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国防教育法》名词解释
《国防教育法》名词解释《《国防教育法》名词解释》有关名词解释如下: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国防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国防教育法》调整的国防教育法律关系,它主要包括国防教育法律事实关系和国防教育法律权利关系两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1)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
(2)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3)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4)公民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侮辱的权利。
(5)公民享有劳动权利。
(6)公民享有休息的权利。
(7)公民享有受教育权。
(8)公民享有科学文化权利。
(9)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
(10)公民享有社会福利权利。
(11)公民享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权利。
(12)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14)公民享有监督权。
(15)公民享有检举、控告、申诉权。
(16)公民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7)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18)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19)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0)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扶助的权利。
(21)公民享有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依法服兵役的权利。
(22)公民享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23)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24)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25)公民享有夫妻平等的权利。
(26)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7)公民有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28)公民享有受赡养的权利。
(29)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30)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31)公民有信仰的自由。
(32)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33)公民有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
(34)公民有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35)公民有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义务。
国防安全教育内容资料
国防安全教育内容资料引言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防安全教育则是培养公民国防意识、提高国民防卫能力的关键。
国防安全教育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国家安全意识、军事安全知识、国防政策法规等。
通过进行国防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国家认同感和责任感,增加国家的整体安全稳定性。
一、国家安全意识教育1.1 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和繁荣的基础。
国家安全不仅仅是军事安全,还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多个方面。
通过宣传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可以增强公民的国家认同感和责任感,提高对国家安全的重视程度。
1.2 国家安全威胁和挑战讲解国家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包括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
传统安全威胁主要指军事威胁,如领土争端、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则包括网络安全、精神文化安全、环境安全等。
通过了解威胁和挑战,可以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军事安全知识教育2.1 基本军事知识介绍基本军事知识,包括军队组织、武器装备、军事战略等。
通过了解军事知识,可以提高公民对国家军事力量的认识和了解,增加对军队的尊重和支持。
2.2 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是培养公民国防观念和国民防卫能力的重要途径。
在国防教育中,应当强调公民的国防责任和义务,加强军事技能培训,提高公民的国民防卫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2.3 军事文化和军事历史知识通过介绍军事文化和军事历史知识,可以增强公民对军队的认同感和对军人的尊重。
军事文化和军事历史是国家的精神财富,了解和传承军事文化和军事历史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
三、国防政策法规教育3.1 国防政策介绍国家的国防政策,包括军事政策、国防动员政策等。
了解国防政策可以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使其积极支持国家的国防建设。
3.2 国防法规介绍国家的国防法规,包括军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安全法等。
通过了解国防法规,公民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履行国防义务。
3.3 国防教育法规介绍国家的国防教育法规,包括国防教育条例等。
国防教育大纲
第十八条 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内容通俗易懂、形式活泼直观。
(一)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渗透到语文、历史、体育、思想品德等课程之中。
第五条 国防教育的对象根据公民不同职业、社会分工,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工人、农民、其他社会人员等类别。应当针对公民不同情况,分类施教,保证国防教育效果。
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
第六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突出爱国主义主旋律,着眼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方针原则确定。
(四)国防法规。学习宪法的有关条款,学习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国防法律法规,使公民明确国防义务与权利,增强履行国防职责、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自觉性。
(五)国防形势与任务。针对国际国内形势,进行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讲清国家安全面临的战略环境,明确国防建设与国防斗争的任务,增强公民的忧患意识。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选送领导干部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
(三)各地区、各部门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组织过“军事日”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第二节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六)国防技能。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和群众性的国防体育活动,使公民了解掌握防空袭、核生化武器防护、战场救护、轻武器使用、单兵和分队战术技术等军事技能,强健体魄,磨练意志,不断提高身体素质和国防技能。
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
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
国防教育培训是指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和方式,对普通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国防观念、安全意识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根据《国防动员法》和《国防教育条例》,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如下:
1. 申请单位应具备法定资格,并拥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
一般来说,申请单位可以是学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军地合作单位等。
2. 申请单位应具备专业的师资力量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爱国主义情感,熟悉国防法律法规和军事科技知识,能够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教育和培训。
