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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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ICS 13·260

K09

重庆市地方标准

D B50/T××——××××

煤矿防雷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rotection against lighting of colliery

(报批稿)

××××-××-××发布××××-××-××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气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防雷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家启覃彬全秦健陈宏任艳李建平刘俊林涛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5 运输系统 (2)

6 通信与安全监控系统 (4)

7 管道系统 (4)

8 输配电系统 (5)

9 电气设备系统 (5)

10露天堆场 (7)

11地面建筑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民用爆炸危险场所建筑物防雷类别确定 (12)

附录C(规范性附录)防雷区的划分 (14)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分级 (15)

煤矿防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防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运输系统、通信及安全监控系统、管道系统、输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系统、露天堆场以及地面建筑的防雷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生产煤矿的防雷工程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正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7-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7-2003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

GB50089-1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

DB 50/214-2006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雷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合。

3.2 共用接地系统Common earthing system

将各部分防雷装置、建筑物金属构件、低压配电保护线(PE)、等电位连接带、设备保护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及接地装置等连接在一起的接地系统。

3.3 等电位连接Equipotential bonding,bonding

将分开的装置、诸导电物体用等电位连接导体或电涌保护器连接起来以减小雷电流在它们之间产生的电位差。

3.4电涌保护器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D

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元件。

3.5防雷区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LPZ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环境的那些区。

3.6接触网Contact network

沿电气化铁路架设的供电网路,由承力索、吊弦和接能导线等组成。

3.7管道系统Pipeline system

指进出井口的各种金属管道及其附属的长金属物。

3.8总接地网Main earthing pole

用导体将所有应连接的接地装置连成的1个接地系统。

3.9局部接地极Local earthing pole

在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包括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接线盒)的地点单独埋设的接地极。

3.10瓦斯Gas

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

4 基本规定

4 基本规定

4.1煤矿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与防雷技术规范要求,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煤矿特点等的基础上设计和安装相应防雷装置,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2煤矿的防雷工程应与煤矿建设中的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实现三同时,其设计、施工必须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4.3煤矿防雷设计应根据被保护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及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划分建筑物及其设施的防雷类别。

4.4煤矿防雷工程建设应根据防雷类别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在不同阶段进行防雷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防雷隐蔽工程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5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应将以下资料纳入防雷工程档案管理:

a)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隐蔽工程图纸资料;

b)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c)设计评价技术资料;

d)隐蔽工程分段验收检测资料

e)竣工验收检测报告技术资料

4.6煤矿防雷安全应定期检查、评估,并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

4.6.1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煤矿企业应主动向当地法定防雷技术机构申报防雷安全检测。其中,对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具有防雷安全检测资质的煤矿企业应主动向当地防雷技术机构申请抽检。

4.6.2煤矿企业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B50/214定期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并建立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防雷安全。

4.6.3煤矿企业应加强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4.7煤矿发生雷电灾害后,企业应及时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4.8雷雨天气来临时,煤矿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5 运输系统

5.1轨道接地

5.1.1轨道接地可分为井口外、井口内接地装置两部分。

5.1.2井口外接地装置应沿井口两侧敷设,井内接地装置距离井口不应小于3m。

5.1.3应在远离井口轨道绝缘段200m处采取接地技术处理,当轨道长度小于200m时,应在轨道末端采取接地技术处理。

5.2轨道绝缘

5.2.1轨道铁轨在距离井口5m处及以外应选定至少2个自然接头,串入绝缘轨段,每个绝缘轨段长度不应小于3cm。

5.2.2串入绝缘轨段的铁轨接头夹板、螺丝杆、帽,都应选用适当厚度的绝缘衬垫、套管、垫圈。

5.2.3绝缘段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电机车、列车的总长度。

5.2.4两相邻绝缘段之间的铁轨与轨枕之间,必须加绝缘垫,保证轨、地之间的良好绝缘。

5.2.5用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与不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之间必须绝缘。

5.3电气化铁路轨道

电气化铁路轨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a)轨端连接处(轨缝)电阻应不超过3m长同型钢轨的电阻值。

b)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200m要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等效电阻的导线;多条线路平行敷设时,每隔400m互相连接1次。

c)平行钢轨之间连接必须牢固,连接后线路的电阻应与同长度的、断面为50mm2的铜电线电阻值相等;用扁钢材连接时,截面不应小于60×6mm2。

5.4架线电机车轨道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b)线路上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过渡电阻,不得大于表1规定:

表1 钢轨接缝处的过渡电阻表

钢轨材型

过渡电阻(Ω)

