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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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单位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行车,保障单位业务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管理科室公务车辆的调派使用、用油管理、定期检修和驾驶员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一)公务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各科室须提前向办公室报用车计划,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车辆和驾驶员,并及时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

(二)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停车位,确保车辆的安全;严禁公车私用;公车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并停放回指定车位;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或指定地点停放的,须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备案,停放在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场;使用完成后需及时将汽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公务车辆调派使用时,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驶公车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如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专职驾驶员在出行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扣分、罚款、交通事故等情形的,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四)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办公室主任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高速路过桥过路费和驾驶员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五)公务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并得到批准。

(六)驾驶员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如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四、公务车辆用油管理(一)公务车辆严格实行一车一卡加油,油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去加油站预充值和副卡金额额度分配,驾驶员配合圈存分配金额。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3篇)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维护和处置。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二)合理配置,提高效率;(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范围:(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小客车,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小客车,排量为1.6升以下;2. 特殊地区和特殊岗位,经批准可配备1.6升以上小客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2.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应急保障用车应配备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2. 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数量:(一)一般公务用车:按照单位编制人数、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二)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三)应急保障用车:按照应急需要配备。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务优先,保障公务活动;(二)节约使用,提高效率;(三)规范使用,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八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二)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三)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公务车管理维修管理规定(3篇)

公务车管理维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车管理,确保公务车安全、高效、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公务车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务用车单位”)及其公务车。

第三条公务车管理维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规范程序,确保质量;(四)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第二章公务车使用管理第四条公务车使用范围:(一)公务出行;(二)执行公务任务;(三)接送重要宾客、外宾;(四)其他经批准的公务活动。

第五条公务车使用权限:(一)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申请使用公务车;(二)公务车使用应遵循先审批、后使用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三)公务车使用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得用于个人私用。

第六条公务车使用程序:(一)公务用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公务车使用计划;(二)公务用车单位将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经批准后,公务用车单位通知驾驶员执行任务;(四)驾驶员根据任务要求,合理安排公务车行驶路线。

第七条公务车使用费用:(一)公务车使用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停车费等;(二)公务车使用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预算管理;(三)公务车使用费用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章公务车维修管理第八条公务车维修原则:(一)公务车维修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公务车维修应选用合格的维修材料和设备;(三)公务车维修应保证维修质量,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九条公务车维修范围:(一)车辆日常保养;(二)车辆定期保养;(三)车辆故障维修;(四)车辆改装、改造。

第十条公务车维修程序:(一)公务用车单位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制定维修计划;(二)公务用车单位将维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经批准后,公务用车单位通知驾驶员执行维修任务;(四)驾驶员根据任务要求,选择合格的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XX街道办事处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精)

XX街道办事处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精)

XX街道办事处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一)办事处相对固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为职务配车,统一由党政办直接管理。

如工作职务变动,须将配备的公务用车交还党政办,由党政办配备给新任职领导。

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原配备车辆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二)各部门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提前2两小时预定,并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经党政办分管副主任、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三)办事处领导因工作需要带车出差开会的(长途),需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党政办派专职司机开车前往,原则上办事处领导不能自驾长途车。

其他人员出差开会不能派车。

(四)公务车辆原则上只在公务活动期间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五)车辆发生事故后,如有伤者,司机必须立即抢救伤者,同时保护现场,并及时拨打“122”报警和通知办事处主要领导。

凡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和经济纠纷,由当事司机负责。

(六)未经批准,驾驶公务车辆外出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未经批准,将公务车辆借给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借车人承担。

(七)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

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或公车私用期间发生损坏或被盗,当事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

二、公务车辆费用管理(一)办事处每年按办事处领导定编车辆下拨保险费,由党政办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统一购买;(二)公务车辆的维修费和燃油费由党政办负责。

(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油费定额包干管理。

1.车辆用油。

办事处领导使用的工作车由党政办发油卡,每月定额充值。

办事处财务所不再报销加油票。

跑长途使用油票、过桥费、过路费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审核,由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没有配车的办事处领导每月在规定的限额内给予报销出租车票。

