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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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及算法

陕西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及算法

陕西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及算法一、缴费基数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根据陕西省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

每年,陕西省都会发布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因此缴费基数也会随之调整。

2021年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5688元,这个基数是根据2020年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计算得出的。

二、缴存比例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存比例根据不同的单位类型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10%。

对于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一般为1:1,即个人缴纳5%,单位缴纳5%。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则需要全额承担医疗保险费用,缴费比例为10%。

三、算法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是由缴费基数和缴存比例决定的。

具体计算方法为:缴费金额 =缴费基数 x缴存比例。

对于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金额一般为缴费基数(5688元)的5%,即5688元 x 5% = 284.4元。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则需要缴纳全额医疗保险费用,即5688元 x 10% = 568.8元。

四、总结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类型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金额计算方法不同,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缴纳。

通过了解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及算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保障我们的健康权益。

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一、概述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是用于申报和汇总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表格。

该表格的填报对象为陕西省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通过填报该表格,可以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并对申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和核对。

二、表格结构该表格主要由表头、单位信息、人员信息、缴费基数、汇总信息等部分组成。

1、表头: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填报时间等基本信息。

2、单位信息:包括单位类型、所属行业、单位所在地等。

3、人员信息:包括职工姓名、号码、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等。

陕西医疗保险条例

陕西医疗保险条例

陕西医疗保险条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以来,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省、市也纷纷开始展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下文是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00% 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0 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延政办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6〕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

(三)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参与相结合。

(四)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计、人社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资格认定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服务管理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拨付和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卫计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落实有关减免政策。

2017西安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

2017西安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

2017西安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往年7月至11月是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而2017西安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调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2017西安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变了,缴费标准也作出了调整。

2017西安城乡居民医保要交多少钱?怎么交?一、2017年度缴费标准(一)少年儿童个人部分每人缴纳90元。

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及低收入家庭的少年儿童缴纳30元。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部分每人缴纳180元。

其中,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缴纳30元。

(三)国家财政补助少年儿童每人440元,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少年儿童每人500元。

补助非从业居民每人440元,低保、重残、低收入人员每人590元。

二、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缴费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后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除缴纳个人部分外,还需缴纳国家财政补助部分,例如逾期缴费成人需补缴个人180元和国家财政补助440元,共计620元;少年儿童需补缴个人90元和国家财政补助440元,共计530元。

待遇享受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缴费地点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指定的营业网点、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地区各机构、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指定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拨打工行客服电话95588、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农行客服电话95599查询)。

四、缴费查询居民缴费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查询。

五、缴费方式我市参保居民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可采取银行网点柜台现金缴费方式缴纳。

在中国工商银行可采取五种方式进行缴费,即银行网点柜台现金缴费、银行银联卡代扣代缴、个人网上银行缴费、WAP手机银行缴费和查询缴费机缴费。

完成缴费的居民,如需缴费凭证,自完成缴费之日起3个月内,与缴费银行指定网点联系,打印缴费凭证。

2017陕西省与七个省实现医保跨省就医报销

2017陕西省与七个省实现医保跨省就医报销

2017陕西省与七个省实现医保跨省就
医报销
医保跨省报销最新消息:陕西省与七个省实现医保跨省就医报销近日,陕西省与辽宁、吉林、四川等七个省签署城乡居民医保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协议,标志着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跨省结报迈出了新的一步。

四川省昌西县的张建瑜因女儿患有肾病,每隔几月都要到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治疗。

过去,医保报销只能回到户籍地办理,而现在,他在医院专设的异地结算窗口就可以完成医保报销。

四川广元昌西县居民张建瑜:“拿回去老家医保办办理,拿钱的时候至少3个月才能到我们账上,挺麻烦。

今天我孩子出院,当天全部一次性办理完,很方便的。


张建瑜现场报销的医药费由唐都医院与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结算中心进行资金结算,随后,陕西、四川两省的医保结算中心进行清算。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医教部医保办主任刘宝玲:“患者只要在当地开据转诊单,通过当地的信息平台传输到国家的信息平台,我们医院通过陕西平台读取国家平台的数据就可以实现了。


目前,我省已实现了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平台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的联通,包括唐都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高新医院,西安交大一附院等省内10家医院被指定为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试点单位。

与我省签署城乡居民医保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协议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海南、四川、贵州、甘肃等7省,在这些协议省份就医都可以享受到异地结报的快捷服务。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一、补偿模式全市统一为以住院统筹补偿为主,兼顾门诊统筹补偿、门诊慢性病补偿及大病商业保险补偿的模式。