(kg/m)

15 0.00027

18 0.00024

22 0.00021

24 0.00020

30 0.00019

33 0.00018

38 0.00017

43 0.00016

c)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绝缘点必须保持可靠绝缘。

5.5固定带式输送机

地面采用固定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固定带式输送机及其金属防护罩或防雨棚等金属物体应进行防雷抗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b)供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直接埋地敷设或敷设于室内,有金属外皮的应将电缆金属外皮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5.6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b)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7接触网

5.7.1接触网防雷装置应在以下部位安装:

a)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与接触网连接处。

b)机车库进口处。

c)井口。

d)电机车运输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e)雷电活动强烈地区,采场的接触网与分支线的连接处、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连接处。防雷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隙,接地线应接在钢轨上。

5.7.2接触网防雷装置地线应接在单轨道电路回流钢轨上,或接在双轨道电路轭流变压器中性点上,且便于检查。

5.7.3接触网的电杆(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结构支撑,以及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结构物均应接地,接地线接在轨道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应通过火花间隙接在轨道上。

6 通信与安全监控系统

6.1煤矿户外通信与安全监控设备应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设备外壳及接闪器的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防雷标准。

6.2煤矿工业场地及居住区内的通信线路宜采用直埋电缆线路或通信管道电缆线路。直埋电缆线路,宜采用钢带铠装通信电缆。管道电缆线路宜采用全塑通信电缆。沿带式传输机架敷设的通信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通信电缆。采用封闭式电缆桥架时,可采用全塑电缆。

6.3通信与安全监控系统的信号控制线输出、输入端口应设置信号浪涌保护器;在线路进出建筑物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LPZ0B)与第一防护区(LPZ1)交界处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信号浪涌保护器。

6.4通信与安全监控的防雷接地网的布置与接地电阻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要求。

6.5运输信号系统应与井下电力线路分开敷设;运输信号控制室设于井下时,运输调度室与信号设备室宜设在同一硐室内;井下运输信号系统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应符合具体要求的有关规定。

6.6通信与安全监控系统供电线路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电源浪涌保护器,且接地阻值应与设备要求一致。

7 管道系统

7.1金属管道接地可分为井外、井内接地装置两部分。井外部分接地装置应沿井口两边敷设,井内部分接地装置距离井口不应小于3m。

7.2地面各种金属管道在各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7.3露天架空引入(出)井口的金属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并在井口附近将金属

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接地阻值不宜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7.4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煤矿井口和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7.5地面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7.6金属管道引入(出)矿井井口前,必须采取绝缘技术处理。即在每根管道离井、井口外最近的2个法兰盘之间,串入不小于1cm厚的绝缘衬垫,法兰盘用螺丝连接时,应加绝缘套管、垫圈。

金属管道的均压接地,应参照5.1.3条规定执行。

8 输配电系统

8.1高压输电线路与变配电站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8.2煤矿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宜全线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埋深不小于0.8m。

当供电线路全线埋地敷设有困难时,可由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埋地引入,在架空高压电力线路终端杆、终端杆前第一、第三或第二、第四杆上各增设一组避雷器,同时在第三杆或第四杆增设一组高压保险丝。

当由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埋地引入时,若其井外埋地长度超过15m,电缆金属外皮应在进入处做接地。若埋地长度不足15m,电缆金属外皮除在进入井口处做接地外,还应在井外做两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5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

8.3采用架空线路引入时,接户线的绝缘子铁脚宜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当土壤电阻率在200Ω·m及以下时,铁横担钢筋混凝土杆线路由于连续多杆自然接地作用,可不另设接地装置。屋内有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建筑物,在入口处宜将绝缘子铁脚与该接地装置相连,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8.4低压输配电线路在井口及各被保护的设备处,应装设适配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8.5电缆引入井后,第一个金属接线盒应进行局部接地,以后按照200m—250m等差级数距离进行局部接地。

8.6露天堆场架空线路,应在电源入口处、分支处、移动设备的接电点及正常分断的开关两侧装设避雷器。

9 电气设备系统

9.1煤矿井上部分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9.2煤矿井下部分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9.3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并应配备相应的地线监测系统。

b)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c)当地面经进风井分区供电或没有主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不得将两块主接地极置于一个水窝(水井)内。宜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2Ω。

d)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e)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f)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主接地极应设在运输线路附近或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2/m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的接地线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50V。

9.4煤矿井下应在以下场所单独装设局部接地装置:

a)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b)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c)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d)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e)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9.5局部接地装置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9.5.1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装置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9.5.2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装置,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9.5.3局部接地装置材料应采取防腐措施。