2.车辆维修。

车辆维修统一在办事处定点的维修公司维修。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Xx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高车辆完好率和使用率,节约费用支出,确保车辆及人身安全,经xx研究特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如下:一、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领导公务用车;(二)公务接待用车;(三)县辖业务用车(中层干部2人以上或一般员工3人以上);(四)组织的集体活动用车;(五)其他特殊情况用车:1、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用车;2、经xx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车辆调度1、公务用车一律办公室统一调度。

出车线路在县城以内的,以口头通知为准;出车线路超出县城的,必须填写《xx用车申请单》,特殊情况(如职工或亲属急病或xx领导紧急用车)可以先口头通知,后补《xx用车申请单》。

派车通知单由办公室统一填写,经批准后驾驶员方可出车;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发现一次扣发绩效xx元,造成后果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xx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或学习,中层二人以上或一般员工三人以上同行的(指xx市辖区内),经办公室审核、xx同意后可以派车。

3、xx员工因(婚庆、丧事、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车辆的,在不影响业务用车情况下,经xx同意后可以派车,并视情况酌情支付相关费用(郊外或长途每公里按xx元收费),过桥过路费自行承担。

三、公务用车管理1、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严格派车审批制度,除县城公务用车外一律凭派车单出车,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和外单位驾驶人员驾驶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经行长批准。

2、推行公务用车单车定额核算制度,切实压缩车辆运行成本。

实行单车运营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各项制度”,切实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在满足车辆合理调配情况下,对使用年限较长的、油耗大的车辆进行封存管理。

3、加强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

每年春节、五一、国庆长假期间由办公室指定1部专用值班车辆,其余车辆一律入库保管。

驾驶员应于放假前一天下午下班前将各自保管的车辆钥匙交办公室主任保管。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安全和文明行车,本办法依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办发〔201X〕X号)和市委《关于开展"六整治四清理"行动的决定》(X发〔201X〕X号)制定。

第一章车辆调配和使用第一条市管干部公务用车使用。

市管领导干部不配备专用车辆,相对固定车辆和驾驶员。

当委领导不用车时,办公室应优先保障其公务用车,并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条实行公务用车派遣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

各处室需要使用公务车辆时,处室负责人应提前1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预约单》。

办公室应按照预约先后、优先一线、公平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统一调派用车,并出具《车辆派遣单》。

驾驶员应凭车辆派遣单出车。

在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人员可以电话或口头通知驾驶员出车,但需在事后由处室补办用车预约单,办公室补发派遣单。

统一在机关乘车,完成任务后,返回机关停车。

原则上不到使用人居住地接送。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市南区、市北区执行公务,原则上不派车。

与委领导一起外出执行公务,3人以内的,原则上乘坐领导用车。

与委属事业单位一起到其它区市执行公务,原则上乘坐事业单位车辆。

到青岛市外出差,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确需带车的,使用人应提出申请,并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带车。

第四条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度。

因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委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安排用车。

租赁时,用车处室应提出申请意见,办公室应报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驾驶员应填写《派车登记单》,并如实填写用车单位、出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以及过路过桥费等内容。

任务结束后,用车人应在登记单上签字确认。

每周一,前一周的登记单第三联应交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应留存备案。

第六条实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定点停放制度。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第四条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一)车辆配备数量-可编辑修改-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

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xx区住建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xx区住建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xx区住建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参照《xx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局公务用车,是指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下来的定向化保障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用车联系人管理等。

第四条我局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管理我局公务用车。

各股室、各事业单位相对固定用车联系人(即用车人员)作为公务用车的驾驶员。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

各股室、各事业单位明确用车联系人,一般谁开车谁违章谁负责。

违反规定用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车人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用车人员出车时负责妥善保管,出车结束后交回局车辆管理人员。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油卡加油办法。

用车人员应注意车辆用油情况,车辆用油不足及时联系车辆管理人员。

局车辆管理人员也要主动跟踪负责好车辆用油相关工作,尽量准确掌握每台车辆耗油情况。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

