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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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八项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坚决制止公务人员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促进公务人员廉洁自律。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公车私驾。

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并驾驶;不准将公车交由亲属及其他非公务人员驾驶;不准用公款租用车辆供自己驾驶。

二、严禁公车私用。

公务人员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迎亲、观光旅游、扫墓、接送配偶子女、探亲访友等活动;不准主管部门占用、借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准因私借(租)用公车或将公车借他人私用。

三、严禁违规驾车。

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车;不准无照驾车;不准违规使用套牌和假牌照;不准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公务活动中饮酒。

四、严禁公车(款)学驾。

公务人员不准用本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学习驾驶技术的费用。

五、严禁私车公养。

公务人员不准以用私车办公事为由将私车的各种费用以公款报销;不准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报销私家车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以个人或配偶子女名
义低价购买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

六、严禁违规购置公车。

不准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公务用车挂靠在个人、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名下;不准利用职权让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为主管部门购车;不准高档配置和豪华装修公务用车。

七、严禁公车乱停乱放。

不准将公务用车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等娱乐场所;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楼院小区过夜;节假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入库封存或定点停放,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准私自外出。

八、严禁违规报销费用。

不准变相用公款报销因违反交通法规形成的罚款;不准以车辆维修、燃油费名义虚列报支其他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本单位车辆运行费用;不准隐匿和私自变相处理交通事故。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公安交警部门发现公务人员私驾公车及酒后驾车,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不得瞒报、漏报。

县纪委、监察局要定期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曝光发现的问题。

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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