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MH7002-94(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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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消防车的基本性能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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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消防车的基本性能要求机场消防车是指专门用于预防及扑救飞机火灾、并对机上乘员予以及时救援、可在车辆行驶中喷射灭火剂的消防车辆。

由于其工作特点及所处环境的特殊性,机场消防车较普通消防车有更高的性能要求。

1 机场消防车的分类根据机场消防灭火战术的需要,机场消防车分为:1.1 快速调动车(RIV)也称头车,它的灭火能力较小,但速度特别高,发动机不用预热,气温在7?C以上,满载行驶速度在0~25s内大于80km/h。

它的作用是在主力泡沫车未到达飞机失事地点前,先对失事飞机进行灭火扑救,努力控制火势,防止火势蔓延。

1.2 主力泡沫车(GTLF)也称主车,它的灭火能力较大,作战适应性强,装备器材齐全,是机场发生飞机失事时的主要灭火、救援车辆。

主车满载行驶时在0~40s内可加速到80km/h,最大车速在100km /h以上。

2 机场消防车的基本性能要求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统计,飞机失事有91%发生在飞机起飞或降落时,即大多数发生在沿整个跑道中心线两旁600m的区域以及备用跑道上,其中71%的失事飞机因失火而烧毁。

由于飞机着火时所燃烧的多半是燃油、聚合物材料和轻金属,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和浓烟,起火后机上乘员可以逃生的时间非常短促,因此机场消防车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出事地点,使得在这个逃生的时间内,火势得到及时地控制并帮助机上乘员撤离。

国际民航组织明确规定:机场消防车到达机场起落区域任何部分的响应时间应不超过三分钟,最好不超过二分钟。

目前,我国对机场消防车的性能要求尚无国家标准,为了满足标准MH7002—9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的要求,有效地进行灭火救援,机场消防车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性能要求:2.1 底盘。

民航规范MH_7002

民航规范MH_7002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MH 7002-9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的制定是以预防、扑救飞机火灾和救援机上乘员生命为目的,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消防站的机构划分准则、人车比例和装备基数。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新建、改、扩建机场)消防站机构设置与器材装备的配备。

用于训练的机场,可根据机场消防等级和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及文件2.1 ICAO AN14《机场》2.2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7〕公发1号《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2.3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9〕公(消)字70号《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4 公安部〔80〕《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2.5 公安部〔87〕公发17号《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2.6 公安部〔89〕公(消)字80号《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2.7 GNJ1-82《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2.8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87〕局字第067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器材装备暂行标准》2.9 民用航空〔87〕财字第025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营具、体育训练器材配备暂行规定》3 术语3.1 机场消防站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指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地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的机构。

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近邻地区的飞机事故或事件的救援和消防服务。

3.2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指机场应提供救援和消防保障的分类。

保障等级的划分按使用该机场的最大飞机的全长、机身宽度和起降频率确定。

4 机场消防站机构4.1 机场消防站按所在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类别,结合机场消防责任区确定站级。

4.2 机场消防站设置4.2.1 消防保障等级为1、2级的机场设专职消防员。

消防站设置

消防站设置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SB)行政检查项目:安全保卫-机场控制区消防[12/12]【检查内容】消防站设置(1/6)【检查标准】一、消防站等级划分符合MH7003-95的规定。

二、消防保障等级4级(含)以上的机场设置消防站;3级以下不单独设置,但有消防车库和邻近车库的消防员值班室;消防站符合MH7002-94附录B的规定。

三、位置符合消防驰救时间要求:最佳能见度和地面畅通条件下,消防车辆到达机场飞行区任何部位2分钟,最多不超过3分钟;条件不具备,增设消防值勤点。

消防值勤点建有不少于2个车位的车库、车辆维修室、消防队员膳宿室、通讯报警设备、灭火剂贮存间等;消防站有直通跑道或滑行道的消防通道;消防站设在跑道外侧,航站区一侧设消防值勤点。

