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电缆的接头分终端头和中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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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电缆的接头分终端头和中间头:终端头就是电缆的始端和终端,即两个头.中间头是敷设中间的接头,有图纸的按图纸算,没有图纸的按实际算或每250m一个中间头算.还有就是转弯,有几个弯多长时应设中间头,请自己查阅.

电缆要伸出接头盒两端600mm~700mm

电缆的预留长度有规定

电缆敷设时应留有附加长度:

1. 在有周期性振动的易振场所,使电缆敷设在波浪状或留有伸缩节。

2. 终端或接头制作所需剥截电缆的预留段、电缆引至设备或装置所需的长度。这部分附加长度,可按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附录E计。

3. 35kV及以上电压电缆蛇形敷设时的弯曲状影响增加量。

关于房地产住宅电气施工的个人体会

房地产住宅系统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小区用电的安全可靠,而且影响房地产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目前住宅供电设计有国家规范,也有各省市地方规范和供电系统的行业规范。针对当地住宅供电特点及相关规范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工作,与大家分享一些个人体会。

目前昆明地区一个住宅小区供电系统,由于各种原因通常会有五个设计单位参与设计:10KV 变电所由供电局设计;煤气由煤气公司设计;建筑内部由建筑设计院设计;水泵房是自来水公司设计;景观供电由景观公司设计。由于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同步,经常会由于沟通不够无法互相配合,从而造成施工过程中供电系统出现不少问题,现场更改及返工较多,同时使房地产供电工程造成经济损失。以下就是个人的一些具体体会:

1、给排水、煤气、排烟等专业图纸与电气专业的配合。

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厨房和卫生间的管线与开关、插座有冲突,破坏预埋的电管。煤气公司要求开关、插座与煤气立管的水平位置不得小于0.3m。

2、给排水、煤气、电气室外综合管网的施工协调问题

各专业在做室外综合管网时应相互协调走向,标高。通过交通道路时,应加强保护,避免管损坏穿线困难。

3、设计院在设计时不知道该小区是否供电局批准“一户一表”计费或高供高计。两种计费方式不同,电气系统图接线方式就不同。在施工交底时应与甲方和设计院再次确认计量方式以避免现场更改较大。

4、在户内配电箱处和PVC穿线管集中的地方,应当分层或留有一定间距敷设。PVC管之间应有水泥沙浆填充加固,保证结构墙体的完整。

5、强电和弱电管,集中敷设在一起,易产生干扰。应当分别布置在电缆井两侧。

6、电缆沟应有排水坡度通过机械排水或自然坡度截至排水管网,但应有防止倒灌措施。以

避免电缆长期水泡,造成短路和漏电

7、设计图纸上常有插座位置布置在隔墙两侧的同一位置。造成该位置墙几乎是通的,不隔音,住户有意见。埋管时应适当错开距离。

8、设计的水泵容量、电梯功率、景观负荷与实际用电负荷差的较多,应在设备定货后具体核实。

9、预留水表井,强弱电井偏小。水表井、强弱电井内设备较多,尺寸也较大,导致水电安装时发现井不够,很多设备箱不得部特别定做。故在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应认真核井的尺寸。

10、水电安装时,应协调好各专业的标高及走向。确保不影响公共部分的层高,局部地方若不能满足标高要求,应在梁上预埋套管。

11、设备订货时,应认真核各项技术指标,特别是以下设备:

1)电梯订货时应明确轿箱内需装电话和火灾时应能控制电梯停于首层。

2)设备成套厂家不按设计要求的技术指标供货,如降低特别断路器的分断能力。改变断路的极数,设计选2P而厂家直接改成1P或1P+N型;供货是否包括各种附件(如常开闭触点,运行指示灯,电压电流转换开关等);这些都直接关系到设备的价格。因此需要认真的核图纸及厂家样本,供货合同。

