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

合集下载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总结、策划方案、规章制度、演讲致辞、合同协议、条据书信、应急预案、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work summaries, planning pla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speeches, contract agreements, policy letters, emergency plan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2023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
托收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苏房金[2012]93号
【发布部门】810180229
【发布日期】2012.07.27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2012]93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信息化引领管理和服务创新升级,作为本中心2012年度“信息化推进年”的重点攻坚项目----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与承办银行系统直连应用的开发业已完成。

通过系统直连,优化了有关业务办理流程和结算方式,现将新拟订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加方便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同城票据交换管理相关规定及银行直连的具体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业务作如下规定: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机构)办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下称《托收协议》)签约手续。

管理机构目前委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等六家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下称收款银行)及各。

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

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

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一、背景公积金是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为职工在住房、医疗等方面提供保障。

作为一个高新科技产业园区,苏州园区的公积金制度自然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二、政策解读1. 缴存比例苏州园区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其中由企业缴存的比例不得少于5%,由个人缴存的比例不得少于7%。

2. 缴存基数苏州园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当地工资社平工资的3倍,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

3. 公积金贷款苏州园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当地工资社平工资的5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只需缴纳可支配收入的50%作为首付,剩余部分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来支付。

4. 提取规则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购房、租房、办理医疗、教育、大病等。

在提取过程中,职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实施情况据苏州园区人力社保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该区域的公积金缴存人数已经超过10万人。

其中,职工的缴存比例普遍稳定,缴存基数也在逐年提高。

在公积金贷款方面,苏州园区的使用率较高,贷款申请量不断增加。

但同时,苏州园区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在加强对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宣传和监管,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正运行。

四、问题分析随着苏州园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积金制度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公积金贷款被用于二次购房的情况。

虽然苏州园区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了只能用于首次购房,但实际上存在不少职工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这一限制,从而获取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或第三套房。

此外,苏州园区对公积金提取的资格审核也存在一定的漏洞。

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职工通过虚假证明等手段来提取公积金,导致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无法保障。

五、建议与展望为了更好的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苏州园区应该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管与管理,定期进行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宣传,在职工和缴存单位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账户资金作为贷款的抵押或担保,用于购买、修缮、翻建或偿还住房贷款的一种特殊贷款方式。

下面是关于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参考内容:一、贷款对象1. 本市职工。

2. 在本市参保职工。

3. 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

4. 低保或特困人员。

二、贷款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

2. 有本市购房意向。

3. 没有在贷款期间贷款记录。

4. 配偶未有在其他单位或城市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贷款用途1. 用于购买商品住房。

2. 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自建、翻建房屋。

3. 用于修缮房屋。

四、贷款额度1. 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最高可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80%。

2. 二手房贷款:最高可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50%。

3. 自建、翻建或修缮房屋贷款:最高可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70%。

五、贷款利率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政策,根据基准利率每季度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在0.5%-1.5%之间。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和抵押物性质等因素进行确定。

六、贷款期限1.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年龄退休年龄之后的5年。

七、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单利还本付息等。

还款方式可根据贷款人的需求进行选择,同时还款方式也与贷款期限有关。

八、贷款申请流程1. 缴存满3年可申请。

2. 准备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审核通过后,签署贷款合同。

4. 完成抵押手续。

5. 办理不动产权证。

6. 银行打款,贷款发放。

以上只是对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并不具体详尽。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可能会有调整和变化,具体申请时需要关注最新政策和要求。

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

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

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为您解析苏州园区的住房保障政策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住房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公积金作为一种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城市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围绕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展开介绍,为您解析苏州园区住房保障的具体政策和实施细则。

一、什么是公积金公积金是指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一种住房保障基金。

这种基金由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并可以用于职工购买、改建或租赁住房,以及还贷款等相关用途。

二、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概念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是指苏州园区内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的公积金。

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相对于其他类别的公积金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

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政策较为灵活,更加符合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

三、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政策优势1.缴存比例较低相比其他地区的公积金政策,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相对较低。

根据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比例占工资总额的4%,单位缴存比例占工资总额的8%,共计12%。