四、消防车库、值班室、备勤宿舍、训练塔等设施符合MH7003-95第8条的规定。

五、支线机场消防站建筑设计符合MH5023-2002第3.0.9.1条的规定;训练场地、训练塔不单独安排,需建消防水池。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7003-95)第3.5条、第8条,《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2)第3.0.9.1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标准》(MH7002-94)第4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消防队执勤(2/6)【检查标准】一、消防队熟悉机场和附近地形、道路、水源等有关情况;制定航空器和机场要害部位灭火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定期检查机场区域重点防火单位。

二、消防队执勤人员和装备器材,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三、消防队业务训练遵照《机场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执行。

697四、执勤人员得到出动信号,必须迅速着装登车;执勤队长检查登车情况,下达出车命令;从接警到驶离车库不得超过一分钟。

五、消防队出动,留下一名负责人;组织其他人员,集中设备器材,做好后勤保障或准备再次出动。

六、消防队必须建立正规的执勤制度,严格执行。

机场消防配备

机场消防配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的制定是以预防、扑救飞机火灾和救援机上乘员生命为目的,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消防站的机构划分准则、人车比例和装备基数。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新建、改、扩建机场)消防站机构设置与器材装备的配备。

用于训练的机场,可根据机场消防等级和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引用标准及文件《机场》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公发 号《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公(消)字 号《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公安部〔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部〔 〕公发 号《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 〕公(消)字 号《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 〕局字第 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器材装备暂行标准》民用航空〔 〕财字第 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营具、体育训练器材配备暂行规定》术语机场消防站指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地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的机构。

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近邻地区的飞机事故或事件的救援和消防服务。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指机场应提供救援和消防保障的分类。

保障等级的划分按使用该机场的最大飞机的全长、机身宽度和起降频率确定。

机场消防站机构机场消防站按所在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类别,结合机场消防责任区确定站级。

机场消防站设置消防保障等级为 、 级的机场设专职消防员。

消防保障等级为 级以上的机场应设消防站,并按附录 的规定建队。

机场消防站专职消防人员含战斗员、非战斗员。

非战斗员指:行政干部、业务技术干部(含技术员)、后勤保障人员。

非战斗员人数按战斗员总数的 %配备。

消防站必须 小时执勤。

消防保障等级 级(含 级)以上实行三班制。

级以下根据航班密度和任务量调整执勤人员。

车辆配备与单车定员机场消防站车辆配备是根据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确定的,战斗员人数按照车辆性能需要定员。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2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2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机场消防配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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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的制定是以预防、扑救飞机火灾和救援机上乘员生命为目的,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消防站的机构划分准则、人车比例和装备基数。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新建、改、扩建机场)消防站机构设置与器材装备的配备。

用于训练的机场,可根据机场消防等级和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及文件AN14《机场》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条例》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定》87〕公发 1 号《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89〕公(消)字70 号《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公安部〔 80〕《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部〔 87〕公发 17 号《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 89〕公(消)字80 号《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82《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87〕局字第067 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器材装备暂行标准》民用航空〔 87〕财字第025 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营具、体育训练器材配备暂行规定》3术语机场消防站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指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地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的机构。

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近邻地区的飞机事故或事件的救援和消防服务。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指机场应提供救援和消防保障的分类。

保障等级的划分按使用该机场的最大飞机的全长、机身宽度和起降频率确定。

4机场消防站机构机场消防站按所在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类别,结合机场消防责任区确定站级。

机场消防站设置消防保障等级为 1、 2 级的机场设专职消防员。

消防保障等级为 3 级以上的机场应设消防站,并按附录 B 的规定建队。

机场消防站专职消防人员含战斗员、非战斗员。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MH/T 5002-1996)Allocation to 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civil airport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场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的特种车辆和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应配备品类与数量的最低限额,除上述规定范围,其他设备不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版本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5001-93 民航设备分类与代码MHJ 5008-94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 7002-94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民用机场civil airport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3.2 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airports民用机场所划定区域内使用的场道、航空器和运输服务所需的勤务车辆和具有专用性质的装置。

