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建筑安装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和常见问题防治资料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陈雄武
主要内容
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 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 初装饰标准和分户验收 安装工程材料抽样复检和系统性能检测 《机制排烟气道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J50/T-212-2015) 近期常见质量问题
项目经理记分管理
《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 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 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首次负责的建筑 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 日起计算。记分周期到期,累计未达到12 分者,记分自动清零。
项目经理记分管理
项目经理记分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理本人或其负责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 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九)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原因发生质量投诉、举报、群 体性事件、媒体报道的质量问题不及时配合处理的。
项目经理记分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应在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 中同步联动记录。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 过6分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 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 市城乡建委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 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 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质量安全教 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 经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就项目经理变更向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在30天内完成相应项目经理变更手续。如 逾期未完成变更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暂停该工程项目施工。 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期间,原项目经理应继续履行现场管 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模板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包含主持整个施工过程、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组织施工人员等工作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是以记分的形式对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显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激励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透亮、惩罚与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记分项目及标准第五条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项目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事故:每次安全事故扣分5分;2.质量事故:每次质量事故扣分3分;3.环境违法行为:每次环境违法行为扣分2分;4.法规违法行为:每次法规违法行为扣分2分;5.项目管理不合格:每次项目管理不合格扣分1分。
第六条安全事故记分标准如下:1.细小伤1人:扣分2分;2.一般伤3人:扣分3分;3.重伤5人:扣分4分;4.死亡事故:扣分5分。
第七条质量事故记分标准如下:1.细小缺陷1项:扣分1分;2.一般缺陷2项:扣分2分;3.重点缺陷3项:扣分3分;4.具有质量安全风险的缺陷5项:扣分4分。
第八条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如下:1.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废水整治:扣分1分;2.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废气整治:扣分1分;3.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噪音整治:扣分1分;4.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扬尘整治:扣分1分。
第九条法规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如下:1.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扣分1分;2.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管理:扣分1分。
第十条项目管理不合格记分标准如下:1.未依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扣分1分;2.未依照合同商定进行施工:扣分1分;3.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验、验收:扣分1分。
第三章记分管理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管理,以及质量安全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行政惩罚。
第二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第三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1.对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搭配的;2.未依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或者规程规定执行的;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4.未依照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的;5.向他人出示虚假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证件的;6.其他危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1.违反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或者规程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3.未依照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的,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4.向他人出示虚假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证件的,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5.其他危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行为,由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认定。
第五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程序1.发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若调查取证结果确认违法违规行为属实,需要征询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单位看法;3.经建设项目或者施工单位确认后,报请负责人审批;4.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惩罚。
第三章行政惩罚第六条行政惩罚的种类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惩罚措施: 1. 警告; 2. 罚款; 3. 取消任职资格。
第七条警告的程序和依据1.对于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较轻且对施工质量安全不会造成重点影响的,可以予以警告惩罚;2.警告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并呈请负责人审批,下达警告决议。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概述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工作行为,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本文档详细描述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记分标准,以及记分管理的程序和效果评估。
一、违法违规行为分类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特点,将违法违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质量违法违规行为1.1 未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导致质量缺陷;1.2 未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和整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 1.3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不合格材料; 1.4 故意篡改质量记录和报告。
2. 安全违法违规行为2.1 未制定或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2 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 2.3 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 2.4 违反工地交通安全规定; 2.5 未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导致安全风险。
3. 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类型3.1 违反施工项目管理法规; 3.2 故意逃避监管,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3.3 违反承诺,私自修改合同条款;3.4 携带和使用非法工具和设备; 3.5 违法劳动用工行为。
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为便于管理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估和惩罚,制定以下记分标准:1. 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质量缺陷轻微,造成一般影响,记1分;•质量缺陷较大,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质量事故,记2分;•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不合格材料,记3分;•故意篡改质量记录和报告,记4分。