车辆管理人员根据《xx区住建局公务用车联系单》进行规范派车,用车人员根据《公务用车派车单》出车。

出车结束后,用车人与车辆管理人员需在《公务用车派车单》单上签字确认用车时间等相关内容。

车辆管理人员每月负责对《公务用车派车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局大院停放制度。

未安排出车任务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局大院指定车位。

因公务用车之后,用车人员应及时将车开回局大院停放。

公务用车指定管理规定(3篇)

公务用车指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四)规范制度,责任到人。

第二章公务用车范围第四条公务用车分为以下几类:(一)一般公务用车:用于办理公务、接待和执行任务;(二)领导干部用车:用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三)特种公务用车:用于执行特殊任务,如应急、执法等;(四)应急保障用车: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和使用,应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务用车编制与配备第六条公务用车编制应根据单位职能、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如下:(一)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单位性质、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等因素,原则上每两名工作人员配备一辆;(二)领导干部用车:根据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级别的公务用车;(三)特种公务用车:根据特殊任务需要,配备专用车辆;(四)应急保障用车:根据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需要,配备应急车辆。

第八条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情况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务用车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用于私人目的;(二)公务用车行驶里程和加油费用应详细记录,不得虚报冒领;(三)公务用车不得用于公款旅游、探亲访友、接送亲属等非公务活动;(四)公务用车不得用于举办庆典、婚丧嫁娶等私人活动;(五)公务用车不得用于超标准配备和维修。

第十条公务用车使用审批程序如下:(一)一般公务用车:由使用单位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备案;(二)领导干部用车:由使用单位填写《领导干部用车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审批;(三)特种公务用车:由使用单位填写《特种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审批;(四)应急保障用车:由使用单位填写《应急保障用车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备案。

公务公车管理规定(3篇)

公务公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公车管理,规范公务公车使用,提高公务公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使用公务公车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务用车单位”)。

第三条公务公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使用;(二)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公务公车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公车是指公务用车单位用于执行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一)公务用车单位公务出行所需的车辆;(二)公务用车单位用于保障公务活动所需的车辆;(三)公务用车单位用于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任务的车辆。

第五条公务公车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公务车:主要用于领导同志公务出行,包括轿车、越野车等;(二)二类公务车:主要用于其他公务人员公务出行,包括轿车、越野车等;(三)三类公务车:主要用于公务用车单位内部公务活动,包括面包车、客车等。

第六条公务公车配备标准:(一)一类公务车: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二)二类公务车: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三)三类公务车: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务公车更新周期:(一)一类公务车: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二)二类公务车: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三)三类公务车: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三章公务公车使用管理第八条公务公车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公务活动需要;(二)节约使用,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三)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四)文明驾驶,树立良好形象。

第九条公务公车使用范围:(一)执行公务活动;(二)公务出行;(三)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任务;(四)公务用车单位内部公务活动。

第十条公务公车使用审批:(一)公务出行:公务用车单位应提前向主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任务:公务用车单位应立即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模版(5篇)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模版(5篇)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模版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

泰州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泰州市以外、本省以内的公务用车报分管机关的局领导批准,副局职级以上干部公务用车及省外公务用车报局长批准。

二、用车范围1、公务用车。

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老干部有关活动。

2、因私用车。

工作人员因私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确因特殊情况借用公车时,须经局长批准,并按相关廉政制度规定到办公室履行登记缴费手续,先缴费后用车。

缴费标准参照兴机管[____]____件执行,收费时一律开具正规财政票据。

三、用车程序1、各科室用车前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情况签注意见,指派出车车辆和驾驶员。

在无公车可调度时,可视情况安排租赁车辆,确保执行公务需要。

2、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不得私自出车。

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与办公室联系并得到批准后方可。

3、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用车及缴费情况。

四、费用结报1、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

泰州市内每周结报一次;泰州市外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

结报费用时附派车单,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注意见。

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

3、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办公室安排租车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未经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支。

五、油耗管理1、车辆加油统一使用政府采购指定网点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单独考核。

车辆离开兴化前,应在本市加满油,途中加油须在定点联网加油站刷卡加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一、总则机关车辆是指用于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单位运输、巡视、公务等活动的车辆。

