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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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科技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首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第三条本科技计划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第四条本科技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第五条本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发明活动;第六条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内涵,预期成果可以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某项重大关键问题,或者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并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重点项目;第七条面上项目应注意与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并且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可以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面上项目一般不接受跨校联合申请;第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条申请本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㈡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㈢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承担本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一般不得再申请本科技计划的新项目但可同时承担一项重点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㈣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本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㈤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技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第十一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发布下一年度重点项目指南,确定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立项控制数和有关要求;同时下达面上项目立项控制数和经费额度;市属市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在本校范围内,也可校际联合,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立项建议,提交重点项目立项建议书;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和有关申报材料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重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至少有三份为原件及本单位“申请重点项目汇总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10日至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四条重点项目评审遵循“指南引导、突出重点、公开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一般采取分领域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的形式;所聘请专家须是对每组项目所涉及的科技问题及其应用背景有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工作的高水平同行专家,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组审议重点项目申请书,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答辩,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评议意见,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先立项顺序;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研究确定批准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五条面上项目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面上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六条面上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初选,确定初选项目名单和序次;初选工作要符合市教委科研处下达的控制数额要求,并体现本校学科布局与发展重点的实际需要;通过初选的面上项目,由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就立项的必要性、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并负责将面上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均为原件以及本校“申请面上项目汇总排序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2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七条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聘请由科技专家、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面上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专家组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学科布局和科研实力情况,对各高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评议,提出拟资助各高校面上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额度的建议方案;市教委科研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定面上项目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八条被批准列入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须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是保障科学研究顺利开展、进行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合同书由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以及市教委科研处审定意见进行编制;合同书经签约各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由两个以上学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还必须由承担各方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合同书的附件;合同书签订工作须在项目承担方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有关材料齐备并由市教委科研处核准后正式生效;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科技计划的管理中,市教委科研处负责:㈠编制和发布项目计划,制定和发布重点项目指南;㈡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㈢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批准重点项目立项计划;㈣组织面上项目的综合评审,批准面上项目立项计划;㈤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重点项目研究计划;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㈦审定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定分年度项目拨款,审查重点项目的经费决算;㈧批准重点项目结题,审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建立本科技计划管理档案;㈨解决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㈩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条在实施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科研处的委托,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㈠组织面上项目的初选工作,确定初选项目;㈡提出重点项目立项建议,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㈢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落实配套研究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㈣制定本校实施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开支;㈤审查项目组提出的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㈥负责面上项目验收以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㈦由两个以上高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高校负责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㈧承办市教委科研处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一条在执行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做到:㈠严格执行合同,领导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㈡掌握项目研究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经费使用开支;㈢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负责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㈣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㈤按照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㈥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建立本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教委科研处;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可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市教委科研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合同并追缴资助经费,并暂停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本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资格二至五年;第二十四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北京市教育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经费预算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市教委财务处核准,由项目所在高校根据“立项通知”将本校的项目研究经费列入下年度“市教委科学研究计划”专项预算并报告市教委财务处;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项目所在高校应按照市教委科研处的立项通知,将项目经费列入本校财务收支管理,按项目独立建帐,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二十六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㈠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样品、样机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㈡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㈢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㈣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制图、复印、印刷的费用;㈤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㈥差旅费:指进行调研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㈦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㈧人员费:指向研究人员支付的加班费和外聘研究人员、技术专家的劳务酬金;㈨管理费:指本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㈩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第二十七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经费安排中既要认可科学研究工作的硬件投入和物质消耗,又要重视肯定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投入;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在项目经费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人员费用;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后发生结余经费时,按有关财务规定,经批准,20%可以用于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80%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并用于本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但用于项目组人员劳务酬金和奖励的经费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5%;凡用于个人福利性方面的费用,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二十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收取,其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第二十九条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围绕出成果、出人才、上水平、讲实效的基本要求,体现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及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须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应遵循下列程序要求:㈠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或实物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研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重大创新发现的还须进行专门鉴定或评估;㈢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由学校财务部门形成经费决算报告并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㈣重点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㈤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根据合同书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资料及实物,一般包括:㈠项目合同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文件;㈡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㈢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㈣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㈥项目信息表;对于研制开发类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㈠科技成果鉴定报告;㈡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㈢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第三十三条有关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将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安排通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以便被验收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第三十四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面上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熟悉所验收项目专业技术的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的单数构成,参加验收的本校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一;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所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重点项目的验收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㈠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足80%;㈡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㈢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㈣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三十六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七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用技术及无形资产,由项目所在高校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项目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鼓励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2-5-29。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京教计〔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计〔2021〕1号各市属高校:现将《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1月11日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内涵式、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思路,大力推进高校分类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合作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对于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合作办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合作办学的重要意义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高校通过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等合作办学,进一步拓展办学资源,增强了社会服务能力,对提升办学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

