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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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发改成本〔2020〕14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为规范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规定,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收费包括: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公办高中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由受教育者合理承担的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由受教育者承担的中小学教育培养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与中小学教育培养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学校教辅材料实施意见

学校教辅材料实施意见

学校教辅材料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规范教辅材料的征订与使用,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端正教育行风,保护教育形象,充分发挥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的作用,根据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按照“公开规范、分层评选、操纵数量,提高质量,自愿选用、减轻负担”的原则,通过实行“三限”(限品种、限数量、限价格)与“一科一辅”办法,建立综合治理与分工合作机制,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选用、代购、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保障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规范有序。

二、组织实施(一)教辅材料的选用1.成立选用委员会。

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纠风办、新闻出版局与市物价局组织成立市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委员会。

选用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行政人员、中小学教师与校长、教研员与新闻出版等方面专家构成(见附件1)。

市选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若干学科专家组。

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日常工作。

2.建立选用监察组。

由市纠风办、市教育监察人员构成市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监察组(见附件2),对教辅材料选用实行全程监督。

3.建立选用专家库。

选用专家库人员由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与新闻出版等方面有关专家构成。

市选用专家库人员在县(市、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市选用监察组审核后确定并密封储存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专家的人数,按每个学段(小学、初中、高中)每个学科(小学3—6年级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初中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科;高中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科)推荐3人,各市直中学高中、初中每学科分别推荐1人,市教育局教研室高中、初中、小学每学科推荐1人,作为专家候选名单,经筛选后进入专家库;参加教辅材料选用的专家,由选用监察组从选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由监察组负责通知专家参加选用工作。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纠风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纠风办、新闻出版局、物价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严格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按照“教辅服务教材、全省统一目录、学校推荐版本、市县审定监管、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确保在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以下简称“一科一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辅材料由政府免费提供。

通过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努力实现教辅材料的提质减负,让学生、家长和教师满意。

二、教辅材料推荐种类和范围我省推荐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为:小学3-6年级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科学、品德与社会二门学科的课堂作业。

初中1-3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高中1-3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三、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监督工作专班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相关专家组成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负责按教辅材料评议办法(教辅材料评议办法另行制定),评议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校教辅材料,拟定《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问题答记者问
扣费 用 , 终所 有费用 均 由学生 承担 。在 利益 驱动 最 问 :本次 加强 中小学 教辅 材料 价格监 管 的主 要
下, 一些不具备教辅材料编写能力的出版社、 出版商 内容是什么? 也纷纷介入教辅材料市场, 市场上一些教辅材料内 答:通知》 《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 一是对教辅
答: 中小 学教 辅 材料 价格 关 系广 大 中小 学生 切
材料质量和市场违法出版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是加 强教辅材料选用和编写管理 , 把好 内容和使用关。 由
教育部 门牵 头 , 建立教 辅材 料质 量择 优公 告制 度 , 通
身利益 。近年来 , 社会上对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 供 过集体评议 , 统一选出质量好、 适合教学要求的教辅 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教辅材 材料供学生选用 ;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编写行为 。就 料“ 过多9 9 ̄ 过滥”以及因高定价、 N 6 , 高回扣导致的“ 过 此 , 前教育部、 闻出版总署 、 日 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贵” 问题反映强烈。上述问题的存在 , 中一个原因 务院纠风办已印发了 《 其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 就是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缺乏必要的指导约束。由于 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是加强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
有效治理 , 社会反映强烈的这一问题也将有一个根
既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 也会促进出版和教育 度;全面加强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 本改观 ,
况 的监督 。
问 : 计 此次 教 辅材 料 价格 监 管政 策 会取 得 何 预
种效 果?
事业健康发展。 从价格方面 , 按照此次拟定的指导价 水平 ,大部分教辅材料价格 比目前 市场价降低近 4 % 0 学生因价格“ 0 一5%, 过贵” 问题造成的教辅材料

关于对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等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关于对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等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应城市实验小学关于对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等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的整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要求,认真做好学生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聚焦教育系统履职尽责情况和政风行风建设,强化学校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学校在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招标采购和管理服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此次整治工作的范围是:2013年至今,学校在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招标采购和管理服务中的违规行为。

