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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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
法》的通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黑科发[2016]4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科发〔2016〕43号)
省科技厅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科技厅取消和调整部分权力事项的批复》(黑政函〔2016〕88号)要求,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由权力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事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修订了《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28日
附件:
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基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紧紧围绕十大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与企业对接技术需求,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成为我省科
技成果的转化基地。
(五)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强化创新、科学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备案、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