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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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均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两个文件中都有一些退(免)税政策可追溯适用到以前的出口货物。

追溯适用调整后的退(免)税政策依据 (一)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除此以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3.第六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规定,这里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指以下货物: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告中下列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第五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3.第六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4.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主要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运入保税区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与计算分类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与计算分类
,
( 五 ) 出 口 企 业 或其 他单 位 增值 税 退 ( 免 ) 税 凭 证 有 伪造 或 内容 不 实 的 货 物
,
( 免 ) 税 申报
,
按规 定可 以 在
,
月份的 但 由于
海 洋 工程结 构物 以外
国务 院决 定 明确
,
增值税 纳税 申报 期 内申报免 税
该 企 业对政 策不 熟悉
。 ,
取 消 出 口 退 税率 的 货物 征税
,
税 务 机关 停止 办 理 增值 税 退 ( 免 ) 税 期 间所 发生 出
口 的 货物 口企
,
销 售 时 属 于 应 税 产 品 的按 视 同 内 销 征 税

的征税 范 围
9 号文规定 3 适 用于 出口
,
按视 同 内销征税

除此 之外
,
应 当按免 税进 行补办 并

货物 劳
主 要有
(四)出
业或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虚
。 ,
而应 依 照政 策办理 退 ( 免 ) 税
除特殊 区域 内的企 业 出 口 的特 殊 区

应统 一按 内销货 物 的
( 二 ) 出 口 至 特 殊 区域 内的 非 生 产 用 品和 工具

域 内的 货物
出 口 企 业或其 他单 位视 同
,
上述两 个文 件对 原政 策
对 出 口 企 业或其 他单 位销
39 号 税 [2 0 1 2 」
,
殊监 管 区域 内企 业用 于生 产的 列名 原材 料 ( 溶 于非 水介 质 其 他油 漆 ) 出
口退税率
。 ,
( 七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位 具 有六 种规定 「 详见 3 9 号 文 第七 条 第 (一 )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申请 注 销 退 (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企 业 未结 清 退 ( 免) 税确认 书》 , 提 供 合 印件 。 并、 分立、 改 制 重组 企 业 决 议 、 章 程、 相 关 部 门批 件 及 承 继 注 销 企 业 权
2 . 出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出口适 用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的货 物 劳 务 , 在
2 . 因合 并 、 分 立、 改 制 重 组 等 原 因申请 注 销 退 (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的 要 提 供 商 务 部 批 准使 用援 外优 惠 贷 款 的批 文( “ 援 外任 务 书 ” ) 复印件
出口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 以下简 称注销 企业 ) , 可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报 和 商 务 部 批 准 使 用援 外 合 资 合 作 项目基 金 的 批 文 ( “ 援 外 任 务 书” ) 复
◆明确关 于注销 出口退 ( 免) 税 资格 认 定的两 种情 况
1 . 出口企 业 或其 他 单 位 申请 注 销 退 ( 免) 税 资格认定 , 如 向主 管 税
应在 批 复 的次 月申报 免 税 。 次 月未申报免 税的 , 适 用增 值 税 征 税 政 策 。
务 机 关 声 明放 弃 未 申报 或 已申报 但 尚未 办 理 的 出口退 ( 免) 税 并 按 规 ◆ 进一步 简 化申报 手 续 定申报免 税 的, 视 同已结 清 出口 退 税税款。 1 . 出口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申报 对 外 援 助 出口货 物 退 ( 免) 税时, 不 需
◆明确 两种情 况下 进 料加工 计划分 配 率的确定 方法
1 . 从 事 进 料 加工 业务 的生 产企 业 , 因上 年 度无 海 关已核 销手 ( 账) 册

