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5]6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劳动保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法诚信用工意识,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2014-20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2月21日河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用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全省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2014-20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是指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增强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管理意识。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和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劳动用工分类监管工作,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履行诚信职责,构建全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检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基金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和信访等业务机构组成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承办具体日常事务。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17]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1.03【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我市劳动保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守法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依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月3日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将评定等级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并承办日常案件工作中的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京劳社监发[2005]109号)规定,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武劳社[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7〕64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申报表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附件1: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内部劳动保障管理水平,鼓励用人单位树立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对监察对象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和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评价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一)职工招用情况:不得发布虚假用工信息、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和押金、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件、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情况:与劳动者及时订立和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其他赔偿的,应按法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等。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1.背景劳动力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可持续经营的基础。
然而,一些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侵害着员工的权益,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推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建立起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需要建立一种科学客观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机制。
2.制定目的为加强对企业守法诚信的评价,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以此推动企业规范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3.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4.评价内容和标准4.1 安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违规记录的为A级,一般安全违规记录在3次以下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2 员工工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员工工资,经常性补充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定级,可根据企业遵从国家法规,在64日内发放员工工资的60%以上的为A级,发放员工工资的50%-60%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3 员工福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福利保障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安排休假时间、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合格饮用水等。
为定级,可根据企业提供的福利水平,提供福利保障的为A 级,提供福利不足但仍有保障的为B级,没有福利保障的为C级。
4.4 用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工法规,招用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员工,保障用工过程中员工的合法权益。
未发生重大用工违规记录的为A级,一般违规记录在3次以下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涵盖其他企业在守法诚信方面的行为。
5.评级结果根据上述评价标准,评定企业A级、B级、C级。
结果公示于企业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互联网平台。
不合格企业将受到限制开办新业务、招投标等惩戒措施。
6.评价机构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官方机构或委托评估机构。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2018年3月14日是否有效:有效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现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7月25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 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以下简称诚信评价)是为了推动企业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保障水平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评价目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使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评价目标评价目标是明确诚信评价的根本目的和方向。
2024年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企业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落实劳动者基本工资、劳动时间、休假等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的整体水平。
2.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助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二、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进行诚信评价的依据。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具备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良好的劳动保障意识和法律素养。
2. 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工资、工时、休假等制度,并能够按照规定执行。
3. 企业是否及时缴纳劳动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4. 企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等。
5. 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欺诈、虐待、歧视等违法行为。
6. 企业是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受到社会评价的程度。
三、评价程序评价程序是实施诚信评价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评价申请: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自主申请或被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选取进行申请。
2. 评价备案:主管部门对评价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确定评价对象。
3. 评价调查:评价机构对备案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核实,评估其劳动保障工作的具体情况。
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出具委托文书。
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意见建议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等级。
第三条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对象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满一年的企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定标准

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定标准一、推荐为AAAAA级(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条件:1。
劳动用工规范。
当年度未使用童工,未安排女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岗位,无违法加班加点,技术工种按规定持证上岗,按规定办理招用职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未招收无合法证件人员,未收取职工保证金、押金,无扣押职工身份证、学历证明等;2。
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做到以法定货币形式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支付职工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表制作规范;3。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4.基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100%;5.失业保险参保率达100%;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100%。
二、AAAA级(绍兴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条件:1.劳动用工较为规范;2.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3。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8%以上;4。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5。
失业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1-6。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7.工伤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
三、 AAA级(诸暨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条件:1.劳动用工基本规范;2.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3。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5。
失业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7.工伤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
四、AA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条件:1.劳动用工基本规范;2。
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3。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以上;4。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75%以上;5。
失业保险参保率达75%以上;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75%以上;7.工伤保险参保率达75%以上。
五、A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条件:1。
劳动用工基本规范;2.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3。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2-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60%以上;5。