为了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车辆使用范围1. 机关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行政公务活动,禁止用于私人用途。

2. 机关车辆的用途需事先申请,制定使用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 机关车辆的用途应合理合法,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道路安全规定。

三、车辆管理责任1. 行政机关应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机关车辆的购置、保养、维修等工作。

2. 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工作,做好车辆登记、规划、调度等工作。

3.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车辆购置与报废1. 机关车辆的购置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车辆质量和安全性能。

2. 购置车辆的经费应符合财政预算规定,不得违规挪用。

3. 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处理或私自出售。

五、车辆保养与维修1. 机关车辆的保养工作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车辆保养记录应详细完整,包括保养时间、内容、保养人员等信息。

3. 车辆维修应及时报修,选择正规的维修单位,并保存维修记录和车辆维修发票。

六、车辆使用与处置1. 机关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车辆使用目的或范围。

2. 车辆使用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3. 车辆损坏、丢失或事故发生时,应立即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 机关车辆的处置应依法办理,不得随意转让或处置,车辆使用记录要保存至少五年。

七、车辆能源管理1. 机关车辆的燃料应合理使用,严禁超标排放,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

2. 车辆加油应选择合法的加油站,加油记录要详细记载,做到车辆油耗可追溯。

3. 机关应积极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车辆能源管理的宣传和培训。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务用车单位)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节约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坚持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规范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四)责任追究原则。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公务用车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范围:(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公务用车。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特殊领域的公务用车。

第五条公务用车标准:(一)公务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排量和配置标准。

(二)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单位性质、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三)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车辆数量。

第三章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一)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

(二)公务用车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三)公务用车配备应当充分考虑车辆使用效率、维护成本等因素。

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一)公务用车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二)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公务用车使用应当节约燃油、减少尾气排放,保护环境。

(四)公务用车使用应当禁止以下行为:1. 超过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2. 私自使用公务用车;3. 用公务用车办私事;4. 转借、出租、出售公务用车;5.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公务用车维护保养:(一)公务用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护保养制度。

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

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

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旨在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廉洁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陕西省政府于XX年制定了《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旨在提高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范性、透明性和廉洁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省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节约用车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参照本制度执行的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始终以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为出发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各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购置、管理、使用和报销工作。

第二章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重点考虑科技含量、环保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第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调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预算应当经过合法审批程序,在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审核,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对于机关公务用车的销售和处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公开透明和合理处置。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管理第八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详写车辆购买信息、使用情况、维护保养等记录,确保车辆的管理有据可查。

第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改变车身颜色、标识等情况,确保车辆的统一和规范。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二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确保公务活动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界定,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目的地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和车辆钥匙,不得私自借用或出租公务车辆。

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公车的调度管理,提高用车安全保障和效率、节约费用,进一步规范执法车辆维修与保养,确保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车辆管理部门1、单位设车辆管理办公室,暂设在办公室,负责管理单位的执法车辆。

2、各科股室长是所辖科股室车辆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驾驶员)。

驾驶员负责车辆日常管理、车辆使用信息日常更新和对接工作。

二、车辆管理使用规定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车辆使用坚持执法巡查和统一调度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擅自出车;执法车辆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1、所有单位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遵照本规定执行。

2、所有执法车辆必须配备专职驾驶员,其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驾驶,不得外借或私用。

各科股室要做好驾驶人员信息和用车调度登记。

3、所有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单位所有车辆定点停放在XX停车场。

三、维修、保养规定驾驶人员有责任爱护所驾车辆,并注意常规检查维修、清洗和保养,严禁车辆无牌照上路,不得更换牌照,如照牌丢失和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挂失和报修,确保无故障出车,否则出现违章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由车辆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1、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为管理员负责车辆维修管理工作。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照要求到指定厂家,驾驶员不得擅自选择修理厂。

2、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驾驶员需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交至办公室同意并登记后进行维修保养。

3、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并将维修清单带回办公室备案登记,并将维修厂服务态度、维修效率、成本等问题向办公室进行反馈。

4、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四、车辆加油规定1、单位严格专卡专用的规定进行加油。

