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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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社科计划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社科计划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社科计划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9•【字号】京教函〔2022〕218号•【施行日期】202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社科计划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2〕218号各有关市属高校: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属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促进首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现就做好2023年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重点项目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内容申报项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北京城市战略定位,以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为主攻方向,围绕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各领域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聚焦党史党建、“两区”建设、社会治理创新、京津冀协同发展、首都文化(大运河文化、中轴线、文化科技创新、设计之都)、首都教育发展等领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强有中国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绝学”、冷门学科和跨学科研究,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服务,发挥对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贡献。

基础研究应侧重体现具有原创性、开拓性的学术创新价值;应用研究应重点突出对北京问题的研究,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决策参考价值。

二、申报数量项目实行限额申报。

申报数额根据学校近三年的社科重点项目立项率和结项率确定,登陆北京市教委科研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可查看。

三、申报条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

申请人应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能够保障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

2.申请人在依托单位的在职工作年限(不含返聘的工作年限)应覆盖项目资助周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科技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首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第三条本科技计划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第四条本科技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第五条本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发明活动;第六条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内涵,预期成果可以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某项重大关键问题,或者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并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重点项目;第七条面上项目应注意与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并且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可以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面上项目一般不接受跨校联合申请;第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条申请本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㈡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㈢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承担本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一般不得再申请本科技计划的新项目但可同时承担一项重点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㈣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本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㈤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技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第十一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发布下一年度重点项目指南,确定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立项控制数和有关要求;同时下达面上项目立项控制数和经费额度;市属市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在本校范围内,也可校际联合,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立项建议,提交重点项目立项建议书;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和有关申报材料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重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至少有三份为原件及本单位“申请重点项目汇总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10日至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四条重点项目评审遵循“指南引导、突出重点、公开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一般采取分领域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的形式;所聘请专家须是对每组项目所涉及的科技问题及其应用背景有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工作的高水平同行专家,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组审议重点项目申请书,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答辩,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评议意见,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先立项顺序;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研究确定批准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五条面上项目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面上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六条面上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初选,确定初选项目名单和序次;初选工作要符合市教委科研处下达的控制数额要求,并体现本校学科布局与发展重点的实际需要;通过初选的面上项目,由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就立项的必要性、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并负责将面上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均为原件以及本校“申请面上项目汇总排序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2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七条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聘请由科技专家、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面上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专家组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学科布局和科研实力情况,对各高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评议,提出拟资助各高校面上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额度的建议方案;市教委科研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定面上项目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八条被批准列入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须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是保障科学研究顺利开展、进行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合同书由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以及市教委科研处审定意见进行编制;合同书经签约各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由两个以上学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还必须由承担各方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合同书的附件;合同书签订工作须在项目承担方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有关材料齐备并由市教委科研处核准后正式生效;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科技计划的管理中,市教委科研处负责:㈠编制和发布项目计划,制定和发布重点项目指南;㈡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㈢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批准重点项目立项计划;㈣组织面上项目的综合评审,批准面上项目立项计划;㈤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重点项目研究计划;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㈦审定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定分年度项目拨款,审查重点项目的经费决算;㈧批准重点项目结题,审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建立本科技计划管理档案;㈨解决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㈩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条在实施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科研处的委托,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㈠组织面上项目的初选工作,确定初选项目;㈡提出重点项目立项建议,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㈢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落实配套研究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㈣制定本校实施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开支;㈤审查项目组提出的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㈥负责面上项目验收以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㈦由两个以上高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高校负责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㈧承办市教委科研处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一条在执行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做到:㈠严格执行合同,领导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㈡掌握项目研究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经费使用开支;㈢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负责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㈣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㈤按照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㈥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建立本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教委科研处;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可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市教委科研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合同并追缴资助经费,并暂停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本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资格二至五年;第二十四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北京市教育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经费预算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市教委财务处核准,由项目所在高校根据“立项通知”将本校的项目研究经费列入下年度“市教委科学研究计划”专项预算并报告市教委财务处;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项目所在高校应按照市教委科研处的立项通知,将项目经费列入本校财务收支管理,按项目独立建帐,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二十六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㈠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样品、样机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㈡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㈢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㈣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制图、复印、印刷的费用;㈤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㈥差旅费:指进行调研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㈦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㈧人员费:指向研究人员支付的加班费和外聘研究人员、技术专家的劳务酬金;㈨管理费:指本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㈩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第二十七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经费安排中既要认可科学研究工作的硬件投入和物质消耗,又要重视肯定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投入;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在项目经费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人员费用;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后发生结余经费时,按有关财务规定,经批准,20%可以用于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80%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并用于本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但用于项目组人员劳务酬金和奖励的经费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5%;凡用于个人福利性方面的费用,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二十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收取,其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第二十九条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围绕出成果、出人才、上水平、讲实效的基本要求,体现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及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须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应遵循下列程序要求:㈠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或实物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研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重大创新发现的还须进行专门鉴定或评估;㈢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由学校财务部门形成经费决算报告并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㈣重点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㈤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根据合同书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资料及实物,一般包括:㈠项目合同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文件;㈡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㈢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㈣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㈥项目信息表;对于研制开发类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㈠科技成果鉴定报告;㈡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㈢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第三十三条有关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将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安排通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以便被验收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第三十四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面上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熟悉所验收项目专业技术的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的单数构成,参加验收的本校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一;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所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重点项目的验收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㈠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足80%;㈡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㈢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㈣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三十六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七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用技术及无形资产,由项目所在高校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项目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鼓励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2-5-29。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京教人[2013]2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13〕20)各高等学校:《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12月17日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国发〔2012〕41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2〕1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培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的通知》(京教工〔2013〕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计划在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实施。

