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达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9.2修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引言公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变更是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管理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设计变更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政府相关司法文件的要求。
2.严格评估: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严格评估,确保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科学调度:依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变更合理。
4.风险管理:对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做到风险可控。
5.公开透明:设计变更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1.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需经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技术论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确保设计变更合理性和安全性。
3.成本评估:对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成本影响进行评估,查明资金来源,确保设计变更后资金保障。
4.审批流程:设计变更方案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5.实施监督:设计变更实施后,应严格监督,确保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的责任分工1.甲方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提出初审意见,并签署设计变更申请。
2.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详细论证和审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
3.工程监理: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的效果评估1.成本控制:设计变更管理应严格控制成本,防止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增加过多。
2.工程进度:设计变更不应影响工程进度,必须合理安排设计变更的实施时间。
3.工程质量: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结语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推进公路工程建设规范发展。
巴达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9.2修改)
巴达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巴达路设计变更管理,补充和完善施工图设计,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06]78号文)及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巴达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建立在设计变更“4+N方现场会审制”和“限时办尽制”基础之上,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现场会审并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变更资料的报、批、审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设计,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谋求私利。
第三条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按照巴达公司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越权管理。
巴达公司设计变更管理权限:一般变更设计变更(非重要技术方案)由总经理签批成立,使用工程变更审批表—1(附件1);较大以上变更及一般设计变更中的重要技术方案变更由业主总经理签批成立,使用工程变更审批表-2(附件2);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报川高公司和交通厅审批后成立,使用工程变更审批表-3(附件3)。
第四条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一)一般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提出设计变更(立项),形成立项申请表(附件4—1).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重要技术方案变更立项使用申请表(附件4—2).2.监理单位按程序初审立项申请(限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初审不通过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审查通过后报业主代表处审核,业主代表处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若同意,召集四方会审;若不同意,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
3.四方会审(四方即业主代表处、设计、监理、施工)。
四方会审需对方案、经济进行论证和比选,同时形成四方会审纪要。
若涉及方案变更,业主工程技术处参加。
(附件5)。
4.设计单位根据四方会审纪要的要求作出施工图设计.5.承包人报批设计变更资料。
6.监理、业主代表处、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设计变更资料。
若通过,总监办下达变更令(附件6);若不通过,将设计变更资料退回申请单位.(二)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提出设计变更(立项),形成立项申请表(附件4—2).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本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依据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廊涿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和在廊涿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高速公路筹建处总工办(以下简称总工办)负责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工程科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合同科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和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技术原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六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导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局部调整,不影响总体布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且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方案、费用估算等内容,并附相关图纸和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的设计变更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档案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章设计变更实施第十四条设计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交底,确保变更内容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或核准,涉及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应当在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进行专题分析:(一)公路线路方案的优化; (二)工程取土、弃土、取石、取水方案的可行性论证; (三)特大桥、特长隧道、互通式立交工程等技术复杂或重要的工程方案; (四)涉及通航净空的通航水域与
港口工程、助航设施布设方案;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
前款第二项所称重要的工程方案,是指建设条件差、投资额度大、工程建设难度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的桥梁、隧道及互通式立交工程方案。
三、凡在初步设计基础上的重大变更,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对于因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确需修改初步设计方案的,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设计变更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