二、住院补偿基金使用(一)封顶线。

封顶线设定为每人每年25万元。

(二)起付线、补偿比例及补偿办法。

1.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50元,补偿比例为85%;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简称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为7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办法执行过渡期政策。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原政策,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以下标准: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补偿比例为6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70%。

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0元,补偿比例为5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60%。

2.补偿办法。

起付线以上按比例给予补偿,具体计算方法:参保患者住院总费用减去“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和“起付线”之后,按比例补偿。

(三)特殊人群补偿。

1.高龄老人住院补偿。

参保人员中80岁以上(含80岁)老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报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80%比例报销;参保人员中90岁以上(含90岁)老人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报销。

参保住院患者年龄计算时间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下同。

2.少年儿童及大学生补偿。

(1)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和先天性心脏病四种疾病,出院时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计算,补偿比例85%,年度累计每人封顶线为30万元。

(2)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在门诊治疗时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70%,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1500元。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权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陕西省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达到保障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权益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修订和组织实施;(二)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救助对象第五条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包含以下六类:(一)特困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低收入群体。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四)特定救助对象,具体包括:1.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2017医保政策解读

2017医保政策解读
出院结算一次性带药量不超过7日
转院过程中,起付线实行就高不就低的标准
全日制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最高不超过 9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生育医疗待遇
顺产包干1500元 剖宫产包干:乡级1800元,县级2400元,市级3000元(定额) 病理性流产包干:小于4月,800元/例; 4月至7月,1200元/例; 大于7月,按顺产报销,有规定并发症的,按住院提 高10%比例报销,最高不超过95%。
2017年医保政策
普洱新区医院培训讲义
邹洪才
2017年1月6日
政策变化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城乡居民医保
2017年为过渡年,实行双轨并行制,居民医保使用原来的系统
城镇职工医保结合本院情况是否开通接口
参保相关
缴费时限为2月28日以前,自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保险待遇
不区分城镇和农村,均可参保,但不能重复参保
特殊病(12种):3种不设起付金,支付比例90%;其余起付金1200 元,支付比例70%
住院报销比例
普通住院:乡级起付线150,支付比例90% 县级起付线400,支付比例80% 市级起付线800,支付比例55% 省级及省外起付线1200,支付比例50%
在市级、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符合转诊规定的下调10%
不予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包含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目录,现在还没有拿到
非病理性的流产、引产、保胎费
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 狐臭
门诊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乡、村级50%,中医70% 县级25%,中医60% 市级25%,中医50% 门诊支付限额:乡村每日最高25元,中医40元 县级每日最高15元,中医50元 市级每日最高25元,中医60元 急诊抢救:72小时内发生的抢救费,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不受区 域及定点机构限制 慢性病(13种:每年起付金为150元,乡级70%,县级60%,市级5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陕人社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60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社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人社领域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五新”战略要求,紧紧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3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3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3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加强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

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对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陕财办社〔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10日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323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323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323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8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已列为今年省委省政府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是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市认真落实,积极推进,但进度不一。

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重点工作(一)建立和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各市要以基金预算管理为基础,建立和完善总额控制办法,逐步将总额控制范围从住院费用扩展到门诊费用。

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对当年统筹基金进行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医疗资源、医疗成本、有效服务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地年度总额控制指标。

通过与区域内医疗机构集中式组团、按医疗机构级别类型组团、医联体整体组团谈判协商,合理确定区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总额控制指标。

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医保是指由政府建立的用于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医保缴费标准是指参加医保的个人或单位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医保费用金额。

2017年,我国医保缴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下面将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的调整主要是针对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两大群体。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由原来的工资总额的8%调整为工资总额的10%,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则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

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保障水平。

其次,对于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也是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政策,2017年开始,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将有所调整。

具体来说,城镇职工医保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将分别由原来的7%和2%调整为8%和2%,而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比例则维持不变,仍为5%和5%。

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分担医保费用,促进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还对医保费用的支付方式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国家政策,医保费用的支付方式将更加便利化和多样化,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支付宝等多种方式进行缴费,方便参保人员进行医保费用的支付。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参加医保的个人和单位在缴费时一定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进行缴费,避免因拖欠医保费用而导致医保权益受损。

同时,也要注意及时了解医保政策的变化,做好相关缴费准备工作,以免影响自身的医疗保障权益。

综上所述,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的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保障水平,促进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保人员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医保缴费,避免因拖欠医保费用而导致医保权益受损。