财税[2012]39号

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出口贸易货物劳务增值税以及消费税新政策

出口贸易货物劳务增值税以及消费税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 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340号,以下简称“340号文”
一、出口货物劳务新政策概况
39号文
24号公告
外管局1 号公告 340号文
今年7月1
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 日起实施 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 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 范围、计税依据、退税 率、申报时限、申报资 料和要求等内容。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范围增加“劳务”, 概念更加完整,便 于日后相关业务的 衔接。
(二)法律依据
39号文 24号公告 外管局1号公告 国税函[2012]340号
(三)适用范围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特殊规定的外,实行退(免) 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 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围Text
产品配套出口类 产品由“组合成 成套产品的货物” 改为“本企业自 产货物组合成成 套设备的货物”
视同自产 货物范围
变化
收购产品范围扩大 为控股的生产企业
之间收T购ex以t 及集团
公司与其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
委外加工收回 产品取消需执 行生产企业会 计制度的限制
增加Te了xt附件4所
列的第(五)— (九)项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 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三)适用范围
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国税函〔2002〕1170号与39号文附件4对应视 同自产货物具体范围界定的对比
对所有外购视同 自产货物出口的 企业增加了持续 经营、未发生骗 税等限制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1年 第 2 号 , 下 简 称 “ 4 公 告 ”, 理 并 公 布 视 同出口自 货 物 , 用增 值 税 退 免 税 政 策 。 02 4 以 2号 ) 整 产 适 了针 对 出口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的 管 理 办 法 。 上 述 两 项 文 除
法 解 ! ! ! ! !! f 规・e los 规 读! !! ! ! ! ! !! ! ! ! ! 法 R ̄a n i f
国家 税务 总 局
解读新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政策背景
从18年4 9 5 月全 面 实 行 出口退 税 办 法 以 来 , 了 适 应 经 济 形 势 为
发 票 、 府 非 税 收 入 票 据 的货 物。 政 ( ) 人 民币现 金 作 为 结 算 方 式 的 边 境 地 区 出口企 业 从 所 在 7以
不断发展 变化的需要, 出口退 税 政 策 、 理 规 定 经 历 了 数 次 大 规 模 省 ( 区 ) 边 境 口岸 出口到接 壤 国家 的 一 般 贸 易和 边 境 小 额 贸易 管 自治 的
次年4 月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期 前 收 齐 有 关 出口退 ( ) 凭 证 , 免 税 并办 理
退 ( ) 申报 。 免 税 申报 周期 调 整 后 , 长 可 达 4 0 , 企 业 退 ( ) 最 7天 为 免 税 齐 增 值 税 退 ( ) 凭 证 的出口货 物 劳 务 , 免 税
() 旅 游 购 物 贸 易 方 式 报 关 出口 货 物 。 8以 的 3扩 大 了生 产 企 业 外 购 出口产 品“ 同自产 货 物 ” 围 . 视 范 () 于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合 规 记 录 较 好 的 大 型 制 造 企 业 , 果 1对 如

国税总局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税总局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1、财税39号文件 (1)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停权期间出口的货物 (4)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未核销或审核不通过的卷烟 (7)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出口货物 2、24号公告 第十一条第七项: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未申报退免税、免 税、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须申报纳税 3、12号公告 第五条第九项15种情况:细化了虚假备案单证和内容不实 4、30号公告 第八条收汇凭证冒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虚假的 5、61号公告 第四条第二款申报凭证无信息或凭证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企业未在退 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 报表》及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的且在免税期限未申报免税的。
E、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本条范围:仅指制作和发行服务 ,不包括播映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 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本条中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 服务”即为财税【2013】106号文件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 服务” 本条范围: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 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 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 的业务活动执行。 本条中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可能与研发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 有交集;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可能与 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有交集。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与管理规定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与管理规定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 格 + 海关实征关税 + 海关实征消费税普通的一般贸 易方式下出口的自产产品
6/22/2024
孟坤
19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简要流程
1、2013年7月1日起统一实行实耗法; 2、基本流程 备案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时
系统固定以该分配率进行计算---次年4月20日前申 报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3、完成核销后,以上年核销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 加工贸易计划分配率,如企业认为误差过大的,经申 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再另行确定一个分配率。
告2015年第88号的适用问题(即技术转 让、影视发行等零税率) 3、加工贸易的核销时间问题 4、集团公司成员间货物视同自产产品出 口问题
6/22/2024
孟坤
3
第二节 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规定
一、退(免)税政策
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二、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退税率等于适用税率,适用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 率、水电气退税率、列名原材料退税率、海洋工程结构物 退税率。
(5)原料超过80%退税率:该条款是针对以出口银触点 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 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 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39号文附件9),执行该原料 的出口税收政策,即或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 )退税。
4、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不得申报退( 免)税,适用免税政策。(12号公告第五条第(八)
项)
5、未按规定收汇货物适用免税(30号公告)
6、财税(2013)11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违法企业 有关出口货物,适用免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要求,我司对于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升级。

为了使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特发出本通知,请广大企业和从业人员仔细阅读并按照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政策调整根据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增值税政策,从即日起,我司关于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政策将发生如下调整:1.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货物劳务不再征收增值税,免税政策将对所有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企业和个人适用。

2.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减免。

对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企业和个人需要在申报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减免操作。

3.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时限。

新的增值税政策将从即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口货物劳务。

企业和个人需要根据新政策及时进行申报和操作。

二、消费税政策调整除了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外,我司还对于出口货物劳务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1.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消费税。

根据新的消费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将不再征收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2.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时限。