3)电缆订货、应列出每种电缆规格的具体使用点的组合长度,这样可控制现场施工时电缆分配不合理造成的浪费。

4)PVC管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韧性。根据具体的施工点选择中型和重型的管,确保管材不宜损坏。

以上就是个人的一些浅薄体会,若有不当之处请指证。

由于漏电保护装置在防止人身伤害及火灾事故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住宅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住宅设计规范》简称《规范》GB50096-1999在1999年6月1日已明确了漏电保护装置的设置方法,但在实施中,由于漏电保护装置有选择性差的缺点,在行业内也引起了一些争论,主要表现在6.5.2条第7款—“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及第4款—“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上。普遍的观点是“总电源加漏电选择性差,空调电源插座也应加漏电开关等”。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尽管目前有些权威的观点仍然认为《规范》在防止火灾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但笔者在实践中认为,此种观点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选择性差带来的问题与发生漏电的可能性及经济性上,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出线回路加漏电开关的方法来解决选择性差的问题,下面从理论及实践上、可靠性及经济性上对有关住宅规范条款的合理性发表自己的观点及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总进线断路器加漏电选择性差

按《规范》空调及照明回路可不加漏电保护,认为空调及照明回路不会有漏电的情况发生。而事实上空调及照明回路不出现漏电情况是不可能的,特别是住户二次装修的质量很难控制,灯具的质量也参差不齐,空调回路也不能保证不接别的设备,所以漏电的可能性会经常存在,一旦有一户出现漏电的情况,整个单元都会断电,会给管理上及住户带来很大的不便。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如我公司开发的深圳“XX花园”在出线开关加了漏电,入伙初期也经常出现漏电的情况,如果主开关加漏电那就会出现很多问题,给大家都会造成很多不便,并且故障点也难查找。

二、住宅进线回路出现漏电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小

我们知道一般住宅的进线回路,均敷设在电气竖井内或穿管暗敷在楼板内,这种情况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是极低的,确实有些高级商住性质的住宅进线是敷设在楼层吊顶的桥架内,但同时也有其他的用电设备,如消防排烟风机、送风风机等的电源线敷设在桥架内,按目前的有关“规范”对动力电源没有漏电保护的规定,这样标准就不统一,当然这种情况采用出线回路加漏电开关的办法参见后面系统图可以解决。

三、总进线断路器加漏电经济性差

1在此时推出此项规定,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一定的浪费,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此时市场上质量上能满足要求的、带漏电的主开关都是进口产品,价格很高;国产品牌的大容量的产品基本上没有,可选择的余地很小,这样就会增加许多投资。因此,推出的时机不当。

2此项决定性能价格比太差。笔者粗略估计一下,以一个总开关带10户、每户100M2计,按增加2000元投资算,每平方米增加2元钱,水电造价估算按深圳信息价约125元/M2,那么就增加了2/125×100%=1.6%,而起到的作用是发生概率很小的情况,特别是新建的楼盘已经经过了多次绝缘、接地检测发生故障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这样的性能价格比不是十分合理的。

四、空调及照明回路不加漏电保护标准不统一

一方面总开关加漏电保护提高了标准,而另一方面又空调及照明回路不加保护降低了标准,显然标准不统一。前面已经谈到住户的二次装修、灯具的质量都可能引起漏电,就算是空调回路也不能保证不漏电,比如在清洁的时候就不能保证没有漏电的危险。

五、对有关防漏电火灾的意见及建议

1笔者认为目前不应采用此项规定,应该先有一个过度期,待产品的价格及质量达到可接受的水平,选择及配合问题有很好的办法解决的时候,才开始执行强制标准,目前执行此项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

2目前解决选择及配合问题没有太好的办法,因为通过漏电电流的计算来确定漏电点的位置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几乎就不可能。因此,很好的选择性配合就难以实现,另外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4.4.21条的规定漏电保护器的运作电流不应超过0.5A,那么用整定值配合来实现选择性的要求就不可能了,只有采用其他的方法,而这样的造价就会更高。因此,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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