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4-3-19执行日期:2004-5-1生效日期:1900-1-1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8•【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管理办法》如何界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区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杭政[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事业单位的体制创新,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制为企业。
其中属生产经营型、社会中介服务型,以及事业单位附属的“三产”单位,都要改制为企业,并在200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
对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可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对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采取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也可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标或拍卖方式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事业单位的改革。
无论实施那一种改制形式,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都应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工商登记。
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资产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
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确认土地使用权属后,再委托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土地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
对经评估确认的资产处置,原则上可按照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和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等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10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版)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10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明确公共资源集中交易范围,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一、凡列入《目录》的市本级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列入《目录》但未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不得进行资金拨付与结算。
各区、县(市)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参照《目录》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责,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力度,对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交易各方进行综合协调。
三、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目录》明确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要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研究制定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交易的管理规则,明确交易的进场金额、必要条件、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制度。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杭人大[1995]1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4.12.19【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1.20【实施日期】1995.01.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杭人大〔1995〕1号)1994年9月23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经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9月23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1月20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正文:----------------------------------------------------------------------------------------------------------------------------------------------------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三)生活垃圾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
第五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跨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共享。
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特许经营的实施。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资、价格、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草案)(2005年9月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23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53
特许经营企业重大事项备案(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54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6
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初审(含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2.《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建冶煤〔2006〕150号);
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4号)
附件1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48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实施部门
1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市发改委
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国内建设项目PPP模式实务案例
国内建设项目PPP模式实务案例日期:2015年11月目录背景说明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广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
狭义的PPP模式为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PPP模式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英国,广义PPP以授予权为特征,包括BOT等多种形式。
狭义的PPP是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引入,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PPP模式虽然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但在国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应用。
1992年英国最早应用PPP模式。
英国75%的政府管理者认为PPP模式下的工程达到和超过价格与质量关系的要求,可节省17%的资金。
80%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工期完成,常规项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时间最长没有超过4个月。
同时,80%的工程耗资均在之内,一般传统招标方式只能达到25%;20%超过预算的是因为政府提出调整工程方案。
按照英国的经验,适于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管理。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doc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日期:2005-10-28执行日期:2005-12-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第七章市政设施经费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的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财政资金安排的市政设施养护、运营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养护、运营单位。
第六条市政设施养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合同,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深化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各级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合同,由特许经营者在其规定范围内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管理、维护、更新、修缮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暖通、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第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可将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并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章特许经营申请与管理第五条申请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前,特许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政府备案并提交经营计划、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并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评标规则,公示评标结果。
第七条中标后,特许经营者与政府应当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等。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对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破损、损坏等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修缮。
第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特殊情况下,经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章特许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拥有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利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更新、修缮等管理活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其金额由政府根据投资回收、利润分成等原则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依法妥善处理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领域内投诉、举报等问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督和考核。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地方立法的权限界分
上海政法学 院学 报 ( 法 治论 丛)
J o u r n a l o f S ha n g ha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L a w
一
十六省 ( 市 )市政公 用事 业特许经 营地方立法的 比较
( 一 )十六 省 、市地 方 立法 的 差异情 况
在地方立法形式上 ,各地呈现出两种模式。湖南、贵州、青海、山西、新疆以及深圳 、 杭州、淮
南 等八 个省 、市 选择 了制 定地方 性法 规 。① 上海 、天津 、重庆 以及邯 郸 、武汉 、吉林 、本溪 、青 岛等
作者 单位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
一
收稿 日 期 :2 0 1 2 — 1 2 — 1 5
① 分别是:( (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 (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还曾制定过 个政府规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从内容上看己 基本被其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覆盖 ) , 青海省市政公 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 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 例 ,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和 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
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问题上 , 党中央多次明确提出要 “ 放宽市场准入 ,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 事业,引进竞争机制” 。为 了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 建设部于 2 0 0 2 年下发了 ( ( 关于加快市政
公 用事 业改革 的意见 ,指 出要 “ 建立 市政 公 用行业 特许 经营 制度 ” ,2 0 0 4年 又 以部 令形 式发 布 市 政 公用 事业 特许 经营 管理 办法 》 。 由于具 体运 作市 政公 用事 业 的事权 主 要在地 方 ,因此 建设部 规章 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4月25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杭政[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引进市场机制步伐,增强市政公用行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市委〔2006〕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效率、增加公众利益为目的,以健全市政公用行业政策法规为基础,以放开市场、促进公开公平竞争、转换企业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政府监管体制为关键,全面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理顺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确立市政公用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市政公用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09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政公用行业政策法规体系,政府、市场、企业职责明确,关系基本理顺;建立公开、公平、适度竞争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企业改制任务基本完成,企业效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建成以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健全,监管职责明确,监管工作到位;真正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政府投入到位。
实现市政公用行业秩序良好、事业发展、企业竞争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优良且价格合理、公众比较满意的目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杭政办[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七月一日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市城管办2005年3月9日)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灾害性事件给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带来的威胁,保障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合资源、分工合作、反应快速、处置有效的原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市政、公用和环卫设施安全运行的危机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灾害性事件,是指常态下因不可预见因素,或因灾害性天气(台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大雪、冰雹、浓雾)、自然灾害(地震、地面沉降、泥石流、滑坡)等因素造成城市市政、公用、环卫等设施严重损坏,致使产品和服务供应大面积、长时间短缺,或设施运行大范围中断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危机,是指市政公用设施出现灾害性事件,致使城市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受到全面或局部影响的状况。
本办法所称危机管理,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为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而实施的预警、反应(动员和处置)、救援、恢复等全部活动。
四、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统一实施对全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的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杭政办函〔2017〕107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0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市场运作。
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牢固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重诺履约,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责对等。
通过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实现公共服务目标,并坚决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二)规范透明。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体系,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函[2006]6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05【实施日期】2006.06.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我市要经过5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形成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体系,率先建立制度比较完备、运行比较高效、在国际竞争中有比较优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今年的改革工作要注重衔接、立足当前,把改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大决心推进改革,为实现“十一五”改革目标开好头、起好步。
一、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九届十次会议和市人大十届六次会议关于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坚持市场化改革为取向,以申请和实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关键,以建立健全改革工作推进机制为抓手,实施改革攻坚,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构筑社会利益平衡机制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不断增强体制机制活力。
二、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创新政府运作机制。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完善市城区“六组团”的管理体制。
推进乡镇政府转变职能,乡镇事业单位整合转型。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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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07.03.29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3.29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法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
(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
(三)生活垃圾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
第五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跨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共享。
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特许经营的实施。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资、价格、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
市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一)确立项目: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组织立项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制定实施方案: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实施方案,并组织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价格、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专家论证,经征求公众意见后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三)选择经营主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二十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特别复杂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无法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可以采用招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将拟授权经营的项目进行公告,并向不少于两个申请人发出邀请,通过审慎调查和意向谈判,确定经营者候选人,提交专门设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经营者。
根据招标文件、招募公告等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市政公用项目的不同特点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商誉;
(四)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五)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及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标准;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部门间协同保障机制及谈判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咨询方式;
(六)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八)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九)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十)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十一)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