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所有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完善设计图纸之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程变更设计分类1、按技术性质分类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表Ⅰ2、按工程费用分类A类变更,重大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B类变更,重要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C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5~50万元(包括5万元);D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在2~5万元(包括2万元);E类变更,2万元以下。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技术经济性,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变更设计管理程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5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xxx有限公司高速公路BOT项目、PPP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承包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未进行备案的,不予审批相应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以确保或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合理控制投资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对所有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发布时间:2010-1-25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工程的顺利实施,设计变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
本文将介绍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以期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进行工作。
二、变更管理的定义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由于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调整的行为。
变更管理是一种系统性、全面性的管理,旨在确保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变更管理的责任范围1. 工作内容变更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审核、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变更跟踪。
2. 责任部门变更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质量检验部门、安全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四、变更管理的步骤1. 变更申请当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现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格、现场照片、技术说明等相关资料。
2. 变更审核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变更申请是否符合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如果变更申请不符合要求,则需要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申请。
3. 变更审批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提交给设计部门进行审批。
设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变更申请,提出合理的建议。
设计部门如果认为该变更申请不符合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可以拒绝审批。
4. 变更实施经过变更审批后,需要进行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应制定变更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需及时报告变更实施情况,并记录实施中的任何问题和解决方案。
5. 变更跟踪变更管理应定期进行变更情况跟踪,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并对变更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
五、变更管理注意事项1. 变更管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应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变更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在工程变更管理过程中,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变更情况,并及时纠正问题。
公路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5月9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15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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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达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9.2修改)巴达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巴达路设计变更管理,补充和完善施工图设计,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06]78号文)及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巴达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建立在设计变更“4+N方现场会审制”和“限时办尽制”基础之上,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现场会审并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变更资料的报、批、审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设计,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谋求私利。
第三条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按照巴达公司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越权管理。
巴达公司设计变更管理权限:一般变更设计变更(非重要技术方案)由总经理签批成立,使用工程变更审批表—1(附件1);较大以上变更及一般设计变更中的重要技术方案变更由业主总经理签批成立,使用工程变更审批表—2(附件2);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报川高公司和交通厅审批后成立,使用工程变更审批表—3(附件3)。
第四条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一)一般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提出设计变更(立项),形成立项申请表(附件4-1)。
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
重要技术方案变更立项使用申请表(附件4-2)。
2.监理单位按程序初审立项申请(限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初审不通过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审查通过后报业主代表处审核,业主代表处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若同意,召集四方会审;若不同意,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
3.四方会审(四方即业主代表处、设计、监理、施工)。
四方会审需对方案、经济进行论证和比选,同时形成四方会审纪要。
若涉及方案变更,业主工程技术处参加。
(附件5)。
4.设计单位根据四方会审纪要的要求作出施工图设计。
5.承包人报批设计变更资料。
6.监理、业主代表处、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设计变更资料。
若通过,总监办下达变更令(附件6);若不通过,将设计变更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提出设计变更(立项),形成立项申请表(附件4-2)。
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
2.监理单位按程序初审立项申请(限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初审不通过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审查通过后报业主代表处审核,业主代表处分管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若同意,召集四方会审;若不同意,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
3.四方会审(四方即业主、设计、监理、施工)。
