方车险商业险客户。

3.1.2 在活动期间,乙方以“服务代金券”形式向甲方提供服务消费凭据,该凭据仅限于在乙方或乙方指定关联单位消费使用,消费项目仅限于中国联通xx分公司3G终端合约通信终端、合约通信套餐等。

消费凭据使用有效期为自甲方确认同意购买相应服务之日起一年之内.3.1.3在活动期间,甲方车险商业险用户对应乙方合约通信产品服务代金券(单位:人民币/元,取50整数):注:承保条件:1、私家车:车损足额投保+三者不低于10万2、非营业性企业车辆:车损足额投保+三者不低于10万3、营业性车辆:三者险不低于20万3.1.4 乙方合约通信产品服务代金券(模板)见协议附件;3.1.5 双方通过本次创新联合营销模式,共同扩大用户规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黄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黄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黄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3【案件字号】(2020)赣09民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剑李福星赵东【审理法官】付剑李福星赵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黄志军;王志勇;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黄志军王志勇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志军王志勇【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宁国云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宁国云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宁国云【代理律所】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被告】黄志军;王志勇;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中所称“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载明的准予驾驶的车型。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中所称“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载明的准予驾驶的车型。

徐则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则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则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赣10民终1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益民张旭生杜小娟【审理法官】姜益民张旭生杜小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当事人-个人】)【代理律师/律所】曾勤荣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勤荣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勤荣李国林【代理律所】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本院观点】徐则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搭载方建平系义务帮工行为,方建平对于徐则成的上诉理由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于徐则成主张其是义务帮工行为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可。

根据方建平于原审庭审时提交的户口簿和金溪县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知,方建平的户籍所在地为城区规划区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方建平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过错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于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方建平于原审庭审时提交的户口簿和金溪县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知,方建平的户籍所在地为城区规划区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方建平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徐则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安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为规范企业合规管理系统,依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企业合规管理引导》及有关文件,明确我司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

一、组织架构(一)系统架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室合规部分企业合规部中心支企业合规部或合规管理岗支企业(营销服务部)合规部或合规管理岗(二)总企业合规部合规负责人合规部总经理合规管理室反洗钱室合规管理岗机构管理岗反洗钱管理岗机构管理岗(三)分企业分企业合规部经理反洗钱岗合规管理岗(四)中心支企业、支企业(营销服务部)合规岗注:当前中心支企业、支企业(营销服务部)还没有专职合规部或合规岗的,能够由其余有关岗位兼职,此后将依据详细的看管要求及企业业务发展状况,在适合机遇予以增设。

二、职责(一)总企业合规部1、合规管理室① 辅助企业高级管理层制定与贯彻履行企业合规政策,辅助企业高级管理层培养企业的合规文化;② 履行合规经营监察权,监察总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落实合规手册和其余合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依照企业拟订的违规报告路线报告违规案件和整顿状况;③ 主动辨别、评估、监测和报告企业全系统的合规风险;④ 按要求编写企业合规简讯,按要求撰写企业合规报告;⑤ 审察总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供给合规改良建议,并实时向总经理室上报;⑥ 展开合规培训,接受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合规咨询,向各部门及其职工供给合规建议;⑦ 追踪法律法例、看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展、改动,并依据其有关要求提出制定或许订正企业规章制度的建议;⑧ 负责展开防备非法集资工作,按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非法集资状况统计报告及统计表;⑨ 其余重要的合规工作。

2、反洗钱室① 制定与订正反洗钱管理规定及有关单行规定,负责成立、完美企业反洗钱内控制度;② 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③ 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监察各机构实时做好客户身份辨别工作、妥当保留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④ 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实时报送总企业反洗钱非现场看管报表,监察分支机构实时报送报表;⑤ 制作反洗钱培训课件,组织展开反洗钱知识与实务技术培训;⑥ 组织展开反洗钱宣传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与有关法律法例;⑦ 组织展开反洗钱自查工作,就各分企业的自查工作给与监察、指导和考评;⑧ 对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的分支机构给与监察、指导;⑨ 追踪反洗钱法律法例、看管动向的发展、变化;⑩ 其余重要工作。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7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鹏纳敏张洁琼【审理法官】王鹏纳敏张洁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宋娟【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宋娟【当事人-个人】宋娟【当事人-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建红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建红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建红【代理律所】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宋娟【本院观点】因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接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自认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接管。