2. 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未制定或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记2分;•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或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记2分;•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记1分;•违反工地交通安全规定,记1分;•未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导致安全风险,记3分。
3.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违反施工项目管理法规,记2分;•故意逃避监管,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记3分;•违反承诺,私自修改合同条款,记2分;•携带和使用非法工具和设备,记2分;•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记3分。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规定背景在建筑施工项目中,建设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通常会聘请项目经理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经理负责管理项目时间、成本、质量、安全等方面,是工程的核心管理人员之一。
然而,在实际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项目经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给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规定内容第一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下列行为情况进行严格记分管理:1.建筑质量问题行为:例如工程质量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监理、设计问题,每次扣除20分;2.安全问题行为:例如生产事故、施工安排不合理、用工违规等安全问题,每次扣除20分;3.管理问题行为:例如未按期完成项目、未落实工程安全和质量等管理要求、无法履行职责、虚报冒领等管理问题,每次扣除10分;4.信用问题行为:例如不讲诚信、解除合同后不退还保证金、工程拖欠、欠薪等信用问题,每次扣除10分;5.过失问题行为:例如未经批准变更设计、施工程序、材料、设备等过失问题,每次扣除5分。
第二部分:记分管理措施实施记分管理措施,每季度对项目经理进行查分,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记分累计满70分及以上,将立即暂停该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并上报职业资格认定管理机构;2.记分累计满60分及以上,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通报;3.记分累计满30分及以上,建设单位将暂停资金拨付,项目经理需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资金暂不拨付;4.记分累计满20分及以上,建设单位将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名批评。
5.记分累计满10分及以上,建设单位将组织专家会商,对项目经理进行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以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6.记分累计不足10分,建设单位将给予激励,以提高项目经理的绩效。
第三部分: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在管理中均应以本规定为准;2.对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的记分管理机制进行处理;3.对于不服管理机制决策的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将协调职业资格认定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模板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模板一、引言为加强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提高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水平,订立本《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模板》。
二、目的和依据1. 目的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日常行为供应引导和规范,通过记分管理的方式,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督和奖惩,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 依据此规定模板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订立。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部建筑施工项目,涉及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工程监理等管理人员。
四、行为记分管理制度1. 行为记分类别及扣分标准a.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类别:类别扣分标准施工质量不达标每次扣3分工艺流程不符合要求每次扣2分未按规定完成验收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整改质量缺陷每次扣2分b.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类别:类别扣分标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每次扣3分安全教育培训不按要求落实每次扣5分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每次扣10分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每次扣2分2. 记分管理制度a.行为记分标准说明:–扣分规定:以上标准表示每次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同一行为重复显现仍依照扣分标准计算,并计入个人积分。
–公司将每季度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依据扣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记录相应的行为记分。
b.行为记分管理:–积分掌控范围:每个季度积分低于60分的项目经理将被视为不符合公司要求,将得到相应的警告和惩罚。
–考核周期:每个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行为记分从每个季度初开始统计。
–行为记分标准说明:扣分标准会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和经济效益进行调整,实在标准由公司核定。
c.监督与奖惩:–项目经理积分紧要参考因素。
–积分超出90分的项目经理将得到称赞和嘉奖。
–积分低于60分的项目经理将接受公司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积分低于40分的项目经理可能会被解除职务。
–积分低于20分的项目经理将会面对更大的惩罚,甚至可能会被公司开除。
五、考核标准1. 考核内容a.质量考核内容:–施工质量达标情况–工艺流程符合要求–验收合格情况–质量缺陷整改情况b.安全考核内容:–安全防护是否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事故报告准确及时–安全隐患整改情况2. 考核流程a.考核时间:每个季度结束后进行考核。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背景介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是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协调各方资源、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职位。
然而,一些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工作中存在着不合规、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制定监管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规定一、记分制度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不合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作为记分管理的依据。
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建筑法》《建筑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列出相应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的记分;其中,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记分较多。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每发生一次违法违规行为,将直接计入其个人记分,所得分数累计。
3.行为累计达到一定分数,将限制其从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等相关岗位职业行为,暂停其资格证书的颁发、续期、考核等。
4.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其职业行为限制期满后重新被核准执业,其个人记分将被自动清零。
二、具体操作流程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工程实施中存在不合规、违法违规行为时,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应立即记录并出具相关处理文书;2.监管部门将处理结果以及已列明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记分通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告知其获得的记分情况和职业限制措施;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和职业限制措施可以进行申诉,申诉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记分年度与评估标准1.记分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记分标准根据不同省、级别的监管部门制定而不同,主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需求,分别设定了记分标准。
四、其他规定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属于不合规行为而非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较低。
2.上述规定中的记分仅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个人的记分情况,不代表其所属企业的记分情况。
结语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作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角色,其质量安全责任重大。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举报机制
鼓励公众对建筑施工项目 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对 举报人给予奖励。
保密措施
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确保举报人权益得到保障 。
记分结果公示与异议处理
记分结果公示
将项目经理的记分情况在 相关平台进行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
异议处理
项目经理对记分结果有异 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 时受理并处理。
适用对象
本规定所指的项目经理,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 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Part
02
记分管理制度