9.6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不得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严禁用金属管道以及电缆铅护套作为接地线。

9.7电气设备的防雷安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重新安装或移动后的电气设备,运行前必须测量其接地电阻。

b)爆破作业结束后,宜检查爆破区内的接地装置。每月应至少检查1次采场和排土场的接地网,每年至少测量1次接地网的总电阻值。

10 露天堆场

10.1露天堆场应采取直击雷防护措施,其保护半径可按R=100m进行计算。

10.2露天堆场的直击雷防护应根据堆场的实际采取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进行保护,其接地阻值不大于10Ω,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小于0.8m。

11地面建筑

11.1地面建筑及其他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分类设计、施工。

11.2有遭受雷击可能的煤矿井口应设置独立避雷针,并使矿井口处在其保护范围之内,接地阻值不应大于10Ω。

11.3爆破器材工厂(库)距煤矿工业场地、居住区、变电所及高压输电线路、铁路专用线、公路、村庄及城镇、企业等地面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1.4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置罐车卸油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1.5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1.6瓦斯抽放站、瓦斯发电站、设备停放场、炸药厂和物资仓库等中有可能积聚静电电荷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等均应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1.7井工煤矿采用电雷管引爆时,应配备雷电预警装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A.1 0区: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气体或蒸汽爆炸性)的爆炸危险场所。

A.2 1区: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气体或蒸汽爆炸性)的爆炸危险场所。

A.3 2区:在不正常情况下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可能性较小的爆炸危险的场所。

A.4 10区: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注:正常情况指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A.5 11区: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注: 11区指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物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A.6 21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A.7 22区:在生产过程中,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A.8 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表1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

区域爆炸危险环境场所

0区油漆车间:非桶装的地下贮漆间。

石油库:易燃油品灌油间和油罐呼吸阀、量油孔3m内的空间。汽车加油站:埋地卧式汽油储罐内部油表面以上空间。

1区

油漆车间:喷漆室(连续式烘干室,距门框6m以内的空间);桶装贮漆间;油漆干燥间、漆泵间。线圈车间:侵漆车间。

线缆车间:漆包线工部。

发生炉煤气站:机器间、加压室、煤气分配间。

乙炔站: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电石间、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净化器间、罐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

液化石油气配气站。

天然气配气站

电气室:固定式蓄电池。

汽车库:携带式蓄电池充电间、硫化间和汽化器间。

蓄电池车间:蓄电池充电间。

石油库:易燃油品的油泵房、阀室;易燃油品桶装库房;易燃油罐的3m范围内的空间;易燃油品人工洞库区的主巷道、支巷道、上引道、油泵房,油罐操作间,油罐室等。

汽车加油加气站: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埋地卧式汽油储罐入孔(阀)井内部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0.5m的球形空间。

汽车加油加气站: 液化石油加气机内部空间;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入孔(井)井内部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球形空间;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球形空间;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的房间内部空间。

汽车加油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壳体内部空间;天然气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的内部空间;存放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房间内部空间;所有低于地平面的管、线地沟、低凹处。燃气制气车间:焦炉地下室、煤气水封室、封闭煤气预热室;侧喷式焦炉分烟道走廊;焦炉煤塔下直接式计器室;直立炉顶部;

燃气制气车间:油制气车间排送机室;油制气控制室。

燃气制气车间 :水煤气车间生产厂房、水煤气排送机间、水煤气管道排水器间;室外缓冲气罐、罐顶和罐壁外3m以内;煤气计量器室。

燃气制气车间:煤气净化车间、鼓风机;吡啶回收装置及贮罐;室外浓氨水槽;粗苯产品泵房、干法脱硫箱室、萃取脱酚泵房。

2区

热处理车间:加热炉的地下部分。

金加工、装配车间:装配线上的喷漆室及距烘室门柜6m以内的空间。

油漆车间:涂漆室(非连续式烘干室距门柜6m的空间内)。

发生炉煤气站:发生炉间;电气滤清器;洗涤塔;下喷式焦炉分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集气管直接式计器室;直立炉一般操作层和空间;煤气排送机间、煤气管道排水器间、室外设备和煤气计量器室。

燃气制气车间:油制气车间室外设备。

燃气制气车间:水煤气车间室外设备。

燃气制气车间:煤气净化车间初冷器;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吡啶回收装置及贮槽;洗萘、终冷、洗氨、洗苯和脱硫等塔;蒸氨装置、粗苯蒸馏装置、粗苯油水分离器、粗苯贮槽、再生塔、煤气放散装置、干法脱硫箱、萃取脱酚萃取塔和氨水泵房。