工作组接管后,对安邦保险公司人员的职级待遇进行了调整,并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发送《征询意见函》,工会亦同意安邦财险公司员工薪酬调整方案。

经接管组批准,安邦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青海分公司对宋娟予以免职,系安邦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青海分公司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表现。

另外,上诉人宋娟要求给付额外一个月工资31202.24元的请求,也是按照其担任副总经理时的薪酬水平主张权利,其与安邦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青海分公司的争议的主要原因系安邦保险公司被接管、改制后,对其免职降薪引起。

安邦保险处置方案

安邦保险处置方案

安邦保险处置方案背景安邦保险是中国大陆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之一,但在2018年被接管并归属为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国有资产。

此后,安邦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置工作备受关注。

在接管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国家队已经完成了大量安邦财险的股份出售、债转股等工作,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包括拍卖资产难度大、管理团队不稳定等。

处置方案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对安邦保险的处置方案如下:1.拍卖资产方案针对一些难以转化的资产,建议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具体方法是在合适的时间、地点,透明公开地开展资产拍卖活动。

同时,拍卖活动应该具有良好的市场营销和宣传策略,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

此方案能够有效地解决拍卖资产难度大、价格较为难定等问题。

2.优化管理团队方案针对安邦保险的管理团队和组织架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方案:•引入有经验和技术的高级经理人;•建立稳定的市场规则;•建立更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此方案能够有效地增强安邦保险队伍的管理能力,改善公司负责人的稳定性,提高公司业务运营水平,保障公司的发展。

3.加快股份出售进程此外,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还需要加快安邦保险股份出售进程。

当前,安邦财险的股份已经被分拆出5个公司,包括锦泰和今世缘等。

建议加快这些子公司的股份出售进程,以便盈利回流国有资本。

此方案能够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的置换效率,降低国家购买使用资产的成本。

总结总而言之,在处置安邦保险这个国有资产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例如拍卖资产、优化管理团队、加快股份出售进程等多种方案。

只有综合运用这些措施,才能够最大化地保证国家的利益和保障安邦保险的持续发展。

退保个人委托书的写法是怎样的

退保个人委托书的写法是怎样的

退保个⼈委托书的写法是怎样的退保个⼈委托书的写法是怎样的呢?以下店铺⼩编为⼤家提供退保个⼈委托书的写法,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家。

退保个⼈委托书范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委托⼈:投保⼈)委...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退保个⼈委托书的写法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退保个⼈委托书范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委托⼈:投保⼈)委托_______________(受托⼈),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委托⼈真实、合法的代表,以本⼈/本公司名义代为处理安邦保险出具的保单号为(⼀个保单号仅对应⼀张委托书)_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单的退保及收款事宜。

收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退保个⼈委托书范本⼆中国⼈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司:委托⼈全权委托受托⼈(⾝份证号:)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件,以委托⼈的名义前往贵公司办理(保单号)项下的(车牌号)于所发⽣的退保⼿续。

特此授权。

委托⼈签名:受托⼈签名:⽇期:年⽉⽇⽇期:年⽉⽇受托⼈通讯⽅式:授权⼈声明1,本授权书所列内容为委托⼈的真实意思表⽰,如有任何虚假,由委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受托⼈在贵公司退款收据及其他单证上的签字均代表委托⼈,其效⼒与委托⼈签字或加盖公章效⼒相同。

3,因委托⼈与受托⼈之间产⽣的任何问题或因受托⼈的原因致使贵公司所⽀付的款项未交给委托⼈,贵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4,因委托⼈的疏忽、过失以及对于受托⼈的管理不善、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贵公司误⽀款项时,由委托⼈或受托⼈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贵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豁免函