三、专项整治依据1.《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2.《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02〕16号);3.《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农垦发〔2013〕3号);4.《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7.《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0号);8.《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9.《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10.《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书报刊经营实体实行脱钩划转的通知》(鄂办文〔2006〕32号);11.《湖北省教育书报刊经营实体脱钩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全省教育行政部门与所办书报刊经营实体实行脱钩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转组文〔2006〕7号);1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教育书刊发行社脱钩划转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鄂机发〔2013〕333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110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1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文广新局、教育局,四川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党建期刊集团,有关出版单位: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中小学教辅材料范围和价格管理方式(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

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

(二)教辅材料价格管理主要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

列入四川省教育厅颁布的《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以下简称《教辅目录》)的教辅材料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未列入我省《教辅目录》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二、认真做好《教辅目录》中的教辅材料的价格管理(一)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列入我省《教辅目录》中的教辅材料,按附件一所列不同的纸张规格和说明,执行相应的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陕教基一[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2012〕1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新闻出版局、物价局、纠风办:多年以来,我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下大气力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取得了显著成效。

近日,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教辅管理原则,实行“市场准入”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通知》精神,总结我省教辅管理经验,坚持“公告管理、确保质量、限量限价、自愿选用”的中小学教辅管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实行教辅公告管理的准入制度。

省教育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负责组织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相关专家,对拟进入我省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审定,择优推荐,并以《陕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评议、推荐结果;各设区市教材选用委员会可从公告中,每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含同步练习类、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等),推荐给辖区内学校供学生自愿选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推荐、推销教辅材料。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金乡县胡集镇中心小学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2〕16号各市教育局、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在满足中小学教学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类繁杂、良莠不齐、价格虚高、市场混乱、使用缺乏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各地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的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教育、新闻出版、价格、财政、纠风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价格、采购等环节进行综合系统管理,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和经济负担.二、建立普通高中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制度和选用制度.(一)建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省教育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加强对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建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制度,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组织对进入我省高中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

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科评议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具体组织高中教辅材料评议工作;教辅材料学科评议小组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学科审查小组为基础组建,负责学科教辅材料的初评。

各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地教辅材料的选用推荐工作。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1•【文号】教监管函〔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预收费管理(一)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

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二)执行预收费管理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兰州市教育局、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兰教基〔2019〕368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兰州市教育局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兰州高新区社农局,市属各学校、各事业单位中小学、市管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严格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防止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和腐败问题,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教辅材料征订使用管理工作各县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辅材料征订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贯彻落实原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至2020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使用工作的通知》(甘教基二[2019]6号)精神和《兰州市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十项规定》要求,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对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和腐败问题。

市教育局将教辅材料征订使用工作纳入县区和学校绩效考核,对出现违规违纪的县区和学校进行量化问责。

二、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自觉维护教辅材料征订使用的严肃性各县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对违规征订使用教辅材料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各县区、各学校要在秋季开学前着手加强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明确政策红线、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坚决杜绝违规征订教辅材料和在征订教辅材料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纪问题。

规范教辅材料使用措施

规范教辅材料使用措施

规范教辅材料使用措施为了认真贯彻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要求,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征订使用行为,减轻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一、在教育局关于教辅材料使用范围出台前,任何个人不得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学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

二、严禁扩大征订教辅材料的学科范围,严禁向一——六年级学生推荐并代购除教育局圈定的教材以外的教辅材料。

三、坚决执行“一科一辅”原则,按照小学一至六年级“一科一辅”、“一种寒假作业”,不得向小学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

四、严守教辅材料代购行为。

学校根据教育局规定的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可以为学生统一代购。

为学生代购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如学生自愿购买经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应做好统一代购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学生和家长个人自行选择的其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五、严格加强教辅材料监管。

除“一科一辅”外,坚决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的要求,任何人不得进入学校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购买学习用品.六、加强教辅材料征订使用的宣传。

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目的是既要把不合法的、质量差的教辅材料堵在校门之外,但教辅材料不属于国家免费提供的书目,应由学生自愿购买。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宣传不到位引起群众的投诉。

各村小校长及各班主任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局有关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规定,严格规范征订使用行为,切实把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学校将成立检查组,不定期对各班的教辅材料征订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查“一科一辅”贯彻落实情况。

