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产假待遇和生育保险中产假待遇区别.doc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7001bca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70.png)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7acf66d8762caaedc33d415.png)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产假多少天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1、产前假工资规定孕期工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https://img.taocdn.com/s3/m/feed3e76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3d.png)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
海)
标题: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
一、产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的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
2. 待遇:产假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产前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工作许可或者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请产前假两个月。
2. 待遇:产前假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三、哺乳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有两次每次半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
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两次,也可以分开使用,但累计不超过八小时。
2. 待遇:在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四、保胎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的,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保胎假。
2. 待遇:保胎假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总结:上海对于女职工的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和保胎假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待遇。
这些假期旨在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平衡。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些假期和相关的待遇。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https://img.taocdn.com/s3/m/d9d21941aaea998fcc220e74.png)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人类的发展必然是离不开相应的繁衍的,人类的繁衍就是通过相应的生育来进行的,这个生育在现代社会就是有着相应的生育津贴以及产假工资的。
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发放机构、享受条件等方面,具体如下:1、两者概念不同。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由国家给予的生活费用。
而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发放给休产假职工的工资。
2、两者发放主体不同。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再有用人单位支付给生育职员。
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员。
3、两项享受条件不同。
享受生育津贴前提条件就是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且部分城市规定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一定年限,例如一年。
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没有达到缴费年限,仍需发放产假工资。
4、两者范围不同。
在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的地区,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时候,由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能同时领取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吗?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但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包含产假基本工资。
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所以生育职员不能同时领取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三、我国对于生育期的产假有何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吗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吗](https://img.taocdn.com/s3/m/e1679996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bb.png)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一般只能拥有一种,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1.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区别【1】概念不同:生育津贴是相关津贴;产假工资由雇主支付具体标准取决于雇主的要求。
【2】支付不同:生育津贴首先由社保办公室授予用人单位,然后由单位支付给该人;产假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该人。
【3】条件不同:生育津贴只有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才能获得,并且必须满足相应的保险条件;如果雇主不参加并且不参加则休产假的工资,不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必须按时发放产假工资。
2.怎样正确领取生育津贴首先,想要领取生育津贴要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
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一定时间以上(各地规定的时间不同,一般情况下是10个月)。
生育津贴是先由社保局发放到单位账户上,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账户上的。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企业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可一次性补足。
重点:生育津贴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全文.doc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全文.doc](https://img.taocdn.com/s3/m/43c7925b844769eae009ed69.png)
2019年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现就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
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01e2bcddd36a32d7275818b.png)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NO.1【背景】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女职工期盼已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的极大关怀,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总女工部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特别规定》的出台背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这些变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提出了新挑战。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
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由1988年的5036万发展到今天的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
三是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202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怎么计算
![202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怎么计算](https://img.taocdn.com/s3/m/3e2ae0b3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91.png)
202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怎么计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针对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提供的一种福利。
具体计算方法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规定的不同而异。
下面将就中国大陆地区的情况进行详细解释。