豁免函

风险豁免保证函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XX支公司:
我司现有下列货物已于20XX 年XX 月XX 日装(起)运,鉴于来不及投保,我司特向贵司申请就该批货物出具水陆路货运基本险的保险单,并将签发保险单的日期相应调整为20XX年XX月XX日早上X点。

在此,我司保证货物起运后至今仍处于安全运输状态,并承诺该批货物至20XX年XX月XX 日(实际出单日)前的一切损失由我司自行负担,贵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货物具体资料:
名称:数量:
保险金额:元运输工具:
航程:从到
特此说明。

签名:
日期:20XX 年XX 月XX日。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李彦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李彦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李彦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晋05民终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晋毕东王灵丽【审理法官】马晋毕东王灵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李彦君【当事人】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李彦君【当事人-个人】李彦君【当事人-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艳丽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张连连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艳丽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张连连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艳丽张连连【代理律所】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李彦君【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违法。

上诉人提供的要求三名员工到太原开会沟通晋城职场问题的微信记录体现的是上诉人单方面对员工进行安排,同时上诉人提供的太原开会后形成的会议纪要,即使该纪要内容是真实的,其内容“会议第二项由人力······员工工作安排事宜进行说明和通知"体现的仍然是上诉人单方面对员工进行安排,故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记录和会议纪要等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了平等协商,在双方未就变更工作地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上诉人于2019年3月4日单方面关闭了晋城打卡系统,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在晋城打卡,从而造成了被上诉人从2019年3月4日开始缺乏考勤记录,也就是。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违法。

吴小晖被控集资诈骗652亿揭秘安邦帝国:从无名保险新兵到万亿巨头的扩张之路

吴小晖被控集资诈骗652亿揭秘安邦帝国:从无名保险新兵到万亿巨头的扩张之路

吴小晖被控集资诈骗652亿!揭秘安邦帝国:从无名保险新兵到万亿巨头的扩张之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吴小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

被告人吴小晖承认其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

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被告人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认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这个1966年出生于温州平阳、从县工商局一个小科员起步的人,不缺聪明,更不乏勤奋,据说他常常一大早就约客户吃早餐,晚上加班开会又到两三点。

他38岁创立安邦财险,13年后安邦集团在世界500强中排名139位,堪称奇迹;但最终,他以这样的方式宣告事业终结,即将进入漫漫刑期,实在让人唏嘘。

2017年5月,《中国经济周刊》曾刊发《揭秘安邦帝国》一文。

今天,我们再来看看安邦从籍籍无名的保险新兵,到国内险资巨头,再到全球凶猛并购的扩张之路。

以下为报道原文。

2017年5月5日下午,保监会对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人寿”)下发监管函,因安邦人寿报送的“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规避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安邦e起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报备材料中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董事会决议无总精算师签字等原因,不予备案上述产品,并且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安邦人寿申报新的产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俊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俊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俊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6【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01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卫新郭成王健【审理法官】孔卫新郭成王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俊亮;刘云【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俊亮刘云【当事人-个人】黄俊亮刘云【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余秋辉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金晓达广东法远律师事务所;李虹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余秋辉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金晓达广东法远律师事务所李虹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胜春余秋辉金晓达李虹【代理律所】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法远律师事务所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黄俊亮;刘云【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护理期和医疗费项目认定的金额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护理期和医疗费项目认定的金额是否适当。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的伤情包含左侧额颞顶叶多发脑挫裂伤、左侧枕顶部薄层硬膜下血肿、双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积血、双肺挫伤并双侧血胸、多根肋骨骨折、左侧耻骨下支骨折、左侧髋臼骨折、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双侧肩袖挫伤并双侧肩关节多处韧带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内容,出院医嘱记载被上诉人住院治疗199天,出院后继续休息6个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30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强赵路姚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李君;天津新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李君天津新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平李君【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新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傲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傲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傲王丽君【代理律所】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王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李君;天津新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李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连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王平)相撞,造成王平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1:24:5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王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13民终303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安邦保险集团简介

安邦保险集团简介

安邦保险集团目录●安邦保险集团●发展历程●发展战略●安邦优势●安邦保险集团架构●安邦文化●明星产品●社会公益●合作共赢安邦保险集团安邦保险集团是中国保险行业第8家集团公司,目前拥有财产险、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投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多种业务,包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子公司。