对检查出的违规问题的教师将从严惩处并向教育局报告.那金镇中心校规范教辅材料使用措施那金镇中心校。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图书定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图书定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问题答记者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中小学生使用的主要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大幅降低价格标准,减轻学生教辅材料经济负担。

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答: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

近年来,社会上对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过多”、“过滥”,以及因高定价、高回扣导致的“过贵”问题反映强烈。

上述问题的存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缺乏必要的指导约束。

由于教辅材料在实际选用中,学生往往处于被动接受地位,这为一些出版商、中间商高定价高回扣提供了条件,使得高定价成为一些经销商的主要营销手段。

据统计,目前教辅材料平均印张单价在1.5元以上,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教科书价格的几倍。

在高定价教辅材料中,包含了大量向中间环节给予的折扣、回扣费用,最终所有费用均由学生承担。

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不具备教辅材料编写能力的出版社、出版商也纷纷介入教辅材料市场,市场上一些教辅材料内容和印刷质量低下,严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

鉴于此,为了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出台价格监管措施,也是按照国家对教辅材料市场进行综合治理的统一要求进行的,是整个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请介绍一下教辅材料市场的综合治理包括哪些内容?答:为切实解决教辅材料“过多”“过滥”“过贵”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统一部署,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选用等多个环节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鲁价格一发[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2号)各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各有关出版单位:为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监管目标和重点(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二)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状况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

列入我省评议推荐和选用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印张基准价格和发行费用标准,出版单位可以在不高于基准价格的范围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评议推荐和选用以外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二、加强对评议推荐和选用教辅材料价格的监管(一)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范围。

列入我省教辅材料价格监管范围的高中教辅材料为:经过评议推荐、与我省使用的教科书配套、教材原创出版社出版或其授权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9个学科,以及同步使用的地理、历史图册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探究报告册)及单独编写的高三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教育局:现将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组织学习好《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贯彻《通知》有关要求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落实《通知》要求做好的各项工作。

各地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严格执行教辅材料准入制度我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拟编写教辅材料供我区中小学使用的出版单位须向我厅提出立项申请,交由自治区课程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编写完毕后,交由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交由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评议通过后,由自治区课程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选出若干套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供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自愿选用。

严格制止在我区范围内组织征订《公告》以外的其他中小学教辅材料。

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应具备相应学科教辅材料出版资质。

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及部分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及部分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及部分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2.08
•【字号】黔发改价格〔2023〕850号
•【施行日期】2023.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及部分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3〕85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根据《贵州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和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技术标准审核结果,我委核定了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零售价格和列入《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涉及印张数调整的部分普通高中教辅材料最高零售指导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涉及印张数调整的部分普通高中教辅材料最高零售指导价详见附件2。

二、各出版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在教科书版权页和封底标明核定的零售价格及定价文件文号、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三、教科书配套的数字音像材料,由学生根据需求自愿购买,任何单位不得将
其随教科书统一征订、销售。

鼓励出版单位通过互联网下载方式免费提供,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和促进资源节约。

附件:1.贵州省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零售价格表
2. 贵州省2024年春季学期涉及印张数调整的部分普通高中教辅材料最高零售指导价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监督管理,减轻学生和家长的负担,我们制定了整治工作方案。

我们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办学和教师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和教育行风建设,强化教辅选用监督管理,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维护群众利益,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我们已成立整改规范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校长是整顿、规范本校选用教辅材料的第一责任人。

我们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规范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工作。

根据全区教辅材料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们重点整治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斩断教辅材料订购选用中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与书商之间的利益链;二是治理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三是切实纠正教辅材料订购选用“被自愿”行为,坚决落实学生自愿原则。

我们的整治步骤包括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分类处理、专项督查和全面规范。

我们要层层召开动员会,宣传发动。

要召开教师大会,让广大教师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积极主动自查自纠抓好整改。

根据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到位。

在整治过程中,我们要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或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人。

同时,我们要全面规范教辅材料的订购和选用,确保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征订行为,学校应该认真总结这次专项整治的成果,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

在整治规范的基础上,学校还应与教师签订廉洁从教责任书,以强化教师的责任意识。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五项整治措施:首先,广泛宣传发动,切实统一思想认识。

