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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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培训
教案
主讲人:王清河
二〇一六年
第一章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必要性和意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及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
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
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以弘扬“以人为本、发展”的理念,提升矿井本质
化程度,隐患排查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
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
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
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各岗位从业人员应
当根据岗位职责,对事故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报告。
五、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
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
修改;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治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八、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九、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验收。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
分析,并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二)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三)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四)风险评估记录;
(五)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租赁
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十三、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开
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管
理或者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协商明确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对职工的要求
一、公司及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隐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