1.产假工资计算方法:产假工资是指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按照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方法如下:(1)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2)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因素调整工资;(3)没有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在以上情况下,现行法律规定,女性员工在生育休假期满28天后享受的,享受连续6个月的产假。
据此,产假工资为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的平均月工资。
2.2024年生育津贴计算方法:中国大陆地区的生育津贴可以视为对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的补贴,是由政府负担的一部分福利。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生育津贴基数:根据女性员工上一年度年度工资总额中个人所得税的月平均应纳税工资计算。
如果没有个人所得税,可以按月平均工资计算。
(2)生育津贴计算公式: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基数×生育津贴比例。
具体生育津贴比例根据各地区政府的规定而定。
总结: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因地区政府的不同规定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产假工资是根据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的平均月工资计算,而生育津贴则是根据女性员工上一年度年度工资总额中个人所得税的月平均应纳税工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为一般计算方法,具体计算还应根据公司规定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
同时,部分公司可能会给予更多或者额外的福利补贴,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具体情况请参考劳动合同和公司规定。
最后,建议女性员工在享受这些福利的同时,还应注意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政策规定,以充分享受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吗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吗](https://img.taocdn.com/s3/m/41bad982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ad.png)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二选一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是二选一的关系,而是可以同时享受。
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而产假工资则是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所享受的工资待遇,是按照女职工本人上月发放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是简单的二选一,而是两者互不干扰,可以同时领取。
如果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所在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女职工就无法享受生育津贴,但仍可以享受产假工资。
另外,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发放主体也不同。
生育津贴是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个人的,而产假工资则是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个人的。
因此,女职工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
总之,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但需要注意两者的区别和申请条件。
同时,女职工也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咨询申请相关待遇。
事业单位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事业单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与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即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工资。
同时,事业单位还会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相应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的产假工资通常是由单位直接发放给个人的,而不是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
因此,女职工需要向单位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咨询具体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另外,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保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具体标准和申请方式需要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总之,事业单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同时还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需要及时向单位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咨询相关待遇的申请和发放方式。
产假发工资就不发生育津贴吗?不是。
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两者的计算方式和发放主体不同。
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91d8b198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fe.png)
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有哪些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有哪些在劳动法中对产妇有相应的规定,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资料,欢迎阅读。
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产假女雇员享受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1、怀孕三个月后,女雇员有权享受每月半天带薪的孕妇检查假;2、怀孕六个月后,不应安排上夜班,必要时,工作岗位应做临时调整;3、包括分娩前的15天假在内,女雇员可享受共90天产假,并享受全薪工资;4、其婴儿不超过一岁的女雇员,每天可享受1小时带工资的哺乳假;5、产假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
怀孕女雇员应当与其直接主管讨论与怀孕有关的日程安排和计划,以便提前做出适当安排。
九、计划生育假妊娠不足4个月做人工流产的女雇员可享受15至30天流产假;妊娠超过4个月做人工流产的女雇员可享受42天的流产假。
女员工在流产假期间,可享受工资。
为计划生育目的而采取有关医疗措施的雇员可享受1至14天计划生育假,有关员工在计划生育假期间可享受工资,在生育后三年内做人工流产,可视为病假处理。
计划生育假必需在采取计生措施后一次性连续休完。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5b4b4994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87.png)
⼥职⼯的产假⼯资与⽣育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育津贴和产假⼯资职⼯在按规定领取⽣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资;超过⽣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
职⼯如果没有达到领取⽣育津贴条件的,仍由企业发放产假⼯资。
⼥职⼯按国务院《⼥职⼯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育津贴。
⽣育津贴标准以⽤⼈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基数(即⽤⼈单位⽣育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值)计算: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育津贴;多胞胎⽣育的,每多⽣1个婴⼉,增加半个⽉的⽣育津贴;怀孕4个⽉以上(含4个⽉)、7个⽉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个半⽉⽣育津贴;怀孕不⾜4个⽉流产或患⼦宫外孕的,享受半个⽉⽣育津贴。
1234⼥职⼯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育⼿术时,⽤⼈单位为其累计缴纳⽣育保险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育保险待遇。
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单位按规定参加⽣育保险,并按时⾜额缴纳⽣育保险费;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技术服务机构⽣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育⼿术的;符合计划⽣育规定。
⽣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不缴纳。
⽤⼈单位以本单位职⼯上年度⽉平均⼯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例按⽉缴纳⽣育保险费。
通俗地说,所有涉及的单位,即使没有⼥职⼯,均应缴纳⽣育保险费。