失业保险参保率达60%以上;6。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60%以上;7。
工伤保险参保率达60%以上.-3-。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五篇)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尊敬的先生/女士:感谢贵公司选择我国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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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价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客观、有效。
二、评价指标和标准1. 法律合规性:企业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是否保障劳动者权益等。
2. 劳动关系和安全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是否遵守和落实劳动关系调解协议;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发生过严重的安全事故等。
3. 人才发展和培训:企业是否重视人才发展和培训,是否提供员工持续学习的机会,是否建立培训制度和评估机制等。
4. 社会责任:企业是否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是否参与慈善捐赠,是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
三、评价程序和结果公示1. 评价程序:由评价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评价指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资料核查和员工访谈等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2. 评价结果: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评价等级。
3. 结果公示: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公示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供社会各界查阅。
四、评价的效力和利益1.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相关行政审批和资格认定的参考依据。
2. 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资项目、竞争性招标等活动的参考依据。
3. 评价结果将为消费者选择值得信赖的企业提供参考。
五、评价机构的职责和义务1. 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的公正、公平和真实性。
2. 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及时向企业提供评价反馈和改进建议。
3. 评价机构应当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以上是我公司准备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如有需要,可以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 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怀人社发〔2017〕32号

怀人社发〔〕号关于印发《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分表》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主题词: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年年日印发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及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第五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银人社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32号)、《银川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银人社发〔2018〕38号)等相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5月至6月,对随机抽取的68家用人单位(含首次参评单位、复审参评单位、重点检查单位)开展2022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2022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对象采取“双随机”抽取和自愿申报的方式确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首次参评的用人单位47家;二是对2019年18家评价为A级诚信单位的进行复审;三是对近年评价为C级或劳资纠纷较多的3家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抽检(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评价内容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1.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2.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3.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4.全面执行劳动保护规定情况;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6.全面执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7.执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等。
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XX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评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诚信观念,发挥守法诚信优良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区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评审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条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的条件:(一)无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二)工资及加班工资达法定最低标准;(三)无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现象;(四)劳动合同签订率99%以上;(五)劳动关系和谐,本年度内无因有效投诉而被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记录;(六)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七)无严重超时加班加点现象。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五条成立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领导小组,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
评审小组由监察大队牵头,抽调相关街道劳动办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的评审审核工作。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自查,可向辖区各劳动办提出申请。
各劳动办在日常劳动监察管理工作中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征得其同意后,可向评审小组推荐。
第七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申请表或年审审批表;2.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政府授予的相关资格证书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以上第4项材料作为参考项目,由企业自愿提供。
第八条评审小组在接到各劳动办的推荐名单后,应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该企业情况进行核实。
评审小组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的情况,并综合区劳动监察大队、区劳动信访办以及各街道劳动管理部门掌握的该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 2 -第九条经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的企业,授予“XX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牌匾。
第十条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企业的牌匾应妥善保管,不得复制和转让。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三篇)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是指对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的工作,包括对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劳动合同履行、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科学、制度化进行。
第五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特点,制定相应评价指标和标准。
第六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应定期进行,评价结果用于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标准第七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包括对劳资关系、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评价;(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评价;(三)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评价;(四)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对劳动防护设施、工伤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评价。
第八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标准应根据指标制定相应评价细则,包括评价的等级、分数划定、评价周期等内容。
评价结果按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等级确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和程序第九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应采用多种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的劳动保障情况,包括数据统计、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投诉举报等。
第十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评价信息收集:通过企业报送相关材料、数据统计、现场检查等方式,收集企业的劳动保障信息;(二)评价指标测评:根据评价指标和标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测评,确定评价结果;(三)评价结果公示:将评价结果公示于企业劳动保障信息发布平台,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1 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我队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效能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法,积极化解劳资纠纷及信访矛盾,对此我们提出了“内强素质练好兵,外树形象塑新风” 。
加强服务与宣传,发挥监察利剑,营造执法好环境,切实维护好劳动者权益。
全力推进“两网化”建设,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为契机,建立网络化监察管理信息平台,规范和优化案件查处流程,实现对劳动用工行为动态监管,进一步提升监察执法的效能,使监察执法更加贴近企业、贴近职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同时要加快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进度,修订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制度,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诚信单位宣传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精神制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职权,通过对企业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相关要求,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以此提高企业诚信守法的自律意识。
第二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实施范围是全县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满一年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正和民主评议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的采集方法和指标内容第四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的采集范围以企业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信息情况为主,兼顾政府和其他部门以及企业自行申报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各业务部门和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主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相关各种信息。
