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回国政策】黑龙江科技厅每年为海归提供科研项目经费两百万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执行工作。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5月9日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政策,鼓励省内单位在省内主办或承办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合作对接会等国际交流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会议层次等评估成效给予经费资助,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举办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
二、会议类别学术会议——面向国际开展的学术性沙龙、论坛等活动;人才峰会——围绕振兴发展需求开展国际人才引进的主题交流会、招聘会、洽谈会等活动;科技展会——围绕国际科技成果开展的对接洽谈、推介路演、科技竞赛等活动。
三、支持条件本细则所指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是省内单位在省内自筹经费主办的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一)国际会议层级及会议成效会议层级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A类会议活动是指省内单位经过积极争取获得主办权/承办权,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多边国际会议,参会人数原则在150人以上。
邀请外宾人数50以上,且有国内外知名院士、国际组织机构代表、国际商协会代表、国际知名科学家(全球QS排名前100名大学教授、国际期刊或杂志主编或副主编)或企业家(全球500强企业总裁、CEO)等重要嘉宾参加,参会人数不少于10人;签订合作协议3个以上;转化技术水平先进、成熟度高、经济和社会价值大科技成果3项以上;编写EI收录水平论文集1册。
黑龙江省企业海外研发机构资助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企业海外研发机构资助实施细则一、支持对象完成海外研发机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且该机构运行对我省做出实际贡献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依法在黑龙江省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国(境)外科技相对发达国家或地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依法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利用当地资源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开发、引进,以及对技术适应性的改进。
海外投资手续齐全,实际运营两年以上。
(三)海外研发机构需符合黑龙江省产业政策,有明确的研发领域,以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具备一定研发基础和人才队伍。
海外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O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和科研设备,研发人员5人以上,有实质性的研发项目,科研成效良好,已产生2件以上的相关专利申请或授权,科研成果在国内得到转化和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省内海外研发机构资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5%、最高200万元资助。
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下发申报通知,申报海外研发机构资助的企业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税务登记证明;2.企业海外投资核准证书(商务部门颁发)和境外机构注册登记证明;3.企业关于直接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决策文件,海外并购的提供海外并购合同或控制方证明(股权证明等);4.海外研发机构资金投入清单及资金汇出等相关证明材料,海外研发机构已投入研发项目经费清单、费用支出凭证、已开展的研发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5.海外研发机构工作场地和科研设备证明材料;6.海外研发机构人员名单和科研经历证明;7.海外研发机构与境外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研发合同(协议);8.海外研发机构相关专利申请或授权证明材料;9.海外研发机构科研成果在国内得到转化和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21〕16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统称“四类科技创新基地”)。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一)四类科技创新基地需已通过认定或备案一年以上。
采取“绩效评价+项目申报”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奖励支持。
(二)对四类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其中重点考核省内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50%(含)以上。
依据绩效评价分数确定可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三)四类科技创新基地结合自身领域谋划试验发展阶段项目,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应与所在科技创新基地的研究领域及团队人员相符,项目负责人执行限项管理。
(四)按照绩效评价分数占比60%,项目评审分数占比40%的原则核定综合分数,依据综合分数进行排序,确定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名单。
海归创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海归创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留学生回国做学术研究方面的政策回国以后如果学生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一些研究型机构做学术相关视野,大概可以获得以下好处(仅供参考):1.职称比学生在国外的职称要高档次。
许多在国外的职称是助理教授的,回国就已经能在名牌大学当上正教授或者副教授了,科研启动资金也能在一两百万以上,但是这也不是一定能保证的,具体还要根据个人的学术配景、科研结果、专业、所去大学的竞争猛烈水平、都会位置等因素去判断。
评职称时,海归不受事情年限的限制而可以申报。
2.不同的科研机构、不同的大学,有不一样的优惠:中科院有百人计划,科研经费可以高达两百万,另有几十万的住房补助等;一些大学不仅提供几万至几十万元的安家费,也提供衡宇补助等;许多有自己建房子的大学,如清华大学,可以提供住房。
优惠政策:留学生回国关于创业方面的优惠政策一、留学生回国政府就业创业奖金资助政策若是你是外洋高条理人才来北京就业创业,经由北京外洋学人中央组织的认定评估的,入选北京市外洋人才群集工程,那么政府会给予你个人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若是你是创业,你的企业还会获得政府的资金资助。
“北京外洋学人中央”卖力这方面的评审,网站上有申报要领和流程。
二、若是你在北京创业,那么可以到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企业。
中关村科技园内有许多留学生创业园,若是你的企业注册资金到达五十万人民币而且你在外洋拿到硕士及以上学位,那么你的企业可以享受到以下留学生回国优惠政策:1)最高十万元的无偿资助,人人都有份的,大部门人拿到十万元,少部门人拿到八万或者六万元。
2)一些留学生创业园提供第一年40平米免费办公室,第二年按现实租金的60%收费,第三年按现实租金的80%收费。
每个留学生创业园的详细优惠有些不同,可以打电话举行咨询。
3)注册企业的整个历程,可以让署理公司做,这个署理费在一千元左右,有的留学生创业园可以替你报销这个署理费的。
主要是验资及刻公章,你要花1千多元。
留学生回国有补助吗
留学生回国有补助吗随着国际化的推进,不少中国留学生在完成海外学业后选择回国发展。
对于很多留学生而言,一些经济问题成为回国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例如留学费用、生活费用以及回国后就业等问题。
在这一点上,不少留学生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回国后是否能够获得一定的补贴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待遇。
本文将对此展开分析。
一、国家的补贴政策对于想要回国的中国留学生而言,国家正式开展了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政策,为留学人员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支持。
据了解,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1.给予创业补助留学人员如果选择回国创业,可以享受国家发放的创业补助金。
具体来说,如果创业者在国内注册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其可以享受最高50万元的国家创业补助,同时,创业者家庭每年还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生活补助,享受5年。
此外,留学人员还可以在各类创业大赛中参与,并有机会获得创业资本加持。
2.解决就业问题在国内,很多留学生并不愿意去海归企业就业,因为他们往往认为这些公司个人与工作环境较单一。
对于此类留学人员,国家也为他们提供了创业机会。
据了解,国家鼓励留学人员创办自己的企业,提供一些相关的扶持政策。
比如,为创业者提供财务与法律咨询、技术转移、产品宣传等多方位的支持。
此外,国家也为留学人员提供面向国内优秀大学毕业生的工程导师制度,帮助中国企业引进更多海外人才。
3.改善就业环境不少留学人员回国后会面临就业困境。
为了改善这一现状,国家提出了多项措施支持留学人员就业。
具体措施包括,各地政府给予留学人员就业前的资金补贴,鼓励社会各界招聘留学人才、鼓励留学人员成立创业团队。
这些措施不但为留学生的就业提供了一定帮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中国的科技发展进步。
4.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政策框架下,国家也鼓励留学人员加强与同行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具体实施措施包括,每年开展一系列留学人员大型创新论坛,以及为留学人员提供一定程度的学术与技术支持。
