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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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院属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原院教字〔2005〕40文件同时作废。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印发通知
报送: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7年8月27日印,共94份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目录
一、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三、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校外获奖奖励规定
四、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五、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六、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条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第四条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第二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第三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五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南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须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可延期二周报到入学。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能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被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回家治疗,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书面陈述暂缓注册理由,由系(部)主任审查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可暂缓注册。暂缓注
册时间以二周为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连续计算,全日制普通本科不得超过六年;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不得超过五年。学生在校完成了规定学业,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七条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用学分绩点数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如下:(一)百分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也不进行学分绩点计算,90分以上绩点为,60─90分之间按下式计算:
所获课程学分绩点=(一门课程最终评定成绩-50)÷10
(二)五档等级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0。
(三)学期、学年成绩考核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计算方法为: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门课程学分×获得绩点;
2、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学生应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一)理论课学期考核成绩由课程所在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评定方法见《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二)实习教学成绩考核,由实习承担单位(教研室)和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掌握的知识技能、实习态度和纪律及测验等项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病、事假缺实习时间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一律评定为不及格,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三)旷考学生当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的考核计为零分: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抽查考勤有三次未经请假缺课者;
(二)在该课程中,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未做该课程实验、未交实验报告超过该课程实验总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一条学生必修、限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和重修考试。补考一般安排在正常考试后的下一学期初进行。学生参加课程的正常考试成绩不理想或参加补考后仍不理想,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