申领⽣育保险待遇时间从⽣产或⼿术之⽇起计算,时效为6个⽉。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受理申请之⽇起20⽇内,对参保职⼯享受的⽣育保险待遇进⾏审核,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告知当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及解读解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及解读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273500f4431b90d6c85c78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 2012年 4月 18日国务院第 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 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规定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73395c9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1e.png)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规定对于女性职工来说,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不可缺少的员工福利,在工作时缴纳生育保险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爱汇店铺给大家整理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规定,供大家阅读!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规定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也有地区发放至单位)。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产假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算法产假期间工资: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60% / 30 * 产假天数 = 5979.6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 = 3500 / 30 * 产假天数 = 10500 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3 / 30 * 产假天数 = 29898 备注:1)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 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推荐]生育津贴与生育保险、产假工资的区别是什么.docx
![[推荐]生育津贴与生育保险、产假工资的区别是什么.docx](https://img.taocdn.com/s3/m/8fd3a31125c52cc58ad6be23.png)
一、生育津贴与生育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
也就是说,生育女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假期工资是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
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疑点解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疑点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6e28e81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20.png)
C ase案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疑点解读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公布并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同时废止。
这是对《规定》的废止而不是修改,原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名称中是没有“特别”两字的。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可见“特别”两字加上去,法律地位就提高了。
对于如何执行《特别规定》,读者也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疑点之一:“过渡期”女职工产假究竟休90天还是98天?《特别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将产假从90天延长至98天,实现了产假与国际相关公约的接轨。
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是新法的追溯期问题,即能否确定适用新规定,是以生产日期为界限,还是以产假届满日期为界限?比如说到3月初生产,到6月初刚刚休满90天产假的女职工,她的产假能否再延长8天?这有待于各地有关部门明确执行口径。
从理论上讲,应当以生产日期为界限,因为无论产假中的产前休息还是产后休息,都是围绕生产这一天安排的。
但是“从宽处理”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而且历史上是有先例的。
1990年11月1日《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施行时,关于增加工资时对待假期的实施时间问题,当时的上海市劳动局规定:“凡1990年11月1日仍在产假、产前假或哺乳假(需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的)的女职工,在增加工资时,其两个半月产前假、产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均作出勤对待。
10月31日以前(含当天)上述假期已届满的女职工,仍按企业规定执行。
”其实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多加8天产假实际负担的增加不是很大。
2021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1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c08d20a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fe.png)
2021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大家参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
![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cd60eb3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ec.png)
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产假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妊娠或取得收养资格后,在劳动合同期内享受的法定休假。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产假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促进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推动国家人口与社会发展的平衡。
在中国,国家对产假的规定是非常重视的,下面将详细说明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假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女职工即将或已经生育妊娠的,享受产假。
具体规定如下:1. 产假的时间:女职工生育妊娠,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前15天是普通产假,后83天是延长产假。
如果出现难产、多胞胎等特殊情况,产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2. 延长产假:女职工在享受完普通产假后,可以继续享受延长产假。
延长产假的时间为最多150天,具体时间由女职工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延长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即使发生员工流动,也不得变更工资、工作岗位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 休假工资待遇: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尚未完成的合同劳动年限和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休假工资。
休假工资的支付一般包括两种标准:一种是女职工在享受普通产假期间的标准,一种是在享受延长产假期间的标准。
4. 产前检查休假: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胎儿的安全,女职工怀孕期间需要进行产前检查。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每次产前检查不超过15天的,可以按照病假或者事假的标准享受假期,不扣除休假工资。
5. 禁止解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女职工享有稳定的工作岗位。
6. 订立社会保险: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
总之,国家对产假的规定旨在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她们能够安心养育子女,同时也为了促进出生率的提高,在人口出生与社会发展间寻求平衡。
这些规定为女性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使她们能够更好地照顾自己和家庭的需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https://img.taocdn.com/s3/m/4b67ec071711cc7931b716f5.png)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20XX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以下是该条例全文及解读。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产假待遇和生
育保险中产假待遇区别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产假待遇和生育保险中产假待遇区别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产假待遇和生育保险中产假待遇不同在哪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产假没有限定条件,“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只要属于以上情况就可休产假(含人工流产)。
而《重庆市生育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
天数。
”
以上两个规定中,前一个没有限定是否要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而后一个限定了,那么作为基层单位如何执行政策?可否理解为符合政策(有生育证明或准生证)的就可以享受产假并由生育保险发放生育津贴,没有符合政策的依然可以享受产假,并享受工作待遇?
市人力社保局答: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时,《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是必须提供的。
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