二、各地政策的补贴政策除了国家政策救助之外,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为留学生提供相应的补贴服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订了《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6月8日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等7个文件的通知》要求,推进实施“百千万”工程科技重大专项支撑行动计划,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充分发挥重大专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是着力解决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科技项目。
目标是突破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的瓶颈技术,解决一批产业发展的实际问题,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重大新产品,发展壮大一批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形成高水平的重大工程,发挥对支柱产业的带动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提升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持续支撑能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带动性强、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及示范推广。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黑财教〔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教〔2024〕23号各市(地)财政局、科技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3月22日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按照“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突出绩效”原则,引导资金与黑龙江省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引导资金聚焦国家确定的支持范围和黑龙江省重点区域与产业发展,优先支持以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为导向,能够取得明显绩效成果的平台与项目。
相关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9月28日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国合平台职责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章备案程序第五章国合平台的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筑我国向北开放新高地,建设开放龙江,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水平,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相关政策,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国合平台”)是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与海外合作伙伴共建的联合实验室、创新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条国合平台作为我省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重要载体,应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平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合平台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原始创新、择优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国合平台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国合平台的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平台的备案、建设指导和组织推进,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国合平台的统筹部署,指导国合平台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国合平台的申报、备案、考评,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科技局是国合平台的申报推荐和归口管理单位,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国合平台的申报工作;(二)负责指导国合平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及时掌握国合平台建设情况;(三)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国合平台的绩效考核和评估;(四)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与国合平台的建设相衔接,丰富和充实国合平台的内涵,为国合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7月1日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突出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导向,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转移转化服务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第四条本细则奖励政策包括企业技术交易奖补,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奖励三类。
(一)企业技术交易奖补。
对省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在我省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资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200万元(详见附件1)。
(二)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
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0%奖励,每项最高1000万元(详见附件2)。
(三)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鼓励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以上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详见附件3)。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
【发文字号】黑人社函[2018]5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02.06
【实施日期】2018.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
报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8〕59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11号)要求,现将2018年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为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留学经历,一般应在国(境)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3、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海归”指南国家现行留学人员归国政策一览
“海归”指南国家现行留学人员归国政策一览在全球化时代,越来越多的中国留学生选择回国发展,成为国内工作市场的一股重要力量。
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留学人员,中国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支持他们回国发展。
以下是一份总结了国家现行留学人员归国政策的指南。
一、人才引进政策1.千人计划:该计划旨在吸引卓越的海外人才回国工作。
通过提供各种激励措施,如启动资金、科研经费和住房等,鼓励他们在国内高科技领域从事创新研究和创业项目。
2.百人计划:该计划面向拥有博士学位的优秀海外人才,鼓励他们回国工作,并在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从事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享受各种激励待遇,如科研经费和配偶和子女的教育资源等。
3.国家“双一流”高校建设:该计划旨在提升中国高校的国际竞争力和声誉。
海外留学人员可以申请回国工作,参与一流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创业支持政策1.创业担保贷款:由国家提供给有创业意愿的海归人员的贷款,用于创业项目的启动和运营资金。
2.创业孵化器和科技园区:国家在各地设立了创业孵化器和科技园区,提供办公空间、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持等一系列服务,为海归创业者提供创业环境。
3.创业资金支持:国家和各地政府设立了一系列创业资金,向海归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创业券等。
三、人才培养政策1.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海归人员申请和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项目研究,提供研究经费和实验室设备等支持。
2.学术带头人计划:该计划旨在引进国际一流的学术带头人回国工作,担任高校的重要职位,培养本土的科研团队。
3.社科规划基金:鼓励海归人员申请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并提供经费支持。
四、福利待遇政策1.住房优先:国家为海归人员提供优先购房政策,让他们在回国后能够有稳定的居住环境。
2.子女教育资源:为海归人员的子女提供教育资源,包括优先入学、奖学金和国际教育资源等。
