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合伙企业法-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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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文档资料

A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文档资料
(2)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 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 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 予以清偿。
1.2019年3月18日,甲出资8万元设立了A个人独
资企业,同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由于经管不 善,A企业一直亏损。2019年8月12日,因不能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C.投资人的家庭共有房屋 D.投资人的劳务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自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负责企业的事物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 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人或 者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 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思考3-1】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什么 区别?
【解析】 雇员7人以下为个体户,8人以上为个 人独资企业,并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办理工商登 记手续。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 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 人独资企业。如公务人员、警察、商业银 行工作人员等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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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
对于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 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个别合伙 人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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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 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 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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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伙的形式
1.非合伙人接受原合伙人的出资,成为新的
合伙人。
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出资的情况下,非合伙
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合伙企业的新 的合伙人。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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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合伙企业的特征、设立的条 件、权利和义务、财产与事务的执行、解散、 清算与破产以及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的范 围、权利和义务、入伙和退伙;有限合伙企 业的具体规定
本章重点为合伙企业的特征、财产与事务执 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入伙和退伙、有 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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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分析PPT-文档资料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分析PPT-文档资料

案例分析3
• 2019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 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 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19年6月,甲 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 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 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 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 2019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 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 2009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
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Βιβλιοθήκη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 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 否正确?
•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19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 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 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 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 三人认为李某想赖账,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 李某供应的活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 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 导致死亡。
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 但对某渔场甲乙丙三人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 找三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 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 子无奈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 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万元的贷款等。
案例分析5
• 2019年9月,A 、B 、C 、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 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 企业,已知该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 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 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 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 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 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 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 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 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 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 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形式,也可以以劳务等非财产形式。

第四条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六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协议;(二)出资额明确;(三)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二)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四)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和风险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

第十条合伙企业应当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包括“合伙企业”字样,不得与已有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代表会议作出。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由合伙人共同负责,也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四章节合伙企业法

四章节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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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 的关系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 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 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 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 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 额的结算。
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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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义务
1.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应依
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 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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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 合伙的概念、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 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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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伙的概念、特征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合伙协
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实物而依法成立 的盈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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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狭义的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制定的,调 整合伙企业关系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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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法特征
1.公法和私法结合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3.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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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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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合伙人,无须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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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 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同他 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劳务。 (2)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在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设立登记的程序
部管理均需要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来约定。 4、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5、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 ▪ 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法
(一)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二)1997年2月23日八届常 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1日实施。 (三)2006年8月27日十届常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 (4)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6)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8)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 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 业保险。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 特点: •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连带责任 • (2)无限责任 •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 1、设立条件 •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 两人以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自然人
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 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外部关系) •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 • (1)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全体、
部分、特别授权,合伙人的代表行为对全体 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 (2)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 联合。 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 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 伙企业。 2、分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行合伙事务)。 但并非所有合伙事务均可委托部分合伙人决定,以
下情况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 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04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04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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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 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必须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 伙人可以相互转变。
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得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 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以将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也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
第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但 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之前合 伙人(除退伙者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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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财产管理
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 用,任何合伙人都不能背离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 的共同利益,擅自处理或者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
2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 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在一定程度 上是分离的,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 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可以根据协议或全体合 伙人商定进行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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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人依法转让财产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仅在内部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则不必经过其他合伙人的 一致同意,而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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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一般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 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人就是一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的经济 组织。他们都负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管理,保护合伙人的权益,促进合伙经营的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章合伙人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然人为主,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共享利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额外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并可以约定在合伙期间以及合伙终止后对利益的分配方式。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忠实、互助、合作地进行经营活动,共同完成合伙协议规定的目标。

第八条合伙人享有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权利,并承担因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九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制定合伙协议,明确各项权益、义务和责任事项。

第十条合伙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合伙人名册及其出资额;(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期限;(四)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义务的约定;(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七)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八)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合伙人签署。

合伙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伙协议的变更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二)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额。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结登记,并颁发合伙企业法定登记证书。

合伙企业法2019

合伙企业法2019
特点:依合伙协议设立;共同出资、共享 收益;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共 担风险);商事主体。
基本形态(第2条)
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2条)
例:甲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欠乙(第三人)个人债务10万 元,乙在交易中又欠该合伙企业债务10万元。乙是否可以要求 以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A.甲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乙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 务。
B.如果甲可从合伙企业分得10万元以上的财产,则乙可以抵销 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E. 若全体合伙人委托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因为 执行合伙事务失误造成合伙企业损失,则应当由甲、乙二人共 同承担对外责任。
2、表决原则
(1)依合伙协议的约定; (2)若合伙协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伙人一人一
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简 单多数”。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的事项:(第31条)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特点
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事 务的管理。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但不负责合伙事务的管理。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进行 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 样的责任。
但允许合伙协议另行约定。
合伙人,禁止合伙协议另行
约定。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的执行。(第29条) (2)委托执行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约责任等事项没有;解散与清算等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 6、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 • 7、登记机关的处理超过了期限,且通知人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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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héhuǒ)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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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分配
构成与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1)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企业投入的 货币、实物等财产;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2019年9月15日12时56分第三章合伙企业法27五入伙与退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9月15日12时56分第三章合伙企业法28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精品资料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pǔtōng)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u 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设立所规定的实质
要件,是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法
合伙企业有两种:
普通(pǔtōng) 合伙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专业服务机构)
有限合伙
“风险投资”
新法第2条: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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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 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份额的转让

与公司制度 比较!!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 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 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财产


与公司制度比 较!!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比较: 1、[民法通则]第32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 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2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 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别 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 有。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人的出资制度

与公司制度 比较!!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 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法
002022
合伙的分类

合同型的合伙 企业型的合伙
有关合伙的主要法律渊源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 199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2019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 细则》; 2019年2月23日,《合伙企业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8月1 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7日,《合伙企业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 起施行。
合伙事务执行
事务执行方式

一、原则: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6.1] 二、方式:

不执行合伙 事 务的合伙人 的 权利? 执行合伙事 务 的合伙人的 义 务?



1、合伙人均执行合伙事务 2、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 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 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企业立法的目标及其演变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 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 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 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 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 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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