3. 申请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材体系,确保培训内容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开展相关的考核和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4. 申请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服务能力,能够为学员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和培训服务。
此外,还需要积极开展国防知识宣传和社会服务活动,增强公众对国防事业的认识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申办国防教育培训还需要符合当地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规定和审核要求。
一般来说,需要向当地国防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政府国防教育规章制度
政府国防教育规章制度一、国防教育的基本原则1. 宪法原则:我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必须依据宪法规定,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全民的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全员参与原则:国防教育是全民性的,所有公民都应当参与和支持国防事业,积极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3. 科学教育原则: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国家安全形势和军事需求,科学设置教育内容和方式,提高全民的国防素质和能力。
4. 教育改革创新原则:国防教育需要不断创新和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进行,以适应时代发展和教育需求。
5. 法治原则:国防教育工作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合法、有序、规范,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二、国防教育的内容和方式1. 军事知识教育:包括国防政策、国防建设、军队发展、军事科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提高公民对国防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2. 全民安全教育: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民的危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和弘扬革命传统,培养公民的爱国情感和责任意识。
4. 军事训练教育:组织公民参加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和军事技能,增强国家的国防力量。
5. 国防科普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展览、演讲、讲座等形式,普及国防科技知识,提高公民的国防科技素养。
6. 国防教育推广工作:利用各类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国防教育政策和内容,引导公众关注国防事业,积极支持国防建设。
三、国防教育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措施1. 国防教育责任分工:各级政府机构、军事部门、教育机构、媒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国防教育的分工和责任,互相协作,共同推动国防教育工作的开展。
2. 国防教育经费保障:政府应当加大对国防教育的投入,确保国防教育经费的保障,提高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3. 监督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的国防教育监督评估机制,对国防教育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升国防教育的实效性和全民参与度。
国防教育法的会议
国防教育法的会议
国防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律的制定和审议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领域的讨论和协商。
据了解,国防教育法的制定和审议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会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防教育立法调研组会议:该会议于2000年11月召开,主要讨论了国防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内容和形式等问题。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该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3.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该会议于2002年4月26日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实施条例》。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会议和座谈会,例如:
1. 国防教育法研讨会:该会议于2001年3月召开,邀请了多位专家学者就国防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内容和形式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2. 国防教育法座谈会:该会议于2001年4月召开,邀请了多位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就国防教育立法的实施和推进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总之,国防教育法的制定和审议是一个涉及到多方利益和领域的复杂过程,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协调。
国防教育知识点
国防教育知识点国防教育是培养公民国防观念、提升国家安全意识的重要教育内容,旨在确保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以下是一些国防教育的重要知识点。
一、国家安全概念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政治制度、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以及文化发展、科学技术等各领域能够得到保障和发展的状态。
二、国防观念国防观念是指每个公民都应该有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认识和责任感。
这包括了解国家的现实安全威胁、支持国家防务建设、积极履行国防义务以及提高自身的防护能力等。
三、军队建设军队是国家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军队的忠诚、纪律、训练有素十分重要。
军队建设的目标是建立一支强大的现代化国防力量,提升国家的战略威慑力和应对能力。
四、国防科技国防科技是国家安全的保障之一,包括军事装备和技术的研发以及军事科研的支撑。
国防科技的发展能够提高国家的军事实力,保证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具备一定的优势。
五、护国法律护国法律是指保护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利益的法律体系。
公民应该熟悉这些法律,积极支持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保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职责,法律的严格执行可以确保国家安全的维护。
六、爱国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是培养公民的爱国情感和责任感的重要内容。
通过学习国家的历史、文化和发展成就,培养公民的爱国情感,并使其承担起保卫国家的责任。
七、危机意识危机意识是指公民对国家面临的各种潜在危险和挑战的认识和警觉。
公民应该具备辨别和应对危机的能力,积极参与到国家安全的维护中来。
八、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应该加强自我信息安全保护意识,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确保自身信息的安全,不泄漏国家重要信息。
九、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环节。
公民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十、军事历史了解军事历史可以帮助公民更好地理解国家的发展过程和战争经验,从而更好地珍惜和平、维护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五条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和损毁国防教育展品⾏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和国防教育展品,是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物质载体。
这些设施、展品,特别是具有国防教育主题内容的军事设施、军事训练场地、烈⼠陵园、⾰命遗址和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陈列的展品,如果遭到⾮法侵占、破坏和损毁,不仅影响国防教育活动的正常进⾏,甚⾄会危及国家的国防利益。
近些年来,有些地区的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这类违法⾏为有必要依法予以制裁。
本条第⼀款规定的“侵占”,是指⾮法占有不属于⾃⼰的财产;“破坏”,是指⼈为地使建筑物遭受损坏。
“损毁”包括损坏与毁坏两种情形。
“损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者使⽤价值部分丧失,使其不能正常使⽤;“毁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者使⽤价值丧失殆尽,⽆法修复还原,如烧毁、砸毁等。
侵占、破坏⾏为均为主观故意,损毁⾏为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