2.贷款利率较优惠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对购房者来说是一个较大的优势。

根据规定,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相对较低的利率可以帮助购房者减轻负担,提高购房的可负担性。

四、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申请条件1.具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和收入来源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要求申请者必须具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和收入来源。

企事业单位职工需要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雇佣合同等文件,证明其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2.年龄和户籍要求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对申请者的年龄和户籍有一定的要求。

年龄一般要在18周岁以上,户籍要求在苏州园区内。

3.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房产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房产是苏州园区乙类公积金的申请条件之一。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第一条行政处罚坚持有法可依、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案审小组集体审查、中心领导审批的制度。

案审小组由市中心主任、分管主任、纪检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涉及分中心、管理部所辖案件,该分中心、管理部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审理。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对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100个以下,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对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100个以上500个以下,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对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对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1000个以上,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处以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九条在第五、六、七、八条中,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均按同档次中间额度处罚。

第十条在第五、六、七、八条中,对单位在缴存行政执法中拒不配合或者第二次及以上违法被查处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执法机构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已经办理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四)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在苏州工业园区从事就业或居住的人们所制定的一项管理政策。

该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促进工业园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首先,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计算方法。

根据个人的月收入,雇主和劳动者分别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确保劳动者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也可以为工业园区吸引更多的人才。

其次,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劳动者可以利用公积金购买、租赁或者维修自己的住房,提高居住条件。

但是,必须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进行违规操作。

此外,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

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公积金的缴存、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公积金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也是相当值得肯定的。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劳动者的公积金缴存率逐年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也在不断增加。

这表明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有效性和受益人的普遍认可。

总体而言,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一项为劳动者服务的重要政策,通过制定合理的缴存比例和使用限制,为劳动者提供了良好的住房条件,促进了工业园区的发展。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资金的使用审批流程过于繁琐,导致有些劳动者的公积金无法及时使用。

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公积金的使用便捷性,为工业园区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

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

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
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是指苏州市对于公积金贷款的一些具体规定和限制。

以下是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贷款对象限制:公积金贷款适用于本市户籍公民及在苏州市缴存公积金连续满1年以上的外籍人士,且贷款人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年龄在18-55岁之间。

2. 购房限制:贷款用于购买自住房,购房人在办理贷款之日前3个月内还不要有在全市范围内购房的记录。

3. 贷款额度限制:房屋首付款比例为最低20%,最高不超过4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4. 贷款利率限制:按照央行规定执行,目前为4.65%,贷款期
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25年和30年。

5. 还款方式:贷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6. 购房合同优先权:贷款人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及购房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苏州市规定了对商务用房、租赁用房、半地下室房屋、农村宅基地等的贷款优先权。

7. 额度调整:若贷款人的工资、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变化,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进行额度调整。

8. 临时性提取:在特殊情况下,贷款人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性提取公积金,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总的来说,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对购房人的身份、购房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购房人的资金来源、购房目的等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滥用公积金贷款。

以上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操作以苏州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苏州公积金规定

苏州公积金规定

苏州公积金规定苏州市的公积金规定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制定的,下面就苏州公积金的规定进行介绍。

一、缴存比例1.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基本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每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工资的12%,单位为职工月工资的12%。

二、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用途1.公积金提取条件公积金提取分为个人提取和单位提取两种方式。

个人提取:职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取公积金。

(1)购买或者建造住房;(2)子女入学初次购买学位房;(3)补偿购买商品房差价;(4)职工自己或者其配偶、子女、父母卧病或者重病,对职工家庭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生活困难的;(5)提前还贷;(6)住房装修。

单位提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提取公积金,但是必须经过员工的书面同意。

2.公积金用途提取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有以下几种:(1)购房款;(2)购买学区房款;(3)购房差价;(4)还贷款。

三、办理公积金业务的材料和手续1.办理公积金业务需要的材料办理公积金业务主要需要以下材料:(1)个人身份证件;(2)个人公积金账户;(3)申请表。

2.办理公积金业务的手续办理公积金业务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和个人公积金账户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3)等候办理结果。