与此同时,高校在合作办学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些高校没有聚焦办学主业,开展的合作办学项目与发展定位不匹配,对学校发展助力不大,甚至对学校形象产生不良影响;一些高校对开展合作办学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未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校内个别二级学院擅自与社会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一些高校及校内二级学院在合作办学中重收益、轻管理,放任合作方全权负责招生、教学和日常管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高校风险防控意识不足,未对合作办学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隐患进行认真研判并制定预案,导致出现安全稳定事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中期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中期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以下统称为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保障重点项目研究任务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目标,取得高水平成果,根据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中期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职责划分第一条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自然基金委)共同组织实施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市教委科研处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共同组织实施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第二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二)对《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市教委科研处报送《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及中期检查的相关材料。

(四)协助实施中期检查工作。

第三条重点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二)汇报重点项目中期研究情况。

第二章中期检查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第四条中期检查的内容如下:(一)重点项目实施内容中期完成情况;(二)重点项目实施阶段目标是否达到;(三)重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日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一)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二)《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三)重点项目阶段成果及其相关材料。

第三章中期检查时间第六条中期检查一般在重点项目整个实施过程的中期进行,一般为重点项目开始实施次年的10-11月份,具体时间由市教委科研处决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1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1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13号各中央在京高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引导高等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立项下达、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引导中央在京高校(以下简称“央属高校”)服务北京发展的项目(以下统称“共建项目”)。

第三条共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疏解工作共建项目、人才培养共建项目、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教育合作交流项目、政策性补贴项目等。

(一)疏解工作共建项目:为支持央属高校向远郊区疏解建设新校区,鼓励央属高校压缩城六区校区学生规模,主动向外疏解转移全日制学生等项目;支持良乡、沙河高教园区环境提升,支持高教园区入住央属高校建设功能向新校区转移等项目。

(二)人才培养共建项目:引导央属高校结合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一流专业建设;支持央属高校专业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师教学发展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带动市属高校发展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高校间学分互认、课程互选、教师互聘、资源共享;支持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的示范性、引导性、典型性项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建设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建设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建设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建设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2号)各区县教委:为总结推广阶段性经验,解决共性问题,尽快完成教育部“三通两平台”建设任务,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9〕17号)、《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京教财〔2012〕3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

数字校园建设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的成长规律,服务学生、教师、管理者和家长需求,提升应用体验,以减负增效为切入点,关注移动学习、泛在学习的实现,推动构建以人为中心,贯通学校、家庭、社会的数字化育人环境。

2.应用导向。

数字校园建设要立足学校教育教学,更加重视应用和资源等软件建设,以应用需求凝聚建设重点,以应用创新加快特色发展,以应用能力建设推动应用深化。

重视应用建设、运行的实际效益和可持续性,坚持小步快跑、持续改进。

3.机制创新。

数字校园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专家引领、企业参与、学校选择的建设机制。

要结合实际,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在学校教育教学核心业务领域实现突破,带动全局发展。

学校特色建设要与区域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相互协调、相互推动,避免千校一面,重复建设。

要处理好自主建设与购买服务的关系。

4.深度融合。

数字校园建设要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实践的深度融合,增强知识建构性、能力生成性教学应用支撑能力,积极探索“智慧教室”、“智慧学校”、“智慧教育”的实现形式,构建促进教与学方式变革的数字化环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京财文[2011]2704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704号)各区县财政局、教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京政发〔2011〕26号),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新改扩建幼儿园补助工程、办园条件达标工程、生均定额补助及提供普惠服务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补助等内容,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学前教育项目补助重点向财力薄弱区县、农村地区、薄弱园所、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倾斜。

第三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并对区县教育委员会及所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京教财[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5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不涉及主体结构发生变化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主体结构变化的改造项目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京教财〔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17〕14号各区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市教委、市财政局修订了《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7月17日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北京市中小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52号)、《北京市实施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课程计划(修订)》(京教基二〔2015〕12号)和《关于本市中考中招与初中教学改进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15〕35号)等文件精神,构建开放的教与学模式,为学生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学习服务,设立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开放科学活动)。

为确保活动规范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科学活动立足北京市丰富的科技教育资源,构建无边界、跨学科的开放学习服务平台,为全市七、八年级学生提供优质、多元、丰富、生动的合作探究式实践活动,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需求。