第六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内容:(一)依法建立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二)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三)遵守社会保险法规、规定和政策情况;(四)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含非法使用童工)情况;(七)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方案范文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方案1. 背景为加强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行为的监管和评价,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提升社会信任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方案。
2. 指标体系2.1 诚信指标诚信指标主要评价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信用状况,包括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是否诚信守法。
指标名称指标描述劳动合同诚信度评价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是否真实可靠工资支付诚信度评价企业在工资发放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社会保险缴纳诚信度评价企业在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缴纳2.2 案例指标案例指标主要评价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指标名称指标描述劳动争议处理合法评价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是否合法性合规职工权益保障情况评价企业对职工的权益保障是否到位3. 等级评价标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采取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级:企业符合诚信指标和案例指标中大部分要求,表现优秀;•B等级:企业符合部分诚信指标和案例指标要求,表现一般;•C等级:企业未达到大部分诚信指标和案例指标要求,表现较差。
具体等级评价标准如下:3.1 诚信指标得分计算诚信指标得分包括劳动合同诚信度得分、工资支付诚信度得分和社会保险缴纳诚信度得分,计算方式如下:得分指标得分计算公式100分企业在该指标上完全符合要求70~99分企业在该指标上部分符合要求0~69分企业在该指标上未能符合要求企业的诚信指标得分为以上三个指标得分之和。
3.2 案例指标得分计算案例指标得分包括劳动争议处理合法性得分和职工权益保障情况得分,计算方式如下:得分指标得分计算公式100分企业在该指标上完全符合要求70~99分企业在该指标上部分符合要求0~69分企业在该指标上未能符合要求企业的案例指标得分为以上两个指标得分之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建设,推进《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落地实施,现就组织开展2020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梳理2020年1月1日以来办结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包括基金监管机构查处的案件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填写案件信息表(见附件2、附件3)。
已掌握的公安、检察机关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如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查处的违法行为),应一并填写。
二、梳理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人单位获得人社部门荣誉及奖项信息和遵守劳动保障承诺信息,填写用人单位获得荣誉及奖项情况表(见附件5)和遵守承诺情况表(见附件6)。
三、协调市、区人民法院共享2020年1月1日以来办结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信息,填写劳动保障争议诉讼案件信息表(附件7)。
四、请各单位于2021年3月26日前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工作,3月30日前将相关表格数据一并交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汇总导入。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系统将自动生成2020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诚信等级。
五、请各单位按照鄂人社发〔2020〕22号文件规定,于4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告知和复核工作。
要切实加大评价结果应用力度,把守法诚信等级作为开展2021年执法检查、评先评优、政府资金支持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依法保障用人单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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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及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第五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主要包括:(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1、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2、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内容(尤其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规;3、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1、是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2、是否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3、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4、是否依法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三)执行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情况:1、是否存在介绍、招录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2、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3、是否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4、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1、是否及时编制工资支付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是否存在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3、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依法支付加班费;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支付工资规定的行为。
(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1、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含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和参保职工登记);2、是否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3、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订立劳务派遣协议;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七)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等级制度,分A、B、C三个等级,A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B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单位,C级为劳动保障失信单位。
第八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XX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分表》。
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级;评分在60分(含60分)—89分的,为B级;评分在59分及以下的,为C级。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评定周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一)非法介绍、招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二)无理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打击报复劳动监察员、证人或投诉举报人员的;(三)因违法行为多次被集体投诉、举报,导致发生劳动者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五)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按时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执行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评定组织与程序第十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等级评价,并在次年7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所需信息通过以下渠道收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状况的反映和评价;(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开展年度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和专项检查所掌握的情况;(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科(股)室(或单位)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状况的反映及评价;(四)其他提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的渠道。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1、用人单位申报。
每年5月份前,用人单位填报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表及相关资料,提交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请。
2、初步审核。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掌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运用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用人单位评价等级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做出初步评价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征集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等级的意见。
4、告知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等级确定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报纸、电视、网络、文字公告等适当的方式将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5、保存留档。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至少保留3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对评定为A级(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一)除特殊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情况外,次年度不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二)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政策倾斜和优先通过。
第十六条对评定为B级(劳动保障诚信合格单位)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一)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1次;(二)例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四)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通过。
第十七条对评定为C级(劳动保障失信单位)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一)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二)年度内进行2次以上的日常巡视检查;(三)列为各项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四)定期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升守法意识;(五)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诚信方面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六)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评审中,在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并证实用人单位在评定周期内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诚信信息,并足以影响其诚信评价的,应当对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和程序,及时重新评定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后,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一)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达到上一级诚信标准的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申请并经复审合格后可升级,升级必须逐级复审逐级上升,不可越级;(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达到应降低诚信评定等级标准的,予以降级;(三)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卫健、市监、金融、住建、税务、人民法院等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