四、公积金管理和监督机构苏州市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负责公积金的收缴、核定、管理、监督和使用等工作。

以上就是苏州公积金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政策和需要,公积金的规定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具体了解苏州公积金的规定,建议去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

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二章缴存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摘要:本文将重点介绍苏州工业园区的公积金制度,包括其背景、政策内容和实施情况。

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国家为了解决住房供需不平衡而采取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通过缴存公积金来帮助职工实现住房安居梦想。

苏州工业园区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特区之一,其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备受关注。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苏州工业园区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是中国改革开放时期兴起的一批经济特区之一。

随着园区的发展壮大,人们对住房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职工们的住房需求,苏州工业园区在1994年率先实施了公积金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从始至今,对提升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部分:政策内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贷款政策等。

根据公积金制度规定,职工应当在每个月的工资中缴存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具体比例通常为工资的8%到12%。

缴存基数以职工的月工资为基准,上限和下限分别为固定金额。

对于公积金的贷款政策,苏州工业园区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通过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作为贷款的担保。

职工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还款能力申请住房贷款,贷款利率通常低于商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通常为20年。

第三部分:实施情况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良好。

截至目前,在工业园区内有数千家企业参与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其中包括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

参与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人数达到数十万。

该制度得到了企业和职工的广泛认可和支持,成为吸引人才和稳定职工队伍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也受益于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通过互联网和手机APP,职工可以方便地查询个人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申请进度等。

这大大提高了公积金制度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第四部分:问题与挑战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随着苏州工业园区经济的高速发展,房价也逐渐上涨,职工的购房负担加重。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利率是否能够满足职工的需求,仍然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新《条例》的制订实施,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更加完善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时期。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制度格式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制度格式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2006-10-19 10:24)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过程和必要性及目的意义1、制定出台《办法》过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06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

《办法(草案)》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及时书面征求了发展与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组织)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并在法制办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专门向市政协通报并征求相关意见。

在借鉴了上海、北京、南京等城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

现《办法》经过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阎立市长签发市长令批准出台,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五条,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监督检查、处罚等内容。

2、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对象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

我市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建立住房新制度、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截止2006年9月底,全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82.86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70.94亿元,余额99.15亿元,而且每年将以净增20亿元的速度增长,累计向10.33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1.64亿元。

但同时,由于社会和部分企业的认识偏差,还有相当部分职工未纳入制度保障范围。

面对不断扩大的资金积累规模和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保障需求,为依法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和有序运行,需要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水平。

⑵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以来,住房公积金事业已有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去年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概述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是指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企业所属员工参加的一种福利制度。

公积金是一种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的制度,旨在帮助职工实现住房安居梦想,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主要介绍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的政策、申请办理流程以及使用注意事项。

一、政策背景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苏州市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该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二、参与对象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对象:1. 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职工;2. 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3. 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自由职业者。

三、缴存标准1. 缴存比例根据国家和苏州市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其中企业缴存8%,职工缴存4%。

2. 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是指职工在参加公积金制度时的月工资收入总额。

根据国家和苏州市的规定,缴存基数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高于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四、公积金的申请办理流程1. 缴存登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后,需要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缴存登记。

登记时需要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 缴存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缴存登记后,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公积金缴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缴存金额按照规定的比例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并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同缴存。

3. 缴存账户开立职工在参加公积金制度后,需要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缴存账户开立手续。

开立手续办理完毕后,职工可以通过该账户进行公积金的查询、提取等操作。

五、公积金的使用注意事项1. 住房贷款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可以作为购房的首付款或还款资金。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职工,下同)按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住房账户基金,下同)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基金中心)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按规定与住房基金中心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由住房基金中心委托银行收缴。

第六条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

[2022苏州公积金政策调整最新消息]苏州公积金买房政策

[2022苏州公积金政策调整最新消息]苏州公积金买房政策

[2022苏州公积金政策调整最新消息]苏州公积金买房政策权威解读:苏州公积金政策如何调整最近有一条消息在流传,说有红头文件出来了,12月12日起,中小户型的公积金政策要调整了,以后买新房用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以到88万,二手房也可以到77万了。