我们应该认真研究中央、省、市有关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统一认识。

同时,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征订和购买过散、过滥、过乱的教辅材料的危害,严重违背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和收费政策,增加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利于发挥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严重败坏师德师风,严重影响素质教育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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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有关中央级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

目前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价格虚高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加重了学生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出版、教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治理行业腐败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部署,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目标,突出监管重点
(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材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步类图书,中小学暑假、寒假作业,中小学习题、试卷等。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发行企业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和学生选用现状,重点加强中小学同步类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按照行业平均合理成本确定印张价格,限定发行费用标准。

(四)出版单位出版的教辅材料既有同步讲练内容又有非同步教练内容,一律按照同步类教辅材料价格政策进行管理。

二、科学核定标准,强化备案公示
(五)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根据出版发行行业平均合理成本和学生承受能力,对各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择优公告的中小学同步类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标准见附一,出版单位要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基准价格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印张价格和零售价格。

具体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印张价格×印张数量+封面价格)×(1+增值税率)
现行价格低于国家规定基准价的,2012年秋季学期原则上不得提高。

880毫米×1230毫米纸张正文、封面价格,在787毫米×1092毫米规格基础上加价20%。

对使用其它非标准纸张规格的,按照相近就低原则确定价格。

未进入当地省级择优公告目录的同步类教辅材料,暂由出版单位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自主制定价格。

同步类教辅材料以外的其它教辅材料价格,仍由出版单位自主确定。

(六)中小学同步类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35%(即出版单位发行折扣不低于码洋的65%)。

(七)中央级出版单位依据本通知制定的同步类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并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省级(及以下)出版单位制定的零售价格,要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

具体报送表格见附件二。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出版单位报送的列入省级择优公告目录的同步类教辅材料价格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有关出版单位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综合治理,严惩违法行为
(九)各地要按照《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2012〕1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建立教辅材料评审和目录公告制度,保证学生用上合格产品。

加强对出版、印刷单位资质审查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出版教辅材料行为;加强发行单位资质审查管理,依法取缔违法发行单位,规范发行行为;加强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行为的力度。

(十)各地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治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十一)各出版发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定价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报送公示制度,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定价标准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以及不执行公示等制度。

对违反以上政策规定行为,将由物价、新闻出版、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以上,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附件一:
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附件一:
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890毫米×1240毫米是指未裁切单张纸规格,相对应的标准成品规格为210毫米×297毫米或148毫米×
210毫米。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该表为不含税价
787毫米×1092毫米是指未裁切单张纸规格,相对应的标准成品规格为184毫米×260毫米
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单位:元/个
该表为不含税价
32开本双面五色(4+1)、六色(4+2)、八色(4+4)在以上价格基础上分别加价0.008元、0.012元、0.036元,16开本分别加价0.016元、0.024元、0.072元。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该表为不含税价
32开本双面五色(4+1)、六色(4+2)、八色(4+4)在以上价格基础上分别加价0.007元、0.010元、0.030元,16开本分别加价0.014元、0.020元、0.060元
附件二
一一年秋季(或春季)中小学同步类教辅材料零售价格报送表
附件二
年秋季(或春季)中小学同步类教辅材料零售价格报送表
填表说明
一、出版单位出版的中小学同步类教辅材料价格,应当在开印前20个工作日,依次向新闻出版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文件,填写《--年秋季(或春季)中小学同步教辅材料零售价格报送表》,并附电子版。

二、按表格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无误。

三、下载表格利用电脑填报,字体仿宋,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日期:填写向新闻出版部门提交申请书的当日日期。

五、表格需填写一式三份,经新闻出版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份交
新闻出版部门,一份交价格主管部门,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

六、对进入各省公告目录内的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将报送新闻出版部门和价格主管部
门同意并反馈回的报送表编号序号印在相应教辅材料封底,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由
“价格主管部门简称+备+〔年份〕+编号(3位数)+序号(3位数)”组成,如:发
改价格备〔2012〕001001,京发改备〔2012〕008008。

七、实行网上报送的地区,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八、表格中“编号”以及“是否符合规定予以同意”、“不同价格主管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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