记分标准与分值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设定相应的记分标准,如轻微、一般、严重等级别,并对应不同 的分值。
分值设定
记分结果运用
警示作用
通过记分管理,对项目经理的违 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起 到警示作用,提醒其注意质量安
全。
奖惩措施
根据记分结果,对项目经理采取相 应的奖惩措施,如扣分、通报批评 、取消评优资格、限制承接新项信用评 价体系,作为其执业信用记录的一 部分,影响其个人声誉和职业发展 。
根据记分标准,对每种违法违规行为设定具体的分值,分值越高代表违法违规行为越严重。
记分周期与累计方法
记分周期
设定一定的记分周期,如一个自然年 或一个项目周期,周期内对项目经理 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
累计方法
在记分周期内,对项目经理的违法违 规行为进行累计记分,达到或超过一 定分值的,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规范项目经理行为
02
明确项目经理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职责和行为规范,减少违法违
项目经理扣分制度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九)签署虚假文件的;(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行政处罚如下: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保障建筑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建筑施工项目的经理及相关从业人员,旨在建立一个健全的记分管理制度,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良性竞争,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记分管理制度第一节记分管理原则1.本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管理,依照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的影响大小进行加分和扣分。
2.记分周期为一年,每年度重置全部积分。
3.积分实现肯定数值的,将依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第二节记分标准1.违反施工质量管理规定,导致施工质量问题,每次扣除1分。
2.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每次扣除5分。
3.易燃和易爆施工料子使用欠妥,造成火灾事故,每次扣除10分。
4.超出规定时限未清理施工垃圾和污水,导致环境污染,每次扣除2分。
5.违反工人工作时间、休息布置规定,每次扣除1分。
6.违反施工规划许可证要求,每次扣除2分。
7.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如过度劳动、不支出工资等,每次扣除3分。
8.违反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造成严重环境破坏,每次扣除5分。
9.违反施工料子采购管理规定,导致料子质量问题,每次扣除2分。
10.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安全隐患,每次扣除3分。
第三节积分处理和惩罚1.积分实现30分及以上的,将被暂时停止承当新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职务2年。
2.积分实现50分及以上的,将被停止承当新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职务,禁止申请该职务3年。
3.积分实现80分及以上的,将被列入建设部门黑名单,禁止申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或相关职务5年,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责。
4.在记分周期内,无任何积分的,将获得表扬和嘉奖。
第三章相关责任与权益第一节企业责任与义务1.企业应订立明确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的通知站内各科室,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为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使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站制定《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同时,我站于2007年下发的《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渝建安发[2007]2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作废。
二OO九年二月十日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使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作为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实施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是指对在我市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参建单位的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违法行为以及在市建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或外省市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城乡建委是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记分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管理系统和运行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项目经理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发布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管理结果,对全市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总站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记分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工作。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管理系统和运行平台的开发、维护等工作,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经理行为记分,是指记分实施单位依据本细则和记分标准,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担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时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记分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项目经理行为记分。
第五条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首次负责的建筑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记分周期到期,累计未达到12分者,记分自动清零。
第二章记分项目及标准第六条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第七条项目经理本人或其负责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纪辉等24名项目经理进行处理的通报(第十五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纪辉等24名项目经理进行处理的通报(第十五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渝建质安〔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纪辉等24名项目经理进行处理的通报(第十五批)渝建质安〔2023〕2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和《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15﹞35号),我委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记分管理。
截至2023年5月30日,纪辉等24名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2分(见附件)。
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附件2第九条和《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停止纪辉等24名项目经理在渝执业1年,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在30天内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并完善变更手续,项目经理停止执业期限从更换之日起算。
二、纪辉等24名项目经理接受我委组织的质量安全法制教育培训且停止执业期满后,方可恢复在渝执业。
三、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等24家建设单位,未切实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4家施工单位,未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项目经理履职管理不到位。
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相关单位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严查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169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项目经理扣分制度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九)签署虚假文件的;(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订立本《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
第三条记分管理原则本管理规定以记分管理为核心,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积分点数计算,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积分点数为负数表示违法违规行为,积分点数越高表示行为越严重。
第四条考核周期本管理规定的考核周期为每年度,从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五条积分设置1.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设置如下:–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重点质量事故:扣除50积分;–不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质量问题:扣除30积分;–未按要求组织进行料子试验及报告:扣除20积分;–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扣除50积分;–未及时整改质量问题:扣除10积分;–未定期完成质量整改任务:扣除20积分。
2.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设置如下:–未依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安全事故:扣除50积分;–未设置、维护作业区临时安全标识:扣除10积分;–未依照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扣除10积分;–未供应工人必备个人防护用品:扣除10积分;–临时供电、临时用电违规操作:扣除10积分;–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检查:扣除10积分;3.违规行为记分设置如下:–超出合同商定时间未开工:扣除30积分;–未履行质量保证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扣除50积分;–擅自转变施工工艺、料子,影响工程质量:扣除20积分;–合同内超出施工范围:扣除10积分;–违反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扣除10积分;–未经许可私自调配施工人员:扣除10积分。