具体的内容是这样讲的:苏州将从2022年12月12日起,恢复执行购买中小套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可以贷到住房总价的8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的贷款最高可以贷到住房总价的70%。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买新房最高可以贷到88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买二手房最高可以贷到77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下面我们来解读一下这份文件的内容:1为什么说是“恢复执行”因为这条政策早在2022年下半年就已经实施,但由于之后房产交易市场快速升温,公积金贷款需求猛增,全市公积金资金高位运行,该政策不得不于2022年初暂停。

换句话来说,2022年10月份实施的这项政策,导致公积金贷款需求迅速爬到了高位,所以不到半年叫停了,现在公积金的使用情况良好,这项政策又可以重新启用了。

2这次的政策调整是为了救楼市吗小鱼觉得该这么说,2022年下半年到2022年初的楼市回温,首先是因6月份央行三年来首次降息,释放了蓄积已久的刚需能量。

之后,才是苏州在10月份调整了公积金政策,即央行降息才是主因。

现在呢,今年11月下旬央行又是时隔两年首次降息,公积金政策也恢复到两年前的状态,要说对楼市产生刺激,这是可以预见的,但要说政策调整就是为了救楼市,就过于片面了。

应该说,现在的公积金政策,还是向着刚需家庭倾斜的,这次的恢复仍是对应着中小户型,而且公积金的使用本就该按资金存量动态调整,来满足居民的购房需求。

3对保障性住房是如何倾斜的因为保障性住房无法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将保障性住房纳入公积金贷款的“房源”,按照正常的公积金贷款发放。

苏州公积金标准

苏州公积金标准

苏州公积金标准苏州市作为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座现代化的经济中心,其公积金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苏州公积金标准是指在苏州市范围内,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企业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以便为职工提供住房、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下面将从苏州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提取条件和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苏州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指企业和职工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公积金。

按照苏州市政府的规定,企业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8%和7%,合计15%。

其中,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的15%进行缴存,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实际工资的12%进行缴存。

这样的缴存比例既能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能为企业提供合理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苏州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主要包括购房、还房贷、大病医疗、退休、失业等情况。

对于购房提取,职工需提供相关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证明文件;对于还房贷提取,职工需提供相关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文件;对于大病医疗提取,职工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费用清单等文件;对于退休提取,职工需提供退休证明、身份证等文件;对于失业提取,职工需提供失业证明、申领失业保险金证明等文件。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才能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

最后,苏州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房、装修、租房、还房贷、大病医疗、退休、失业等方面。

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合理合法地使用公积金。

这样既能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总的来说,苏州公积金标准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提供合理的社会保障支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通过规定的缴存比例、提取条件和使用范围等方面,能够有效地实现公积金制度的目标和功能。

希望苏州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和企业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保险缴纳比例工伤保险缴纳比例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如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比例1.住房公积金●2004年7月1日起,苏州市内企业可根据单位条件和承受能力,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掌握。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存基数的上限为5000元,下限为620元。

2.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苏州市区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各县级市按省批准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

●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随着工资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原则上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直至8%。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视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状况,适当调减企业缴费比例。

●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纳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六分之一。

企业年金方案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无异议的,企业缴费部分可按我省有关规定税前列支。

3.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相结合。

其中用人单位统一根据参保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

●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4.工伤保险●苏州市区工伤保险实行统一费率,各用人单位均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1%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责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最新版】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最新版】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2014年12月25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房金〔2014〕138号)发布根据2016年10月9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

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2006-10-19 10:24)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过程和必要性及目的意义1、制定出台《办法》过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06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

《办法(草案)》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及时书面征求了发展与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组织)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并在法制办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专门向市政协通报并征求相关意见。

在借鉴了上海、北京、南京等城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

现《办法》经过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阎立市长签发市长令批准出台,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五条,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监督检查、处罚等内容。

2、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对象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

我市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建立住房新制度、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截止2006年9月底,全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82.86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70.94亿元,余额99.15亿元,而且每年将以净增20亿元的速度增长,累计向10.33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1.64亿元。