3.3 最低配备minima allocation不同等级的机场, 具备规定功能所应配备机场设备品类和特定数量的最低限额。

4 基本要求4.1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的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 符合本标准最低限额, 为具备运营条件; 低与限额, 为功能不齐全, 不具备运营资格。

4.2 已投入运营机场应配备限额以上的实际数量, 由各运营单位根据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 不断进行添置、更换各种设备, 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 以满足航空运输量不断增长的需要。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MH/T 5002-1996)Allocation to 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civil airport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场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的特种车辆和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应配备品类与数量的最低限额,除上述规定范围,其他设备不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版本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5001-93 民航设备分类与代码MHJ 5008-94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 7002-94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民用机场civil airport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3.2 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airports民用机场所划定区域内使用的场道、航空器和运输服务所需的勤务车辆和具有专用性质的装置。

3.3 最低配备minima allocation不同等级的机场, 具备规定功能所应配备机场设备品类和特定数量的最低限额。

4 基本要求4.1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的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 符合本标准最低限额, 为具备运营条件; 低与限额, 为功能不齐全, 不具备运营资格。

4.2 已投入运营机场应配备限额以上的实际数量, 由各运营单位根据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 不断进行添置、更换各种设备, 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 以满足航空运输量不断增长的需要。

5 分类原则5.1 以机场飞行区等级为依据, 分为4E、4D、4C(含)以下三个档次, 规定机场设备配备的最低品类; 以年旅客运吞吐量为依据,分为800万人次以上、800万(含)~300万人次、300万(含)~100万人次、100万(含) ~50万人次、50万(含) ~5万人次、5万(含)人次以下六个档次, 规定机场设备数量的最低限额。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ICS 13.220C80备案号: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7015-2007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The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in the aerodromeat airports serving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2007-08-30 发布2007-12-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 (4)2术语和定义 (4)3机场消防保障等级 (5)4应答时间 (6)5机场消防站 (7)6飞行区消防通道 (11)7飞行区消防供水 (11)8机坪灭火器材配置 (12)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灾分类及宜使用的灭火剂...............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B(规范性附录)灭火器报废年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学良、杜伟军、顾南平、田建沈、张勇、王健、黄冬冬。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通用航空机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机场消防站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航空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及其他消防救援任务的机构。

2.2机场消防保障等级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机场所具备的与使用该机场最高类别的航空器相对应的消防救援能力。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MH/T 5002-1996)Allocation to 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civil airport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场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的特种车辆和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应配备品类与数量的最低限额,除上述规定范围,其他设备不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版本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5001-93 民航设备分类与代码MHJ 5008-94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 7002-94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民用机场civil airport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3.2 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airports民用机场所划定区域内使用的场道、航空器和运输服务所需的勤务车辆和具有专用性质的装置。

3.3 最低配备minima allocation不同等级的机场, 具备规定功能所应配备机场设备品类和特定数量的最低限额。

4 基本要求4.1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的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 符合本标准最低限额, 为具备运营条件; 低与限额, 为功能不齐全, 不具备运营资格。

4.2 已投入运营机场应配备限额以上的实际数量, 由各运营单位根据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 不断进行添置、更换各种设备, 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 以满足航空运输量不断增长的需要。

5 分类原则5.1 以机场飞行区等级为依据, 分为4E、4D、4C(含)以下三个档次, 规定机场设备配备的最低品类; 以年旅客运吞吐量为依据,分为800万人次以上、800万(含)~300万人次、300万(含)~100万人次、100万(含) ~50万人次、50万(含) ~5万人次、5万(含)人次以下六个档次, 规定机场设备数量的最低限额。