市教委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本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四条本项目从2013年开始实施,3年为一周期,一次性遴选2000名左右35岁(含)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给予重点支持,每人每年资助5万元,连续资助3年。

通过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式,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能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以项目责任人为基础,以项目所在的院校为依托,市教委统一领导。

第六条市教委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经费预算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负责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京教学〔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教学〔2017〕3号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贯彻中央关于高等教育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体现高校教育与管理的新变化,教育部于近期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规定》精神《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或“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将对普通高校的管理和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各高校要组织师生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高校管理者和学生真正了解《规定》、认真落实《规定》。

二、全面梳理,抓紧做好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各高校要建立由主要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规定》落实工作机制,全面梳理与学生管理相关的校规校纪,对于与《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对于《规定》要求“由学校规定、按学校规定”的内容要做出明解、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三、严格落实,确保完成学生管理规定审核备案任务为做好《规定》落实工作,市教委成立了主管委领导牵头,学生处、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的“北京市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的审核备案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规定》要求,将制定或修改的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市教委备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中期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中期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以下统称为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保障重点项目研究任务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目标,取得高水平成果,根据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中期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职责划分第一条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自然基金委)共同组织实施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市教委科研处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共同组织实施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第二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二)对《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市教委科研处报送《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及中期检查的相关材料。

(四)协助实施中期检查工作。

第三条重点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二)汇报重点项目中期研究情况。

第二章中期检查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第四条中期检查的内容如下:(一)重点项目实施内容中期完成情况;(二)重点项目实施阶段目标是否达到;(三)重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日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一)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二)《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三)重点项目阶段成果及其相关材料。

第三章中期检查时间第六条中期检查一般在重点项目整个实施过程的中期进行,一般为重点项目开始实施次年的10-11月份,具体时间由市教委科研处决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京教基[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10]17号)各区县教委: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市教委对《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原北京市教育局1990年2月16日发布)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24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京教〔2003〕号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务处

京教〔2003〕号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务处

京教财〔2011〕27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高等学校:《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预算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图书馆项目”)的管理,保证高校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估指标》和《高等学校图书馆数字资源计量指南》、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图书馆项目宗旨是:遵循高校图书馆建设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服务高校教学科研、服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大图书馆文献资源、现代化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投入,加强全市文献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和整体化建设的投入,推动北京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图书馆项目建设目标是:加强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改善图书馆的办馆条件和育人环境,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文献与服务需求,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人文素养和科技素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院校。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五条图书馆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文献资源建设项目,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项目,办馆条件和育人环境建设项目,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建设。

第六条文献资源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一)纸本文献建设:在图书馆基本文献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有目的地选择一些学科专业纸制文献,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首都发展的需要;(二)非纸本文献建设:在图书馆纸本文献建设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补充新类型、新载体文献(多媒体资源、课件、数据库、网络资源等),提高文献信息保障水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京教财〔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17〕14号各区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市教委、市财政局修订了《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7月17日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北京市中小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52号)、《北京市实施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课程计划(修订)》(京教基二〔2015〕12号)和《关于本市中考中招与初中教学改进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15〕35号)等文件精神,构建开放的教与学模式,为学生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学习服务,设立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开放科学活动)。