但违法⾏为⽆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其⾏为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款规定,对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有关责任⼈,除了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应当依法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 (1)停⽌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付违约⾦;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法活动的财物和⾮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主席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国防教育课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办法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大纲〉(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07〕1号)以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是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国防教育课程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军事理论教学(36学时)和学生军事技能训练(2—3周),以及国防教育其他活动。
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必修课开设国防教育课程。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为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服务。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基本国防理论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组织纪律性,磨炼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对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指导检查,确保国防教育课落到实处。
每3年至4年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是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国防教育课程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国防教育课程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动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发展。
普通高等学校应设置军事教研室,主要负责国防教育课程教学组织与保障、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与职称评聘、军事技能训练实践教学活动的实施,以及其他国防教育活动的开展、考核与成绩认定等工作。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2.04•【字号】•【施行日期】1992.12.0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1992年12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教育,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热爱祖国、保卫祖国为主要内容的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教育。
第三条国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组成部分,进行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国防教育应当长期坚持、注重实效、形式多样。
根据不同对象,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知识教育与军事训练相结合。
第六条省、市(地区)、县(市、区)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有关问题;(四)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国防教育理论研究。
国防教育日常工作由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指定的部门承办。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是:(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计划,并负责实施;(二)人民武装、人民防空部门,应当结合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和人民防空工作,开展国防教育;(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大、中、小学的不同特点,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组织督促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四)民政、人事、劳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安置转业退伍军人、拥军优属、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国防教育的内容有哪些国防教育是指国家对公民进行的有关国防的法定教育。
国防教育内容丰富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安全观教育。
国家安全观教育是国防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
国家安全观是指国家对内外部威胁、风险和挑战的判断和认识,是国家安全政策和国家安全战略的基础。
通过国家安全观教育,可以使公民了解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国家安全素质。
二、国防政策法规教育。
国防政策法规教育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政策和法规,对公民的国防义务、权利和责任进行了规定。
国防政策法规教育的目的是使公民了解国防政策和法规,遵守国家的国防法律法规,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
三、国防科技教育。
国防科技教育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防科技是国防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国防科技教育,可以使公民了解国防科技的重要性,关注国防科技的发展,增强国防科技意识,为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四、国防知识教育。
国防知识教育是国防教育的基础内容之一。
国防知识包括国防政策、国防历史、国防理论、国防技术等内容。
通过国防知识教育,可以使公民了解国防的基本知识,增强国防意识,提高国防素质,为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五、国防精神教育。
国防精神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灵魂和核心。
国防精神是指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而奋斗的精神状态和价值取向。
通过国防精神教育,可以使公民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英雄主义等国防精神,增强国家意识和国家认同感,为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六、国防技能教育。
国防技能教育是国防教育的具体体现。
国防技能包括军事技能、国防科研技能、国防生产技能等内容。
通过国防技能教育,可以使公民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国防技能,增强国防素质,为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总之,国防教育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国家安全观教育、国防政策法规教育、国防科技教育、国防知识教育、国防精神教育和国防技能教育等多个方面。
《国防教育法》笔记摘抄
《国防教育法》笔记摘抄
国防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2015年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民的国防意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爱国精神,维护国家安全。
以下是国防教育法中的一些重要摘抄:
1. 国防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国家安全、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具有强烈的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具备参军入伍的基本素质和军事基本知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
2. 国防教育的内容包括:国防政策、国防知识、国防技能、军民融合、抵御侵略和恐怖活动的方法、军事兴趣、爱国主义、国家安全等。
3. 国防教育应当通过教育系统、国家安全教育基地、教育培训机构、社会媒体等途径开展,涉及的学科、教材、课程、教育活动等要与国防教育目标相适应。
4. 国防教育应当强化军事素质教育,培养公民基本军事素质,提高自我保护和自卫能力,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5. 国防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国防教育的职责,保障国防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些摘抄反映了《国防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通过国防
教育的实施,人民群众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国家的国防政策和安全形势,增强爱国意识和国家责任感,提高自身的国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简述国防教育法的内容