希望各位参保人员和单位能够加强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做好相关缴费准备工作,共同维护好自身的医疗保障权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医联体建设科学、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任务,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紧密型医联体,西安市、宝鸡市、延安市要组建2-3个紧密型医联体。

到2020年,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整的医联体政策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

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建立起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省内医疗资源有效共享,县镇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陕劳发[2000]195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劳发[2000]195号)各地(市)劳动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各三级医院,省直管医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卫生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颁发定点医疗资格证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本文是关于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 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 30 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 1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就业转型与经济转型良性互动(一)协调实施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制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吸纳就业效应评估办法,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

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调整产业结构与促进就业转型协同推进。

以调结构、育品牌、强链条、促集聚为主要路径,实施关中、陕北、陕南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支持大中城市规划建设服务业集聚区,扩大服务业吸纳就业空间。

加快交通物流新起点示范创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交通物流新起点建设,提升物流业吸纳就业能力。

发挥“一带一路”政策优势,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

推进失业保险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大困难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调剂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三)更好发挥小微企业推动就业转型作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11•【文号】国卫办基层函〔2017〕355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各签约医疗机构:为实现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2016年11月签署的《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协议》和2017年2月签署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实施(一)完善组织机构。

各地卫生计生委和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1)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异地就医结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工作小组,由医保、财务、信息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

(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功能,加快与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联通,并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改造医院信息系统,与本省份或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新农合跨省就医补偿政策,并在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进行配置。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患者身份识别、入院登记、住院医疗服务、出院直接结报、信息系统支持、垫付资金回款、财务对账等相关规章制度,并设置指定窗口为新农合跨省就医患者提供出院直接结报服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提升我省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医药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大幅提高,产业组织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显著改善,绿色安全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年均增长13%以上,总产值达到1200亿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进入全国前15名。

二、重点任务(一)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1.大生物医药规模。

依托西安高新区、西安—杨凌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充分发挥强生全球供应链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吸引更多的生物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抗肿瘤蛋白、基因工程胰岛素、蛋白重组药物、新型疫苗、生物试剂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

支持相关企业做大做强组织工程皮肤、转移因子及人血免疫制剂等优势产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2.大力发展高端化学药。

鼓励引进国内外龙头企业在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防治领域联合开展创新药、专利药的研发与生产。

支持骨干企业仿制市场潜力大、临床急需的国外专利即将或已到期药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3.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升级。

支持企业做强心脏起搏器、综合牙科治疗机等优势产品,重点开发新型数字影像设备、临床检验设备、人工关节等高性能医疗诊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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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从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从2017年1月起,陕西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陕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陕西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要求,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除按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其他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

陕西全省将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陕西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
“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

陕西省卫计委要求,各市区要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

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其中,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陕卫体改发〔2016〕135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人社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社局、财政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精神,为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现就统一城乡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政策统一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除按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其他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全省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筹资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至12月31日。

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差距较大的市(区),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过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减免部分由各市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缴纳。

各市区要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稳定住院保障水平。

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统一门诊统筹限额标准和报销比例,建立统筹区域内统一的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机制。

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1.设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2.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
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加,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

4.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依托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

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政策后,按照民政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疾病应急救助
相关政策享受补助。

各级工会、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做好低收入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

(四)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目录,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

同时不断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

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允许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分别使用30%、20%的非基本药物的政策,并根据当地慢病患者诊疗实际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处方,将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用药纳入其中,同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目录。

(五)统一定点管理。

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按照“先纳入,再规范”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实现市域内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互认,统一实行协议管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政策。

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

各市尽快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基金支付由各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各市(区)财政要建立城乡居民基金预决算制度,年初预算、季度拨付、年终决算。

2016年年底前,各市、县(区)不得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新政策。

二、精心组织实施,稳步推进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工作由各级医改办牵头推动。

各级医改办要及时研究解决统一政策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统一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严肃工作纪律。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统一的政策实施是基础,各有关方面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纪律意识。

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运行不得出现亏损,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根据有关规定解决,不得相互调剂。

要科学管理,防止出现因管理责任上缴而导致
基金管理风险,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明确工作时限。

各市要于2016年10月底前对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工作做出安排,11月底前出台政策具体实施方案。

2017年1月起,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四)强化监督考核。

省医改领导小组已经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医改目标责任考核。

各级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保权益。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考核监管机制,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注重宣传引导。

各市要加强对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相关政策,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和社会认知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进一步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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