为确保活动规范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科学活动立足北京市丰富的科技教育资源,构建无边界、跨学科的开放学习服务平台,为全市七、八年级学生提供优质、多元、丰富、生动的合作探究式实践活动,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需求。

第三条七、八年级学生每学期应参加5次开放科学活动,按任务单要求完成1次活动计1分,2学年累计应参加20次活动,满分为20分。

学生参加活动累计分数,中考时计入物理、生物(化学)科目原始成绩。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京教人[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13〕3号)各高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首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依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实施意见》(京教人〔2012〕1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创新团队建设为平台,以提高教师创新能力为目标,全力支持教师和管理干部的职业发展,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创新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和管理者队伍。

主要任务为:通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遴选50个左右创新团队;在北京大学等部属高等学校建设“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发展基地”,每年选派1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研修学习;每年选派2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和知名大学进行访学交流和团体培训;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教育发达国家建立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同时,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市属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全员培训。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京教建[2011]16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建[2011]16号)各市属高校,各直属直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单位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通过,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使用政府投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重大教育行政事项管理办法》(京教策〔2010〕5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本级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建〔2011〕11号),结合市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归口市教委管理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

二基本建设工作实施原则第四条统筹兼顾原则。

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规模及标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第五条以人为本原则。

校园规划、校舍建筑及其构成的环境应当以服务育人为中心,体现人文关怀,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提升教育功能,优化校园布局,建设和谐校园。

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一、前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教委的项目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便更有效地推进教委各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二、项目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教委主导或参与管理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项目、课程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学校建设项目等。

三、项目立项流程1.项目申报:各单位根据教委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完成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教委项目管理办公室。

2.审批立项: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核过关后,报教委领导批准立项。

3.项目启动:经过立项的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启动执行。

四、项目实施阶段1.项目执行:项目执行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执行,及时汇报项目进展。

2.进度监控:项目管理办公室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控和督导,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3.风险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需及时报告并制定应对措施。

五、项目验收及结题1.项目结题材料: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结题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成果鉴定等。

2.专家评审: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结题验收:教委领导对项目成果和评审意见进行验收,结题评定。

六、项目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教委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2.评估考核: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为下一阶段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七、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教委有权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3.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教委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以上即为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委已完成市教委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如下:清理文件数359项,保留282项(包含拟修改的5项),废止77项。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附件1:
(带*的文件是指拟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京教财[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号)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市教委直属直管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本级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项目)预算管理,增强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观念,提高教育经费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北京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北京教育项目预算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项目绩效考评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采用一定的量化指标,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教育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教育项目绩效考评范围:市级教育事业单位(包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市教委直属直管单位)为完成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而组织实施的教育项目。

第四条教育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教育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为:(一)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京教财[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7]9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单位引导性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各单位市级引导教学项目名单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是在原有各校日常教学基本经费外,为保障我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专门用于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等市级教学项目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方面新增的公用支出。

第三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负担,必须保证用于“市级品牌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市级精品课程”、“国家规划教材建设”、“市级精品教材建设”、“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项目(以下统称市级教学项目)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公用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零星设备购置,不得包含日常教学运行经费(各市级项目名单见附件)。

第四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支出,主要列支内容如下:(一)支付市级教学项目所必需的专业、课程、实验室和实训室建设费用(不含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京教基二[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各区县教委:《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0〕17号)自2010年5月24日施行以来,对完善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市教委在认真总结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5月6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治理方法(修改稿)第二条市教委科研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依照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和市属高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教委科研项目设立的目标是:通过专项经费的支持,鼓舞高校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工作,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进展,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提升市属高校的科技竞争力,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服务。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五条科研打算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三类。

重大项目要紧为解决北京市经济社会进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咨询题,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以应用科学为主,重大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申请;重点项目要紧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进展的重要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重点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中央在京高校联合申请;面上项目要紧用于支持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面上项目一样不支持跨校联合申请。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要紧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紧密结合北京进展需要、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转化与产业化。

该项目按照科研打算项目进行治理。

第八条科研打算项目每年评选一次,重大项目研究年限一样不超过五年,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一样不超过三年;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一样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第九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市教委科研项目的治理机构,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授权或托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治理部门负责部分治理工作。