机场安全设备实施配置标准

机场安全设备实施配置标准

机场安全设备实施配置标准
附录2
机场安全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目录
1.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 7003-2008(替代MHT 7003-95)
2.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MH-T7002-2006(替代MH7002-1994)
3.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GB18040-2008 (替代GB18040-2000)
4.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
5.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总局150号令,CCAR-137CA-R2)
6.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替代MH5001-2000)
7.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191号令,CCAR-140) 8.
9.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MH/T 5002-1996)民用航空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
10. 其他。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作者:————————————————————————————————日期: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MH/T5002-1996)Allocation to 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civil airport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场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的特种车辆和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应配备品类与数量的最低限额,除上述规定范围,其他设备不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版本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5001-93民航设备分类与代码MHJ5008-94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7002-94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民用机场civil airport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3.2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specialvehicle andequipment of airports民用机场所划定区域内使用的场道、航空器和运输服务所需的勤务车辆和具有专用性质的装置。

3.3 最低配备minima allocation不同等级的机场, 具备规定功能所应配备机场设备品类和特定数量的最低限额。

4基本要求4.1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的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符合本标准最低限额, 为具备运营条件; 低与限额,为功能不齐全, 不具备运营资格。

4.2已投入运营机场应配备限额以上的实际数量, 由各运营单位根据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不断进行添置、更换各种设备, 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 以满足航空运输量不断增长的需要。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

---------------------------------------------------------------最新资料推荐------------------------------------------------------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表 1 消防特勤队(站)车辆装备配备标准品种配备数量必配选配灭火消防车水罐或泡沫消防车3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干粉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1云梯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1排烟消防车或照明消防车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或防化洗消消防车1侦检消防车通信指挥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供气消防车器材消防车供液消防车供水消防车自装卸式消防车(含器材保障、供液消防、生活保障集装箱)消防摩托车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发动机功率/ kW210比功率/(kW/t) 12水罐消防车出水性能出口压力/ MPa11.8流量/(L/s) 6030泡沫消防车出泡沫性能/类A、 B登高平台、云梯消防车额定工作高度/ m50举高喷射消防车额定工作高度/ m20抢险救援消防车起吊质量/ kg5000牵引质量/ kg7000注:为选配,为无要求,表 2~表 11同。

表 2 消防特勤队(站)侦检器材配备标准序号器材名称主要用途及要求配备备份备注1有毒气体探测仪探测有毒气体、有机挥发性气体等。

具备自动识别、防水、防爆性能2套 2军事毒剂侦检仪侦检沙林、芥子气、路易氏气、氢氰酸等化学战剂。

具备防水和快速感应等性能 3可燃气体检测仪可检测事故现场多种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2 套 4水质分析仪定性分析水中的化学物1/ 16质 5电子气象仪可检测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参数1 套 6无线复合气体探测仪实时检测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并将数据通过无线网络传输至主机。

终端设置多个可更换的气体传感器探头。

具有声光报警和防水、防爆功能 7生命探测仪搜索和定位地震及建筑倒塌等现场的被困人员。

机场消防配备

机场消防配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的制定是以预防、扑救飞机火灾和救援机上乘员生命为目的,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消防站的机构划分准则、人车比例和装备基数。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新建、改、扩建机场)消防站机构设置与器材装备的配备。

用于训练的机场,可根据机场消防等级和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及文件2.1ICAO AN14《机场》2.2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7〕公发1号《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2.3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9〕公(消)字70号《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4公安部〔80〕《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2.5公安部〔87〕公发17号《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2.6公安部〔89〕公(消)字80号《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2.7GNJ1-82《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2.8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87〕局字第067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器材装备暂行标准》2.9民用航空〔87〕财字第025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营具、体育训练器材配备暂行规定》3 术语3.1机场消防站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指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地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的机构。

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近邻地区的飞机事故或事件的救援和消防服务。

3.2机场消防保障等级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指机场应提供救援和消防保障的分类。