乙炔站:气瓶修理间;干渣堆物;露天设置的贮气罐。

石油库:易燃油品油泵棚和露天油泵站;易燃油品桶装油品敞棚和场地。

汽车加油加气站:以加油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4.5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油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的平面为顶面的园台形室间;埋地卧式汽油储罐距入孔(阀)井外边缘1.5m以内,自地面算起1m高的园柱形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

区域爆炸危险场所

2区

汽车加油加气站:以加气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5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气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的平面为顶面的园台形空间;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距入孔(阀)井边缘3m 以内,自地面算起2m高的园柱形空间;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距储罐外壁3m范围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防火堤内与防火堤等高的空间、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露天或棚内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阀门和法兰等在距释放源壳体外缘半径为3m范围内的空间和距释放源壳体外缘6m范围内,自地面算起0.6m高的空间。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阀门和法兰等在有孔、洞或开式墙时,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3m以内与房间等高的空间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6m 以内,自地面算起0.6m高的园柱形空间。压缩天然气加气机以中心线为中心线,半径为4.5m高度为地面向上至加气机顶部以上0.5m的园柱形空间。室外或棚内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储气瓶)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和距储气瓶组壳体(储气瓶)4.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天然气压缩机、阀门,法兰等在有孔、洞或开式墙的房间内,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为3m至7.5m以内至地面的空间。露天(棚)设置的天然气压缩机、阀门,法兰等壳体7.5m以内延至地面的空间。存放压缩天然气瓶组的房间有孔、洞或开式墙外,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R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

10区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来确定,引燃温度分为T1-3 (150o c<t≤200o c)、T1-2(200o<t≤270o c)和T1-1 (t>270o c)三组。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煤气净化车间:室外脱硫剂再生装置。

11区煤气净化车间:硫磺仓库(室内)。

12区

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石油库:油泵房和阀室内有可燃油品;油泵棚或露天油泵站有可燃油品;可燃油品的灌油间;可燃油品桶装库房;可燃油品桶装棚或场地;可燃油品的油罐区;可燃油品的铁路装卸设施或码头;存放可燃油品的人工洞库中的主巷道、支巷道、上引道、油泵房、油罐操作间、油罐室等;石油库内化验室、修洗桶间和润滑油再生间。

热处理车间:地下油泵间、贮油槽间、井式煤气。

金加工、装配车间:乳化脂配制车间。

修理车间:油洗间、变压器修理或拆装间、油料处理间、变压器油贮放间和油泵间。

线缆车间:干燥侵油工部。

电碳车间和锅炉房:重油泵间。

发生炉煤气站:焦油泵房和焦油库。

汽车库:停车间下部(电气设备安装高度低于1.8m、线路低于4m处)。

机车库:油料分发室、防水锈剂室。

燃气制气车间:油制气泵房(室内)。

燃气制气车间:煤气净化车间的室外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及贮槽、室外终冷洗萘油贮槽、洗油贮槽(室外)、化验室等。

22区

可燃粉尘如:铝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可燃纤维如:棉花、麻、丝、毛、木质和合成纤维等。

铸造车间:煤的球磨机间。

木工车间:大锯间。

线圈车间:侵胶车间。

锅炉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室、运煤走廊、天然气调压间。

发生炉煤气站:受煤斗室、输碳皮带走廊、破碎筛分间、运煤栈桥。

燃气制气车间:制气车间室内的粉碎机、胶带通廊、转运站、配煤室、煤库和贮焦间。

燃气制气车间:直立炉的室内煤仓、焦仓和操作层。

燃气制气车间:水煤气车间内煤斗室、破碎筛分间和运煤胶带通廊。

燃气制气车间:发生炉车间内敞开建筑物或无煤气漏入的贮煤层,运煤胶带通廊和煤筛分间。

区域建筑物防雷类别确定条件

23区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碳、木等。

木工车间:机床工部、机械模型工部、手工制模工部;木材存放间;木制冷却间,装配工部。修理车间:木工修理和木工备料部。

电碳车间:加油侵渍工部。

发生炉煤气站:煤库。

机车库:擦料贮存室。

图书室,资料库、档案库、晒图室。

露天煤场。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民用爆炸危险场所建筑物防雷类别确定

表2工作间危险区域和防雷类别

危险品分类工作间名称危险区域防雷类别

粉状铵锑炸药、粉状铵锑油炸药梯恩梯粉碎,梯恩梯称量F1区Ⅰ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F1区Ⅰ硝酸铵粉碎、干燥F2区Ⅱ运送炸药的敞开或半敞开式廊道F2区Ⅱ运送炸药的封闭式廊道F1区Ⅰ