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两个差不多程序。

第十条市教委科研处每年3月底往常下发下一年度科研打算项目实施的要紧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等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科研打算项目申请人依照申报工作要求,由所在高校科研治理部门组织进行申报;依照《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治理方法(试行)》和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畴编制预算,并列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只申请当年使用资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校园冰雪运动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校园冰雪运动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校园冰雪运动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9.13
•【字号】京教体艺〔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支持校园冰雪运动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体艺〔2018〕20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支持校园冰雪运动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3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3年度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3年度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3年度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京教函〔2022〕242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23年度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的通知京教函〔2022〕242号各有关市属高校:根据《北京高校科研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京教研〔2021〕16号)和《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研〔2013〕8号)文件精神和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项目要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十四五”时期北京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科技一般项目依托理工农医类学科,社科一般项目依托人文社科类学科,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项目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引导优秀青年科研人员“不追热点,把冷板凳坐热”,围绕数学、物理、生物、信息、哲学、历史、文化等研究领域,加强基础研究,积极自由探索,夯实学术基础。

二、申报数量科技一般项目和社科一般项目均实行限额申报,申报数额依据学校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的立项率、立项质量和结项率动态调整。

申报单位要根据《2023年度科研计划一般项目申报数额》(见附件)要求进行申报。

三、申报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市属高校专任教师,鼓励一线教学和科研人员申报。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研究、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保障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

科技一般项目35周岁以下申报项目数额原则上不少于90%,社科一般项目35周岁以下申报项目数额原则上不少于90%。

每个申请人限报1个项目。

(二)申请人在依托单位的在职工作年限(不含返聘的工作年限)应覆盖项目资助周期。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次项目:1.在研市教委科研计划各类项目(包括科技重大、科技重点、科技一般、社科重点、社科一般)负责人;2.所主持的市教委科研计划各类项目被撤销者;3.申请人承担市教委科研计划各类项目没有按时结项的,暂停2年申请资格;4.已承担过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的负责人;5.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且40周岁以上;6.连续两年(指2021、2022年度)申请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未获资助的申请人,暂停2023年度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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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提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北京经济的能力,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委科研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和市属高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于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教委科研项目设立的目标是:通过专项经费的支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工作,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提升市属高校的科技竞争力,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市教委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计划(科技计划和社科计划)、科研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市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孵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发明专利实施和转化项目)三类,是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于高校中设立的科学研究和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第五条科研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三类。

重大项目主要为解决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以应用科学为主,重大项目支持市属高校和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申请;重点项目主要于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重要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重点项目支持市属高校和中央于京高校联合申请;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面上项目壹般不支持跨校联合申请。

第六条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基地科学研究中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基地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工作;其中,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优势科研方向、特色和交叉学科的重大关键项目的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科技资源和学科资源的共享,平台项目按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密切结合北京发展需要、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转化和产业化。

该项目按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科研计划项目每年评选壹次,重大项目研究年限壹般不超过五年,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壹般不超过三年;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壹般不超过壹年。

第三章项目组织和实施第九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和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

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俩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市教委科研处每年3月底以前下发下壹年度科研计划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等有关要求。

第十壹条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人根据申报工作要求,由所于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申报;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编制预算,且列入下壹年度单位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只申请当年使用资金。

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科研计划项目,市教委科研处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且签订相应的《项目任务书》。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要根据本年度市教委工作要求和学校计划安排,由所于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且填写《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任务书》。

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市教委科研处根据审核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

第十三条市教委科研项目于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方案。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壹年之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于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应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否则按撤项处理且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市教委科研项目于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于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立项且追缴资助经费,且于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五条市教委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财政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

高等学校应于公用经费中安排科研经费,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联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十七条市教委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以下费用:(壹)设备费:是指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购置通用类设备。

(二)材料费:是指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以及问卷调查等费用。

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四)差旅费:是指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国内外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于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于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七)劳务费:是指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关联人员(如于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其中,于校学生的助研费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含),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中:本市专家费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费可包括食宿费和交通费。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和项目、课题管理关联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壹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壹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办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监督第十九条市教委科研项目均须进行验收。

科研计划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科研计划面上项目验收以《申请书》为依据,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

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验收以《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第二年年初,项目负责人提交建设任务的自查方案和关联材料清单,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评审和绩效考核通过后,上报市教委科研处验收。

第二十条科研计划项目验收须于任务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

重大、重点项目验收由所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且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且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重大、重点项目验收壹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面上项目的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的形式。

第二十壹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科研计划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且主持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且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于下列情况之壹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壹)完成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任务不足80%;(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四)擅自修改《任务书》或《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案。

第二十二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于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于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办单位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对有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关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除合同或协议各方事先约定以外,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研究方案、咨询方案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基地建设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资助”。

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以及无形资产使用和运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鼓励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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