第三条七、八年级学生每学期应参加5次开放科学活动,按任务单要求完成1次活动计1分,2学年累计应参加20次活动,满分为20分。

学生参加活动累计分数,中考时计入物理、生物(化学)科目原始成绩。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9
【摘要】京教财[2012]9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燕山教育分局、财政分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自2012年5月5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34-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乡镇校外活动站及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四个一”活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数字校园实验项目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
4.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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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院校“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80%

最新!北京院校“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80%

最新!北京院校“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80%北京院校“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80%实现专任教师全员培训,每位专业教师每年至少累计1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重点培育100个左右市级教学创新团队……11月25日,北京市教委官网正式公布《“十四五”时期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中,要重点提高教师对接新专业目录、新职业标准等方面的能力。

根据办法,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包括在全市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其他相关单位中设立的教师素质提升计划、高水平教师队伍培育和支持计划及“双师型”教师认定和实践计划三大部分。

在教师素质提升计划中,北京市教委表示,要通过国家级、市级、校级三级培训体系,面向全体教师及学校管理者,以师德教育为引领,以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为主线,强化课程思政建设能力,重点提高教师对接新专业目录、新职业标准、新教学标准、新专业内涵育训并举的能力,提高管理者的院校治理和教育教学服务能力,实现专任教师全员培训。

针对高水平教师队伍培育和支持计划,办法明确,要重点培育50名左右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知名度、居于国内同领域专业前列的市级职业教育名师;重点培育50名左右专业基础扎实、专业成果突出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市级专业带头人;重点培育100个左右市级教学创新团队,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重点培育200名左右市级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使其成为教育教学、教学实践以及技术开发的骨干力量;重点支持30名左右市级特聘专家,支持职业院校聘请行业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或高水平技术技能型人才兼职任教,指导学校加强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密切学校与行业企业的联系。

此外,针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和实践,北京市教委提出,要继续推进“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不低于80%;推进落实专业教师企业实践要求,每位专业教师每年至少累计1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京教建[2011]16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建[2011]16号)各市属高校,各直属直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单位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通过,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重大教育行政事项管理办法》(京教策〔2010〕5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本级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建〔2011〕11号),结合市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归口市教委管理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

二基本建设工作实施原则第四条统筹兼顾原则。

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规模及标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第五条以人为本原则。

校园规划、校舍建筑及其构成的环境应当以服务育人为中心,体现人文关怀,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提升教育功能,优化校园布局,建设和谐校园。

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一、前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教委的项目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便更有效地推进教委各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二、项目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教委主导或参与管理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项目、课程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学校建设项目等。

三、项目立项流程1.项目申报:各单位根据教委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完成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教委项目管理办公室。

2.审批立项: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核过关后,报教委领导批准立项。

3.项目启动:经过立项的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启动执行。

四、项目实施阶段1.项目执行:项目执行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执行,及时汇报项目进展。

2.进度监控:项目管理办公室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控和督导,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3.风险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需及时报告并制定应对措施。

五、项目验收及结题1.项目结题材料: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结题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成果鉴定等。

2.专家评审: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结题验收:教委领导对项目成果和评审意见进行验收,结题评定。

六、项目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教委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2.评估考核: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为下一阶段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七、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教委有权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3.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教委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以上即为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京教财[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号)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市教委直属直管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项目)预算管理,增强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观念,提高教育经费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北京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北京教育项目预算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项目绩效考评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采用一定的量化指标,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教育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教育项目绩效考评范围:市级教育事业单位(包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市教委直属直管单位)为完成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而组织实施的教育项目。

第四条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为:(一)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

2024北京市教委科研计划一般项目

2024北京市教委科研计划一般项目

2024北京市教委科研计划一般项目2024年北京市教委科研计划一般项目北京市教委科研计划旨在推动教育科研的发展,促进教育改革与创新。

2024年的科研计划一般项目将继续关注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开展一系列具有实际意义的研究项目。

本文将围绕该计划的目标、重点领域、研究方向等方面展开讨论并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项目目标2024年北京市教委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的目标是致力于深入研究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改革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建议。

通过开展研究项目,推动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创新,提高教师教育水平和学生学习效果,促进北京市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领域1.基础教育研究:关注学前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研究如何优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

2.高等教育研究:关注大学教育、高职高专和中职教育,研究如何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与办学水平,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

3.教师教育研究:关注教师培养、教师继续教育和教师职业发展,研究如何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和培养更多优秀教师。

4.教育技术研究:关注教育信息化、智能教育和在线教育等领域,研究如何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教育的发展和改进教学效果。

三、研究方向1.教学模式创新:开展教育教学模式的创新研究,推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变革。