简述国防教育法的内容国防教育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加强国家的国防能力,提高公民对国防事业的认知和参与度。
这部法律规定了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和方式,对于培养具有国防观念和国防素质的公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防教育法的内容进行简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法律的核心要点。
一、国防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国防教育法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其中,基本原则包括普及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即普及到全体公民、科学教育和系统化组织。
目标包括培养公民的国防观念和国防素质,提高全民国防意识和国防能力,增强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保障能力。
二、国防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国防教育法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其中,内容包括国防知识、国防技能和国防意识三个方面。
国防知识包括国家安全政策、军事科学、军事历史等知识;国防技能包括军事训练、防护技能、应急救援等技能;国防意识包括国家荣誉感、责任感、集体荣誉感等意识。
方式包括教育、宣传和训练三个方面。
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方式;宣传包括媒体宣传、文化活动和社会宣传等方式;训练包括实践训练、军事训练和应急演练等方式。
三、国防教育的组织和协调机制国防教育法明确了国防教育的组织和协调机制。
在组织机制方面,各级政府负责国防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国防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监督。
在协调机制方面,国防教育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协调与合作机制,加强国防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协同配合。
个人观点和理解:国防教育法的颁布对于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和国防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责任感,可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国家安全的认知和保护能力。
而通过培养国防技能,提高公民的防卫和应急救援能力,可以增强国家的抗击外来威胁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国防教育是维护国家安全、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一环,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
总结回顾:国防教育法的内容包括国防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国防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国防教育的组织和协调机制。
厉行国防教育 强我中华——《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背景透视
民 众 运 动 等 作 为 重 大 问题 加 以 强 调 , 并
主张 认 真 去 做 。
13 9 9年 4月 4 目 . 陕 甘 宁 边 区 第
一
届 参 议 会 制 定 的 《 甘 宁 边 区抗 战 陕
命 ,推 翻 了 统 治 中国 两 千 多年 的封 建 帝
制 。 在 筹 划 国 家 建 设 时 .孙 中 山 1 2 91
衰 的 根 本 大 计 。在 我 国 。 防 教 育 可 以 国 追 溯 到 夏 商 周 时 期 , 主 要 内 容 是 战 争
动 员 和 军 事 训 练 。 周 礼 》 《 书 》 书 《 、尚 等
中 提 出 “ 时 教 民 军 旅 ” 教 育 家 孔 子 四 。 也 曾说 。 菩 人 教 民 七 年 .亦 可 以 即 成 “
中 国 古 代 把 “ 防 ” 为 “ 义 之 国 视 礼
防 ”军 事 手段 主要 用来 维 护皇 权 的统 , 治 , 此 。 国 古 代 一 直 没 有 制 定 较 为 因 我 完善 的制 度 ,更没 有把 国 防教 育 上升 为“ 国策 ” 层 面 来 对 待 。 的
近 代 。孙 中 山发 动 和 领 导 了 辛 亥 革
鸸 国I 胄td 行 Hi i i s  ̄ l t e
口 文/ 鑫 周
表 《 持 久 战》 又 将 :厉 行 国防 教育 ” 论 , “
和改 革军 队制 度 、 革 政治 制 度 、 展 改 发 开 展 了 以 抗 美 援 朝 。保 家 卫 国 “ 主 为 要 内容 的 广 泛 深 入 的 国 防 教 育 。 1 5 95 年 1月 4 日 . 人 民 日 报 》 表 《 人 民 《 发 向 群 众 经 常 进 行 国 防教 育》 的社 论 。 随后 .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2011年修订)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49号•【施行日期】2011.09.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九号)《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于2011年9月23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3日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1992年12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3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防教育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国防教育对象、内容与形式第四章国防教育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条〔方针原则〕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权利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领导与协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同同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协调驻地部队、军事院校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防教育培训计划
国防教育培训计划前言国防教育是指通过学习军事知识、了解国家安全形势以及通过军训等形式,提高全体公民的国防意识,培养国防观念并增强国家的安全能力。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国防教育培训计划。
国防教育培训计划简介国防教育培训计划是指针对全民进行的一种军事培训和安全教育计划,旨在提高全体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大众的爱国精神,加强国家安全能力。
此计划通常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具体计划内容和要求根据地区和年龄段的不同而不同。
此计划不仅适用于军人和政府工作人员,也针对普通公民和学生等群体。
国防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国防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军事知识学习这是国防教育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军事理论和相关知识,了解国家安全形势,从而提高国防意识和安全意识。
具体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战略及其应对措施•军队基本情况和作战能力•军事历史、兵种概述及其进化发展•参军入伍制度和相关条例规定军训军训是国防教育计划的核心部分,通过军训体验,提高大众的身体素质、纪律和集体荣誉感等。
具体内容包括:•步操、军姿、军礼等军事礼仪•火器射击、战斗救护和野外生存体验等军事技能•防空袭、地震、洪涝等突发事件应对技能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国防教育计划的另一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提高个人和集体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防范恐怖袭击、防空警报和避孕卫生等个人安全知识•火灾逃生、自然灾害避险和食品安全等集体安全知识•社区安全和防范犯罪等安全问题国防教育培训计划的意义国防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有重要意义:对个人的意义•提高个人国防意识和安全保卫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培养集体意识和协作精神,提高团队合作能力•培养个人纪律性,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和责任感对社会的意义•提高全民的国防素质,保证社会的安全稳定•加强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自信力,增强国家凝聚力•培养社会公民的爱国情怀和文明素质对国家的意义•增强国家整体安全能力和抗敌能力•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强国家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自信力国防教育培训计划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教育计划,其目的是提高全体公民的国防与安全意识,培养强大的国家安全力量,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我国国防法规体系主要内容
我国国防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体系是指用于管理和规范国防事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防法:国防法是我国国防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于1997年12月通过,并已多次修订。