加油必须做好加油登记(包括车辆加油数量、种类、金额和车辆行驶里程数),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加油登记、油量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办公室每月月底将加油登记情况报财务科,由财务科负责加油卡充值。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机关车辆在公务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车辆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车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节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事项,根据本规定可在各单位自行制定具体办法,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登记第五条机关车辆购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牌、型号和排放标准,达到环保要求。

第六条机关车辆的购置权属应明确,购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购车资金应从机关的正常预算中安排,严禁挤占财政资金和违规融资购车。

第七条购置机关车辆应适度,切实满足实际需要,严禁采取“多车”购置。

第八条购置机关车辆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车辆登记两个环节。

第九条机关车辆的产权登记应当在购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产权登记是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的前提。

第十条机关车辆的车辆登记应及时办理,确保车辆的合法上路行驶。

第三章车辆使用和保养第十一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以公务为目的,不得私自使用机关车辆开展个人活动。

第十二条机关车辆的使用范围应明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车辆的类型和数量。

第十三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反交通法规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的保养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保养包括常规保养和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机关车辆的日常保养由车辆使用者负责,定期保养由专门部门负责。

第四章车辆维修与检验第十六条机关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送修,禁止私自修理或委托他人修理。

第十七条机关车辆的维修应经过专业修理厂或者合作单位,不得到非正规渠道维修。

第十八条机关车辆定期检验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机关车辆的年检和尾气排放检测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

第五章车辆安全与保险第二十条机关车辆的安全要得到重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使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做到统一、规范、有序,强化行车安全,降低车辆消耗,提高车辆利用率,更好地为单位的中心工作服务,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用车范围(一)市局机关(含物流中心)用车1、局(公司)领导公务用车;2、上级领导、外省市兄弟单位因公来我局(公司)接待用车;3、机关各科室(中心)部门必要的工作用车;4、办公室、机要、财务人员特殊业务用车;5、物流中心送货用车;6、机关职工及离退休干部急重病就诊住院用车;(二)各县局(营销部)用车1、局长(经理)公务用车;2、专卖、营销等部门必要的工作用车;3、送货用车;(三)其它特殊用车三、车辆的使用管理1、按照“经费集中控制、车辆统一调配”的原则,机关所有车辆一律为公务用车,不设专车,由车队统一调配使用,并对全市系统所属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修。

2、市局(公司)机关车辆属车队管理,驾驶员必须服从领导和车队的安排,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出车。

无派车的用车,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职工急重病或发生灾害、抢险救护等用车)由车队负责人告知,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出车。

3、车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用车单位工作的轻、重、缓、急,按照重点优先的原则安排用车。

4、未经车队派车,司机不得擅自出车,不准将车辆借于他人并在外停放过夜等。

如果私自出车、借于他人或在外停放、过夜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并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5、车辆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动用,驾驶员持《派车审批单》到车队开具与所执行任务相符合的《派车命令》;各县局(营销部)的派车由各县掌握。

6、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台帐,实行一车一档,同时利用卫星定位系统(GPS),加强对车辆运行和驾驶员状态的安全监控。

7、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定点封存车辆)。

8、专职驾驶员,应持有我单位驾驶员上岗证。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XXX 〔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严格车辆管理。

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她人驾驶。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

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

局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

除外派公出情况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用车范围。

根据市车改办批复,我局保留机要通信及应急车辆X台,主要用于以下公务活动:1、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涉密其它业务;2、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3、上级部门到我市督查、督导、考核、调研和召开现场(报告)会等重要活动;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重大紧急会议和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出行的重要紧急活动;5、举行全市一类大型会议(市党代会、市人大、政协两会)需要运送会议设备、材料、资料等;6、重要工作调研、视察、招商引资、访贫慰问、重大工作督查和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重点专项检查、督查、考核,以及单位来岳公务活动;7、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应急公务出行和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跨行政区域的重要公务活动;8、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其它特殊事项。

管理办法: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党政机关为本系统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安排购车经费,应当符合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要求和车辆配备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党政机关新设立部门,应当根据《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调剂的方式配备公务用车。