安邦一直秉承“一个客户,综合服务”的服务理念和“凭借智慧,遵循规律;随需而变,马上就办;简单高效,团队合作;互联支持,共赢未来”的经营理念,始终坚持“以创新求发展”的经营思路、“客户第一、速度第一”的业务方针、“以国际化为标准”的企业理念,积极引入国际化专业管理团队,谋求企业长期、稳定、和谐的发展。

安邦集团化的发展将充分发挥综合运营的平台化优势,整合多种资源,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全面、更多层次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安邦保险崇尚“水文化”、“家文化”、“互联网文化”的企业文化;注重客户增值、员工增值、股东增值的价值理念;并在发展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身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成为卓越的企业公民。

发展历程2011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0亿,跃居行业第二保监会批准安邦保险进行集团化改组安邦资产管理公司、安邦和谐健康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至此,安邦保险已经拥有产险、寿险、健康险等多块牌照,安邦金融集团雏形已经基本形成收购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1亿元人民币累计保费突破200亿大关2008年保监会批准安邦保险在全国37家分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安邦产险是产险行业第一家获许同时在全国所有省份开展电话营销的企业2007年累计保费突破100亿大关GPS系统工程顺利完成,实现全国范围的集中管理和调度2006年在全行业推行“见费出单”“零应收”等举措,受到保监会认可,推动了行业发展天津、吉林等7家分公司陆续开业ABCC俱乐部正式启动全国市场运营2005年与上海通用汽车、中国工商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保费收入突破10亿元辽宁、福建等22家分公司开业,基本上完成了业务网络在全国范围内的铺设2004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并在北京开设第一家分支机构发展战略安邦保险将发展成为保险全业务的国际领先服务集团致力于成为全球十大综合金融集团之一一个客户,综合服务客户第一、要事第一、速度第一创新化发展、科学化管理、差异化服务严控运营成本、强化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未来发展规划是,构建以保险、投资为支柱的业务体系,均衡发展,以保险带动综合金融,用综合金融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务加快发展。

2023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书

2023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书

2023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割协议书范本:1、《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其遗产在死者死亡后即转化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并非平均分配。

相关阅读——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协议甲方:____、____夫妇(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之子____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

12月22日,____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甲乙双方将肇事者____、____、____、____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经____县人民法院“()__民一初字第____”审理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易孝寒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易孝寒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易孝寒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9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芹林义学周嫄【审理法官】周芹林义学周嫄【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易孝寒【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易孝寒【当事人-个人】易孝寒【当事人-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声才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夏杏媚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声才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夏杏媚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声才夏杏媚【代理律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易孝寒【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消除影响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二审仍存在下列争议焦点,本院论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纠纷因安邦财保广东分公司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易孝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原因作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4日解除(终止)引发纠纷。

事情的经过,2019年10月15日,安邦财保广东分公司负责人陈军一行到易孝寒任职的佛山中心支公司视察工作时,佛山中心支公司员工王慧云擅自于15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将佛山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大门锁上,拒绝广东分公司视察人员进入,并在门上张贴“这里不欢迎你们”等内容的字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永高汽车修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永高汽车修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永高汽车修理厂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中介[2009]54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10.20
【实施日期】2009.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永高汽车修理厂保险兼业代理资
格的批复
(粤保监中介[2009]541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与广州市白云区永高汽车修理厂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请示》(安邦粤发[2009]72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核准广州市白云区永高汽车修理厂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你分公司应在领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转交广州市白云区永高汽车修理厂,并通知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此复
附件: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
代申报单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业务统计表(2016)

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业务统计表(2016)