该法规定了国家的国防方针、国防目标、国防建设原则和任务,明确国防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制,以及国防资源的调配和使用等。
国防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防动员法:国防动员法是指导和组织我国国防动员工作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国防动员的任务、组织体系和工作原则,明确了国防动员资源的调查、规划、组织和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国防动员法的实施可以提高国家的整体战斗力和国防战略的有效性。
3. 国防科技工业法:国防科技工业法是指导和管理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的组织体制、发展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国防科技工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以及国防科技工业资源的调配和使用等。
国防科技工业法的实施可以促进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国防科技实力。
4. 国防质量管理条例:国防质量管理条例是用于规范国防装备采购、研制、生产和维修等环节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国防装备的质量标准和评估要求,明确了国防质量管理的责任和程序,保障了我国国防装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国防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可以提高我国国防装备的技术水平和战斗力。
5. 国防教育法规:国防教育法规是用于加强我国国民国防意识和竞争力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国防教育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国防教育的组织机构和教学体系,以及国防教育资源和师资的投入和使用等。
国防教育法规的实施可以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为国家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
总而言之,我国国防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国防建设、国防动员、国防科技工业、国防质量管理和国防教育等方面。
这些法规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也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驻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五条【机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
其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
(五)承办有关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是:
(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计划,并负责实施;
省、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栏目,宣传和普及国防知识。
(二)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评。
(三)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转业军人安置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其他相应就业培训中安排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
(五)行政学院和在职培训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
(六)政府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七条【国防教育类别】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及学生接受重点教育。
其他人员接受普及教育。
普及教育的内容包括国防法律法规、国防方针政策、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和核生化武器防护等基本军事技能。
重点教育的对象除掌握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和武装力量建设等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国防教育形式】国防教育应当从实际出发,通过讲座、演出、影视、报告会等形式进行。
对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和中小学生还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结合理论学习或者通过短期培训,接受国防教育;
(二)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接受国防教育;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结合军训、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四)初级中学和小学应当结合德育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其他规定】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八一”建军节等相关节日,集中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等形式,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其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国防教育展览、出版国防教育作品,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二条【国防教育师资管理】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
第十三条【国防教育教员资格】国防教育教员应当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全面系统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组织和任教能力。
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聘:(一)英雄模范人物、国防科技人员、在职或者离休退
休干部;
(二)人民武装干部、军队转业干部、优秀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人员;
(三)各类学校教师;
(四)现役军人。
第十四条【国防教育教员分类】国防教育教员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
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任职资格或者是军队派遣军官。
主要承担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
兼职教员主要协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非军队派遣军官担任国防教育专职教员,应当经过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培训。
第十五条【国防教育教材】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编写和制作国防教育基础知识教材、应用教材和音像制品,面向社会普及国防知识。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应用教材,针对不同教育对象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六条【纪律规定】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开展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在参观军营、国防军工企业,使用军事训练场地和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军事安
全。
第十七条【国防教育基地管理】国防教育基地由省人民政府命名。
申请命名国防教育基地,应当由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申报,经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场所包括:
(一)纪念馆、纪念地、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等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
(二)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
(三)民兵训练基地、学生训基地、少年军校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第十八条【国防教育基地管理】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国庆节、建军节、全民国防教育日等期间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九条【其他规定】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工作出勤,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检查考核】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情况,进
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规定】国防教育的工作成绩,应当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评比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表彰奖励】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