保障等级的划分按使用该机场的最大飞机的全长、机身宽度和起降频率确定。

4 机场消防站机构4.1机场消防站按所在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类别,结合机场消防责任区确定站级。

4.2机场消防站设置4.2.1消防保障等级为1、2级的机场设专职消防员。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MH7002-94(新)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MH7002-94(新)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MH7002-94(新)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MH 7002-9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的制定是以预防、扑救飞机火灾和救援机上乘员生命为目的,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消防站的机构划分准则、人车比例和装备基数。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新建、改、扩建机场)消防站机构设置与器材装备的配备。

用于训练的机场,可根据机场消防等级和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及文件2.1 ICAO AN14《机场》2.2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7〕公发1号《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2.3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9〕公(消)字70号《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4 公安部〔80〕《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2.5 公安部〔87〕公发17号《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2.6 公安部〔89〕公(消)字80号《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2.7 GNJ1-82《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2.8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87〕局字第067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器材装备暂行标准》2.9 民用航空〔87〕财字第025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营具、体育训练器材配备暂行规定》3 术语3.1 机场消防站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指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地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的机构。

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近邻地区的飞机事故或事件的救援和消防服务。

3.2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指机场应提供救援和消防保障的分类。

保障等级的划分按使用该机场的最大飞机的全长、机身宽度和起降频率确定。

4 机场消防站机构4.1 机场消防站按所在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类别,结合机场消防责任区确定站级。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ICS 13.220C80备案号: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7015-2007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The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in the aerodromeat airports serving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2007-08-30 发布 2007-12-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42 术语和定义 43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 54 应答时间 65 机场消防站 76 飞行区消防通道 117 飞行区消防供水 118 机坪灭火器材配置 12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灾分类及宜使用的灭火剂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灭火器报废年限 14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学良、杜伟军、顾南平、田建沈、张勇、王健、黄冬冬。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通用航空机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机场消防站 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航空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及其他消防救援任务的机构。

2.2机场消防保障等级 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机场所具备的与使用该机场最高类别的航空器相对应的消防救援能力。

2.3机场飞行区 aerodrome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的区域。

博域-通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

博域-通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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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域通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

1、应具备6吨以上水罐车、1.5吨以上粉碎机械、2.5吨以上消防车
等消防车辆;
2、具备各种型号的喷洒架、泡沫灭火罐等消防设备;
3、设备有各种型号消防队员及其随行装备:消防服、消防靴、手套、安全帽、护目镜等;
4、设备有各种消防灯具、消防装备检测仪器;
5、拥有一级消防站装备:消防队员服装、消防器材(消防水管、消
防水泵及其维修、备件等)、消防安全装备(消防护目镜、消防靴、安全帽、手套等);
6、应有运用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7、应有消防设备灭火及救援装备,以及消防安全检查设备。

以上是有关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的相关规定,希望
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等5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等5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等5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2.08.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
等5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我局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管理规定》(民航发〔2012〕58号)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民航公发〔2013〕2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民用运输机场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和《运输机场专职消防人员灭火救援业务培训与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起草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MH/T 7002-2006)的补充说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 7015-2007)的补充说明》和《民用运输机场消防安全协作机制管理办法》等3部规范性文件,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分别填写各《意见反馈表》,于2022年8月24日前反馈至邮箱**************,并注明邮件标题为“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相关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表下载地址为:
/DL/FTP/RAR/ZQYJ0805.rar。

联系人:程晶晶,联系电话:130****1808。

民航局公安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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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
MH 7002-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制定是以预防、扑救飞机火灾和救援机上乘员生命为目的,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消防站的机构划分准则、人车比例和装备基数。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新建、改、扩建机场)消防站机构设置与器材装备的配备。