新的消费税政策将从即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企业和个人。

企业和个人需要根据新政策及时调整相关操作。

三、申报和操作流程根据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调整,下面是申报和操作流程的具体要求:1.增值税申报和操作流程:企业和个人需要按照新的增值税政策要求进行申报和操作,确保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或免税政策。

2.消费税申报和操作流程:同样,企业和个人需要按照新的消费税政策要求进行申报和操作,确保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或免税政策。

3.报税时间和截止日期:企业和个人需要按照国家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报税,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和操作。

4.罚款和处罚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和操作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罚款和处罚。

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和法律风险,请各位企业和个人务必遵守税收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概要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概要

〔二〕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 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 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 额和进项税额,假设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 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 用处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 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顿 其退〔免〕税资格。
3、出口退税率 〔1〕除规定明确的,为适用税率。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时 间:出口日期。〔实际还有: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购进 发票开具日期等〕 〔2〕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A、外贸企业征收率与退税率孰低; B、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为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C、退税率为适用税率〔中标、列名原材料、水电气〕 D、海洋工程构造物退税率 〔3〕不同退税率分开。 〔4〕特殊: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假如原材 料本钱80%以上为特殊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 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特殊所 认定不需要注销税务登 记的也要清算结清退免税税款。
二、退〔免〕税申报管理 〔一〕消费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程序和期限
出口且做销售的次月申报纳税同时做单证不 齐的免抵退税申报。 次年4月底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 办理单证齐全申报。 2、申报资料 相关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以及有关原始凭证: 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委托代理出口证明等。
新明确。还包括出口未作任何申报的、免 税申报期内未申报免税的等。12号公告增 加的对虚假备案单证和凭证伪造、内容不 实的15项内容。
〔2〕适用 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 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 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假如未 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之②、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第七条第(三)项第4目、第(四)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2)、第十条第(四)项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附件21、附件2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1日)废止续(一)附件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海关企业代码:纳税人名称:(公章)申报年月:年月申报批次: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页"填表说明:(一)表头项目填写规则:纳税人名称:出口企业名称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的编号;申报年月:按申报期年月填写,对跨年度的按上年12月份填写;申报批次: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二)具体内容填写规则:序号:填写四位流水号,当序号大于9999时,可以填写A001,A002,……英文字母A加数字组合。

关联号:出口企业可以自行编写,是进货和出口数据唯一关联的标志。

建议编写规则为申报年月后四位+部门代码+流水号。

税种:若为增值税,填写“V”;若为消费税,填写“C”。

进货凭证号: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同组成的18位数字。

否则填写其它退税凭证的号码。

开票日期:进货凭证开票日期,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填开日期。

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zip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一、背景介绍为了促进出口业务的发展,优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我国税务部门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优化。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这些政策调整和优化的内容,以帮助企业了解并合理运用相关政策。

二、增值税政策调整1.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根据最新政策,在出口货物劳务方面,我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注册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全额征收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合同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的企业。

2.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在出口货物劳务方面,我国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劳务退税政策。

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出口货物劳务的合同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的企业;–符合相关退税的申请手续和要求。

3.增值税减免政策优化为了充分发挥出口货物劳务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我国税务部门还对增值税减免政策进行了优化。

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时,注意以下几点:–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确保符合申请的条件;–提前准备材料,按时申请税务部门规定的申报;–注意遵守相关的税务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三、消费税政策调整1.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消费税根据最新政策,我国对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消费税。

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劳务时,无需缴纳消费税。

2.出口货物劳务退税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劳务退税。

企业在享受退税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出口货物劳务的退税金额以实际订单金额为准;–退税申请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和手续。

3.消费税减免政策优化在消费税方面,我国税务部门还对减免政策进行了优化。

企业在享受消费税减免政策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确保符合申请条件;–遵守消费税的相关法规,避免违法行为;–有关减免政策的申请要按时进行,并提供有效的申请材料。

四、优化政策的意义与影响优化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有以下意义和影响:1.促进出口业务的发展通过免征或退税的方式,降低了企业在出口货物劳务方面的税负,进一步促进了出口业务的发展。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导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国家税收政策中的重要一环。

为了进一步促进出口贸易,改革和完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进行介绍和解读。

1. 出口货物增值税新政策出口货物增值税是指对出口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于出口货物,按照零税率征收增值税。

近期,我国政府针对出口货物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以促进外贸增长,实现贸易平衡。

以下是出口货物增值税新政策的主要内容:1.1 出口货物增值税免税政策为进一步刺激出口贸易,我国对一些特定的出口货物实行了增值税免税政策。

主要包括生产企业自用设备和技术进口设备,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农产品和文化用品等。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竞争力。