以探索适合不同学生需求和特点的教学模式为重点,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2.教师发展与教育管理:研究教师职业发展路径、成长环境和发展机制,提出教师培训和发展的有效方法。

此外,研究学校教育管理的新模式,提升学校领导和管理水平。

3.教育评价与质量监控:研究建立全面、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提出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

通过评估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从结果导向到过程导向的转变。

4.教育信息化与智能技术:研究教育信息化与智能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和效果评估。

关注新技术对教学资源开发、学习方式改变、学习者能力培养等方面的影响。

四、研究方法与手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采用多种研究方法与手段,包括文献研究、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案例分析、实验研究等方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3年度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3年度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3年度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京教函〔2022〕242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3年度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的通知京教函〔2022〕242号各有关市属高校:根据《北京高校科研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京教研〔2021〕16号)和《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研〔2013〕8号)文件精神和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项目要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十四五”时期北京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科技一般项目依托理工农医类学科,社科一般项目依托人文社科类学科,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项目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引导优秀青年科研人员“不追热点,把冷板凳坐热”,围绕数学、物理、生物、信息、哲学、历史、文化等研究领域,加强基础研究,积极自由探索,夯实学术基础。

二、申报数量科技一般项目和社科一般项目均实行限额申报,申报数额依据学校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的立项率、立项质量和结项率动态调整。

申报单位要根据《2023年度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申报数额》(见附件)要求进行申报。

三、申报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市属高校专任教师,鼓励一线教学和科研人员申报。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研究、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保障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

科技一般项目35周岁以下申报项目数额原则上不少于90%,社科一般项目35周岁以下申报项目数额原则上不少于90%。

每个申请人限报1个项目。

(二)申请人在依托单位的在职工作年限(不含返聘的工作年限)应覆盖项目资助周期。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次项目:1.在研市教委科研计划各类项目(包括科技重大、科技重点、科技一般、社科重点、社科一般)负责人;2.所主持的市教委科研计划各类项目被撤销者;3.申请人承担市教委科研计划各类项目没有按时结项的,暂停2年申请资格;4.已承担过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的负责人;5.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且40周岁以上;6.连续两年(指2021、2022年度)申请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未获资助的申请人,暂停2023年度申报资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京教人[2013]2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13〕20)各高等学校:《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12月17日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国发〔2012〕41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2〕1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培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的通知》(京教工〔2013〕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计划在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实施。

市教委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本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四条本项目从2013年开始实施,3年为一周期,一次性遴选2000名左右35岁(含)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给予重点支持,每人每年资助5万元,连续资助3年。

通过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式,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能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以项目责任人为基础,以项目所在的院校为依托,市教委统一领导。

第六条市教委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经费预算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负责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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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北京经济的能力,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委科研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和市属高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教委科研项目设立的目标是:通过专项经费的支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工作,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提升市属高校的科技竞争力,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市教委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计划(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科研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市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孵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发明专利实施与转化项目)三类,是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在高校中设立的科学研究与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五条科研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三类。

重大项目主要为解决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以应用科学为主,重大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申请;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重要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重点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中央在京高校联合申请;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面上项目一般不支持跨校联合申请。

第六条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基地科学研究中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基地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工作;其中,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优势科研方向、特色与交叉学科的重大关键项目的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科技资源与学科资源的共享,平台项目按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密切结合北京发展需要、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转化与产业化。

该项目按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科研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重大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第九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

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两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市教委科研处每年3月底以前下发下一年度科研计划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等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人根据申报工作要求,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申报;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编制预算,并列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只申请当年使用资金。

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科研计划项目,市教委科研处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并签订相应的《项目任务书》。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要根据本年度市教委工作要求和学校计划安排,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并填写《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任务书》。

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市教委科研处根据审核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

第十三条市教委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应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市教委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立项并追缴资助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五条市教委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财政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

高等学校应在公用经费中安排科研经费,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十七条市教委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以下费用:(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购置通用类设备。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以及问卷调查等费用。

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国内外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其中,在校学生的助研费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含),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中:本市专家费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费可包括食宿费和交通费。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办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监督第十九条市教委科研项目均须进行验收。

科研计划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科研计划面上项目验收以《申请书》为依据,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

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验收以《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第二年年初,项目负责人提交建设任务的自查报告与相关材料清单,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评审与绩效考核通过后,上报市教委科研处验收。

第二十条科研计划项目验收须在任务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

重大、重点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面上项目的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科研计划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并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一)完成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任务不足80%;(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四)擅自修改《任务书》或《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案。

第二十二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办单位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对有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除合同或协议各方事先约定以外,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基地建设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资助”。

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以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鼓励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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