3.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海归人员可以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派遣临时出国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黑科外字[1986]18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1987.01.01【实施日期】198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黑科外字〔1986〕183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黑政发〔1985〕94号文件,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省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省直和各地、市、县及中央在我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执行的下列项目均由省科委管理:(一)出国进行科技考察、讲学和合作研究;(二)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技专业会议或参观科技博览会、科技展览会;(三)通过政府部门或民间渠道出国研修进修和留学;(四)出国商谈和签定省级政府间或部门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五)出国举办科技展览会、技术座谈会或技术培训班;(六)由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专款安排的出国留学、进修及邀请国外专家来省工作;(七)省组团专程看望、慰问在国外的科技工作者、进修人员和留学生;(八)加入国际科技学术组织;(九)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省进行上述有关的各项活动。
(一)下列事项由省科委报省政府初审,送国家科委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1、副省长以上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率领或参加的科技代表团、组出国;2、邀请国外副部长以上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率领或参加的科技代表团、组来省;3、出席政府性国际科技组织大会或非政府性国际科技组织倡议召开的,讨论重大问题和制定国际公约的科技会议;4、在我省举办外籍人员数目在五百人以上的国际科技学术会议或专业会议,或外籍人员数目在五百人以内,但会议涉及重大政治问题或有一定特殊意义的;5、以国家委员会或全国委员会的名义参加政府间或重要的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6、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的签订;7、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科技展览会。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分类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五章分类支持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推动功能发挥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政策实施效能,加快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国家高层次人才等与各市(地)政府、国家级高新区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
国家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长江学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
第三条按照“产业导向、分类管理、聚焦绩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功能分类第四条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成果转化型和产业创新型,新型研发机构需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聚焦助力黑龙江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相关工作。
(一)成果转化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主要开展科技成果熟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推动技术产业化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二)产业创新型:以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围绕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产业技术需求,主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8•【字号】黑政办发[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5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外办、发改委、经委、公安厅、商务厅、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制订的《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8月18日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办、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2004年8月10日)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是我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战略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留学工作方针,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吸引了一批留学人员回国回省服务,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央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新形势下,我省对人才特别是海外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
为更好地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省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建立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责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为留学人员回国、回省工作服务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全省留学人员回省服务情况;就留学人员回省工作和为省服务的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回省和为省服务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外办、发改委、经委、公安厅、商务厅、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11个部门组成。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黑人社函[2011]218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218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大专院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人发[2004]161号)及《关于2011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函》(人社专技司函[2011]11号)有关规定要求,今年继续开展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工作。
现将经费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及项目类别、数量资助项目分国家级资助和省级资助。
资助项目类别分为重点、优秀、启动三类。
其中,重点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等项目;优秀项目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启动项目主要资助新近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
各地区、各部门申报项目数量如下:省教育厅20个,卫生厅8个,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省科学院、省农科院各5个,其余各地市和部门各1个。
申报人限报国家级或省级1项,请勿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条件1、申报项目属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且与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具有良好的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申报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所需资金,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资助外,已经由项目利用(合作)单位或地方政府、部门足额安排到位。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交易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交易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交易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科技、财政部门:现将《黑龙江省技术交易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9日黑龙江省技术交易补助、奖励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7〕16号)文件精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活跃技术交易,促进我省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重点技术交易合同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