第六条积分记录和累计1.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积分将由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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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城乡建委是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记分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管理系统和运行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项目经理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发布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管理结果,对全市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总站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记分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工作。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管理系统和运行平台的开发、维护等工作,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经理行为记分,是指记分实施单位依据本细则和记分标准,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本市行政区域担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时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记分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项目经理行为记分。
第五条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首次负责的建筑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记分周期到期,累计未达到12分者,记分自动清零。
第二章记分项目及标准第六条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第七条项目经理本人或其负责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围或未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第八条项目经理本人或其负责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九)签署虚假文件的;(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十三)使用国家和我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十四)未组织落实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十五)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六)因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
(严重质量问题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100万元的等级以下工程质量问题。
)第九条项目经理本人或其负责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九)在保修期因施工原因发生质量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的质量问题不及时配合处理的。
第十条项目经理本人或其负责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第三章记分实施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记分信息由记分实施单位以现场记分方式获取。
第十二条在监督检查和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中均可进行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并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第十三条发现项目经理有违规行为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在影响调查取证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协助、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记录表”(附表1),并在记分完成后交由项目经理当场签字,同时建设、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场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不认可记分结果的,应在记分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记分实施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项目经理拒绝在记分表上签字且不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或项目经理未到场的,由调查人员将实际情况记录在记分表上,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记分结果视为有效。
第四章审核和管理第十七条调查人员应在记分当日,将项目经理行为记分表上交审查,审查后将记分信息录入系统。
记分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个工作日,由记分实施单位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记分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八条区县(自治县)记分实施单位按程序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为记分信息完成审核后,应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总站(合称市级记分实施单位)。
市级记分实施单位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纳入记分管理系统公示。
市级记分实施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组织抽查复查,发现确有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记分实施单位按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理行为记分,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理行为记分,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记载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记分实施单位保存,记分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电子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介质管理规定保管。
第二十一条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每日定时对项目经理行为记分信息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周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结果应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和发布。
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容应保持一致。
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记分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异议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的异议由记分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原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对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当场提出异议的,记分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另行指派调查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在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公示期,被记分人可向记分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如实填写“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异议申请表”(附表2)。
记分实施单位应在收到异议当日将异议在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记分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的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异议作出“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异议调查处理意见”(附表3),并在处理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在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系统中予以记录。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向市城乡建委提出复核。
逾期未提出者,异议处理工作完结,项目经理行为记分自次日起生效。
收到异议人复核申请后,市城乡建委应在10个工作日组建复核小组并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项目经理行为记分自复核决定送达的次日起生效。
市城乡建委作出的复核决定为项目经理行为记分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生效的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应由项目经理或记分实施单位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更改的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完成更改,并做好见证记录。
第六章记分运用第三十条项目经理行为记分,应在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超过6分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市城乡建委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书,5年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及时就项目经理变更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在30天完成相应项目经理变更手续。
如逾期未完成变更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暂停该工程项目施工。
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期间,原项目经理应继续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项目经理行为记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的,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