0
赔付支出
合计
企业财产 保险
机动车辆 保险
货物运输 保险
责任保险
56.2
0.23 54.54
0
0.16
94.74
2.71 77.33
0.95
0.28
99.05 54.63 35.79
0
4.01
412.71
0.21 395.39
0.04
7.3
481.09
0.24 476.52
0
0.01
206.02
1.08 199.84
0.02
2.33
0.08
0.05
0
410.35
1.63 396.2
0.52
3.84
0.1
0.14
0
127.02 10.16 101.74
0.3
2.65
0.19
0.13
3.51
138.87
1.43 97.27
0.37
5.84
0.55
0.07 31.37
129.43 16.83 98.86
0.22
3.89
0.11
0
48.05
1.9 45.93
0
0.04
0
0.08
0
12.51
0.06
6.52
0.04
5.83
0
0.01
0
2016年安邦
总部 合计
72.77 5370.91
0.07
0
62.32 4765.78
0
0.1
5.14 137.65
0 11.71
69.86 74.57
0 1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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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创新模式联合营销协议
二〇一二年月号
甲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
乙方: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安邦保险公司与璟众汽车销售公司在服务理念、目标客户等方面具有共通之处,双方均致力于为共同客户提供整体服务解决方案。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更好的满足双方共同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促进双方业务的长远发展,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合作目标
通过安邦保险车险商业险与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相关产品的融合,为双方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及丰富权益,通过双方的创新联合营销模式共同扩大双方用户规模。

第二章合作范围
2.1双方合作将安邦保险车险商业险和璟众汽车销售的汽车服务产品整合为集汽车销售、维修、保养、服务为一体的创新型联合营销模式,提供给双方的共同客户。

2.2双方联合宣传、推广创新型联合营销模式。

2.3在双方的营销渠道开展创新型联合营销,发展双方客户。

第三章合作内容
3.1 双方合作为客户投保甲方车险商业险,只要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甲、乙双方联合推出的创新型联合营销活动-购车险送璟众服务代金券。

3.1.1在活动期间,凡个人的家用车辆投保甲方车险商业险,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经甲方确认客户信息后,则甲方按照客户车险商业险标准(保费)向乙方购买相应等值金额的“服务代金券”赠送甲方车险商业险客户。

3.1.2 在活动期间,乙方以“服务代金券”形式向甲方提供服务消费凭据,该凭据仅限于在乙方或乙方指定关联单位消费使用,消费项目仅限于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保养、维修等汽车相关产品。

消费凭据使用有效期为自甲方确认同意购买相应服务之日起一年之内,且仅限于投保车辆使用。

3.1.3在活动期间,甲方车险商业险用户对应乙方合约汽车服务相
关产品代金券(单位:人民币/元,取50整数):
注:承保条件:ﻫ1、私家车:车损足额投保+三者不低于10万
3.1.4乙方合约汽车服务产品代金券(模板)见协议附件;
3.1.5 双方通过本次创新联合营销模式,共同扩大用户规模。

为保证本次联合营销活动的顺利开展,乙方返还甲方保险客户代金券面值10%的预存金(按月进行结算)。

3.1.6双方为顺利完成创新联合营销计划,有效管理双方营销人员。

每月甲、乙双方将完成不少于50户保险客户,商业保费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3.2 财务结算及发票开具:
本协议的的结算、返还配件、工时等和发票开具均在广州市。

3.3双方共同制定联合营销计划:
3.3.1双方营业部、厅现场互相派驻业务推广人员,与对方人员一起,共同对客户进行业务推广工作。

3.3.3 双方共同开展本协议营销推广工作。

3.3.4 双方共同开展客户服务。

3.3.5 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渠道的营销推广费用,包含易拉宝、折页等。

3.3.7 乙方负责所提供汽车相关服务产品的售后服务和保障,并负责解决客户就此类服务提出的咨询及投诉。

第四章保密条款
4.1 “专有信息”指在本协议订立之后以及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向对方披露的该方专用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用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或披露方从他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4.2 双方应保护与协议项目有关的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并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双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目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3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双方所属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否则,由泄密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4 上述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五章违约责任
5.1如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修订或颁布新的监管规定,导致本协议不合法、无效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且该等终止不属于违约行为,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2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各项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直接损失。

5.3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责任不存在,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

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条款执行。

第六章争议解决
6.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则申请xx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其他事项
7.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贰年。

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若无异议可以续延。

7.2 本协议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二〇一二年月签约时间:二〇一二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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