但同时,由于社会和部分企业的认识偏差,还有相当部分职工未纳入制度保障范围。

面对不断扩大的资金积累规模和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保障需求,为依法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和有序运行,需要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水平。

⑵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以来,住房公积金事业已有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去年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条例》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在目前企业转(改)制、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增多的社会背景下,原有的管理方法已难以完全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条例》进行细化和延伸,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市在十多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中,尤其是2003年全市机构调整到位实行市、县(区)垂直管理后,在探索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比较切合实际、并且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但由于这些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层级较低,而且比较分散,因此需要在归纳整合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加以确认,提高权威性,增强约束力。

3、制定出台《办法》的目的意义《办法》是依据《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在认真总结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制定的。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上跨入了一个新的台阶,它既是对我市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工作探索实践的一个总结、提升,更为今后工作的发展深化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支撑。

《办法》出台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依法展开制度扩面、扩大使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使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办法》也是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巩固小康建设成果,提高小康建设水平,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中有关人们关心的问题1、关于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县(市)不设立公积金管理机构。

苏州市公积金中心分别在县级市设立分中心,在吴中、相城区设立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地职工群众直接得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巩固与发展也同样以地方为依托,需要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同时,第十八条明确“公积金中心应当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提供的相关信息主要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参保单位和人员情况,人事部门的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情况,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设立情况,统计部门职工人数、工资水平情况。

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支持配合。

2、关于缴存企业涵盖和单位应履行法律义务的规定缴存企业涵盖。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所有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变性,所有企业按照《条例》罗列难以齐全,为此《办法》第二条中对《条例》所列的缴存企业采用“各类企业”的全涵盖方式表述,凡是企业,不论什么性质,都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论是城市户口,还是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是企业的在职职工,企业都应当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履行法律义务。

《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单位缴存确有困难的,应经职代会通过,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管委会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3、关于体现以人为本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突出了以人为本。

各级政府十分重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并将其列入“十一五”规划。

苏州市十届党代会上王荣书记的报告当中也明确提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完善住房公积金等制度”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向中低收入职工政策倾斜,在缴存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在提取方面,第二十二条第(三)、(六)、(七)、(八)项均是针对我市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对象、残疾人员以及“40、50”下岗失业等生活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弱势群体给予照顾而设定的。

尤其是租房用于自住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一规定的最大特点是取消了所付租金在家庭收入中占比的限制,只要支付租金,即可提取公积金。

这对缓解暂时无力购房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将起到较大的扶持作用。

在贷款方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主要是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缩短审批期限,放贷资金及时到位。

同时,遏制某些开发企业为自身利益而阻碍购房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借款人提前偿还还贷本息的,不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主要是减轻借款人利息负担,同时加快住房公积金资金回笼,扩大职工受益面等。

?注重维护职工权益。

《办法》第八条明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中“按照规定缴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1998年12月1 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补贴的计发基础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这些重新加以确认,对职工是十分有利的。

第十四条对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出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处理,第十五条对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消、解散或者合并、分立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对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关于缴存额上下限定的规定为防止少数单位不按规定基数和规定比例缴存,或者通过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规避税收,《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着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退回。

”5、关于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办法》第三十三条“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

”这一规定既强化了通过公积金的运行,为廉租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的现行政策,又为今后进一步探索对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扶持政策提供了法规依据。

6、关于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 《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检查权,对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并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

对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不缴存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在当地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提示,将不诚信行为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还明确了单位如拒绝公积金管理机构检查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相应罚款。

7、关于加强监管和行政处罚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社会公众资金,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运作,加强对资金和管理运作机构的监督十分重要。

《办法》第五章分别规定了部门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业务监督的内容,建立和健全了较完整的监督体系和监管机制。

同时,为打击和防范套(骗)取住房公积金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群众的利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三款中,根据我市的立法权限,对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帐户中的公积金、他人帐户中的公积金;以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责令退回和处以相应罚款等处罚规定。

8、关于对单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处罚规定《办法》第四十条重申了《条例》作出的规定,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应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