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F1区Ⅰ硝酸铵粉碎、干燥F2区Ⅱ

多孔粒状铵油炸

混药、包装F1区Ⅰ

粒状粘性炸药混药、包装F1区Ⅰ硝酸铵粉碎、干燥F2区Ⅱ

水胶炸药硝酸甲胺的制造和浓缩、混药、凉药、装药、包装F1区Ⅰ硝酸铵粉碎、筛选F2区Ⅱ

浆状炸药熔药、混药、凉药、包装F1区Ⅰ梯恩梯粉碎F1区Ⅰ硝酸铵粉碎F2区Ⅱ

乳化炸药

乳化,乳胶基质冷却,乳胶基质贮存、敏化、敏化后保温

(或凉药)、贮存、装药、包装

F1区Ⅰ硝酸铵粉碎、硝酸钠粉碎F2区Ⅱ

传爆药柱

黑梯药柱熔药、装药、凉药、检验、包装F1区Ⅰ梯恩梯药柱压制、检验、包装F1区Ⅰ铵梯黑炸药

铵梯黑三成份混药、筛选、凉药、装药、包装F1区Ⅰ

铵梯二成份轮碾机混合F1区Ⅰ

太乳炸药制片、干燥、检验、包装F1区Ⅰ导火索

黑火药三成份混药、干燥、凉药、筛选、包装,导火索生

产中黑火药准备

F0区Ⅰ导火索制索、盘索、烘干、普检、包装F2区Ⅱ

硝酸钾粉碎、干燥F2区Ⅱ导爆索

黑索金或太安的筛选、混合、干燥导爆索的包塑、涂索、

烘索、盘索、普检、组批、包装

F1区Ⅰ

导爆索制索F1区Ⅰ

黑索金或太安的筛选、混合、干燥F1区Ⅰ

雷管(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黑索金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筛选、包装F1区Ⅰ雷管干燥,雷管烘干F1区Ⅰ二硝基重氮酚制造(包括中和、还原、重氮、过滤)F1区Ⅰ二硝基重氮酚的干燥、凉药、筛选,黑索金或太安的造粒、

干燥、筛选

F1区Ⅰ火雷管装药、压药、电雷管和导爆管雷管装配F1区Ⅰ

表3 危险品仓库危险区域防雷类别

危险品库房名称危险区域防雷类别

黑索金、太安、奥克托金、黑梯药柱、铵梯黑炸药F0区Ⅰ

干或湿的二硝基重氮酚F0区Ⅰ

梯恩梯、苦味酸、雷管(包托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导爆索、梯恩梯药

F0区Ⅰ柱、继爆管、爆裂管、太乳炸药、震源药柱(高密度)

粉状铵梯炸药、粉状铵梯油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

F0区Ⅰ

状铵油炸药、粒状粘性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乳化炸药、震源药柱(中、

低密度)、黑火药

射孔弹F0区Ⅰ

延期药F0区Ⅰ

导火索F0区Ⅰ

硝酸铵、硝酸钠F2区Ⅱ

硝酸钾、高氯酸钾F2区Ⅱ

塑料导爆管——

注:在雷管制造中所用药剂(包括单组份药剂或多组份药剂),其作用和起爆药类似者,此类药剂制造

的工作间危险区域,应按表内二硝基重氮酚确定。

(规范性附录)

防雷区的划分

防雷区的划分防雷区

LPZO A 本区内的各物体都可能遭到直接雷击和导走全部雷电流;本区内的电磁场强度没有衰减。

LPZO B 本区内的各物体不可能遭到大于所选滚球半径对应的雷电流直接雷击,但本区内的电磁场强度没有衰减。

LPZ1本区内的各物体不可能遭到直接雷击,流经各导体的雷电流比LPZO B更小;本区内的电磁场强度可能衰减,这取决于屏蔽措施。

LPZ N+1 当需要进一步减小流入的雷电流和电磁场强度时,应增设后续防雷区,并按照需要保护的对象所要求的环境区选择后续防雷区的要求条件。

(规范性附录)

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分级

D.1 根据电子系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将雷电防护分为四级。

计算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E,E=1-N c/N,按E值的大小进行分级

⑴当E>0.98时定为A级;

⑵当0.90

⑶当0.80

⑷当E≤0.80时定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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