确因人员编制以及工作职能变化需要增加公务用车编制的,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XX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XX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XX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最新推荐------------------------------------------------------XX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XX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减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使用中的浪费,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

所称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包括小汽车、吉普车、面包车等。

第三条建立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参加。

根据职责对车辆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

编制数根据各单位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合理确定。

(一)市级干部和市直部门在职一把手原则上保证工作用车,按1人1辆配备。

(二)市直部门副职不固定工作用车,按市里确定的1 / 4---------------------------------------------------------------范文最新推荐------------------------------------------------------部门副职编制数至少减一核定用车编制。

(三)其他人员根据实有人数,每20人核定一个用车编制,20人以下单位根据情况可核定一个用车编制。

(四)离退休干部用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负责人列入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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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做到管理有据,执纪必严,确保安全行车,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及使用原则
1、机关机动车辆,主要保障机关公务用车。

实行局集中管理统一调派的办法。

局机关成立小车队,由车队长具体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派谴、车辆维修保养、油料消耗、保险购买、车辆年审、驾驶员出差补助、里程补助、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2、根据局公务用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局领导公务用车将实行非固定用车,车辆派谴以保障工作用车为第一原则的基础上,遵循保障路政执法,一线生产;主要领导;紧急情况、重大活动等用车优先。

局领导或各部门市内用车,需事先通知车队长,由车队长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市外用车需提前一天通知车队长,用车人必须明确出车地点、事由、返回时间。

市外用车由车队长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与车队长取得联系,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3、本局所有公务用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停放到局指定地点,严禁私自将车辆在局以外地点停放过夜。

节假日除值班车
外,其它车辆无重大任务,进行封存管理。

4、严禁公车私用。

但局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病急诊、住院等其它特殊情况时可通过车辆分管领导同意后使用局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
1、全局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实行定点维修申报制。

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车辆报修单》,经车队长核实后,根据需要维修的费用情况向领导汇报,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维修的车辆,需事先与车队长取得联系,同意后方可维修,事后必须补填报修单。

擅自在非指定地点维修,未经车队长同意的,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2、车辆进厂维修,驾驶员应到修理厂现场监修,确保质量。

3、安机股凭《报修单》与维修单位每季度结算一次。

三、公务用车的保险购买
车辆保险实行定点保险。

由安机股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

四、公务用车的油料消耗
1、出车行程在车辆油箱承载油耗范围之内的,在安机股领取油票后在指定加油站加油。

2、出车行程在车辆油箱承载油耗范围之外的,出车前在
市区定点加油站将油箱加满,在安机股领取加油卡,完成出车任务后将油卡交回安机股,安机股根据出车前后里程和油料消耗量进行核算。

五、安全责任
1、局集中管理的公务用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分管机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负领导责任,车队长负管理责任,肇事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2、全车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被罚款的,年终发给安全奖500元。

3、单位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罚款,实行每台车辆800元包干制度。

驾驶员驾驶车辆未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罚款的,包干费800元归驾驶员所有,超出部分驾驶员自行负责。

造成责任事故的,按责任划分原则处罚,具体如下:
4、私自将车在局以外停放过夜、不严格执行派车制度、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发现一次在当月出车补助中扣除1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行政处分,停止驾驶工作。

5、驾驶员酒后驾车和出车期间饮酒,所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六、驾驶员工作职责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驾驶技术,加强职业道德学习,树立为公路工作服务的思想,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2、禁止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执行任务外出车辆要停放在安全位置,保障车辆安全。

3、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禁止开英雄车、赌气车、违章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4、爱护车辆,坚持平时勤保养,勤检查;出车前一定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和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保证车辆附件、工具完整,除正常损耗外,不得人为丢失,损坏附件、工具。

七、驾驶员出车补助和其它费用的报领程序
1、公务用车的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每月凭票一次性报销,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停车费、过路费根据派车单核实,由车队长统一按局报销程序报销。

2、驾驶员因公出车按规定凭《派车单》报出差补助。

里程补助按每月抄里程表计算。

由车队长统一报领后发放。

3、安机股定期公布全局公务用车油料消耗、行驶里程、车辆维修费和车辆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4、驾驶员出车补助按局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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