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支持条件支持的技术交易买方或卖方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或研究开发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技术交易合同须在省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交易买卖双方不得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
(三)购买的专利成果,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
三、支持方式技术交易支持资金采取后补助、奖励方式。
(一)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不含20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二)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转让(出售)的我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的奖励。
黑龙江省教育厅海外学人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海外学人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大海外学人在我省教育事业、科学研究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吸引和支持他们到我省高校工作或合作开展科学研究,追踪和吸纳国际基础理论研究前沿成果及高新技术,扩大高校获取知识,获取信息和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我省高校的科技实力,为我省的科教兴省战略实施和老工业基地振兴做出贡献,省教育厅决定设立黑龙江省教育厅海外学人科研资助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海外学人指曾经在国外留学的我国公民和目前在国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华人。
第三条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启动项目两类,其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项目采取评审的方法确定。
评审工作本着"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助对象、方式第五条资助对象为:1、到我省省属高校任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海外学人。
2、与海外学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的我省省属高校教师。
第六条资助的方式以项目的形式进行。
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可以是海外学人,也可以是我省省属高校的教师。
第三章申请条件、立项原则和其它要求第七条到我省省属高校任职的海外学人,须来校一年(以申请日算起)以内申请项目或已与高校签订来高校任职协议并在6个月内回来的海外学人申请项目,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主持或参加过研究项目,且在学术上取得国际同行承认的创造性成就或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3、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4、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含)以下;5、出国留学及工作时间在二年以上;第八条合作申请项目中的我省省属高校教师和海外学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我省省属高校教师的条件应具备第七条中第1、2、3项要求且年龄原则上在45岁(含)以下。
2、海外学人的条件应具备第七条中第1、2、3、4项要求,并且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时间在四年以上。
第九条拟开展的研究属国际前沿,有创新性构思且为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高校学科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有利于高层次急需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追踪和吸纳国外高新技术;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精神,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绩效,现就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整合科研项目报表和材料优化科研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
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整合精简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完善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功能,通过网上办理,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二、精简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约定,依托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重点对年度目标完成及经费使用等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每年随机抽取5%的在研项目,在相对集中时间内开展经费监督、绩效评估等各类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三、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备案。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工作,加快推进我省科技绩效评估评价体系建设,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提高科技活动实施效果和财政支出绩效,省科技厅依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8〕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法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结果应用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价工作,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进一步优化我省科技管理决策,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支出绩效,加强科技监督问责,依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8〕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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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回国政策】黑龙江科技厅每年为海归提供科研项
目经费两百万
随着近年黑龙江省经济蓬勃发展,不论是在“海洽会”,还是由黑龙江省委统战部和欧美同学会联合开展的海外学人龙江故乡行活动中,参会的海外学人早已突破了乡情的界限,他们不仅有在黑龙江出生、学习、工作或生活过的,还有慕名来黑龙江寻求创业沃土的。
如何让进了门的海外英才留下来?黑龙江省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各地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的优惠政策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全省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共出台涉及海外学人的政策措施近300条,从为留学人员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到优厚的生活待遇,都规定了优惠办法。
去年参加活动的鸡西人杜笑岩博士用“感谢、感动、感慨”这三个词来形容他的感受。
留学比利时的海伟力博士说,通过参加“海洽会”,感觉黑龙江创业环境很好,希望今后能够把更多的项目拿到黑龙江来发展。
对归国留学人员的创业、科研工作,有关部门还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
黑龙江省科技厅每年为归国留学人员提供科研项目经费200万元。
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牵头实施的“龙江学者计划”,主要从海外学子中招聘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在黑龙江省属高校和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工作。
四年来共有52人被聘为“龙江学者”,特聘教授在三年聘期内黑龙江省财政将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奖金;同时高等学校为特聘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
这些举
措都有力地吸引了海外学人回国创业工作,将国际先进的理念、科技成果引入黑龙江省。
海外学人也为龙江经济发展出谋划策,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来自美国的刘鸿翊提出了加强对黑龙江省煤矿井下安全监管以及一些技术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来自澳大利亚的金艺也就黑龙江经济发展更有效地利用海外力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黑龙江欧美同学会秘书长唐玉璟感触道:“与海外学人的交往不应只注重一时一事,而应建立更为长久的联系和关系,建立更深厚的友情,以便今后更顺利的开展工作。
”
文档来源:专业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机构海归求职网AceCare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