四方会审要求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相关建议方案纪要。
4.设计单位根据四方会审意见完成方案设计。
5.业主工程技术处召集专家组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6.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完善方案设计。
业主将设计变更方案上报川高及交通厅审批。
7.设计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
业主工程技术处召集专家组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8.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完善施工图设计。
业主将施工图设计上报川高及交通厅审批。
9.承包人报批设计变更资料。
10.业主、监理审批设计变更资料并下达变更令。
(三)对需进行动态设计的变更在完成上述第(一)条的1-3[或第(二)条的1-6]后承包人可组织实施变更工程,在变更工程实施完成后10日内设计单位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图设计。
(四)对较大变更实行预案管理,任何单位在申报较大变更前必须按照“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预案报告单”(附件7)的内容要求进行预案报告。
(五)设计变更办理流程见附件8。
第五条四方会议四方会议指在工程建设中为解决设计变更的方案、争议等问题而召开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等参加的专题会议。
四方会议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的原则上。
(一)四方会议的召集。
隧道工程的局部加强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召集,隧道工程的围岩级别变更由业主代表处召集;路基、桥涵工程的一般变更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召集,路基、桥涵工程的较大变更由业主工程技术处召集。
(二)对分歧意见的处理。
在四方会议中如对变更方案存在分歧意见,原则上少数服从多数,若僵持不下由业主召集专家会确立。
对四方会议中的分歧意见本人可在自己的笔记本上备忘,但对四方会议确定的方案必须签字认可。
(三)四方会议对设计变更审查的要点包括原设计情况、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尤其对变更的原因要进行充分、准确的论述。
(四)四方会议纪要一旦形成,变更工程即可组织实施(重大、较大变更除外),变更资料完成签批,下达变更令后即可计量。
第六条设计变更图纸为规范巴达路设计变更图纸,做到全线变更图纸统一,所有设计变更图纸均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业主负责组织审查。
(一)对一般设计变更,四方会议方案确定后设计代表即可根据设计院赋予的权限绘制施工设计图,业主组织项目内部人员根据方案要点进行审查,审查后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9)。
(二)对较大设计变更,由设计院出施工设计图,业主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七条变更资料的组成(一)总体要求:变更资料的上报一式四份,其中“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必须是四份原件,其他资料“立项申请表、工程变更现场评审记录、变更工程数量计算书、变更设计图纸、图片资料等”至少有一份原件,其他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变更资料应采用活页形式,每份用资料夹(小铁夹)分开装订,一个变更(四份)用资料袋装。
(二)组卷顺序:1.变更申请封面(样表见附件)(项目部盖章)2.变更目录(样表见附件)3.变更审批资料(相关样表见附件)(1)工程变更审批表(项目部盖章)(2)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项目部盖章),详见附件10(3)新增单价业主审批通知书(4)工程数量计算书(凡由承包人制图的变更设计图,在工程数量计算书中应列出相关计算式)(5)立项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后如系地方政府要求或当地村民申请的应附上地方府的相关文件)(项目部盖章);(6)工程变更现场评审记录(项目部盖章)(如一个变更有多张评审记录的,按桩号顺序进行排列);(7)工程变更现场评审会议纪要;(8)专家组评审报告或纪要;(9)图片资料;(10)相关原始测量资料;(11)相关试验、检测资料;(12)原设计图纸;(13)变更设计图纸(如是业主转发的设计单位的图纸,还应附上业主转发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新增项目的作价(一)新增单价的确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应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价格单价分析表中的工、料、机单价和费率编制补充单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确定;若是新增材料或设备,则按市场价格编制预算单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确定。
4.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对于发包人已招标的材料,应按中标单价计算材料价格。
(二)对工程量清单中不平衡报价项目采取以下措施1.在招标清单数量范围内单价按投标报价计量支付,不对单价进行调整;2.当施工图或今后设计变更造成该类报价项目数量有增加,引起工程造价有较大的变化,发包人和监理有权对新增部分采取变更结构形式的方式,或对新增部分按照招标文件审批有关新增项目单价的办法重新议定单价。
第九条设计变更办理的时限要求(一)变更立项1.驻地办完成初审3个工作日;2.总监办完成会审4个工作日。
3.业主代表处审核5个工作日。
4.分管副总经理完成审批7个工作日。
5.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报公司工程技术处、总经理审批,每月10—20日为集中办公日。
(二)新增单价报批1.承包人递交书面资料7个工作日;2.监理单位审查7个工作日,其中驻地办3个工作日,总监办4个工作日;3.业主代表处审定12个工作日。
(三)变更施工图设计1.由设计代表现场签认的图纸7个工作日,设计代表现场签认的图纸包括变更金额较小的一般变更;工程数量增减,无较大技术方案变更;设计错、漏、碰、缺的修改完善三种情况;2.由设计单位审查下发的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设计图纸10个工作日,对特殊、复杂的变更设计可根据工程实际单项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时间;3.图纸审查后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完成设计修改并下达变更设计通知单5个工作日。
(四)变更报批1.承包人递交书面资料7个工作日。
一般变更四方评审成立后即可办理;需实施动态设计的变更,在施工完成修正施工图设计出来后即可办理。
2.监理单位初审7个工作日,其中驻地办3个工作日,总监办4个工作日;3.业主单位审查:代表处审核确认5个工作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7个工作日,较大以上变更及一般设计变更中的重要技术方案变更报公司工程技术处、总经理审批,每月10—20日为集中办公日。
以上时间从收到书面文件的日期算起,遇节假日顺延。
(五)变更审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各级人员对变更的审查,要发扬“资料不在我这里停留,差错不在我这里发生”的精神,争取两次审定,第一次审查时对承包人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全部彻底指出,第二次即审定。
以减少资料中间传递的次数,在确保准确性的前提下提高变更和计量审查的效率。
(六)对变更审查采取追踪(工程变更审签跟踪表见附件11)和公示制度,对未按相关规定工作的监理和设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处理。
第十条承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建立巴达路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一)承包人每月的25日之前将本月发生的设计变更参照附件12、13的格式报与业主代表处核备。
(二)对于较大设计变更承包人填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预案表》层层审批。
(三)监理工程师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每月监理月报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当某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段合同价格的10%时,必须在当月监理月报中详细说明原因。
(四)建立工程变更预报制度,即每月承包人的月报必须对下月可能发生的变更提前集中预报,总监办在月报中汇总,提高设计变更管理的预见性和科学性。
(五)对设计变更的产生、报批情况,业主每月将在项目内部进行通报;每季度将向上级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理(一)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的处理。
1.在设计变更中虚报数量的事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2000元以上的违约处理;2.对未按设计变更要求施工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3000元以上的违约处理。
(二)对未按本办法时限要求上报变更资料的单位处理。
1.对承包人在当月内涉及到的变更子目不予计量,同时在当月考核中予以扣分。
对于已发生的负变更,在监理或业主发出通知10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否则暂停下期计量并进行信誉考核;2.对监理和设计人员情节严重故意拖延审查时间者予以警告,仍不改过者将对其所在部门进行3000元/次违约处理,情节严重者通报给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