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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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节约、有效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引导和调节资金投向,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适用本办法中有关项目立项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宝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五条、宝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中的管理程序包括审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四个工作环节。

第七条、申请项目立项必须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其他事项。

项目建议书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由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符合立项条件的,区计划主管部门依次报区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按照中央、省、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4、区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工程估算,然后报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总投资在三千万元及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区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区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费用。

第十条、申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3、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批文复印件;

4、环保批文复印件;

5、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6、区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报区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报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次年政府可用于投资的预安排资金计划依次报区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2、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3、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4、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5、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十三条、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区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毕,依次报区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依次报原批准渠道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区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调整草案,依次报原批准渠道审查批准。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总投资。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投资项目计划的调整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区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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