用于训练的机场,可根据机场消防等级和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及文件
2.1 ICAO AN14《机场》
2.2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7〕公发1号《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2.3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9〕公(消)字70号《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4 公安部〔80〕《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2.5 公安部〔87〕公发17号《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
2.6 公安部〔89〕公(消)字80号《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2.7 GNJ1-82《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
2.8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87〕局字第067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器材装备暂行标准》
2.9 民用航空〔87〕财字第025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营具、体育训练器材配备暂行规定》
3 术语
3.1 机场消防站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
指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地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的机构。

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近邻地区的飞机事故或事件的救援和消防服务。

3.2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
指机场应提供救援和消防保障的分类。

保障等级的划分按使用该机场的最大飞机的全长、机身宽度和起降频率确定。

4 机场消防站机构
4.1 机场消防站按所在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类别,结合机场消防责任区确定站级。

4.2 机场消防站设置
4.2.1 消防保障等级为1、2级的机场设专职消防员。

4.2.2消防保障等级为3级以上的机场应设消防站,并按附录B的规定建队。

4.3机场消防站专职消防人员含战斗员、非战斗员。

非战斗员指:行政干部、业务技术干部(含技术员)、后勤保障人员。

非战斗员人数按战斗员总数的20%配备。

4.4消防站必须24小时执勤。

消防保障等级7级(含7级)以上实行三班制。

6级以下根据航班密度和任务量调整执勤人员。

5 车辆配备与单车定员
5.1机场消防站车辆配备是根据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确定的,战斗员人数按照车辆性能需要定员。

车辆配备标准见附录A中表A1。

5.2消防站业务车辆包括:快速调动车、主力泡沫车、重型泡沫车、中型泡沫车、重型水罐车、干粉车、通信指挥车、火场照明车、破拆抢险车、跑道喷涂泡沫车、药剂补充车与后勤保障车。

快速调动车为发动机不用预热,气温在7℃以上,满载行驶速度在0-25s内大于80km/h;主力车应满载时在0-40s内加速到80km/h;最大车速均应为100km/h以上;中型消防车:消防车底盘的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9000kg,但小于或等于11000kg;重型消防车:消防车底盘的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5000kg。

当主力泡沫车速度满足快速调动车标准,快速调动车不配备。

5.3单车战斗员(含驾驶员)的数量应根据消防车性能、用途、操作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定员。

同时,可参照附录C。

6 消防器材装备
6.1消防站器材装备分类
消防站器材装备分为:车配器材、人身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破拆抢险救生工具、车辆维护修理设备、防火检查仪器、体育训练器材、备用灭火剂等。

6.2执勤车辆的器材配备按其车型性能要求,以具备独立完成执勤和灭火任务的原则,标准见附录A 中表A2。

6.3消防人员防护装备的配备品种和配备的最低数量按附录A中表A3的规定执行。

防护装备的安全性能应绝对可靠,遇有损坏,应当及时更换。

6.4每个消防站必须配备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

3级(含3级)以上消防保障等级的机场,消防站接警专线不得少于2对。

机场与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安装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

有线火警电话5级以上机场,市内与场内各1部,4级以下机场设场内1部。

消防值勤点应配基地台。

标准见附录A中表A4。

6.5消防站破拆抢险救生工具指破拆和救生两类装备,配备标准见附录A中表A5。

车辆维护修理设备指承担车辆1、2级保养维修工具。

配备标准见附录A中表A6。

6.6机场消防站按附录A中表A7配备防火检查设备。

3级(含3级)以下消防保障等级机场参照执行。

6.7消防站应配备消防体育器材,加强消防人员体能锻炼。

配备标准见附录A中表A8。

6.8机场消防站应储备足够数量的灭火药剂,确保及时为消防车辆补充。

储备量为灭火车车载药剂的2倍。

附录A: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表(补充件)
表A1消防车辆配备标准
表A3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数量和年限
注:表中消防战斗服系指普通型,需防寒的地区加配1套防寒型消防战斗服及消防靴。

表A4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标准
表A5消防站救援破拆器材配备标准
表A7消防站防火检查设备配备标准
注:破拆抢险车暂未配的,可成立抢险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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