1.2 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政策为鼓励企业出口,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了增值税退税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企业出口货物后,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增值税。

这种退税政策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其出口竞争力。

1.3 出口货物增值税进口抵扣政策为促进加工贸易和外贸出口,我国对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进口环节可以进行抵扣。

即企业在购买用于出口生产的原材料、设备等货物时,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这一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升出口能力。

2. 出口货物消费税新政策与出口货物增值税相比,出口货物消费税的税收政策相对较少。

但是,针对一些对环境和健康有害的商品,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了消费税。

以下是出口货物消费税新政策的主要内容:2.1 出口货物消费税减免政策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一些对环境和健康有害的商品在出口环节可以享受消费税减免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鼓励企业生产和出口更加健康和环保的商品,推动可持续发展。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的影响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外贸发展、提升贸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现就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

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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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不得申报退( 免)税,适用免税政策。(12号公告第五条第(八)
项)
5、未按规定收汇货物适用免税(30号公告)
6、财税(2013)11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违法企业 有关出口货物,适用免税
7、12号公告附件第11填表说明中规定的情形 8、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在未获批准的次月申报免
1. 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适用 2. 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
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三)出口退税的税率
1.退税2)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3)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模的新增部分,由中央财政临时补助50%;
2015年起,基数外新增部分全部由中央负担,存量由 财政部门定额上解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适用免税的情形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15种;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3种;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 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3种。(39号第六 条)
(4)退税率等于适用税率,适用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 率、水电气退税率、列名原材料退税率、海洋工程结构物 退税率。
(5)原料超过80%退税率:该条款是针对以出口银触点 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 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 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39号文附件9),执行该原料 的出口税收政策,即或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 )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消费税 政策与管理规定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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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进出口税收政策体系 第二节 出口货物劳务重要税收政策规定 第三节 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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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政策体系
进出口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进口关税 出口关税
进口环节税
海关代征
进口环节 增值税、消费税
3.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为加 工费修理修配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 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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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总体要求1.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 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总体要求2. 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 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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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2004年以前,出口退税实行的是中央全额负担机制。 2004年起,退税基数内的部分由中央承担,超基数部
分则由中央、地方按75: 25的比例共同分担
2005年起,超基数退税分担比例改为92.5:7.5。 2014年起,地方分担的出口退税,超出2013年退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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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税率从低原则。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 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 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 税率。
3、执行时间:
①报关出口的,以电子报关单信息注明的出口 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 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②保税区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 期为准。
几个问题 1、远程申报、无纸化申报问题 2、关于2015年财税118号和税务总局公
告2015年第88号的适用问题(即技术转 让、影视发行等零税率) 3、加工贸易的核销时间问题 4、集团公司成员间货物视同自产产品出 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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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规定
一、退(免)税政策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39号文第七条列举7种征税情形(第七条) 1、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 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 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 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停止退(免)税资格期间出口的货物; 4、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税务机关审核不予 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 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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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 产货物等,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应 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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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 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7、俗称“四自三不见”的六种不规范经营行为:
6种不规范情形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 (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 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 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税。
(二)进项转出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 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放弃免税
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
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 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 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 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 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 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 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七大类10小项。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货物; 一种是未实质报关离境的货物,比照出口货物
(四)申报
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 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 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 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五)12号公告关于免税的一些细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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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24号和12号公告的规定,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可以简单理解:
(1)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 价-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 金额)×征退税率之差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 格 + 海关实征关税 + 海关实征消费税普通的一般贸 易方式下出口的自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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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简要流程
1、2013年7月1日起统一实行实耗法; 2、基本流程 备案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时
系统固定以该分配率进行计算---次年4月20日前申 报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3、完成核销后,以上年核销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 加工贸易计划分配率,如企业认为误差过大的,经申 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再另行确定一个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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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以出口发票上的离 岸价(FOB)为准。
(1)进料加工:FOB价扣除海关保税进料后 确定。
(2)有国内免税购进原材料。FOB价扣除国 内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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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 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
2.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 项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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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准予免抵退税的货物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的9种情形 注:税 总2013年65号公告将成套设备修改为成套产品的货物) 三、经总局批准的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管理 的试点生产企业
1、企业申报免税,其相关资料应留存企业备查 ;
2、审核后不退税的,可以在次月申报免税。但 审核后发现适用征税政策的除外。
3、来料加工不核销不予免税,应按规定征税。
(注:2015年29号公告: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 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 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 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 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 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
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二、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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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免)税 政策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劳务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五)退(免)税的计算 (六)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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